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基隆43歲陳姓男子欠繳1萬8000元交通罰鍰遭行政執行署法拍老宅,70歲老母到宜蘭分署下跪求情,引發社會關注。全案經陳男提出異議,行政執行署調查後認定並無陳男喊冤所稱的長期在外打工沒回家、老母親不識字、存款尚有4萬餘元可供執行等情形,不過宜蘭分署拍賣公告被查出標的物包括「木造房屋」與「磚造房屋」,但事實上木造部分已拆除,再於同址上興建磚造部分,因此拍賣公告有誤,今宣布撤銷對陳男老屋的拍賣程序。
想法:
1.程序有瑕疵,不代表一定要撤銷整個拍賣程序啊?
重點是那個瑕疵是否重大...
2.以這個案子來看,
實際上只剩下磚造房屋(a),沒有木造房屋(b),
拍賣公告卻記載為a+b,是重大瑕疵嗎?
我認為,這樣的程序瑕疵,
是否為重大瑕疵,應該從拍定人的角度來看,
因為公告的標的物是a+b,實際上只有a,
真正受害的,是拍定人,
因為他以為買了兩個房屋,拿錢出來,卻只拿到一個房屋,
如果拍定人沒意見,
那這個程序有什麼重大瑕疵呢?
我看不出來!
今天法院公告說有兩戶帝寶要賣1000萬元,
我看到覺得很讚,連夜借了1000萬下標買到了,
後來法院說
不好意思,帝寶只有一戶,真的很對不起,
我說沒關係,即使是這樣我還是覺得划算,
請問一下,
這個法拍程序需要因為那個我不在意的瑕疵而撤銷嗎?
撤銷,才是對我這個拍定人最大的傷害吧?
3.也許有人會說
如果只有磚造房屋(a),起標價比較低,
搞不好有其他人會來買啊!
同意啊!
但是既然已經拍定,那拍定人的信賴保護利益應該比較重要吧?!
難道要為了不知道在哪裡的人(也許會出來買的人),
傷害拍定人的信賴利益嗎?
程序利益很重要,但可以壓過拍定人的信賴利益嗎?
你說要撤銷,那有沒有先問過拍定人的意思?
我是覺得很奇怪啦!
4.依法論法,行政執行法第9條明文規定: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
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
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
關鍵字:「執行程序終結前」
意思就是你債務人在執行程序終結前都可以異議,
如果執行機關認為有道理,可以停止執行或撤銷執行程序,
但這個案子已經拍定,執行程序已經終結,
那債務人還可以異議嗎?執行機關可以撤銷執行嗎?
我看是不行!
結語:
我認為執行機關這樣的作法,
不但不是尊重程序,
反倒是傷害程序正義,甚至傷害拍定人的信賴保護利益,
反而引發更大的問題,
這不啻是告訴民眾,只要抓到行政執行機關一點點小瑕疵,
即使拍定了,還是可以要求行政執行機關撤銷法拍程序的!
最高法院80台抗356號:
「本件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於民國八十年五月三日下午三時,公開拍賣債務人即再抗告人所有坐落新竹市○○○段○○○小段○○○之○號土地,已當場宣示由相對人彭聘得標拍定,有拍賣不動產筆錄在卷可稽,該拍賣程序業已終結甚明,縱該拍賣程序具有誤將已編定為住宅用地之土地當作農地拍賣,因而限制應買人資格之瑕疵,依上說明,亦不許執行法院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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