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幾個單親媽媽在我成立的群組裡討論前夫不付扶養費的問題,有人說:「沒關係~我要靠自己,就當孩子的爸爸已經不在了!」
我跟她們說,你們可以賭氣、逞強、怕麻煩不要沒關係,但記得一定要在子女成年後讓他們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免得以後還要養不負責任的老爸~
大家來看看我之前寫的案例吧!
小惠的父親在她小時候就因為經常涉犯刑事案件,遭警察追緝,所以躲在南部鄉下。小惠和母親長年以來都是彼此相依為命,即使父親偶爾上台北也只會跟小惠的母親討錢用。
小惠高職都還沒畢業,就因為家中經濟拮据而必須在課後打工貼補家用,甚至記憶中,父親還曾經數度在酒醉後返家對母親暴力相向,連小惠結婚當天父親都沒有出席。
在小惠心中幾乎已經沒有父親這個角色存在時,老天突然開了小惠一個玩笑,在小惠三十歲前夕,接獲一位社工來電聯繫表示小惠的父親因為精神障礙被安置在安養中心,要求小惠必須開始支付往後小惠父親的安置費用。
怎麼會這樣呢?難道天下沒有不是的父母?既然小惠的父親的確和小惠是血緣之親,小惠就得負擔父親的餘生支出嗎?小時候已經享受不到父愛的小惠,此時卻要面臨扶養父親的重擔,這樣公平嗎?
我們先來看看安養中心是憑什麼提出這樣的請求。
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
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當社福單位將有生命危難的老人送至安養中心安置後,其所生的相關費用,的確可以依法向有扶養義務人請求償還。
那麼誰是扶養義務人呢?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你一定沒想到有扶養義務之人範圍還蠻廣的吧!但是每個扶養義務人間的負擔比例都一樣嗎?
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也就是說,扶養義務是有優先順位的,親等近的為先,親等同一則依經濟能力來訂分擔義務的比例。
這麼說,小惠難道非得扶養這個不盡責任的父親終老嗎?
其實,法律當然也應該合乎人性。
在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這在實務上叫做『窮困抗辯』。也就是你自己都養不活自己了,還要付錢扶養他人,實在有違情理,那麼法院可以在受扶養權利人對扶養義務人提出扶養請求時,酌情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另外甚至在民法第1118條之一有進一步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為了調整家庭中先未盡扶養義務的一方,有一天需要扶養時卻反過來要求他方扶養,這種有違倫常的價值觀念,民法特別增訂了本條,讓未被扶養或是曾遭受虐待、暴力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侵害的一方,可以請法院免除或減輕其扶養義務。
跟前一種狀況(窮困抗辯)比起來,這種狀況有一點很大的不同,就是窮困抗辯必須在受扶養權利人提出扶養請求時,扶養義務人才能夠提出免除或減輕的抗辯,而後一種狀況是,可以預先主動向法院請求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在法律上這有一個專有名詞叫做「形成權」,必須在法院裁判確定之後,才能夠開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在確定之前所積欠的扶養費用還是要給。
所以儘早向法院提出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請求,是有很大的實益的,而不是等被提告的時候才請求法院免除。
當然,這種扶養權利並不是無限上綱的,否則大家都不要工作,讓扶養義務人來扶養就好。
所以在民法第1117條也規定了:「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除了侍奉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之外,扶養權利是在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才會產生,而在有扶養權利時,法院也會顧及到窮困抗辯或是曾有未盡扶養義務或虐待侮辱的事實,而予以調整。
但是這樣人性化的規定,還是要義務人懂得提前去主張,否則依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562號判決裡就有特別明示,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的安置費用償還屬於公法上的義務,須經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不包括減輕),否則仍需償還。
也就是,如果扶養義務人被請求償還政府機關代墊的安養費,須自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判決確定開始,才能免除償還的義務,之前積欠的還是要付。
這種狀況特別是在單親家庭未任親權的一方未盡到扶養義務時,一定要記得「提前」去主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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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請求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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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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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誰是扶養義務人呢?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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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也就是說,扶養義務是有優先順位的,親等近的為先,親等同一則依經濟能力來訂分擔義務的比例。
這麼說,小惠難道非得扶養這個不盡責任的父親終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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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在實務上叫做『窮困抗辯』。也就是你自己都養不活自己了,還要付錢扶養他人,實在有違情理,那麼法院可以在受扶養權利人對扶養義務人提出扶養請求時,酌情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另外甚至在民法第1118條之一有進一步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為了調整家庭中先未盡扶養義務的一方,有一天需要扶養時卻反過來要求他方扶養,這種有違倫常的價值觀念,民法特別增訂了本條,讓未被扶養或是曾遭受虐待、暴力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侵害的一方,可以請法院免除或減輕其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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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這樣人性化的規定,還是要義務人懂得提前去主張,否則依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562號判決裡就有特別明示,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的安置費用償還屬於公法上的義務,須經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不包括減輕),否則仍需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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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甚至在民法第1118條之一有進一步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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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と元婚家の神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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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族経営の小さい会社で、
舅が社長、姑が専務、夫が
常務、従業員10人以下
姑がやっていた事務仕事を
引き継ぎ、
姑本人は役員報酬を
もらいながらの楽隠居
入社して3カ月目、経費
節減の名目で税理士と社
労士の契約をいきなり止められた
契約解除には3か月前の
申し出が必要なので、
私の入社が決まった段階で
決めてたんだと思う
前職では経理部にいたけど
税理士のやってるような
レベルの仕事なんてできる
わけがない
給与だの労働保険だの、
社労士に関する業務なんて
関わったこともない
気の毒に思った税理士・社
労士の両先生に裏で
こっそり教えて
もらいながら業務をこなした
↑両先生は同じ事務所に
所属していて、
突然のことに先生同士で協議して、
個人的にサポートを
してやろうと決めたらしい
科目がわからん!なんだこれ!
と一晩中わめきながら会計
ソフトと領収書とにらめっこし、
労働保険料の申告書と格闘し、
嫌味を言われながら給与計算をし、
社会保険料の算定基礎届に
首をかしげ、
その合間に何故か危険物乙
4の資格を取らされたw
銀行が遠いのでネット
バンキングを使いたいと
お願いしたら、
月額利用料を給与天引きで
いいならと言われた
役員報酬が高すぎるので
下げてほしいと夫・義
両親に頭を下げるも
聞き入れてもらえず
その頃はもう頭が麻痺して
いたので、
自分を部長にして給与を月
8万円固定にして夫の
扶養に入れることにして
浮かせたお金を少しでもと
従業員の人件費に回した
入社して
3年目くらいまでは会社で
寝泊まりするほど忙しくて
家事が全くできなくて
それに対して
「家事代行費」の名目で
姑から月4万円を請求さ
れて素直に支払ってた
税理士先生に
「うちの子のお古でよければ」
とテキストをもらって勉強し、
入社3年目に簿記2級、
5年目に1級を取得
同時並行で毎週日曜日に社
労士先生が主催する講座に
無料で招待してもらって、
入社6年目に社労士合格
ここまで先生方には全然
お礼なんてできなくて、
せいぜい個人的に
恥ずかしいほど安価な
お歳暮を贈る程度
ただその頃には仕事が随分
効率化できていたので
精神的に余裕ができて、
学生時代に取得
しようとして諦めてた
行政書士資格に再挑戦を始め、
独学だったので少し時間が
かかったけど、
入社7年目にようやく合格
入社7年目が終わる頃、
夫に離婚届を突き付けて、
未払い残業代の請求を
しないことを引き換えに
財産分与で250万円&
行政書士の登録にかかる
諸費用30万円を慰謝料
代わりにもらって離婚
忙しすぎて子供を作る暇も
なかったのがかえって幸い
したと思った
「アンタのせいでまた
働かなきゃいけない」
と姑に嫌味言われたけど
かえってざまぁあああ
wってすっきり
姑は面の皮が厚いらしく
税理士・社労士先生とまた
契約を結ぼうとしたけど
拒否されてたw今月は
のんびりして、
9月から例の両先生の
事務所に入社することになってる
最初の1カ月は試用期間で
給与が低いらしいが、
それでも元夫の会社にいた
ときの3倍w
両先生とその奥様方から
「友人として、個人的な
再就職祝い」
という名目で化粧品と
スーツを買っていただいた
するしないは別にしても、
40歳までに開業
できるだけのスキルを身に
つけろと先生方に言われた
まだ32歳だから結婚も
できるし子供も欲しい
やりたいことが多すぎて
目がくらみそうなくらい
楽しい結婚生活で麻痺して
いたときに、
ネットで愚痴をこぼして
「なんでそんなに頑張るの」
「奴隷乙」とレスもらって
そのときデモデモダッテで
反論してたけど、
それで目が覚めた
あのとき叱咤激励して
くれた顔も見知らぬ皆さん、
本当にありがとう
乙幸せになる呪いをかけてやる
禍を転じて福と為すって
感じだよね。
良かった良かった。
元姑・夫が道を歩くと必ず
犬の糞を踏みつける呪いを
かけておくw
努力は報われるね
目もくらむほど
楽しいなんて素晴らし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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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0:50 結論
2:15 所得税の計算の仕組み
11:45 なぜ、確定申告って大変なのか?
14:43 絶対に捨ててはいけない!確定申告の必要書類とは?
21:01 確定申告に関するよくある質問!
25:59 まとめ
【動画内で取上げた過去の参考動画】
〇年末調整って何を調整するの?【扶養控除等申告書等の書類の提出が節税に繋がります!】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WbFV_CPUatE&t=194s
〇はじめての確定申告・超入門編!還付申告は1月から出来る!?【税理士が解説。】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YuGZfmyAbQ&t=7s
☆税理士YouTuber公式インスタグラム(動画の事前告知や税理士YouTuberの日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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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コチラも是非ご参考下さい】
〇なぜ年収2,000万円以上給料を取らない社長が多いのか?【法人成り後の役員報酬と節税】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2FNOuiipf_Q&t=315s
〇年収1,000万円のサラリーマンと自営業。手取りは同じ?どれだけ生活水準違うのか?https://www.youtube.com/watch?v=R_ds81Pt0p0&t=58s
〇これは経費で落ちません!【経費って何?節税と脱税の境界線と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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〇チャンネル登録者3万人超の税理士YouTuberがアドセンス収益報告とYouTubeの未来について語ってみた!【YouTubeって儲かるの?入門編(完全保存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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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理士YouTuber #個人の税金 #確定申告
扶養請求 在 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本集主題:「守護失智病友的法律攻略:親友失智了,在法律上怎麼保護他們、也保護自己?」介紹
訪問作者:黃麗容 律師
內容簡介:
財產遭侵占、誤入詐騙陷阱、被控竊盜或性騷擾、情緒失控攻擊人……失智症衍生的犯罪問題、糾紛,日益增多,法律上應該如何防範與應對?!
•擔心失智症家人的財產遭有心人士侵占、詐騙或非法移轉?
•失智症患者情緒失控攻擊人怎麼辦?
•父母失去行為能力,該如何保障他的權益?
•失智症患者被指控偷竊或性騷擾如何處理?
•失智症患者長期走失或失踪該怎麼辦?
•雇主可否以員工患有失智症為由解雇員工?
•失智症患者立的遺囑有效嗎?
國人的平均壽命為80.4歲,根據衛福部最新調查顯示,台灣65歲以上的長者,每12人就有1人患有失智;而80歲以上的長者中,每5人就有1人患失智症,全台估計有超過27萬失智人口,預估未來平均每年將增加1萬人!
由於失智症病情只會越來越壞,加上患者判斷力下降,在病程中逐漸會對金錢、財產以及生活上的基本行為失去辨識與處理能力,易遭不肖份子騙取財物,小則銀行存款、大則千萬房產,有時不僅是被詐受害人,甚至是被利用成為幫助犯。
根據監察院2018年公布的「國內失智者人權保障調查報告」指出,失智症的民事案件,近10年來從115件增至1990件,飆升17倍;刑事案件則由94件增至368件,飆升近4倍,其中除了遺囑糾紛,還有許多詐騙案件、傷害案件…等。
有鑒於失智症衍生的犯罪問題、糾紛,居高不下,本書特別搜集因失智症而受害的病人及家屬最常遇到的法律議題,內容用字淺顯易懂,並採用大量的實際案例作為輔助,為了自己、也為了家人,你需要知道「面對失智症」的相關法律與規劃,以避免失智症家人「無心」、「不當」行為所造成的傷害,例如:
▲失智症母親確診後應該怎麼做?什麼是輔助宣告?什麼是監護宣告?二者差異為何?
▲子女原本就應該善盡扶養義務,如果同時也是監護人,可以請求報酬嗎?金額會受到扶養義務的影響嗎?
▲失智父親老是喊餓,也眼見大哥拿父親的退休金在家中聚賭,當初選大哥擔任父親的照顧者與監護人是對的嗎?
▲女兒經法院宣告為失智症病友的監護人,竟然無法提領失智症母親存在銀行的定存,這可是救命錢?!
▲兒子很擔心失智父親亂投資,但亂投資或放在銀行存著都不是好辦法,該怎麼做才能讓父親的退休金成為生生不息的養老金呢?
作者介紹:
林致平
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臺灣大學財務金融系學士
方瑋晨
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公法組博士生、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公法組碩士、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黃麗容
中正大學會計資訊與法律碩士專班商學碩士,臺北大學司法學系法學士。曾就讀政治大學會計研究所碩士班、高雄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班。
廖國翔
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公法組博士生、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公法組碩士、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李佑均
臺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臺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系學士、臺灣大學經濟學系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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