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人討論到女性對身體的自主權,頗有感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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坊間許多女性開始以解放自己的身體為女性意識抬頭的表現,認為展現身體並不可恥,也不需要掩飾,更不需要礙於男性凝視而有所畏懼。「我可以騷,你不能擾」蔚為口號。關於這些,我很認同,穿衣自由嘛,在個人覺得舒適並且不妨礙他人的前提下,沒有什麼可反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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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每每談論到女性對身體的自主權,總是圍繞在外表、在穿衣的表現上。但有些女人本就穿衣保守,不愛彰顯,那麼對這些人來說身體的自主權是什麼呢?什麼才是撇除穿衣自由後的女人都需要認識的身體自主權呢?我想想應該可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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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性愛自由的前提下,懂得依據生理構造來維護自身安全。也就是說,女性朋友在不想懷孕的情況下,要自主選擇避孕,不管你幾歲,這是你對自己身體的自主權,不該交由他人負責。
2. 在沒有預防措施的性愛裡,你有權利提出終止,或者不想與對方發生性關係時,可以說出”不”,不用懼怕對方以此為說辭,上升到不夠愛的討論。
3. 任何在你不想要發生關係而強迫你發生關係的都是犯罪,是強姦。約會強姦,婚內強姦都會發生。後者定義經常模糊,是因為常常有人說這是”履行”夫妻義務。但如果你明白表示不想,而對方硬來,就構成犯罪。你是人,不是物,不是以滿足對方慾望而存在的,這不是義務。
4. 當你成年未婚,沒有人比你更有權利決定一個孩子的去留問題。若不慎在不想懷孕的情況下懷孕,在胚胎可以拿掉且不妨礙自身健康的前提下,你必須自主決定是否墮胎或承擔孩子的扶養。
5. 任何在婚後以傳宗接代為由,以非自然方式,在你抗拒時卻依然要求你接受各種科學也好、偏方也好的「懷男胎的要求」,都是可以被你推翻的。要記住,你不是負責生產的機器,更不是代理孕母的角色。
6. 生產分娩時,你是最大的決策者。根據醫生的判斷,你可以自主選擇自然產或剖腹產,不需要經過丈夫或婆婆的同意。強烈建議白紙黑字寫下立據,交給醫生,免得你不省人事時,他人從中作梗。
7. 在不確定自己是否想要孩子前,可以透過「凍卵」幫自己未來的選擇買一份保險。如此,便不需要擔心自己為工作投入太多時間,而錯過最佳生育年齡。雖不是一種百分百的保障,但也是另外一種解決困境的方式。這才是「我的子宮,我想用便用,不想用便不用」的最佳詮釋,你不能只喊口號沒有實際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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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會想把這些寫下來,是因為很多經濟獨立、把女權口號喊得響亮,穿衣也特別自由的女性,一旦回到婚戀中就會忘記所謂的「身體自主權」,妥協於男方、婆家、娘家的施壓下,勉強自己承受本不該承受的身體負荷。這些事情我覺得比穿衣自由或秀出身體更值得獨立女性認真面對,因為這才是真正關乎你的身體,你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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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temurmur #女性意識 #身體自主權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萬的網紅林昶佐 Freddy Lim,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財政部吃掉納稅者權利 我今天在財政委員會質詢財政部許虞哲,為什麼9月份公佈的納稅者權利保障法施行細則,將屬於「成本費用」薪資特別扣除額當作是「最低生活保障額度」。以一對夫妻及一名未成年女子的家庭為例,這個家庭將被財政部吃掉14萬免稅保障。 為了釐清「成本費用」與「最低生活保障額」的不同,我先詢問...
扶養比定義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身為孩子的父母,扶養孩子是 #責無旁貸 的,離婚夫妻除了爭取 #監護權 外,還有討論如何分配各自要負擔的項目或是每個月固定給予的扶養金額;對於孩子來說,除了日常生活所需外,最重要的還是父母的陪伴,沒有獲得孩子監護權的一方該 #如何探視小孩、決定小孩的各項事務,這看似細碎的小事情,往往都是最讓人爭吵不休的大問題。
我們曾受到客戶委任我們處理類似的事情,自行協議離婚後不久,前夫就常常推託有事無法讓他探視孩子,各項事物都直接幫小孩決定,從未問過她的意見,讓她不得已才來詢問律師該如何處理。
假如真的發生類似的事情,首先要冷靜下來,先不要太緊張,不要直接跑去對方家中鬧,因為這反而會造成反效果;如果對方真的不願理性溝通,就可以依循法律途徑解決,因為探視權不只是每個 #父母應有的權利,更是孩子在父母離婚後能夠繼續與父母維繫關係的重要橋梁,對於孩子而言也是非常重要的事情。
因此,遇到對方阻止你探視小孩時,你可以向法院 #聲請改定探視方式,由法院來處理,協調出適合兩方的會面交往時間與方式,避免其中一方用各種藉口來推託,並且法院在方案方面也會擬定的比較仔細,才不會有過於籠統模糊的定義導致難以執行;
萬一對方在協商好探視方案後還是不願意讓你看孩子的話該怎麼辦,這時你可以向法院 #聲請履行勸告,讓法院去了解原因後勸告雙方都能讓彼此履行探視小孩的權利。
律師要提醒各位有孩子的爸媽們,假如雙方必須得走到離婚這個選擇,也一定要記得孩子的權利才是最重要的,如果只為了一時的情緒就去 #犧牲孩子與父母親相處的權利,這不但對孩子來說不是好事,更會直接影響年幼孩子的身心發展,小孩通常對於父母較為依賴,強行剝奪孩子去與其中一方會面交往的時間,並不會讓孩子只偏向你,反倒可能讓孩子覺得你是阻擋他與對方相處的壞人,對於孩子單純的心靈來說,父母離開已經是難以想像的情況了,此時,又再發生沒辦法再看到爸爸或媽媽,勢必會讓他受到更嚴重的打擊。
為了小孩好,請爸媽們一定要 #拋下成見,讓孩子順利跟雙方都能進行正常的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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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比定義 在 吳玉琴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與最低生活費1.2倍一致
更生、清算程序免附證明文件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43、81、151條修正案三讀感言
今天消債條例三讀。免除法定情形單據證明文件的提出和審查,大大減輕債務人、法扶律師、法院的勞務負擔。
這次重點就是當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其「生活必要支出」,如果和第六十四條所規定的「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者,可以不用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
107年三讀的消債條例,已將債務人「盡力清償」的概念,明確定義為「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的一定比率用於清償」。同時進一步量化定義「必要生活費用」為最近一年該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受債務人扶養者依人數及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
但訴訟程序中,債務人屢屢被法院要求提供相關佐證單據。但許多消費行為並無單據可拿,像菜市場、路邊攤等,更何況債務人大都無記帳習慣,造成訴訟程序上的困擾。
修法後如果債務人認為自己的必要生活費用比法定的還高,應該少還一點。這種情形就要提出單據佐證。
相反的,如果債務人想縮減開銷,償還多一點,則只要由債務人解釋清楚,不須再提出證明文件。
謝謝台北市律師公會、卡債自救會對法條的建議,也感謝黃世杰召委的排審以及司法院民事廳的協助。
完整影片
https://ivod.ly.gov.tw/Play/VOD/131384/1M/N
條文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8JWFntcruYCbm8IcIJhyz2tayXD9Jh5D/view?usp=sharing
扶養比定義 在 林昶佐 Freddy Lim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財政部吃掉納稅者權利
我今天在財政委員會質詢財政部許虞哲,為什麼9月份公佈的納稅者權利保障法施行細則,將屬於「成本費用」薪資特別扣除額當作是「最低生活保障額度」。以一對夫妻及一名未成年女子的家庭為例,這個家庭將被財政部吃掉14萬免稅保障。
為了釐清「成本費用」與「最低生活保障額」的不同,我先詢問部長稅法理論上主觀淨值原則與客觀淨值原則的差別,但部長卻答得非常含糊,難怪會有這個離譜錯誤。我向部長解釋:客觀淨值原則指收入減去成本費用之淨額,主觀淨值原則指收入減去成本費用之外,尚需扣除納稅義務人維持自己及其家庭成員之維繫生存最低需求額度。
大法官745解釋中,大法官明確將薪資扣除額視為成本費用,而不是最低生活需求額度。因此只有免稅額與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屬於「最低生活需求」,而薪資特別扣除額屬於「所得成本」。但財政部9月頒佈的納稅者權利保障法施行細則卻完全搞混,變成:基本生活費必須高於「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之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其多出來的金額才可從所得總額中減除。
以一對夫妻及一名未成年女子的家庭,夫妻合併申報所得稅為例,根據法規定義,最低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是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也就是大約166,000元,依照施行細則,基本生活費用包含本人、配偶及扶養子女,所以這個家庭的基本生活費用便是166,000 x 3 = 498,000。
若以本次稅改草案的數額為基準,他們免稅額加標準扣除額加薪資特別扣除額是712,000(免稅額132,000+標準扣除額220,000+薪資扣除額360,000 ),高於498,000,因此沒有額外的免稅保障。但若依照「最低生活保障額度」之正確定義,他們免稅額加標準扣除額是352,000,(免稅額132,000+標準扣除額220,000),比基本生活費用少,所以這個小家庭還可以在額外扣除14萬。
現在這些保障都被財政部吃掉,非常可悲。我要求財政部長應立即檢討修正,應向大眾清楚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