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再擴大紓困,誰能領得到?】
全台三級警戒延長衝擊民眾生計,行政院昨日通過「紓困4.0精進方案」,其中新增「打工族」可領1萬元補貼。申請條件有:今年4/30以前已參加就業保險的部分工時受僱勞工且月投保薪資在23,100元以下、不能重複領取政府同性質補貼。兼職2家以上者,僅得請領1份,申請時間為6/28-8/31。但也引來網友自嘲,「乖乖繳稅的正職上班領不到」、「人生勝利組新定義是:紓困不夠格、疫苗排到最後打」。
而三級警戒延長到7/12,甚至不排除可能往後延,為何政府只取消「6月夏季電價」?國發會主委表示,學校停課小孩待在家,跟過去情況不一樣的是6月,而7月本來就開始放暑假。官員這種說法,讓人很「無言」!夏月電價的時間是每年的6月~9月,現在已知三級警戒到7/12,至少6月、7月都受到影響,要取消夏月電價,也應該是6月及7月。政府為何如此小氣,要跟民眾計較那一個月?
另外,「10萬元勞工紓困貸款」申請人數,短短4天(6/15-6/18)就超過百萬,雖然本次已增加名額,但只限之前申請的人,未來不再開放新申請。來不及申請的勞工不免嘆息「只能繼續當孤兒,連借錢也難」!政府著實應該思考是否再增加名額,以幫助更多勞工度過疫情難關。
📜勞動部:「部分工時受僱勞工生活補貼網」→https://pse.is/3k7mq3
💰️打工族領1萬!正職上班族哭:紓困領不到 稅金年年繳→https://pse.is/3h939x
⚡️6月取消夏季電價→https://pse.is/3kabbc
😰無薪假家數、人數 雙創今年新高→https://pse.is/3k8772
投保薪資定義 在 立法委員林奕華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奕華繼續努力爭取勞動節改為國定假日✨
保障勞工權益,職災保險法在立法院已三讀通過
五一勞動節連假,
我國只有身分為勞工者放假,
但先進國家對勞工的定義應該是採廣義的定義,涵括所有受僱者。
而且有些職場放假的情況不一,
造成工作現場的困擾,
同樣的許多家庭也是。
因此奕華提案 #主張受雇者皆為廣義勞工,
#勞動節應為國定假日,讓全國人民皆安心放假、好好休息,才是真正尊重勞動權。
✨立法院業已三讀通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制定專法形式整合相關規定,擴大勞工強制納保範圍,並提高投保薪資和給付標準,建立起從災前預防、通報、鑑定、補償、到完整職業災害保障體系,成為勞工朋友們堅實靠山💪💪💪
#向您們致敬👏
#勞動節快樂💕
#祝連假愉快✨
投保薪資定義 在 吳玉琴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今天總質詢,我針對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兒少安置機構面臨問題、心智障礙者觸犯微罪、輕罪的整體刑事政策探討,提出詢問。
完整影片 https://ivod.ly.gov.tw/Play/VOD/127957/1M/N
一、請加速”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的立法程序:
訂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對台灣社會而言具有非常迫切的需求。將現行「職災保險自勞保條例抽離」並「整合職災勞工保護法後落日」,以解決「受僱勞工全面納保」、「調整投保薪資上限」、「提升給付保障」、「永續經營職災預防重建業務」等問題。期待行政院盡速將法案送本院,期待本會期完成三讀。
二、正視兒少安置機構面臨問題:
全國兒少安置機構幾乎處在崩潰的邊緣,請院長必須正視。
1. 機構因為人力短缺所以無法滿足服務需求。
除了兒少安置機構,寄養家庭的數目也在急遽下滑,五年來少了250家。安置機構服務容量,收容人數少600,主因就是人力不足。
2.安置合約定性(行政契約還是民事契約)及條約內容不平等。
3.代行監護權規範不明。
4.強調社區安置,卻尚無配套措施。
從兒少死亡新聞事件來看這幾年受安置兒少陸續出現返家受虐至傷、致死個案。這樣的安置選擇真的是兒少最佳利益嗎?
政府怎麼看兒少死亡案件頻傳的背後原因?
我提出四點訴求:
兒少安置機構,是社安網最後一道防線,然而兒少安置機構當前面對許多經營的挑戰,政府一定要更加重視。
1. 短期內開放兒少安置機構人力聘用彈性原則,讓安置機構的個案得到適切的照顧。
2. 代行監護權產生的爭議,衛福部應該於六個月內,自行或委託製作兒少機構代行監護職務實務操作手冊,將授權範圍、監護人同意事項、紀錄事項、通報流程進行操作性定義;並明確化政府、家長及安置機構之間的分工。
3. 委託安置契約屬行政委託性質,應盡速確認行政契約屬性。
4. 衛福部和司法院規範或建議的兒少安置費用,應該確實反應機構經營成本。上半年請盡速啟動討論111年的補助額度。
三、心智障礙者觸犯微罪、輕罪的整體刑事政策探討
犯罪學鼻祖李斯特曾說過,「最好的社會政策,就是最佳的刑事政策」;如果能夠在社會政策上做好應對,就能減輕刑事上的負擔。「法律扶助基金會」檢警陪偵專案的統計。歷年來心智障礙大約占檢警專案的七到八成案件數,其中九成為輕罪。而且有許多重複扶助的案件,兩件以上就有兩千多人。最多的,同一個人,三年將近扶助三十件。
案件類型大都是,吃東西沒有或不知道要付錢,或是像失智症長輩忘記自己腳踏車,騎別人的回家,這種都竊的輕罪微罪。
實務上,檢察官在偵辦這類案件時,只有前兩次可能會用不起訴或緩起訴辦理,之後就只能起訴;案件到了法院(簡易庭),可能判緩刑,也可能要進去關,但回歸社區後,可能又重複相同的行為。
我建議:
有沒有可能先規劃針對輕罪微罪的重複犯案者,以個案管理模式,由法務部在一定期限內負擔當事人自費部分費用,要求其接受並責付社會福利的社區式相關服務,讓這些身障者生活有重心、結構化。這需要法務部和衛福部和勞動部一起來研商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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