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聲明文】
臺灣物理治療學會
中華民國物理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中華民國物理治療生公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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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台灣復健醫學會108.12.11文
隨著時代的演進、醫療專業的分工日趨精細,物理治療師的角色已從傳統醫治身心障礙者的復健人員,轉型為全人、全方位的健康照護專業人員;因此業務範疇已涵蓋以健康促進、運動防護、傷病預防、特殊教育、延緩衰退與失能、身心障礙者復健、安寧照護等為目的之物理治療行為。也就是說,物理治療師業務已不侷限於疾病之治療。然而,民國84年制訂的物理治療師法第十二條規定:物理治療師執行所有物理治療業務,皆須依醫師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使得有健康促進和預防需求的民眾(非病人)不易獲得物理治療專業服務,也限縮了物理治療師延緩衰退之服務,在人口老化,政府大力推動長期照顧的今日,實非全民之福。
臺灣人口高齡化速度居世界之冠,長青族在健康促進、傷病預防、延緩失能需求大增,物理治療師在民眾罹患疾病之前或病況穩定之後,均能進行專業服務,預防疾病發生,減緩失能的影響,提升其生活品質,降低醫療支出與國家負擔。這些服務對象並非病人,自無疾病之「診斷」,其所需要之物理治療服務,並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因此,當物理治療師提供服務時,自無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之事由。
本次物理治療師修法之內容是反映當今社會與民眾需求,符合原先的立法意旨,可妥善國家法令之穩定性及一致性,亦能使物理治療師發揮專業知能安心執業。本次修法內容沒有改變醫療現狀,物理治療師在醫療院所之執業模式並無改變,服務對象並非疾病患者,自無增加健保支出之疑慮。修法內容沒有改變業務範疇,更沒有侵犯醫師業務。適切地修法可使治療師執行預防醫學相關業務而無違法之虞,建構一個安全的健康照護網,不但造福民眾,更可以節省醫療資源、提高醫療效率、增進專業分工。
修法說明:
1.本次物理治療師的修法對於其他相關專業並無產生任何限制與排他,僅僅是令物理治療與職能治療專業能夠有限度的自主發揮專業,已明確在法律文字與說明欄中敘明「無涉傷病治療」。
2.物理治療師此次的修法,是因應高齡社會未來的需求而為之。我們期待民眾健康老化,那我們要更應該讓願意承擔的專業人力深入社區去教導民眾正確的觀念,希望各界能夠以全民健康為福祉,信任彼此的專業自主與自律,共同支持此次的修法。
3.民眾的健康意識抬頭,物理治療師專業發揮不僅只是在疾病這個狹隘的範疇。我們要鼓勵物理治療師走入社區提供民眾專業的服務(例如:教導民眾正確的運動方式、教導民眾正確的預防保健觀念),長照的財務負擔與社會成本大家都已了然於胸,因此此次修法是完善高齡社會下健康促進、延緩失能重要的一環。
4.「預防勝於治療」,是公共衛生的核心,也是此次修法的核心,高齡社會已經不可避免,專業團體應該互相信任、互相合作,一起共同與全民邁向活力高齡社會,防患於未然,樽節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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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台灣復健醫學會108.12.11文
一、霸王條款會造成醫療體系混亂
1.復健醫師論點:第十二條但書的增訂,是以利益的角度出發,若法案通過,治療師將會包辦所有健康促進、傷病預防、運動防護、延緩失能照護或特殊教育,且可限制其他專業人員參與,物理治療師及職能治療師將會大發利市,錢途無限。
【回應】
第十二條但書的增訂,是因應社會變遷與國內外實務現況,照顧廣大民眾福祉為出發點,並「無排他性」或「獨佔性」,並未限制其他專業人員執行,僅僅是使物理治療專業人員在執行無涉傷病治療的健康促進、傷病預防、運動防護、延緩失能照護或特殊教育業務時,不會觸法。更無所謂「包辦」之說。
2. 復健醫師論點:因完全不管長期以來衛生主管機關與法界共同認定的「醫療行為」(以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或保健目的所為診察等行為的全部或一部之總稱)及醫師法第 28條所稱「醫療業務」行為的後果,就是造成密醫行為合法化及醫療體系混亂,並導致疾病治療之片段化,嚴重影響民眾醫療連續性,破壞台灣長期努力提升的醫療品質,未來的醫療品質令人深感憂心。
【回應】
(1)傷病預防若是醫療行為,則坊間運動防護員、健身教練、民俗調理都是執行醫療行為嗎?若進行健康促進、傷病預防、運動防護延緩失能或特殊教育,就會有「密醫」之嫌,那麼運動教練教民眾運動預防肌少症就違法,瑜珈老師教民眾拉筋保健也違法,運動防護員幫運動員做運動按摩也違法,特教老師教育特殊兒童生活自理能力也違法,修改此法目的只是希望治療師在執行這些非以傷病為目的的物理治療行為,不會受現行法規限制,而有違法之虞。
(2)物理治療師為接受過完善紮實的養成教育,經過國家考試認證之醫事人員,早已在執行健康促進、傷病預防、運動防護、延緩失能照護或特殊教育,促進民眾健康,不遺餘力,何來醫療品質令人深感憂心之說?更何況以治療師受過的醫療專業教育,有更高的機率發現有潛在疾病的民眾並進行轉介,對於民眾的健康有更好的保障。反之,法案審查當天,附帶決議欲晉用考照不成之”物理治療士”,才是無法保障民眾健康安全。
(3)通過此法並不會影響現行醫療體制,以傷病為目的的物理治療依然要經過醫師診斷、照會或醫囑,治療師才能執行物理治療業務,復健醫學會的指控並不成立。
3.復健醫師論點:由於傷病之治療乃醫療行為之核心領域,亦屬各醫事人員之核心業務內容。國家所建構之醫療體系,係以維護醫療品質與人民健康為最高原則,爰要求醫師應先對病人進行完整之診斷與評估,再由其親自或交由各醫事人員實施必要之治療,以避免病人無法確實接受所需之治療,或因接受不當處置而蒙受生命、身體、健康之損害。
【回應】
修法法條清楚寫明「與傷病治療無涉」時,治療師始無須憑藉診斷、照會或醫囑進行物理治療服務。修法之內容是反映當今社會與民眾需求,以國家利益為考量,修法法條符合原先的立法意旨,沒有增加治療師的業務項目,沒有侵犯醫師業務,沒有改變醫療現狀,沒有增加健保支出,沒有限制與影響其他既有專業人員。
二、霸王條款造成特殊教育受到箝制
1.復健醫師論點:若完全以特殊教育的專業及長期投入的角度來看,物理治療師及職能治療師,未來將是以「萬能的」角色,並將替代或包辦特殊教育專業人員的工作,先不管物理治療師及職能治療師現有人力,是否足夠投入特殊教育領域,但這種無視,現在第一線的所有特教專業老師的辛苦與投入及限縮他們的工作,對於特教專業老師將情何以堪? 因此,當「特殊教育為目的無關傷病不在此限」的消息公布,更是讓特教專業老師們群起反彈。
【回應】
(1)此次修法並不會對其他相關專業人員造成任何限制。
(2)在特殊教育法中明訂物理治療師屬於特教團隊的成員之一,不會因修法而有任何改變,實非現在才有這樣的介入。且既為團隊之一,更無所謂萬能,特此澄清。
(3)物理治療師與職能治療師進行特殊教育相關業務時,並非以直接進行特殊教育或是替代特殊教育教師之工作,而是以「特殊教育相關專業團隊」下,與特殊教育教師、一般教師、家長等進行跨專業合作,提供評估、目標擬定、環境調整、課程活動調整、諮詢等方式進行,與特殊教育教師為夥伴合作且彼此合作之密切關係,因此復健醫學會所提及治療師會以「萬能的角色」,或是替代或包辦特殊教育專業人員的工作,絕對是因為不暸解治療師在特殊教育所扮演的角色而提出的謬論。
(4)進行特殊教育教學需有特殊教育教師證,治療師進入特殊教育所扮演的僅止於專業團隊,絕對不會因此成為特殊教育教師,因此也不知復健醫學會所提及治療師進入特殊教育團隊如何能限縮特殊教育老師工作呢?
2.復健醫師論點:依醫療常規,患者先需經兒童復健醫師診斷,視其狀況由特教老師輔導孩子,視情況配合藥物與治療處方請職能治療師執行。現在,全部跳過醫師,治療師可先評估介入!此舉造成傷病判斷先後失序,勢必嚴重侵犯病童健康權利。
【回應】
(1)特教兒童中須醫療的治療自然以醫師診斷為依歸,物理治療師並不會逾越專業分際。
(2)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孩子,須透過心評老師評估及收集相關資料,並且經由各縣市或教育部之鑑定安置就學輔導委員會確認特教資格及類別,根據各縣市規定不同以及不同特殊教育類別,「醫師診斷證明」並非必要檢附之資料,主要仍以特殊教育中的「心理評量老師」進行相關測驗及資料收集,並且搭配專業團隊評估,進行特殊教育身份之研判,例如:學習障礙多以心評老師進行之相關教育評量檢測及學業資料收集為主要鑑定資料,且此類別非一般身障類別,且特殊教育專業與醫療衛生專業各有不同,應彼此尊重,並非如復健醫學會提出「依醫療常規,患者先需經兒童復健醫師診斷,視其狀況由特教老師輔導孩子,視情況配合藥物與治療處 方請職能治療師執行。」由醫師主導後續教育或處置的現況,復健醫學會如是說,似乎將特殊教育納入醫師處方的一部份,是否反而有不尊重特殊教育專業之疑慮!
(3)承上,部分學生已經由特殊教育鑑輔會鑑定取得特殊教育身心障礙學生資格,但可能沒有取得任何的醫師診斷,如果需限制有醫師診斷照會醫囑才能讓治療師進行相關專業團隊的服務,豈非反而限制了孩子得到不同專業建議的機會,反而可能耽誤孩子的進展。
(4)根據特殊教育法第24條:「……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工作、獨立生活、職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共同提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由此可知,治療師進入特殊教育團隊中的確是「非以治療傷病」為目的之執業或服務,絕對不是像復健醫學會提出會侵害病童權益。希望復健醫學會能再更了解特殊教育專業團隊合作的核心價值,彼此尊重,了解治療師進入特殊教育環境中是與特殊教育人員共同合作幫助孩子,發揮孩子最大的學習潛能。
三、霸王條款讓運動防護被限制
1.復健醫師論點:各類型運動專業防護或體能促進業務,係長期已由各該單項運動專業教練或長期投入的防護員負擔,我國體育發展的成績,他們功不可沒。未來這條霸王條款,要改由物理治療師及職能治療師來擔任了,這除了現行臨床物理治療師及職能治療師人力已嚴重不足外,未來條文中「預防與運動防護」的開放,讓治療師能仍在許多長照失能患者健康運動促進,以及在商業導向的健身中心獨立作業,不受醫師診斷指導,逕自只以症狀施予處置。且運動防護員,體適能師等專業人士,反倒是無法源依據可以施行其業務,處處受到治療師的制肘。
【回應】
(1)此次修法是使物理治療師執行體育法25條任務,執行運動防護而不違(物理治療師)法,並無限制其他相關專業人員。
(2)正如復健醫學會所言,運動專業教練和防護員保護運動員功不可沒,現行亦有許多物理治療師擔任相關工作,但在現行法規下,卻有觸法之虞。運動員多為健康人,非屬需要醫師診斷、照會或醫囑的病患,因此,此次修法只是使物理或職能治療師能夠安心工作。
(3)再者,高齡社會下健康促進與預防失能,運動是一大關鍵,也是大家都耳熟能詳的概念,因此,促使相關專業投入社區的健康促進工作,對高齡社會是重要環節。
(4)民眾健康意識抬頭,已有許多民眾會自主尋求物理治療專業服務,當醫事專業在為健康人提供服務時處處受到限制,對於尋求專業服務的健康民眾而言亦是困擾。
2.復健醫師論點:體育界人士最了解與運動相關的健康促進、傷害防護等,並有相關專業的良好發展。物理治療師及職能治療師以其是醫事人員的背景,硬爭奪體育界相關業務,在專業上不但是撈過界,也讓未來的運動訪護與體育發展,令人擔憂。
【回應】
(1)物理治療師是世界公認的運動醫學團隊成員之一,扮演守護運動員健康的角色,在倫敦奧運、里約奧運與台北世大運等各項大型國際賽會中,選手運動防護服務皆以運動物理治療為主要服務項目。
(2)物理治療師在運動場域的服務,主動協助運動員與教練,提供競技運動相關傷害的預防與照顧,以及運動技術的強化與運動員體能的調整與維持,並能針對單項運動之需要設計與執行適當的運動處方。
(3)物理治療師也提供一般民眾運動處方的評估、設計與諮詢,扮演運動領域的健康守護者。
(4)目前國內各層級競技運動與學校運動團隊,皆有治療師協助照顧運動員。中華奧會推動之菁英育才計畫,物理治療師協助照顧80位基層菁英運動員,獲得教練、選手與家長極佳的肯定;高中學校防護體系建置計畫,亦有相當多的物理治療師投入學校專職防護人員,或校園巡迴照顧國高中體育班運動員;各職業運動團隊亦聘有專職物理治療師,協助照顧職業運動員。
(5)物理治療師與運動防護員皆為運動防護人員,共同投入照顧運動員的健康,本次物理治療師法第12條修正納入運動防護,實為符合現況實務需求,且並無排除其他人員從事運動防護相關工作。
四、霸王條款造成失能照護受到影響
1. 復健醫師論點:若是由物理治療師及職能治療師以「延緩失能照護可以獨立執行業務」,在臨床上,物理治療師及職能治療師的人力明顯不足外,如何負擔失能長者的照顧? 延緩失能照護幾乎都是病人疾病後延伸,此類病人失能幾乎都由疾病引起。不顧疾病的根源,即可以自行尋求没有醫囑的照護,極可能讓有疾病的病人健康沒有保障。未來依據這條霸王條款,只要沒有針對個案的某種疾病去定義,慢性病的「失能」長者都將是物理治療師及職能治療師可以介入評估初步獨立處理的對象,如果處理不好或病況複雜惡化了,再倒過來丟給醫師處理。這樣的順序,未來若變成常態,我們實在需要為慢性病的「失能」長者擔憂了。
【回應】
(1)物理治療師之人力並無不足,現有論述說物理治療師都流入社區,以至於基層診所聘任困難,然而對人力資源而言,薪資是其重要關鍵,難以聘任應究其實因,不宜以因修法而人力流入社區蔽之。
(2)物理治療在失能照護的專業範圍甚廣,病人回到家中後,因應著生活所需要的環境無障礙改造、日常生活器具改造(例如湯匙握柄加粗)、臥床後運動以維持肌肉量(避免快速淪為肌少症)等等,均是其專業,而這些範圍亦非醫師們在診療期間所能涵蓋。
(3)物理治療師秉持自身專業在居家提供服務,也能夠提醒失能者與照顧者需要就醫,對於照顧環節來說可謂百利而無一害。
五、霸王條款妨礙民眾傷病預防權益
1.復健醫師論點:台灣醫界在長期照護、健康促進、運動防護服務的區塊,各專科醫師們正發揮領頭羊角色,整合物理職能治療師,運動防護員,體適能訓練員,專科護理師,社工師等,共同為台灣銀髮長輩的長照生活,邁出安全、穩健、專業的步伐。我們真心期待執政當局與立委諸公,不要大走醫療進展的回頭路,破壞台灣多年來好不容易建立的醫療體制,剝奪民眾由醫師診斷處置的健康權。切莫讓民眾健康福祉,淪為派系爭權與圖利少數醫事團體的犧牲品。
【回應】
(1)修法沒有剝奪民眾健康權,而是賦予健康權。
(2)此次修法通過的正面表列條文是以「目的」論,並無排他性,卻被復健醫學會搧風點火、唯恐天下人不亂地惡意解讀之。更有甚者,高舉醫療的大旗,指控具有國家證照的治療師會「危害人民健康」,種種作為令人瞠目結舌。
(3)專業與時俱進,物理治療師具備可以直接服務一般大眾(非患者)的能力,在高齡社會下,急需要治療師投入健康促進、傷病預防、延緩失能,以降低醫療支出與國家負擔。但是復健科醫師把所有的人都當作病人,在取得物理治療服務之前,都要先經過復健科醫師「診斷」,但健康人沒有疾病,因此無法「合法」接受物理治療師服務,這樣把所有人都視為病人,是他們囊括醫療費用最「合理」的藉口,但卻讓不必要的健保支出無限上升,絕非國家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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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職教師在職進修公聽會
教育部:以鼓勵取代懲罰
「學用落差」是臺灣教育界近年不斷出現的課題,2014年,立法院增訂《技術及職業教育法》26條,規定技職專業科目教師,每任教六年就需有半年以上,赴業界實務研習或研究,使技職教師能掌握業界現況,改善「學用落差」的現象。方向立意良善,但法規上路至今4年,成效不彰。行政配套措施產學雙方仍有諸多疑慮。
萬堅與蘇巧慧、許智傑、何欣純、黃國書委員今天邀請產官學代表,共同召開公聽會,透過對話,找出可行的行政配套改善方案。
會中萬堅提出,希望用鼓勵的「加法」來肯定達標學校的表現,並要放寬「在職進修」的認定標準,將業界專題硏究、專業服務、證照、技轉等也納入,獲得校長們及與會學者的贊同,教育部技職司楊玉惠司長當場表示同意。
結論摘要:
1.立法方向及精神正確,但半年研習研究的時間認定,除現有的三種方式(機構服務、產學合作計畫、深度實務研習)外,請教育部研議增加今天所提:技術移轉、研究專題、與業界相關的課程、證照、專利等相關方式,使其可採計為半年的時數認定。
2.有關技職法第26條,希望教育部以加分的方式促進教師參與,而非以扣減獎補助款來強迫學校一定要達成目標,並且要有資源溢注,這樣才有效用。
3.技職法25條也有問題,工作經驗認定流於形式,且不利大專校院攬才。希望教育部尊重大學自主,讓大學延攬真正有用的人才。
4.技職法25、26條尚未修法前,請技職司放寬子法並規劃配套,以達成當初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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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專科以上學校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第六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稱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指專任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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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inon17 ( )》之銘言:
: ※ 引述《goldmoon (還有很多要加油的)》之銘言:
: 看到新聞的標題式報導,嚇了一跳,趕緊仔細研讀了草案
: 果然 記者只會斷章取義,簡單說,高職專業科目教師受衝擊並不大
: 大專教師影響較多,還有未來想修教程當老師的族群
: 暨取消8千塊零用金,繳學分費,考教檢後,另一巨作.......
: : 作者: goldmoon (還有很多要加油的) 看板: Teacher
: : 標題: [新聞] 技職教育法初審:高職師資須有業界經驗
: : 時間: Thu Dec 11 20:43:52 2014
: : https://www.thenewslens.com/post/101259/
: :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0日初審通過《技術及職業教育法》草案,
: : 明訂高職的師資要有18小時的業界實習經驗;另外,技職校院專業科
: : 目或技術科目的老師要備有1年以上的相關業界工作經驗,而且每6年
: : 要再進行相關研習或研究,以強化技職教師的實務經驗。
: : 相關報導:
: : 《實驗教育三法》到位:「公辦民營」實驗教育學校也有法源
: : 在家自學有法源!立院三讀通過《實驗教育二法》
: : 中央廣播報導,《技術及職業教育法》草案初審通過,教育部技職司
: : 司長李彥儀指出,法案共分5章、29條條文,主要內容包括在行政院
: : 設置技職教育審議會,及由各主管機關設置技職教育諮詢會;還有高
: : 職的職業群科師資要有至少18小時的業界實習職前教育。
: 這18小時照草案說明應是指 法案通過後,師培生在修教程時,
: 師培學校要負責協助師培生至職場實習
: : 李彥儀表示,草案也明定職校專業科目和技術科目的老師應具備1年以
: : 上與任教領域相關的業界實務經驗,而且每滿6年,包含專技人員與教
: : 師都要到任教領域有關的產業進行至少半年的專技研習或研究。另外
: : ,高中以下學校應提供學生職業試探的機會,開設融入式的職業試探
: : 與生涯輔導課程及產業參訪行程。
: 關於1年任教領域相關的業界實務經驗,草案說明是:
: 本條定明渠等教師應具備一年以上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以利具備
: 指導學生動手操作之能力。但本法施行前已在職之專任合格教師,不在此限。
: 所以已經拿到教師證的高職老師,可以安心...沒咱們的事了
: 另外報導說:每滿6年,包含專技人員與教師都要到任教領域有關的產
: 業進行至少半年的專技研習或研究.....
: 我在草案說明根本沒看到這條,我懷疑司長說明是被記者斷章取義
: 或是上頭想要做,說出來測測風向用的,而且這對高職來說 變動太大
: 全國一堆老師半年不見,上哪找這麼多代理代課教師
: : 聯合報導,提案立委蔣乃辛表示,過去技職體系所有師資、課程、經
: : 費運用都要依照《大學法》,對技職教育是很大的設限;未來草案通
: : 過後,技職體系教育將有更完備的專法。
: : 初審條文明訂,除國中、小課程綱要應納入職業認識與探索等相關內
: : 容,高中、國中必須安排學生企業參訪。蔣乃辛認為,學生在國中畢
: : 業得面臨一般或技職體系的抉擇;高中以後無論直接就業、考大學或
: : 技職校院,每個層級勢必要有不同職業探索與認識。
: : 蔣乃辛說,《技職教育法》的突破在於打破以往「成績好的讀大學、
: : 成績差的讀高職」既定觀念,未來學校應先以孩子的「性向」為主,
: : 而非只看成績決定學校。
: :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草案今逐條審查完畢,預估最快可在月底完成三讀。
這幾天看到這條法則通過了以後,研讀了一下有關師資的法條:
第 四 章 技職教育之師資
第 24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將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相關
科目列為必修學分。
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群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包括時數至少十八小時之業
界實習,由師資培育大學安排之。
第 25 條 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應具備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
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但本法施行前已在職之專任合格教師,不在此限。
前項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第 26 條 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
每任教滿六年應至與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進行至
少半年以上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相關研習或研究之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研習或研究期間,技職校院應保留職務、支付薪給、給予公假,並事
先簽訂契約書,約定研習或研究起迄年月日、服務義務、違反規定應償還
費用之條件、核計基準及強制執行等事項。
技職校院因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專業及技術人
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至與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研習
或研究,其辦理方式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產業研習或研究,由技職校院邀請合作機構或相關職業團體、產業
,共同規劃辦理;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協助之。
技職校院推動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
師定期至產業研習或研究,辦理績效卓著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如果各位有看到可以發現,唯一豁免的是"專任合格教師",也就是正式老師。
而剛剛朋友致電技職司,雖然他說主管仍在開會,但他說這條法規的結果與我們認知的相
同---不論是代理代課或剛實習完的,今年通通不用考了,除非你有業界經驗。
恭喜未來職校專業科目將不會有人去考代理教師。
我電子的,代理完不能考正式老師,此處不留人自有留人處,如果教育部覺得專業科目只
需要業界經驗其他師培或代理經驗甚麼的都不重要,那就隨它吧。
天佑台灣
如果各位覺得聽起來很怪或者覺得很不公平,大家一人一通電話給技職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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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63.25.20.17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tudyteacher/M.1421727661.A.283.html
※ 編輯: rolandwuwu (163.25.20.163), 01/20/2015 15:48:55
一、職業試探教育:指提供學生對職業之認識、探索及體驗教育。
二、職業準備教育:指提供學生進入職場所需之專業知識、技術及職業倫
理涵養教育,及建立技職專業之榮譽感。
三、職業繼續教育:指提供在職者或轉業者,再學習職場所需之專業技術
或職業訓練教育。
四、技職校院:指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
科、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專科學校、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
。
五、技專校院:指專科學校、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
六、職業訓練機構:指依職業訓練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
這樣看起來是所有高職群科的老師都要有業界經驗...
※ 編輯: rolandwuwu (1.172.141.183), 01/20/2015 21:28:08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