當大家都在關心金牌、銀牌、銅牌或天才。
可是,有看到ㄧ樣把青春堆疊到國家使命上的運動員?
自由車馮俊凱,為國拼鬥十年有,他很強,他不弱!
跆拳道止步後向國人道歉,但準備退休了。
男子舉重選手家鄉水果要收成了,是該回家幫忙了。
天底下有多少運動員付出青春10年以上,最後沒有夢?
保障運動員及從業人員才是我體改論述的重點,這與體育署編制亦無衝突,體育署就是教育使命!!!
而要改變是,成立運動發展部會,讓運動回歸到社會,注入資源協助國家體育及運動產業發展。
所以,我的論述與近期有人討論的經費多寡不是衝突點,所以,體改不是關於經費問題、不是設備問題更非比較過去至今對於選手與教練、陪練員軟硬體問題。😉這些不就是執掌行政機關該做的事?人民合法納稅,各行政機關該職掌精進作業,這些基本動作有什麼好提。
我的年代,老師都說,當國外教練到我國左營訓練中心時,都笑我們用草石器時代來訓練選手。 經過許多前輩老師的努力下,或許我們進步許多,但是,要稱上世界一流,我想專業朋友們都知道,是「持保留意見」,因為運動訓練科學技術一日千里,我們要學習的還很多,無需自滿。
又,各先進國家關於競技項目皆回歸到社會,其實,在這點責任上,我倒是認為我國政府從過去到現在,算是想負責,因為那是教育思維,但沒有想到時代變遷,運動不是體育,更不是什麼事情都要國家負責,更重要是「制度明確」,才是正確方針。
來,今天要來說明選手、教練等為國爭光從業人員「保障」問題,
依據: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第十三 條,依本辦法籌組國家代表隊之培訓單位、組團單位及國訓中心(以下簡稱籌組單位),應於辦理培訓或參賽期間,為其報經本部備查之選手及隊職員辦理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健康保險或傷害保險。前項所稱隊職員,包括代表隊領隊、管理、教練、防護員或其他非屬選手之隨隊人員。
投保第一項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者,其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投保第一項健康保險或傷害保險者,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萬元。
除前項保險範圍外,各籌組單位得依賽會性質與需要,為選手投保短期失能等保險項目。
保險經費得依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對!
也就是說,我把我的孩子送給協會後,協會送給國訓中心後,保障只有「國光獎章」獎勵辦法,那,平時呢?未來呢?
是不是十歲進入培訓計畫,三十歲從競技體育退休後,到社會找工作時,過去努力不算數,一切從頭開始?勞動部不採運動員適用勞動保障,這些人幾歲才退休?
那麼,健保呢?當然,是由家長自己幫孩子找隨一工會辦理,問題是,那工會除健保功能外,運動員的權益保障呢?
體育署VS中華奧會VS單項協會VS選手、教練、陪練員
可以看出來,前者人依然都在,後者隨時間及選手青春一直更動著,成為前者在不同時代的重要資產,也是為我國爭光的種子,但是,他們付出青春後得來是「短期保險」,那用完呢?保障到哪?
選手等從業人員是特殊人物(總統府美麗發言人,2021),亦為憲法內公共利益(為國爭光,站上世界舞台)國家形象及品牌,但是,他們沒有被保護,當賽事失利時,他們的保障及權利呢?
是不是我們應該要立法,將這些辛苦為國爭光奮戰的從業人員爭取特殊勞動關係「體育專法」來保障他們人生上的保障,而不是錦上添花或免洗餐具,用完就丟。
#成立運動發展部讓運動回歸社會
#成立體育專法保障運動員教練陪練員安身立命
#體育是國家的運動是社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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