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未辦理申報常見類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個人自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除了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有免納所得稅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應向戶籍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為使民眾正確辦理房地合一申報,以下歸納未辦理申報常見類型:
1.因不熟悉房地合一申報規定,誤認該筆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2.因房屋、土地交易虧損,誤認無所得無須申報。
3.誤認交換房屋、土地不屬房地合一課徵範圍。
4.誤認僅出售土地不屬房地合一課徵範圍。
5.誤認非自行交易(如法院拍賣)房屋、土地,無須申報。
6.房地合一實施前後陸續取得同地號之土地持分,或取得不同地號之土地後合併,105年以後出售時僅出售部分土地持分,誤認不屬房地合一課徵範圍。
7.自行認定交易之農地屬免申報範圍,卻無法檢附農地農用證明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證明,誤認不屬房地合一課徵範圍。
8.二等親買賣案件有給付價金,誤認已申報贈與稅無須申報房地合一。
該分局提醒,應辦理房地合一申報卻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申報,若經稽徵機關調查後,納稅義務人將面臨漏稅罰與行為罰擇一從重處罰,縱無應納稅額無漏稅罰,仍會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之行為罰。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張凌瑋
連絡電話:(04)25291040轉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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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正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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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地應依限申報以免受罰及常見漏未申報類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14條之5規定,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出售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除符合免申報規定外,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納稅。如未依規定辦理房屋、土地交易申報,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如有應補稅額,除發單補徵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惟前開兩項罰鍰採擇一從重處罰。
為協助民眾正確報稅,該所將常見未辦理房地合一新制申報常見類型整理如下,提醒民眾注意:
一、因不熟悉房地合一新制申報規定,誤認該筆所得仍係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致未依規定申報。
二、因房屋、土地交易係虧損,誤認因無所得而無須申報,致未依規定申報。
三、誤以為交易日及取得日係簽訂買賣契約之日,誤認其交易之房屋、土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四、誤以為交換之房屋、土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五、房地合一新制實施前後陸續取得同地號之土地持分或取得不同地號之土地後合併,105年以後出售時僅出售部分土地持分,誤認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六、誤以為因自地自建、合建分屋或合建分售等情形出售之房屋、土地,如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稱奢侈稅)規定免稅,而誤認此類情形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七、自行認定交易之農地屬免申報範圍,卻無法檢附農地農用證明及免課徵土地增值稅證明,而誤認此類情形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八、二親等買賣案件有給付價金,但誤以為已申報贈與稅即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九、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其他信託財產(如存款)取得之房屋、土地,後續交易房地時,誤認以訂定信託契約日為取得日而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該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出售符合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地,應於申報期限內如實申報,避免遭補稅處罰。如已逾申報期限,倘於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並已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得免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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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稅總動員》房屋贈與 2個法寶 (16:00:45 時報)
法寶一:分年持分贈與 房產價值每年移轉百萬
法寶二:累計現金贈與 買下房產 保存交易資料
房地產今年表現熱絡,購屋之後如何贈與的問題也陸續浮上檯面,成為下半年以來
,房地產商面對客戶亟需協助處理的問題之一。有別於一般財產的贈與,房地產具有
不容易切割的特性,更需注意利用分割贈與的方式妥善處理。
北區房屋不動產理財研究室經理謝萬雄舉例說,該公司有個常客王先生,平時即以
投資房地產為副業,名下房屋數棟,有感兒女已成家立業,有意就不動產移轉給子女。
他表示,做法上,房地產一般常用贈與的方式,大致包括分年贈與與藉由買賣契約
轉移。在分年贈與上,可先先將房屋資產的一半,贈與妻子,因為夫妻互相贈與土地
或房屋,是不用繳納贈與稅;之後,再根據不動產的全部價值,每年各以1百萬元的
價值,移轉給子女,即每個子女每年可獲贈2百萬元,若子女眾多,幾年內就可全部
贈與,轉移妥當。
但必須注意的是,如果贈與者死亡的話,則死亡前2年的贈與的部分,必須課遺產
稅。此外,子女結婚時,父母仍有各1百萬元的免贈與稅額度,即當年度受贈的額度
,可達4百萬元。
處理技巧上,由於父母在同1年內贈與子女的財產,必須贈與後的30日內提出申報
。因此父親或母親一方,可利用年底12月份先贈與子女不動產,再於12月底及1月初
,分別申報1百萬元的免稅額,父或母單一方便可運用跨年方式,各贈與2百萬元,
即總共4百萬元,若有了女結婚時,就有6百萬元的免稅總額。
另一個方式,是透過買賣契約方式贈與。這個方式,條件是子女要有資金,因此在
規畫上,父母可先透過現金的贈與,作為未來購買該房屋的基金,同樣可以利用跨年
度贈與技巧,子女將可獲得父母贈與的400萬元,不用繳納贈與稅。
在子女累積到可買下房屋時,即可用現金交易轉移;但相關的房屋及交易資料,必
須完整,若有高價低賣的情況,國稅局是不會放過的。
https://tw.money.yahoo.com/money_news/041109/5/1571v.html
※ 引述《kininan (這才叫低調)》之銘言:
: 請問各位大大一下
: 如果是祖父在世將名下房子過戶給孫子
: 是算遺產稅還是贈與稅?
: 又有無較佳的避稅方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5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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