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我媽媽跟我舅舅在95年合買一間公寓,但不知道她們怎麼協調,權狀上面所有權人是我舅舅,但信託給媽媽到125年,想了解這樣是什麼意思?
我媽在101年過世了,我舅舅剛過世,目前那間房子是我爸爸一個人住,不知會不會影響爸爸住的權利?
似乎是這間公寓由媽媽居住使用30年,期滿就要搬走還給舅舅,但從”法律外觀”,可能影響到你爸爸繼續居住的權利!
首先,讓大家快速了解不動產信託:
不動產所有權人可能為了照顧自己,把不動產交付信託(要過戶登記給受託人),受託人就要依據信託契約的指示管理房產,受託人在信託期間,讓信託”受益人”獲益。
從權狀所有權人名義是舅舅的事實,可能這件並不是依照信託法的規定辦理。因為如果信託給媽媽,所有權人應該是媽媽,登記原因記載:信託。
從產權登記為舅舅的事實,以及信託的表面文義解釋,媽媽是替舅舅管理房產!媽媽已經不在了,是否必須由爸爸繼續管理?或是給爸爸繼續居住?則需要法律的依據。
你也許會問,不是有信託給媽媽到125年嗎?
但沒有註明這房屋信託受益人是誰?也沒有依照信託法的規定,妥善記載信託目的、受託人、受益人….等,並且到地政機關辦理登記,因此,這房子到125年以前的受益權就沒有受到信託法保障。
就是因為媽媽與舅舅兩人都不在了,所留下來的文件似乎也不符合信託法的規定,名義上所有權人是可以要求爸爸搬走,或許你會想,權狀在我這裡,舅舅的孩子未必知道?
舅舅的繼承人會因為辦理繼承的手續,獲知有此棟公寓,他們可以直接辦理繼承,要求自己管理房產或出售。
因此,趕快多找找過去的資料,當時媽媽跟舅舅合買公寓,媽媽曾經出錢的證據,還有歷年的繳稅贈明。目的是要證明,當時雙方合買公寓的”真實約定”,是由媽媽享有30年(95年到125年)居住使用權利,之後所有權歸舅舅。
要使爸爸能夠安心居住在公寓內,最好跟舅舅的繼承人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再透過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確認媽媽有房屋居住使用權到125年,如果契約文字不明確,就由法官來解釋契約的真義,最後由法院裁決。
也可能什麼爭議都沒有!
為什麼一切都不確定❓憑著感情為基礎,最後可能還要上法院,讓法官依法來認定?反而家人關係變得複雜?
律師看過很多家人間,一開始因為愛與信任,沒有想太多,權利界線模糊。人不在了,記憶也消失了,之後就留給其他家人拚湊事實,故事版本就「見仁見智」,自然多有爭執....。
如果能先畫好界線,甚至築起防火牆,未來的家人就不會有太多不確定,平安享受財富!
#心安傳財富
#恩典來守護
#信託
#公寓
#不動產
PS:如果舅舅是把公寓信託給媽媽管理,受益人是爸爸,信託期間是95年到125年,並且依照信託法辦理信託過戶登記給媽媽(受託人),如此一來爸爸就有權利住到125年。
(要看到所有證據才能夠真正判斷,以上謹用一般法律概念分享法律,非提供個案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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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外 牆 使用權 在 陳泰源-專任約房仲的斜槓人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105壹電視 洗洞鑿破瓦斯管引火勢 工人遭灼傷
壹新聞影音原址→http://www.nexttv.com.tw/NextTV/News/Home/LocalNews/2020-11-05/292622.html
瓦斯公司人員從外牆鑿地,好幾名人員圍在一旁就是為了找出瓦斯管線洩漏的洞口,要將它填補起來。
記者/蘇珮語、 採訪報導……↓
私人住宅的工程在啟動的時候把功用瓦斯管線鑿破,還一度引燃火勢,一名工人2度灼傷送醫。
突如其來的聲響讓附近居民嚇壞了,5號早上11點多正值用餐時刻,北投區宜山路上一棟舊屋翻新的5層高級別墅,一名沈姓工人在進行洗洞作業時,沒想到不慎鑿破瓦斯管線,加上工程進行中的小火花引燃火勢,造成工人胸口及手臂約百分之30的二度灼傷。
消防人員抵達現場撲水線沖淡瓦斯濃度,也聯絡瓦斯工人前來搶修,就怕危害安全及影響到其他人的使用權益,絲毫不敢大意。
房仲業者/陳泰源 表示:「北投區宜山路附近多數以別墅行為主的住宅,因為屋齡大概才1年輕,所以大概1坪的房屋單價約莫是50萬元,以建物總坪數3百多坪來計算的話,整棟的房屋價值約莫是1.5億元左右。」
宜山路旁的路段都是高級住宅,一棟就只有住一戶,要價1億5000萬元左右,還好工人就醫後並沒有大礙,事發過後工頭不願意多做回應,但瓦斯公司搶修的人力、物力,他們還是得負責賠償。
部落格→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0/11/201105_6.html
房屋 外 牆 使用權 在 賣厝阿明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阿明小教室 #一圖秒懂 #一樓空地頂加空間是誰的
一樓空地跟頂樓的空間算誰的?誰可以用?
租房買房,雖然有人極力避免一樓和頂樓,但有的人卻非要這兩層不可,尤其在在寸土寸金的都市裡,一樓、頂樓似乎有額外空間可使用,大家也看過不少一樓住戶在前方增設停車區域或增建採光罩,但一樓、頂樓的空間屬於誰??
阿明小教室重點提示 快問快答
Q:公寓大廈的一樓空地、頂樓空間的使用權?
A: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住戶/屋主)共有
Q:但一樓、頂樓住戶使用了且行之有年,住戶鄰居都沒反對呢?
A:形成「約定專用」或「分管協議」的法律關係後,表示所有區分所有權人(住戶/屋主)同意該「共有部分」由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一樓屋主/頂樓屋主)使用,一旦該法律關係成立,就無法再要求返還。
Q:若發生房屋買賣、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有變化,則該「約定專用」/「分管協議」還有效嗎?
A:只要這個「約定專用」/「分管協議」的法律關係成立,則新加入的區分所有權人就需承接這個協議,無法反對或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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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勝樺 (David Chen) 地政士補充
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
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在約定專用時,很明顯空地的約定已違反其規定,而頂樓在法界習慣上要看是否屬基礎結構跟是否大樓生活利用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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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409非凡 捷運共購宅 糾紛一籮筐
影片網址→http://youtu.be/9WlSF8vrzTw
感謝記者 李雯珂 的採訪報導,觀于捷運共構宅有五個常見缺點,與大家分享。
1.法規規定,不能安裝天然瓦斯管線,所以一定只能用電磁爐,快炒、喜歡煮菜不行。
2.小坪數,不可能蓋豪宅,一層多戶,使用分區一定是商業區,房屋用途標示為「一般事務所」,所以有些會登記公司,不是純住宅,住戶水準良莠不齊,出入複雜,安全有顧慮。
3.小坪數,只有一面採光,廁所多數又沒有對外窗,空氣潮濕,流通不佳。
4.因為B1是捷運,所以能增設的停車位極少、有限,所以對於有車族,通常還得自行在附近租車位,反而是一種困擾。
5.震動與隔音的問題,造成隱私與健康上的困擾。
以下是新聞報導......↓
每回公部門釋出捷運共構宅標售,都會吸引許多購屋人目光,但標榜到站就到家的捷運共購宅也隱藏危機。
消基會也指出,捷運與建商聯合開發的住宅擁有不少限制,像是無法使用天然瓦斯,以及地下停車位少,還曾出現建物為了減輕重量,採用輕質灌漿牆,造成隔音效果差,糾紛事件可是層出不窮。
地政士 卓輝華 表示:噪音和震動這方面,因為無可避免,會有一些影響。
看準捷運宅是房市票房保證,每年約有一成漲幅,甚至有房仲為了力推銷售,介紹屋況,就會刻意避重就輕,這時可得小心被糊弄。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一般我們上班一定是朝九晚五嘛!那我就在朝九晚五的時間帶客人去看房子就好啦!因為隔壁的鄰居他沒有住在裡面啊!他就不會上廁所、不會洗澡、不會吵架,所以你當下就會覺得好安靜的感覺,所以我們會建議捷運共構宅,你在看房子白天看一次,你晚上也看一次。
仲介業者建議一屋多看,還有住宅契約要看仔細,有些捷運宅是公有地BOT開發模式,只有50年使用權,沒有土地所有權,千萬別以為買了捷運宅,就等於拿到了房價上漲的保證書。
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6170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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