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標價之性質與錯誤撤銷>
各位好,我是賴川,本週的星期五民商法教室要來談「網路標價」問題,此整理一樣分成兩部分,第一部分說明網路標價之性質,第二部分則是探討標價錯誤後,業者得否依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全文閱讀完約十分鐘,建議可以先存下來讀。
▌壹、網路標價之性質:要約或要約引誘
網路標價錯誤,時有所聞,常見的狀況是業者誤標低價,導致消費者大量下訂,而其中最有名的案例就是2009年戴爾電腦標錯價所衍生出的一系列訴訟,而在此事件後,網路標價錯誤問題,也吸引許多學者為文討論。
網路標價錯誤,在民法上遇到的第一個問題即是,業者得否以網路標定賣價僅是要約之引誘,網友下單行為始為要約,因此即使網友下單後,買賣契約仍未成立,而得允許業者拒絕出貨?簡言之,網路標價性質究為「要約」或「要約引誘」?
◦ 要約說(少數學說與實務)
林誠二教授認為,網路標價有使消費者得確定商品的外觀、規格、型號及價金,且消費者亦得於確認後直接為訂購之表示,實已呈現契約必要之點的特徵,故應為要約之意思表示。
少數實務,如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1009 號民事判決亦認為,在戴爾電腦標錯價案中,因業者標價刊登之內容,已編訂其貨物型號、規格、名稱,則就該商品已達確定或可得確定之程度,且其標示之售價亦已臻確定,因此依實際情形判斷,網路標價自符合「要約」,應受其要約之拘束。此外,判決並指出,業者在消費者下單後,所自動寄發之郵件明確雖已載明表示「本郵件代表Dell已收到您的訂單,但並不表示Dell已接受您的訂單」,然業者之回覆內容僅係在契約成立後所自行發出之聲明,尚不得依此而援引民法第154條第1項之規定,主張業者已有預先聲明不受拘束,而認契約尚未成立。
一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1009 號民事判決
(一)本件被告在其網站刊登之優惠促銷活動內容,將各項編訂型號、規格、名稱之電腦商品分別標示優惠之售價而刊登在其網站,此刊登之內容,就各該電腦商品而言,因已編訂其貨物型號、規格、名稱,則就各該電腦商品已達確定或可得確定之程度,而其標示之售價亦已臻確定,依此實際情形判斷,本件被告在所屬網站所刊載相關買賣訊息之意思表示,自符合「要約」,應受其要約之拘束。而原告在網站內依該要約之內容,點選要購買之電腦商品及其數量後回覆下單,並未將被告刊登之內容為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是以兩造之買賣契約,在原告等購買者下單表示購買時,買賣契約即已成立。被告雖辯稱:「依被告線上商店之交易模式,如被告收到顧客之訂單時,網頁系統會自動回覆一封【訂單已收到】之郵件給顧客,然該自動郵件明確載明【本郵件僅表示Dell已收到您的訂單,但並不表示Dell已接受您的訂單。…Dell會在下一個工作日與您聯絡,以確認訂單的詳細資料,包括最後的總購買金額,以及您的Dell客戶編號和Dell訂單編號。】。如被告有一經相對人允諾即成立契約而受拘束之意,應無於電腦系統自動回覆予原告之電子郵件內,提醒經由網路下單訂購之原告,被告尚未接受訂單之必要?亦證被告並無一經相對人允諾,即成立契約而受契約拘束之意。是以,有關被告與顧客間之契約,須待被告與顧客聯絡,確認訂單之詳細資料(包括購買明細及總購買金額等),並經被告發出確認訂單通知後,雙方間契約關係始成立。於此之前,被告與顧客者間之契約均尚未合意成立。」云云,惟兩造之買賣契約既在購買者網路點選下單時成立,則被告上揭回覆內容僅係在契約成立後所自行發出之聲明,尚不得依此而援引民法第154條第1項之規定,主張被告已有預先聲明不受拘束,而認契約尚未成立。
(二)再被告所指上揭先後二次「標價錯誤」事件,以其標示之電腦商品型號內容、售價等等,均係出於熟知被告公司產品之人所設計,絕非駭客入侵所為。該網站先後二次刊載之內容,不論係出於被告公司之職員,抑或被告委託第三人所設計,均係被告之受僱人,被告公司應就其代理人之過失視同為自己之過失。是以退而言之,縱認被告公司確無如外傳有甚高之商譽,亦無足堪與其國際知名品牌相襯之用心、細心之程度,該先後二次「標價錯誤」事件符合民法第88條有關錯誤之規定,然該錯誤既屬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所致,則依該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被告亦不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一
◦ 要約引誘說(通說與多數實務)
謝哲勝教授認為,網路交易終究與實體交易不同,網路標價之目的在於,吸引消費者對於商品交易之認識,基於消費者的合理期待,即使網頁上具備標價與圖文且可確定購買數量,除非網頁已明確表明為要約之性質,否則仍應解釋為要約引誘。
陳自強教授亦表示,消費者於網路訂購後,仍需藉由其他管道完成整體交易行為,如郵遞或快遞,則網路標價情況與以價目表訂購商品相同,而屬對不特定人所為之一種單純廣告,故應解為要約之引誘,始為合理。
吳瑾瑜教授指出,關於要約或要約引誘之認定,應綜合多方利益考量,一般而言不論實體商店或網路交易,業者為了避免自己無法履約而負損賠責任,以及確認交易相對人有一定支付能力,其在確認自身及相對人履約能力之前,通常並無締結契約之意思,故廣告、價目表、商品型錄,不論其是否透過網頁方式呈現,多應解為要約引誘,較為妥適。
多數實務與通說見解相同,認為就整體交易過程而言,業者雖於網頁標價出售實體商品,惟並無以該標價為要約之意思存在,則消費者透過網頁之指示操作後,業者仍有最終決定是否成立契約之權,因此應認業者之網路標價行為係屬要約引誘,而消費者依網路商店所張貼之相關訊息下單訂購始為要約。
一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彰簡字第531號民事判決
本件兩造於網路商店之交易過程,係原告於網路商店下單後,被告之網站系統即自動回覆一封電子郵件予原告,該郵件並載明:「本郵件僅表示Dell已收到您的訂單,但並不表示Dell已接受您的訂單。…Dell會在下一個工作日與您聯絡,以確認訂單的詳細資料,包括最後的總購買金額,以及您的Dell客戶編號和Dell訂單編號。Dell確認收到您的付款後,就會立即處理您的訂單,並透過傳真、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您,確定Dell已經接受並著手處理您的訂單。」等中文文字內容,此有原告所提之被告上述回覆電子郵件附卷可按。則依上述交易過程及被告所設定之回覆內容等情形,足認被告雖於網頁標價出售實體商品,惟並無以之為要約而受其拘束之意思表示,即於消費者透過被告網頁之指示操作後,被告仍就是否接受此訂單及產品之價格等契約成立之要件,有自由決定之權,則綜觀整體交易過程及首揭說明,堪認被告於網路商店張貼商品之相關訊息係屬要約之引誘,原告依網路商店所張貼之相關訊息下單訂購始為要約。至於原告雖於98年7月9日已匯款至被告銀行帳戶,惟被告辯稱已將原告之匯款退回乙情,為原告所不爭執,且依上開電子郵件內容觀之,原告匯款後,尚須被告向原告通知確認並處理訂單,原告復未證明其匯款後,被告已通知接受其訂單,自不能僅以原告匯款之事實,即證明被告已向原告確認接受訂單。是原告既未證明其於前述要約後,被告已對其為承諾之意思表示,自不能認為兩造已成立買賣契約。
一
◦ 小結
表意人所為之意思表示究竟是「要約」或「要約引誘」,是意思表示解釋之問題,而關於意思表示之解釋,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並以社會通念、交易習慣及既存法秩序作為判斷基礎。
筆者認為,少數說之所以主張網路標價性質上係要約,主要理由似僅是業者就商品型號及價金得以確定。然而,價目表之寄送與網路標價同樣是商品型號及價金得以確定,但民法第154條第2項後段卻規定,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而為要約引誘,如此一來,僅以商品型號及價金得以確定,即認定網路標價性質上係要約,尚嫌速斷。
此外,民法第154條第2項之所以將「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與「價目表之寄送」區別處理,而認定前者為要約,後者為要約引誘,最主要的考量是,避免使表意人在事前締結超過自己履行能力之契約,因價目表之寄送與貨物標定賣價陳列不同,在貨物標定賣價陳列之情況,只要商品陳列在架業者即有得履行之標的物存在,但在價目表寄送之情況,業者現實上可能並無足夠得出貨之商品存在,因此民法才會將價目表之寄送規定成要約引誘。而網路標價與價目表之寄送相比,網路標價業者所承受的「可能締結超過自己履行能力契約」之風險,應更為巨大,故將之解釋成要約引誘,似更符合立法者之客觀價值判斷。
▌貳、網路標價與意思表示錯誤撤銷
如採少數說見解,將網路標價解釋成要約,則消費者下單為承諾,此時契約即已成立。或是,即使採多數說見解,認為網路標價僅為要約之引誘,但業者如已自行設定自動回應信件,則消費者收到自動寄發之確認信件時,契約亦已成立。因此,此時面臨第二個問題,即在契約已成立後,業者得否主張民法88條1項撤銷其標價錯誤之意思表示?業者標價錯誤之行為是否被認為有過失?就此問題,說明分析如下:
關於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之過失的解釋,通說認為,為保護相對人之信賴,應限縮表意人撤銷意思表示之可能性,故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之過失,應解釋為抽象輕過失。反之,多數實務認為,為兼顧表意人之意思自主決定,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之過失,應放寬解釋,而以具體輕過失為標準。
然而,晚近有力見解指出,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之過失,應由法院就具體個案,公平考量雙方利益情況而為判斷,若錯誤是由相對人的行為所引起,或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錯誤之存在時,原則上應可認為表意人是無過失,而可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換言之,意思表示錯誤,重點不只是在表意人有無過失,而應取決於相對人是否值得保護而決定。學說上稱此為「比較過失」理論。
筆者認為,表意人得否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相對人幾乎是法律上直接遭受影響之人,蓋第三人此時仍有善意取得相關制度可供保護,則表意人得否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除考慮表意人本身有無過失,相對人對契約有效成立是否存在值得保護之信賴,亦為關鍵因素。因此,在業者標價錯誤,而消費者明知該錯誤存在時,如戴爾電腦案中業者將價值數萬元商品以數百元標價出售,因消費者並無值得保護之信賴存在,而欠缺受保護之必要,則此時允許業者撤銷其錯誤,應符公平。
事實上,如從法律經濟分析觀點而言,所謂的比較過失理論,其實就是在判斷表意人與相對人中,何人是最佳的風險預防者,亦即何人得以較低成本防止風險發生,並進而由該人承擔現實上所發生之風險。理由是,法律經濟分析希望將民事責任歸屬於「得以較低成本防止風險發生」之一方承擔,以促進整體社會效用。因此,如業者已事前投入合理成本避免標價錯誤,但仍發生顯然的標價錯誤,例如消費者一望即知該標價係屬錯誤時,消費者只要不下單即可避免後續紛爭發生,則消費者應為較佳之風險承擔者,允許業者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符合效率之考量。
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消簡上字第 7 號民事判決
判斷應否允許表意人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時,相對人是否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存在、允許表意人撤銷是否會害及交易安全,以及相對人之主觀心態等,自應一併審酌。此必須依據雙方當事人之市場地位與締約之期待、交易之過程與實情等具體狀況,以及在該具體狀況下,允許相對人利用表意人之錯誤是否合理等因素,個別加以判斷。其中關於相對人是否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存在,可資判斷之狀況類如:相對人對錯誤有無認識之可能性,或者相對人未因表意人之意思表示而有所為。例如尚未因開始履行契約或為其準備而有所支出等。如前開三(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項下所載,93年間市售同型號電漿電視市場價格在200,000元上下。又系爭電視銷售時 UB MALL網路購物商城網頁上,係將系爭電視之介紹內容與同廠牌42吋電漿電視一項並列,而同廠牌42吋電漿電視銷售價格已達234,190元,但系爭電視網頁上標價卻僅為19,499元,相較之下明顯偏低。況上訴人販售系爭電視並非採取超低價競售之手法,亦如前述,被上訴人居於一般消費者之地位,以社會上相同經驗智識之人、處於相同之狀態下,應可判斷知悉此網頁上所登載之系爭電視銷售價格19,499元有相當之可能係出於誤載,被上訴人對系爭電視售價表示錯誤應有認識之可能性。其次,被上訴人並未開始履行買賣契約即給付系爭電視價金予上訴人,乃其所自陳者;而被上訴人亦無在訂購系爭電視後有為履行契約而有所支出之情事存在。益徵,被上訴人迄今尚無足資值得保護之信賴存在。
一
⋯⋯
假設我是太陽
我要將光明的線條製做萬束
神聖的金箭
送給在黑暗中
掙扎前進的民主鬥士
〈假設的數學涵意〉曹開
#二二八不只是放假開心是台灣人真實所遭受的苦難與抵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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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錯誤意思表示的過失>
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規定,在表意人欲撤銷其所為之錯誤意思表示時,表意人須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自己之過失為限,始能撤銷之。關於本條項但書規定之過失,應該如何解釋?大家或許都已經很熟悉了。
然而,在傳統的通說與實務見解外,是不是有其他第三種可能?而可以作為大家在司律考試上作為回答本文見解之用?可以參考這篇小短文的簡單說明。
撤銷錯誤意思表示的過失
前幾天讀到一位很敬佩的老師在臉書上關於意思表示不一致的短文,我就簡單回應了自己的想法。晚上睡不著,想了想,因為這問題在近年的考試出現比率不低,就整理出來與各位一起思考。
此問題主要涉及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過失」的解釋。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規定,在表意人欲撤銷其所為之錯誤意思表示時,表意人須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自己之過失為限,始能撤銷之。而關於本條項但書規定之過失,究竟應如何解釋?學說或實務一直以來存在不同的見解。
首先,通說認為,基於保護「相對人之信賴」,因此應限縮表意人撤銷意思表示之可能性,故民法第88條第1項之過失,應解釋為抽象輕過失,也就是設立一個比較高的撤銷標準。反之,實務則認為,為兼顧「表意人之意思自主決定」,民法第88條第1項之過失,應放寬解釋,而以具體輕過失為標準。然而,不論是採「抽象輕過失」或「具體輕過失」的說法,似乎都沒有給出一個令人滿意的理由,因為法律究竟要選擇保護相對人或是保護表意人,很難說是一個理由,而只是採取哪一種說法所因此而產生的影響結果而已。
事實上,表意人有無過失,並非決定是否允許其得撤銷錯誤意思表示的唯一考量因素。因為若允許表意人撤銷錯誤意思表示,在法律上直接遭受影響之人幾乎僅有相對人而已,因此,是否允許表意人撤銷錯誤意思表示,除表意人有無過失外,相對人對契約有效成立是否具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同時也是關鍵所在。進言之,若相對人對表意人所為的意思表示並無值得保護之信賴存在,如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表意人所為之意思表示具有錯誤瑕疵時,即使表意人本身具有過失,亦可能允許表意人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而這種第三條路的說法,其實就是在表意人與相對人間進行「利益衡量」,與只是單純的丟出抽象或具體輕過失等難以操作的標準後,即給出空泛的論述答案,或許會是比較有內容而且有意義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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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杰的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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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盧斯達《我迷失在這場殖民遊戲》
十多年前,有一次我跟劉曉波談到中國民主運動“道阻且長”,有不少當年的參與者變臉脫隊,甚至走上反方向。劉曉波説,在爭取自由民主的道路上,“一步都不能少”,少向前走一步,或錯過某個重大事件,或未能與某個新的思潮契合,就有可能從先行者變成攔路石。我對此心有戚戚焉:一九八九年以來中國的民主運動是如此,一九九七年以來香港的民主運動也是如此。
香港有兩件個案最能說明此一問題:民主黨年輕一代議員許智峯因不堪保安局行政主任在議會內監控議員出入,憤而搶去其手機,被政府建制派聯手狙擊,誓要褫奪議員資格。數以千計的香港市民發表聯署信支持許:“對於近日的手機事件,源頭是政府舖天蓋地監視議員,干擾立法會運作,做法不能接受,引起許智峯議員作出是次行動。許已就事件致歉,並願意承擔責任。……我們呼籲所有立法會議員,尊重選民,勿因黨派利益任意取消個別議員的資格。”然而,民主黨前主席劉慧卿在媒體上一而再、再而三地譴責許智峯,“既不適合留在民主黨,也不適合繼續做議員”。
劉彗卿忘記當年她遭到共產黨宣傳機構圍剿的經歷,如今卻要拿許智峯的人頭給北大人當投名狀。有香港媒體人忍無可忍地反駁説:“一件趕蒼蠅的小事竟都可以發大到好似姦淫擄掠般的十惡不赦。……眾多的荒謬之中,民主黨的荒謬最令人側目,一個壞孩子以身犯險,即使做了蠢事,即使徒勞,也起碼顯示了反抗的意志,同屬隊友的民主黨,不去利用這辛苦掙回來的罪證,完全沒有化危為機的企圖,卻竟先下手為強,先把他活活打死,以為這就可以堵住了敵人的口,最後還好意思叫這危機管理,真是荒天下之大謬。”
另一件事是: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因參與旺角騷亂案,被香港法院裁定暴動罪成。其辯護律師蔡維邦在法庭上動情地說,九七年之後民主倒退,他自己這代人甚麼也沒做過,只為自己的事業和家庭努力,到現時事業有成,貪圖逸樂,反而怪責年青人「搞亂」香港,對此深感慚愧。民主派律師吳靄儀在一封求情信中指出,梁天琦是她從政三十年見過最優秀的政治人才,有深刻的理性分析,熾熱追求理想,亦有自我反省、敢於承認,不迴避過失責任。梁天琦以一名大學生的熱誠去找尋香港的出路,同齡人面對的未來是賺錢、買樓、買車、結婚,但梁天琦要面對的是「自由的喪失、黃金歲月的白白流逝」。讓人莫名驚詫的是,曾被中共錯誤地當作“港獨教父”猛烈批判的“城邦論者”陳雲,此時此刻卻往梁天琦背後插刀,在社交媒體上以教主身份居高臨下地對梁天琦判罪:“梁天琦真正犯的罪,是出賣香港前途的道德上的罪。他一手破壞了永續基本法的選舉議程,令香港前途斷送,港人從此陷入黑暗。香港建國之後,再來審理。”
所謂“江山代有才人出,各領風騷三五年”,劉慧卿和陳雲的言行讓人大搖其頭:那些曾經年輕、曾經激情、曾經純真的人物,如果不能勇於“以今日之我挑戰昨日自我”、“百尺竿頭,更進一步”,轉瞬之間就會在“逆水行舟,不進則退”的政治和思想場域中不光彩地退場。並不是所有號稱“反共”的人都是朋友,“反共”只是一條最低的底線和一個不假思索的常識;在今天的中國、香港、台灣乃至整個華語世界,僅有“反共”的想法和做法是不夠的,還必須有“反統”之決斷,以批判中國文化和解構中國為最高目標。在這一點上,奮筆疾書反抗“左膠”和“大中華膠”的香港年輕一代評論人盧斯達,可謂是“自古英雄出少年”。
左膠迷途不知返,反抗“中帝”正當其時
文革結束之後,作為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核心價值”之一的“反對帝國主義”口號,很少出現在中共官方宣傳之中。六四屠殺之後,鄧小平急急忙忙地用“帝國主義亡我之心不死”來掩飾其殺人罪行;一九九二年,卻急病亂投醫地又發表“南巡講話”,與國際資本打得火熱。
在港台及海外華人世界,左派的“反帝”思潮卻一直揮之不去。反帝的台灣作家陳映真晚年成了釣魚臺國賓館中圈養的寵物,卻從不面對中國本身是劣質資本主義血汗工廠的事實;反帝的香港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穿著格瓦拉的T恤大呼小叫,卻對年輕人香港獨立的訴求嗤之以鼻。這些貌似進步的人物,一邊追求平等和正義的抽象理念,一邊又維護大中國的美好想像。
“反帝保華”是當年義和團“扶清滅洋”口號的翻版,“只反共產黨,不反大中國”是清末革命黨“驅除韃虜,恢復中華”口號的翻版。不反共的左膠認為,中國的不公不義都是國際資本主義的禍害,去除國際資本主義就能救中國;而反共的左膠則認為,共產黨雖然不是“非我族類,其心必異”的滿人,卻是信奉馬列主義的“黃俄”,只要趕走馬列這一“外來邪教”,中國就能恢復“天朝上國”的榮耀。而大部分左膠都認為,民主是包治百病的靈丹妙藥,只要中國實現了民主化,香港和台灣就會心甘情願地融入大中華。
然而,盧斯達冷靜地指出:“中國文化早就有帝國主義,中國從古到今都是帝國主義,沒有一天不是帝國主義。十九至二十世紀的那一段,其實中國都是帝國主義,只因為實力不足,而潛心等待。在帝國主義的建設路上,中國是西方的前輩,早就在終點線等待他們。在羅馬共和國未形成之前,秦始皇已經「南征百越」,之後不同君主的侵略行動,一直受到後世儒生之文飾。左宗棠、王震在新彊的種族屠殺,國民黨之屠「皇民」,亦自不用言。”換言之,如果只是反對共產黨,而不去除兩千年一以貫之的大中國情結,民主化之後的中國會像俄羅斯一樣,對車臣、喬治亞、烏克蘭發動殘酷而骯髒的戰爭。
習近平上台前,訪問墨西哥時,粗魯無文地説,中國並未“輸出革命”,西方也不該對中國“說三道四”,好像他要關起門來當土皇帝一樣。習近平上台之後,承諾“不稱霸”的中國卻急不可待地向外輸出“中國式病毒”,盧斯達指出:“中國人作為一個團結的整體,雖然經常抗議外國干預其內政,但中國又同時經常用自己的禁忌規範(或化身成「傷害人民感情」一說),去干預別人的內政甚至價值觀。”中國強迫全球航空公司將“台灣”改為“中國台灣”,強迫奔馳公司撤下達賴喇嘛的人生格言,強迫美國服裝品牌GAP和日本服裝品牌無印良品撤回“台灣製造”的標籤及更改不含台灣的中國地圖,如此咄咄逼人,如此窮凶極惡,難怪被白宮發言人稱之為“歐威爾式的胡言亂語”。
“中國式的道歉”為何流行?用盧斯達的話來說就是:“中國崛起之後,世界「中國化」。中國的禁忌和好喜,以主流國際社會規則作為掩護,以市場作為媒界,擴張到世界,搞到人人被迫遵守。中國與世界的交往方式,好像就只能圍繞著中國自己的禁忌,佐以暴躁的群眾,最後以外國的退讓終結。……中國得以用主權國家的無上權威,將各種問題「內部事務化」,以阻止他人介入,但又同時以狂躁和海量的「民族民意」,脅迫他國在國際事務讓步;得到「主權國家」免死金牌的中國,卻又無意涉獵及採用一點「國際社會」發展出來的中心思想或核心價值。”在香港的有關評論中,這是對“中華帝國主義”最為清醒的認識和最為深刻的剖析。“中華帝國主義”比王朝和黨派的壽命都更長:中華民國取代大清王朝,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但“中華帝國主義”一成不變。
“民主中國”水月鏡花,“解構中國”迫在眉睫
共產黨不是一塊“飛來石”,馬列主義也不單單是一種“外來邪教”,與馬列主義相結合的乃是如假包換的“中國國情”,在這一點上,中共的說法一點都不誇張。
中共奪取天下,除了倚靠武力之外,也是“得民心者得天下”。認識到這一點的人並不多。很多厭惡中共的人士將中共描述得一團漆黑、一無是處、民心盡失、崩潰在即,中共卻在六四屠殺之後三十年一直活得好好的。中共的統治不僅僅靠刺刀——沒有任何一個政權的統治可以坐在刺刀上完成。即便今天中國開放直選總統,即便劉曉波還在世並與習近平展開競選,我相信投票給習近平的人一定比投票給劉曉波的人更多,這才是問題的關鍵所在。在香港也一樣,即便香港有了雙普選,泛民就能佔據多數議席並推出有把握勝選的特首候選人嗎?結果如何,我相信大家心知肚明。
對於中共是否“得民心”,我曾經與某位民主運動前輩有過一番爭論。那位前輩認為,共產黨從未得過民心;我卻認為,共產黨不僅僅依靠暴力統治,當年歡迎共產黨入城的北京人、南京人、上海人是多數,幾年前熱淚盈眶地觀看北京奧運會開幕式的中國人也是多數,一直支持鐵腕統治西藏、新疆和香港以及用武力“收回”台灣的中國人也是多數。把中共與中國一刀兩斷的敘事策略是自欺欺人,反對中共而不反對中共孕育生長的土壤,只能事倍功半、竹籃打水一場空。
比反共更艱鉅的工作是解構中國、打破中國文化之醬缸,像明治維新時的日本那樣斷然“脫亞入歐美”。對此,盧斯達指出:“中國向來不是法國大革命以後講求一體的民族國家,而是一個部落、種姓風格的社會。中央剝削地方,高種姓一層剝削一層下層種姓,孔子以來的學說被視為維持社會和平的必要手段,而二千年來基本不受質疑。朝廷裡的省籍情結,到現代中國的戶籍制度,都是中華種姓的延續。”在面對大中華主義打壓時,港台形成了某種“命運共同體”之關係,盧斯達作為香港人,當然首先關心香港議題,但他也以香港的切身體驗忠告台灣的統派和中立派:“問題從來不是台灣人實際上是抵抗中國,還是順從中國,而是台灣對中國本身就是一個異質子集,從來是信不過的潛在敵人。就算台灣人今天無血開城,恭迎中國軍隊入城,台灣變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台灣省,也不能改變自己在中華定義下的低賤屬性。”在中原士大夫眼中,台灣人是不可救藥的皇民和蠻夷,香港人則是英帝國的臣民。
大一統跟民主自由價值格格不入。中國非得解體,人們才能自由生活。中國的存在必然帶來地域和省籍歧視,盧斯達評論説:“有些人永遠不能進入「中國人」這個子集之中,他永遠不是「純正」的中國人。例如廣東人就從來極少進入中央政治局常委的系統,統治廣東人的中共官員大多數都不是廣東人。”廣東人西化得最嚴重,所以不受信任。反之,孔孟之鄉的山東人“最中國”,也“最中共”。在中共十九大上,山東籍中央委員數量最多,占總數二百零四個名額中的三十個,高達百分之十五,是每個省平均數得四倍。在地方大員中,山東的名額也最多,共有八人。其次是浙江省,中央委員占總名額中的十三人,地方大員共有四人,兩者都不足山東的一半。這是耐人尋味的、關於籍貫和省籍的“微觀政治學”。如果中國解體,四川人管理四川,廣東人管理廣東,就不會出現這種“高等中國人”對“低端中國人”的統治及歧視了。
香港獨立是香港惟一的生路
支聯會“愛國愛港”的口號早已不合時宜,陳雲“香港城邦國”的論述已成為歷史的一部分。如果説台獨思潮肇始於二二八屠殺,那麽台獨真正成為大部分台灣人的共識是在六十多年後的太陽花運動;同樣,如果説港獨的思潮肇始於雨傘革命,那麽港獨要成為大部分香港人的共識還有漫長的道路要走,但越來越多香港年輕人的價值取向已轉向本土、在地、獨立。國民黨是台獨的推手,共產黨則是港獨的推手。
中港矛盾不單單是政治制度的差異,更是文明的衝突,或者更準確地説,是文明與野蠻的對立。難怪香港人那麽在意中國遊客在香港隨地大小便的問題,這個問題即便在中共垮臺後也會長期存在。盧斯達發現,很多時候,人類文明是逆向傳播的,並非優勝劣汰,而是反向淘汰:“在香港,我見到一班很優雅、很天真又很高傲的香港人,如何被窮山惡水出來,因而野心勃勃的中國人玩弄到體無完膚。不只是港英一代菁英被中共愚弄,就算是平民之間也是。中國遊客在香港總是氣焰衝天,佔盡所有人的便宜,還有「左翼人士」保駕護航。”一九九七年之後,隨著大量中國人湧入香港(其中,小部分是中共刻意安排的、為香港“換血”的“五毛黨”,大部分是一心過“好日子”的普通移民),其結果造成香港日漸沉淪。這不是左膠們痛恨的“種族歧視”的觀點,而是活生生的現實,這個現實在中國移民湧入的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等西方國家亦隨處可見——中國大媽的廣場舞讓你無處躲避。
香港沒有能力改變中國,香港太小、太弱,“建設民主中國”不應該是港人的奮鬥目標;香港改變中國最好的方式,就是先爭取自己的自由與獨立,像台灣那樣建立一個典範的“華人民主國”。所以,即便每年紀念六四的香港人越來越少,即便香港年輕一代對六四“無感”,也不必大驚小怪、痛心疾首。香港人有權利選擇自己關注並獻身的首要議題。
有人批評盧斯達等本土派、港獨派太過激進,也有人希望傳統泛民陣營與本土派完成某種“整合”、像共產黨那樣建立“統一戰線”。某些聲稱“以大局為重”、“反共優先”的人士更批評盧斯達對泛民的非議是“破壞團結”、“熱衷內鬥”。我不認同此種看法。我相信,我與盧斯達都贊同這樣的看法:不是所有反共的人都是朋友,那些用共產黨的方式反共的人,即便不是敵人,也不能以朋友視之。左膠和大中華膠一旦掌握權力,未必比共產黨更寬容和仁慈。我們的目標不單單是反共,反共只是其中的“中間階段”,我們的終極願景是自由、民主和獨立。
盧斯達對當下香港民主派陣營並不看好,他期待被自由價值洗滌之後的真民主派的出現:“等香港的主體人民都認清了自己命中注定就是廣義的港獨份子,到時才會有真正意義的民主派。畢竟在立場上反對獨立的,其實只是否定人生而自由的信條,這種「民主派」只是中港之間特定時空、過渡狀體之下的畸型產物,一點也不「普世」。我期待香港有一天「跟世界接軌」,出現第一代貨真價實的民主派。”這正是盧斯達的可貴之處:作為八九十年代之交出生的年輕一代港人的“第一健筆”,盧斯達比老一輩的李怡、董橋、陶傑更為放言無忌,具有劉曉波式的“理論的徹底性”,他直言不諱地“反中”、“反統”並逐漸形成了丰滿的“港獨”論述。當年,麥迪遜和漢密爾頓等人等文章成為美國獨立和美國憲法的精神基礎;如今,盧斯達和他的同仁們的港獨論述也必將成為香港版的《聯邦黨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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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國度復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