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使投資人請留意 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金額應計入個人AMT
🏦財政部8月2日公告新增:個人於111年1月1日後依產創條例規定,投資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金額,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AMT)。
💡資誠林巨峯會計師說明四重點:
✅個人現金投資成立未滿2年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並取得該公司新發行股份,持有期間達2年者,得就投資金額50%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2年之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每年減除上限300萬元
✅新規不溯及既往;自綜合所得額減除金額,111年起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基本所得額一年仍有670萬的免稅額
✅若有高於一般所得稅額才需繳納基本稅額。因此,天使投資人若要評估此新規稅負影響,建議諮詢專家並討論因應方式👉https://pwc.to/3loEUw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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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個人以現金投資於設立未滿2年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持有股份達2年者,其投資達一定金額可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更多詳情
經濟部訂定「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明定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資格條件(例如公司的產品或服務須具備創新性、發展性或市場化潛力)與申請程序,以及所得減除申報程序(公司於其個人股東持股滿2年後,向國稅局申請核發減除證明書,後續個人股東檢附前開證明書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等相關事項。
#補充說明
為利公司申請適用,工業局網站已提供相關申請書表格式,可於網站「申請事項-產業創新條例相關申請事項-編號0063」下載運用👉https://bit.ly/2MgQo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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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說明如下:
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23條之2(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凡個人以現金投資於成立未滿2年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在同一年度對同一公司投資金額達100萬元,並持有股份達2年者,可就投資金額50%限度內,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可減除金額以300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