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在內政委員會的「近日政府處理集會遊行事件發生執法過當、驅離採訪媒體、侵害言論自由等相關事件調查偵辦進度及未來擬採取預防性覊押之適法問題」專案報告中質詢警政署長王卓鈞,為什麼本週一用計程車拘提洪崇晏,而不用警務車?王署長竟答:「因為那裡是單行道」,真的令人無言。
此外,針對警方最近多以「束線帶」捆綁抗議民眾雙手,造成民眾雙手因束帶勒束血液不流通、緊繃而致紅腫成傷。警方受輿論質疑後,辯稱束線帶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第1條的「警繩」。然而,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若照警方說法,現今全台五金行、文具行、居家物料批發及零售業者多持有並售賣塑膠束帶,是否均應沒入?而且這不又是警政署繼發明「路過」後的又一力作?
再者是4月28日反核活動中,警方在眾目睽睽下搶走反核團體喇叭不還。我上週致電警政署詢問物品下落,得到回覆是「喇叭是檢察官扣押物,現由中正一分局保管」。雖然當時情狀、警方實施的程序都與《刑事訴訟法》「扣押」章節條文不符,也只好姑且相信。但令人訝異的是,本週一警方返還物主喇叭時,其新聞稿表示,警方扣留並剪毀民眾價值15萬元之大型喇叭是依《警方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1條「警察對軍器、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先予以扣留該組喇叭機具。同篇新聞稿中,又說「該機組非屬違禁、危險物品」所以返還於民;這不是明顯前後矛盾、自打嘴巴嗎?
若果真依中正一分局主張,扣押依據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1條,也就應該依同法第22條「警察對於依法扣留之物,應簽發扣留物清單,載明扣留之時間、處所、扣留物之名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交付該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依情況無法交付清單時,應製作紀錄,並敘明理由附卷」,踐行相關程序啊!中正一分局並未踐行相關程序,豈非不是明顯違法?
現今的社會運動與時俱進,政府卻仍然停留在過往戒嚴時期「首謀」思想、威嚇、箝制人民聲音及思想,無法回應時只能硬凹。若將人民訴求當作治安問題處理,只會引起社會更大的不滿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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