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感科技輸出審查」恐綁死5G、物聯網產業 半導體主管:《營業秘密法》夠用了,但需「加強執法」...
林上祚 2018-08-24 08:30
中美貿易戰,美國將報復對象指向「2025中國製造」相關產品,原本馬政府時代,透過「兩岸科技搭橋」緊密連結的兩岸科技產業鏈,頓時之間變得敵我難分,尤其在中國2月底公佈對台31項措施後,行政院方面研議訂定《敏感科技保護法》反制,引起科技界集體反彈。一位不具名半導體業主管表示,根據立委提案版本,未來不僅業者與特定國家企業技術授權,必須申請輸出許可,未來甚至連在該國註冊專利,都得事先送審,「輸出許可審查只要拖延6個月,生意也不用做了!」他斷言,該法若立法通過,5G、物聯網與AI人工智慧產品輸出,一定會被綁死。
《敏感科技保護法》 防颱人攜機密投靠中國
2月底,中國片面宣佈對台31項措施,行政院在半個月內研議反制措施,當時為避免中國對台灣科技人才與技術磁吸效應,行政院責成科技部、經濟部等單位研議制定《敏感科技保護法》。立委王定宇也提出立法版本,授權政府就敏感科技之定義隨時檢討,敏感科技輸出國家之限制,則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對於未經許可而輸出或公開敏感科學技術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
苗豐強:該法上路 「會讓大家牢裡見」
由於王定宇版本,對於敏感科技之定義,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未來科技業相關產品,一旦被定義為敏感科技,不僅產品海外輸出與技術授權都會受到限制,甚至連到該國申請專利,都會被視為是「公開」敏感科技,台灣科技業產品與技術輸出勢必大受影響。聯華神通集團負責人苗豐強,在工商團體討論該法時,就形容該法上路後,「會讓大家牢裡見」。
科技部:因應科技快速發展 法規「動態調整」
針對科技業疑慮,科技部先前發佈新聞稿,強調政府在2013年已透過《營業秘密法》修法,增訂刑法處分;在投資審查方面,則透過經濟部投審會,管制外國企業對我國敏感科技領域之投資,同時管制我國相關產業技術外流;另外,針對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輸入與輸出,《貿易法》亦有相關規範;「惟因應新興科技的快速發展以及衍生的新興商業模式,仍可在現行法規機制上進行『動態調整』及強化行政執行效率,以兼顧國家發展、安全及公共利益之保障。」
學者:應修《國家機密法》上位法律
交大科法所教授林志潔表示,《敏感科技保護法》不能只靠經濟部或科技部去訂,因為他們在研議過程,一定會面臨企業界很大壓力,每家企業都不希望自己生產的產品,被定義為「敏感科技」,如果由個別部會訂定《敏感科技保護法》專法,打擊面一定會太大,一定會訂不出來,應該從《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法》等上位法律訂定。
《營業秘密法》已加重域外侵權刑責 最重關10年
巨群法律事務所所長賴安國表示,《敏感科技保護法》的功能與《營業秘密法》其實有部分重疊,但前者係針對科技業者的技術輸出國家進行管制,不過,由於科技業是台灣經濟的骨幹,政府在制定《敏感科技保護法》過程,必須認真思考,一旦科技產品與技術被認定為敏感科技,「企業能否負荷這麼多審查工作?」
賴安國表示,4年前在《營業秘密法》修法時,已經加重域外侵權的刑責,如果在中國、港澳或外國,侵害原僱主營業秘密,法院最重可以求處10年有期徒刑,這樣的刑責已經比刑法內亂外患罪還要重!
換言之,台灣人才帶槍投靠對岸的問題,目前《營業秘密法》關於域外侵權規定,已經提供足夠的救濟管道。賴安國認為,台灣在遏制高科技外洩,相關的法律架構已經完備,重點在於法律的落實。
保密防諜 建立營業秘密資安控管SOP
賴安國說:「台灣企業分兩種,一種是營業秘密保護措施做很好的,碰到離職員工帶槍投靠,馬上訴諸法律行動,但是也有保護措施做不好的,就是中小企業。」
賴安國表示,營業秘密的外洩,很多都是透過電子郵件等工具流出,科技業應該建立營業秘密的資安控管SOP,例如,員工離職前,有無不當下載作為,出勤時間有沒有明顯異常,或離職前交接面談時,確保該名員工存在個人電腦之所有資料,都必須切結全數刪除,「不要等到離職員工,到對岸創立新公司或到對岸就業,才查他之前離職前資料!」
「我們反對訂定敏感科技保護法」,某知名半導體廠商主管強調,高科技業研發產品與技術,是廠商與員工努力的結果,如果只是因為輸出特定國家,就要面臨7年有期徒刑,這樣是不對的,「若真要保護敏感科技,就把《營業秘密法》的執法加強就好,而不是連業者去國外業務合作、申請專利,都要被規範綁住。」
侵權同殺人罪判10年 「法官判不下去」
該主管表示,對於離職員工帶槍投靠中國,《營業秘密法》針對域外使用部分,最重可以判到10年,已經跟殺人罪相當,「我們法律是有的,但到了法院以後, 法官與檢察官因為不熟悉,認為離職員工只是『複製幾張紙』,最後卻判不下去。」
「複製幾張紙」法官或覺得還好 「但對IC設計廠傷害很大」
「我們最需要的是執法,不是被定義為敏感科技!」IC設計業者表示,「IC設計廠沒有工廠,最有價值的部分在於研發技術與軟體,這些東西離職員工一個隨身碟,就可以帶走,這樣的侵權行為對企業傷害很大。然而,IC設計的營業秘密外洩,不像電腦、手機與消費性電子等終端產品,這麼容易被法律理解,『複製幾張紙』法官或許覺得沒怎樣,但這對IC設計廠傷害很大。」
科技業主管斷言,《敏感科技保護法》若立法,那麼台灣的5G、AI 公司幾乎可以關門了,「科技業者海外做生意,就要揭露技術給客戶與合作夥伴,甚至到外國申請專利,專利技術會被『公開』,如果將來每個動作都要送到委員會許可,審6個月生意也不用做了!」
附圖:台積電曾有工程師涉竊取機密,離職後投奔陸廠被起訴。而為防止中國竊密,行政院擬將《敏感科技保護法》立法,引發科技界反彈。圖為台積電南科廠。(資料照,盧逸峰攝)
行政院研議制定《敏感科技保護法》,立委王定宇提出立法版本,授權政府就敏感科技之定義隨時檢討。(資料照,顏麟宇攝)
關於《敏感科技保護法》立法,科技部表示,因科技快速發展,法規應「動態調整」,兼顧國家發展和安全。圖為科技部長陳良基。(資料照,甘岱民攝)
IC設計業者表示,IC設計廠沒有工廠,而營業秘密外洩,對IC設計廠傷害很大。圖為聯發科台北分公司。(資料照,取自維基百科,Padai攝/CC BY 4.0)
資料來源:http://www.storm.mg/article/4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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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定義 在 [問題] 請教板上有人辦過"高科技戰略管制出口… - 看板intltrade 的推薦與評價
我看完你的文章 其實國貿小姐說並沒錯
首先需將最終用途證明填妥並附上相關的文件一起申辦
之後才能申請高科技戰略管制物品的輸出許可證
以下我提供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出口人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申請書全份。
二.進口國核發之國際進口證明書(可詢問進口商)
或最終用途證明(向國貿局或經濟部委任機構申請),並據實申報用途。
三.其他規定檢附之文件。
另外,貿易法還有一些相關規定
ex未經許可就輸出或變更進口人等的法條 也要注意。
※ 引述《eskada (eskada)》之銘言:
: 很抱歉, 想請教有這方面經驗的網友.
: 敝司是第一次辦理高科技戰略管制物品出口
: (自日本進口一些高科技戰略管制的pump 組裝於設備內後 再出口到大陸)
: 據進口代理告知 設備出口時必須申辦高科技戰略管制物品的輸出許可
: 老實說 我去電了國貿局幾次 有些問題跟國貿局的人員談起來 好像在雞同鴨講
: (坦白說 我認為對方表達有問題 而我問題太多了 幾乎每一步都是問題 唉)
: 整個流程中有一個文件叫 "最終用途證明" 是要由end-user一起切結的
: (就是切結不得把本項管制物品拿去做飛彈什麼的危害世界就對了)
: 如果是出到伊朗北韓的 要先申辦專為此二國設立的 "最終用途證明申請"
: 登錄了這 "最終用途證明申請" 核可後 才能跑輸出許可流程
: 似乎是非這二國的就不用跑這一塊 可以直接跑輸出許可流程
: 且直接下載word檔格最終用途證明" 填妥 附上相關的文件一起申辦式的
: 網路傳輸後 要先傳真最終用途證明到國貿局審核
: 審核ok後才將正本寄給國貿局
: 請教以上我這樣的認知對嗎? 另外我實在不太懂如何查管制清單
: (不知是不是我多心 國貿局這位小姐似乎到最後會開始對我的問題有些沒耐心
: 啊人家就沒辦過嘛 :( )
: ps 好吧 是我笨
: 我認為國貿局網站對這方面的申辦細節的說明和名詞定義 實在不太容易弄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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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7.9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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