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14條,社會住宅之經營管理者辦理出租時,應通知社會住宅之承租人限期繳交二個月房屋租金總額之保證金及第一個月租金,雙方應簽訂租賃契約,並經公證後通知承租人進住。
事實上,市府在社宅租賃契約中另做硬性規定,承租戶須覓得連帶保證人,且願負連帶賠償責任,才能完成最終租賃合約簽訂程序。若找不到連帶保證人,3年租期,就必須一次繳清未來3年的租金始能入住,以社宅月租10,000元為例,沒有連帶保證人擔保,則應先繳清3年36個月的36萬元租金,否則即喪失承租資格。
經靜宇向市府反映承租戶的心聲,但市府仍堅持連帶保證人制,只是新增另一個選項,那就是3年約可改成一年一約,且免覓連帶保證人,及免預繳全租期租金,但租賃契約公證費用,由原本承租鳥與市府各分擔二分之一的作法,全轉由承租戶自行吸收負擔!
舉例來說,一般社宅公證費約9,000元,3年一約,在承租戶與市府各付4,500元情況下,承租戶再續約3年,6年下來只要支付9,000元公證費;改一年一簽,又全由租戶支付公證費,承租6年,則需花費54,000元公證費,又是平增弱勢者的經濟負荷,絲毫不見對弱勢民眾權益的保護與協助。
無可諱言,目前社宅積欠租金金額達950多萬元,本應追討以確保公產的有效運用;但站在照顧弱勢立場,市府更要有積極作為,全面了解承租戶欠租的原因,針對惡意欠租者應縮短不續約、解約的行政作業流程與時間展現公權力;至於非惡意欠租者,必結合社政單位提供分期繳款,或其他的生活補助。
出租社宅存在的目的就是照顧弱勢民眾居住問題,落實居住正義,然而市府高舉居住正義之旗,本應對財務能力不足者,以及無屋可住者伸出援手,實際上卻是壓榨、欺凌承租社宅的弱勢民眾,對照鄰近的新北市與桃園市社宅皆無此苛刻規定,益顯台北市政府的冷酷、冷血。市府應回歸台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取消承租社宅須覓連帶保證人,及預繳全租期租金的劣規,其次,維持公證費由承租人與市府各分擔二分之一的既有規定,以落實弱勢民眾的居住正義!!
相關報導:
[自由時報]北市社宅連帶保證人制挨批嚴苛! 都發局:可改1年1約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508339
[TVBS] 「當我住豪宅?」台北社宅需保證人 找嘸先繳38個月租金
https://news.tvbs.com.tw/life/1497450
https://youtu.be/DCtw1a2zLZc
[聯合新聞網] 須一次繳清78萬租金? 議員轟:社會宅租約刁難、離民意遠
https://house.udn.com/house/story/5886/5406834
[中國時報] 北市社宅繳清3年租金挨批 都發局:改採一年一約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10422005527-260405?chdtv
承租人保證人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實務見解。分享!】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99號判決
📍於租賃契約中,如契約中有明文「續租應另訂契約」等語,然出租人於租賃契約屆滿後,未即表示反對,是否有民法451條默示更新之適用?
⭐️法院見解
(一) 惟按民法第451條所定出租人於租期屆滿後須即表示反對之意思,始生阻止續租之效力,意在防止出租人於租期屆滿後,明知承租人就租賃物繼續使用收益而無反對之表示,過後忽又主張租賃關係消滅,使承租人陷於窘境而設,並非含有必須於租賃屆滿時,始得表示反對之意義存在。
(二) 故於訂約之際訂明期滿後絕不續租,或續租應另訂契約者,仍難謂不發生阻止續約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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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事實
(一) 查系爭租約第6條約定:「乙方(即被上訴人)於租期屆滿時,除經甲方(即上訴人等出租人)同意繼續出租外,應即日將租賃房屋誠心按照原狀遷空交還甲方,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如不即時遷讓交還房屋時,甲方每月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五倍之違約金至遷讓完了之日止,乙方及連帶保證人丙方,絕無異議」等詞(見一審卷一第16頁),特別約明除經出租人同意繼續出租外,被上訴人於租期屆滿應即遷讓交還房屋,否則應給付按租金5倍計算之違約金。
(二) 揆諸租賃契約為諾成契約,其經出租人同意繼續出租之情形,與「續租應另訂契約」之意,似無二致。果爾,上開租約第6條之約定,是否不發生阻止續約之效力,非無再予斟酌之必要。
承租人保證人 在 吳沛憶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新會期開始前,和大家報告我在上個會期的質詢重點。
上會期我花了比較多的時間,和市府討論在民生、商業、藝文活動的紓困及振興方案。
錢櫃大火憾事後,我也深入檢討北市的消防檢查機制,包括 #集合住宅公共安全 的把關缺失。
議會的工作,核心是服務和監督。平時透過大量接觸民眾的個案陳情,回頭來調資料,盡力找出制度性的解決方案。質詢議題展現了我們的核心關懷。
但我認為更為重要的,是透過揭露資訊,引起大眾討論,只有更多人來關注這座城市實際上在發生的事,而不是宣傳出來的樣子,這座城市才能在一點一滴的糾錯、修正中,越來越好。
市長常認為議員在找他麻煩,我也會遇到民眾告訴我要用力修理柯文哲。
其實市府真的不是我們敵人,市長也不必把議員當仇人,市府和議員辦公室只是執行與監督角色不同,但工作目標其實是一樣的,就是讓我們的城市不斷進步。
以下是質詢議題整理:
🔸 防疫紓困相關
▸ 觀光夜市振興計畫
受疫情影響,對國際觀光型商圈如西門町、艋舺夜市的衝擊很大。我提案要求觀傳局和產發局針對觀光型商圈提出振興方案。
▸ 藝文紓困加速辦理
台北市文化局遲至 4 月底藝文紓困方案仍未出爐,比台南、桃園都落後。我要求文化局加速規劃外,包括振興文化產業、經費補助的時程調整,相關辦法在 7 月初時也正式公布。
▸ 千人防疫作業改善
為幫助失業民眾,勞動局推出千人防疫計畫,實際錄取卻不到五百人。我要求勞動局積極協調,了解各局處提供職缺之需求。
🔸 交通相關
▸ 路邊機車停車緩收停車費
因應疫情,要求交通局暫緩路邊機車停車擴大辦理的規劃。同時,針對已經施行收費的 16 個商圈周遭,也應研議暫停機車路邊收費以減少消費推力,不要讓店家的生計雪上加霜。
▸ 委外停車場減租
疫情爆發後,北市府提供市有不動產減租 50% 的方案,委外停車場共有 109 處受惠。其中有超過四成的停車場,在疫情期間反而賺到更多錢。
然而,業者卻沒有落實 #回饋機制,將收入回饋於使用民眾。我要求市府落實監督,讓民眾也能分享紓困的成果,不要讓原本的美意成空。
▸ 共享機車權利金制度檢討
北市機車格供不應求,市府每年收取民眾路邊停車費近 1 億 5 千萬,而台北市府為推動電動機車,將全市 10% 的停車格供電動機車業者使用,每年卻僅收取 40 萬的權利金,明顯不符比例,我要求交通局對此檢討。
🔸 住宅安全強化
▸ 錢櫃大火北市消防安檢缺失
一場錢櫃大火,暴露出北市府安檢環節的紕漏。
市府設計了 #府級聯合安檢,但 24 個消防設備項目,卻僅挑出 3 樣抽查。攸關人命的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自動灑水設備 都不在列。人命關天,消防安檢不該草率應付,我要求消防局針對 消防稽查人力、府級安檢落實 提出檢討。
▸ 集合住宅消防安檢、公安檢查檢討
集合住宅消防安檢不合格案件近 3 千件,實際裁罰不到 100 件,裁罰沒落實,也讓這些大樓成為了北市公安隱憂。許多老舊集合住宅尚未成立管委會,消防安檢、公安檢查長年未,市府也未介入管理。
我也發現消防安檢 6 樓以上就得申報,但同樣重要的建管公安檢查,竟然只有要11 樓以上市府才要求申報。
除了要求市府落實裁罰、檢討制度以外,我也希望市府以鼓勵代替懲罰。成功爭取市府針對老舊集合住宅之 #消防設備更新補助,補助辦法近日已公布。
▸ 聖結石聯開宅火警事件
Youtuber 聖結石在 #蘆洲捷運聯開宅 住家發生火警,打開消防箱卻沒有滅火器。
實際了解後,發現該處的滅火器,已經放在地下一樓 #整整一週,經調閱資料發現消防安檢已多次未合格。我召開協調會要求捷運局就聯開宅消防安全全面檢討。
🔸 文資保存工作
▸ 北市文資維管計畫
文化資產在被登錄之後,後續的 #維護與管理 更為重要,市有文資卻有多處未制定維管計畫。我要求文化局以身作則,制定北市府轄下文資的維管計畫。
▸ 昭和樓登錄歷史建築
現為中央審計部財產的昭和大樓,日治時期重要的商業大樓,在台灣歷史發展上有其重要性,卻被文資審查專案小組建議不具文化資產價值。
我偕同文資工作者重新蒐集事證,要求文化局重啟現勘評估,昭和大樓也終於在 8/31 時 #確定登錄為歷史建築。
🔸 松菸租金調漲檢討
因應市府「盈虧自負」的要求,松菸收租高漲。我提醒文化局,文創園區該是扶植文藝團體的基地,盈虧自負的壓力不該轉嫁到承租團體身上,忘記培育藝文的初衷。
🔸 北市綠地維護
配合忠孝東路人行道工程,該處路樹竟要移植21棵。且廠商以 #行刑斷頭式 處理,明顯不符移植程序。民眾陳情後,我立即辦理會勘與說明會,要求針對違規修剪立即開罰,並重新調整工程設計,減少移植數量。
同時,我也提案要求公園處修正《 #移植計畫審查流程》,未來市府在計畫審查中需加入專家審查意見,並上網公開,杜絕非必要樹木移植。
🔸 東門市場改建
#東門外市場 自日治時期便與在地居民共存共榮,東門市場改建方案,卻是要求外攤全數撤離。我要求市府立即和東門外市場攤販協調溝通,務必納入中繼及未來安置規劃。
🔸 特色人孔蓋擴大舉辦
納入在地意象、美化街道容貌,水利處推出了一行政區一款式的 #特色人孔蓋,但卻礙於水利處人孔蓋位置多位於馬路上,原先規劃每一行政安裝2處特色人孔蓋。
人行道上的人孔蓋多隸屬衛工處,為了推廣設置,我邀請水利處、衛工處召開協調會,共同討論特色人孔蓋設置位置,期待更美麗的台北街道!
🔸 人孔蓋提升防滑係數時程規劃
人孔蓋作為長期的「機車族殺手」,公路總局已於去年提出最新規範標準(50 BPN),工務局卻未訂定明確改善時程,僅發函提醒各管線單位。
保護機車族安全,我要求工務局提出逐步更換台北市人手孔蓋的具體計畫與時程。
🔸 #弱勢不友善 的社宅保證人制度
社會住宅於簽約時,要求民眾應附上 #連帶保證人,使得找不到保人的經濟弱勢者不得不放棄資格。落實社會住宅 #居住正義,我要求都發局檢討該規定,不該設下違背社宅初衷的門檻,討論後,都發局同意提供未有保證人的承租戶 #一年一簽 的折衷方案。
🔸 違法麻將館取締
接獲民眾反應, 掛推廣之名、行聚賭之實的 #非法麻將館 在萬華越來越猖獗,2016 年至今數量增為九倍,甚至 #進駐校園周遭。
我密切與萬華分局保持聯繫,要求警方落實查緝、杜絕歪風。本月至今已經查獲多處賭場,依法送辦。
🔸 2020 上半年提案總覽
▸ 為健全台北市社會安全網,妥善照顧社工人員身心健康,請市府舉辦台北市社工人員工作安全調查,並提供心理諮商、心理調適、舒壓課程等免費服務。
▸ 市有古蹟及歷史建築應全數核備管理維護計畫、因應計畫及搶救圖。
▸ 因應疫情趨緩,藝文活動解禁,為活絡台北市藝文活動,請市府儘速公布藝文振興方案。
▸ 因疫情影響造成北市國際觀光熱門景點嚴重受創,請市府跨局處合作,針對台北市各大國際觀光熱門景點,研議觀光振興策略。
▸ 為提升台北市老舊集合住宅之消防安全,建請市府研議補助計畫,鼓勵更新集合住宅之消防及避難設備。
▸ 近年電氣火災已成為台北市死亡火災原因首位,鑑於北市屋齡老化嚴重且居住密度高,對市民生命財產造成嚴重威脅,建請市府研議將配線汰換納入整建維護補助計畫。
▸ 請公園處修正《樹木移植計畫審查標準作業流程》,公園處單位申請樹木移植需由學術單位或專家學者審查,並於移植計畫審核通過時同步公開上網,以符合公開透明之原則。
▸ 市府規定民眾承租社會住宅需具備連帶保證人,恐排擠弱勢民眾承租資格,請都發局研議替代方案保障承租人之權益。
🔸 爭取建設進度報告
▸中正河濱公園
完善河畔親子遊憩空間,我爭取在中正河濱公園增設 #哈囉公園 兒童遊戲場,水利處預計將於 #今年11月開工、2021 年完工,是中正河濱首座以親子互動設計為主的兒童遊戲場。
▸雙園河濱公園
公園更好玩,萬華雙園河濱公園將在 2021 年增設 #鴨比公園 兒童遊戲場,將以雁鴨為遊戲場主題並設計多元遊憩設施,提供不同年齡層孩童創意發想空間。
▸忠孝橋下滑板公園
上會期我向體育局爭取在忠孝橋下設置滑板練習場,連同周邊滑板道路全新意象規劃,預計 #2021年底完工,專屬滑板人的公園即將誕生。
▸古亭河濱人行陸橋增設無障礙電梯
河濱跨堤陸橋是連接堤內外的重要平台,今年初我爭取到古亭河濱人行陸橋增設 #堤內外升降梯,新工處將於 #2021年設計規劃,讓推車族、輪椅族、行動不便者到河濱散步更便利。
▸老松公園改建
我於去年爭取老松公園改造特色遊戲場,並要求公園處在今年7月辦理工作坊,匯集不同族群的需求意見,預計於 #2021年底完工。
(photo credit: ace)
#2020上半年 #問政報告
承租人保證人 在 【律師995專線】房東要自保,要聽律師的話❗️ #租屋保證 ... 的推薦與評價
房客務必要珍惜生命,若 承租人 在租屋處自殺,就必須 負擔賠償的契約責任約定。 ... 所以在租約中,建議要求 承租人 請 保證人 一起簽名,當 ... <看更多>
承租人保證人 在 Re: [心情] 願不願意當保人就看是不是一家人? - 看板marriage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GIRLCI (GIRLCI)》之銘言:
: 原因是因為小弟(他們家是三兄弟)最近搬家 租了房子要做生意 剛好在大哥家附近
: 可是新房東比較歸毛 要求租房子要有保人
: 保證什麼我也不知道 問老公 老公只說有些情況下會要求有保人沒錯
: 問題來了 於是婆婆跟大嫂商量 叫大嫂當保人
: 大嫂說他要再問問親友關於當保人的事
: 結果大家都說不能隨便當保人 於是大嫂拒絕了婆婆
等一下,怎麼大家聽到「保人」這二個字,就一面倒地勸阻呢?
雖然也有人稍微提到租房子的保人問題不大,不過我還是來補充
點意見好了。
其實租房子發生糾紛的情況比較單純,主要就是欠房租或租約到
期不肯搬走。現在的房東都很謹慎,很多都會要求就這二個逕受
強制執行然後再去公證。再加上法律規定可以收二個月的押金(
但實務上很多人收三個月甚至更多),所以風險幾乎都是可以預
期的。
剩下的可能問題,大概就是故意或過失損害租賃標的,例如未經
房東同意裝修而破壞房屋結構,或是不小心失火造成標的物損害
等。如果沒有發生這種狀況,保證人的責任大概就在二個月的租
金左右(因為欠租二個月就可以終止租約),頂多加上搬遷承租
人物品的費用而已。
如果大嫂有考慮要當保人的話,可以在租約中註明二點:
1.保證人僅就承租人未按時給付租金或租約屆期未搬遷負保證
責任。
2.若承租人有遲付租金情事,出租人應於十日內通知保證人,
否則保證人無須負責。
因為房東最在意的是租金和搬遷,所以有可能同意這二個條件。
只要房東同意這些條件,保人的風險就不高,就算放棄先訴抗辯
權也沒關係(因為先訴抗辯權聽起來很酷,房東可能會在意)。
以上單純是法律意見,至於為什麼大哥不保要找大嫂保,我也覺
得很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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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232.5.172
板上只是一面倒地說「不要」,這種事情她自己就會了,你們又伸出了什麼正義之手?
要不要拒絕,決定權在大嫂自己。你們從哪隻眼睛看見我勸大嫂當保人?
我只是說,當承租人的保證人,風險比較低,也可以預期。
如果要當的話,記得加上二個條款。
遇到壞人,大家都會提醒被害人說「不要」,如果說不要就天下太平,要警察幹嘛?
去解決承租人和供應商之間的貨款糾紛。
不過板友們多半沒有法律的相關知識,難免會有疑慮。
屋內財物損害我在文中已經說過了,水電費在欠租扣押金就應該處理了。電話通常
是房客自己裝的,所以電信費不用理會。
最嚴重的事情,就是你說的「債主潑漆催繳」問題,但你可能不知道,這種事情是
絕對不可能叫保證人處理的,保證人只保證主債務人(承租人)與債權人(房東)
之間的契約權利。至於承租人欠其他債主的錢,甚至因而導致債主跑到該房屋去潑
漆甚至縱火,保證人只要說一句「關我屁事!」就行了。
你要講生活中的經驗OK,但租賃契約的保證人確實是單純的法律關係。
我本來是希望給大家一點生活法律常識的,不過板上自以為是的專家太多了。
※ 編輯: foxclimber 來自: 118.232.5.216 (04/05 14:01)
彼此彼此,妳的自信也很了不起呀。妳也一定很幸福。
所以我才要教她法律呀,知道得越多就越能好好做決定。
我可沒有叫她當保證人。摸著妳的良心再看一遍,我有叫她或大嫂當保人嗎?
我教他的條文是要給房東看的!
這種事情,婆婆根本不懂,只是因為房東要保人,婆婆就想拗媳婦。
如果,我只是說「如果」,媳婦想要當保證人的話,就可以拿這些條
文來跟房東談。根本不必和婆婆談判。
底下也有一篇文章用談判手段來分析婆家的話,我是覺得,重點在於
學好保護自己的方法。
說「不」是一種方法,說「好,但是…」是另一種方法。
依契約自由原則,只要不是法律禁止的事項,合約上面都可以寫。
保證人想要設定保證責任的上限,當然合法。想把它寫到合約上,
只要對方同意就行了。
我不知道房東會不會同意。但我也不知道這有什麼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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