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關於疫情期間死亡案例的檢警相驗實務問題
劍青檢改聲明(110.6.8):
勿坐視檢察官司法相驗案件成為國內防疫破口 請指揮中心儘速統合行政相驗與司法相驗流程
一、當前疫情擴散危急事態,因新冠肺炎染疫病死者,應以最高規格防疫。如係「疑似」染疫而死亡者,防疫視同作戰,亦應以最高規格同等對待,嚴防逸脫匡列,導致病毒自遺體及遺屬間持續擴散。然而,自5月上旬疫情爆發以來,全國各地衛生局對「疑似」染疫死亡案件之介入標準低落消極。據統計,目前除新北市政府、台南市政府採取「行政相驗優先原則」外,包括台北市政府在內之全國各縣市衛生局對於「非確診」自然死(病死)亡案件,許多竟婉拒處理,推由派出所警察、分局偵查佐報請司法相驗。近一個月來,此類案件經檢察官會同法醫相驗後,已於各地案件大量驗出確診罹患新冠肺炎死亡者,最近新聞大幅報導諸多確診案件,其實均係由檢察官執行司法相驗。尤其司法相驗下採檢送核酸檢測(PCR)時程較慢且量能有限(目前約需2至3天知道採檢結果),導致警察、檢察官、遺屬、殯葬人員在結果出爐前,均暴露於高風險下,政府更無提供防護裝備或配套措施。此部分儼然將形成防疫巨大破口,各地反映溝通均未果,亟待指揮中心立即統一全國作法,緊急應變。
二、目前法令針對「病死」或「自然死」案件,依據《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條以及《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身應行注意事項》第17條之規定,原則上均屬衛生機關之行政相驗範圍。至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17條之規定,則由檢察官儘速司法相驗。是以,是否「病死」或「確診死亡」自應先予釐清,值此防疫關口,應於民眾通報第一時間,即能由衛生局或防疫窗口派專人到場確認,絕非以1922或防疫電話窗口回覆第一線員警:他不是「確診者」,請自行報請檢察官處理而推辭!任由基層警察同仁於毫無裝備保護之下,奔波往返於遺體現場、可能染疫遺屬及各機關之間周旋。
三、尤有甚者,各地更發現許多「確診者」在家死亡,甚至在防疫旅館內死亡,根本沒有任何他殺、自殺或意外的情況,警察詢問衛生局或防疫窗口後,仍報請檢察官司法相驗,各地情勢紊亂不已。依據衛福部疾管署110年5月27日最新公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新修訂版)之通報定義,除明定「臨床檢體核酸檢測陽性」外,更已新增「臨床檢體新型冠種病毒抗原檢測陽性」為任一條件。然目前警方受理死亡通報案件,各地衛生局介入程度差異極大,且第一時間衛生局更無統一授權對遺體及遺屬進行快篩,導致各地員警做法不一且缺乏保護,均形成防疫破口。政府應儘速統一作法,明令要求並提供抗原檢測快篩,俾保護警察、殯葬人員、遺屬且及時防止擴散。
四、本會依據上述法令、病例通報定義及大量第一線相驗實務,建議指揮中心統一疫情期間全國正確做法:
(一) 疫情期間行政相驗優先原則:民眾住家死亡通報案件,如係病死、自然死或可疑為病死案件(例如住家猝死),警察受理後,應依《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身應行注意事項》第17條之規定,先聯絡當地衛生機關為行政相驗;再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條之規定,由所在地衛生所或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檢驗屍體。衛生所及醫療機構不得以「非確診死亡」為由拒絕。且檢驗屍體時,建議均應對遺體及同居生活之遺屬,先進行相關快篩及PCR採檢,俾釐清或排除傳染風險。
(二) 非病死由司法相驗補充:前述醫療機構檢驗屍體及採檢後,如遺體係快篩陽性,現場應立即採取必要防疫措施,包括提供警察及殯葬人員完整之防護裝備。又確診之遺體,如係「病死」或「自然死」,則由醫療機構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條之規定,由醫師直接開立死亡證明書;如係「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17條之規定,由警察報請檢察官儘速司法相驗。
(三) 至於已經列管確診在案者,如經通報死亡,無論其在防疫旅館或住家,均應由當地衛生機關先行辦理行政相驗。倘係屬「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方由警察報請檢察官儘速司法相驗。
(四)疫情期間,就行政相驗民眾所需繳納規費,建議一律予以免除,以免民眾為節省相關費用而選擇警察、檢察官司法相驗,逸脫快篩及檢驗而造成防疫破口。
(五)目前臺灣高等檢察署頒行之司法相驗因應措施,僅係各地檢署業已受理警察傳真報驗案件以後之處理流程,然此際案件已進入司法相驗系統,無從回頭、轉換回醫療行政相驗,對防疫破口已難挽救,無濟於事。應自警察受理民眾通報死亡之最初階段,即能獲得衛生局及防疫窗口專人立即到場協助,先進行行政相驗、快篩檢驗或司法相驗分流,方能截堵疫情擴散於前線。
五、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和書記官,基於外勤司法相驗職責,一向奮勇在第一線,從不拒絕國家任務,且自5月初起即已實際在各處第一線執行大量司法相驗工作,協助民眾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然而一個月以來,看到第一線員警承受高度風險又輾轉不知所措,而大量本來宜由衛生局及醫療機構先行辦理行政相驗的案件,轉以司法相驗處理,導致死者遺體、接觸者可能大量逸脫隔離匡列之列,恐形成下一階段防疫破口,甚而影響確診死亡總人數之估算。本會呼籲指揮中心會同衛福部所轄各地衛生局,以及法務部檢察體系、內政部警政體系,盡速統合行政相驗與司法相驗流程,統一全國各地作法,避免各機關間因做法不一導致互相推諉之情事,並提供第一線處理員警承辦相驗案件充足之完整防護裝備及事後隔離配套措施。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拒絕 推諉 報案 在 親民黨 People First Party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幫失蹤兒找到回家的路】
母親帶走藏匿女兒12年,從此人間蒸發,被尋獲時,失蹤女童已是23歲,身影憔悴,期間沒上學、看病只能自費,令人感到不捨,引發大眾對兒少失蹤議題的關注。
根據警政署統計,近三年兒少失蹤發生數19,157件,換算每年平均6,000多件;其中,發生兩次以上失蹤案10,477件,約超過一半是重複失蹤。而2014年至今,遭父母其中一方擅自帶走孩子的案件共1,419人,每年平均200多件。為能早一步預防悲劇的發生,主管機關應強化對「高風險家庭」的預防性服務,學校也必須確實落實中輟生的追查,以保護兒少權益。
「兒童福利聯盟」做過一項調查,7成受訪者不曉得兒少失蹤時應立即報案,其中以4成3認為要等24小時後報案居多,8成不曉得無須特定地點即可報案。根據《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警察對於失蹤人口報案,應立即受理,不得拒絕或推諉。因此,若遇到兒少失蹤要立即報案,「沒有24小時後才能報案的規定」,避免錯失黃金時機。
雖然警政署去年頒布「兒少保護行方不明個案查找流程」,將尋找行方不明兒少的列管層級拉高,不過,兒少團體呼籲政府更詳盡指標,讓協尋更有力。另外,刑事局推出找回失蹤兒童的「安珀警報」,讓廣大網友加入協尋,迄今也因條件過嚴,上路四年從未啟動過,也應予檢討並放寬通報要件。
詩人紀伯倫說過,「你的孩子不是你的」、「你可以給他們愛,但別把你的思想也給他們,因為他們有自己的思想。孩子不是父母的籌碼,千萬別讓孩子成為父母角力下的犧牲品。
👩🏼👧🏼母攜女失蹤12年尋獲→https://pse.is/38szg6
📜協尋失蹤兒少!警「標準不一」 民團盼立法→https://pse.is/3ahl28
⏳️「安珀警報」條件太嚴從未啟動!高雄少女失蹤引發警政署將放寬限制→https://pse.is/3ahflz
拒絕 推諉 報案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親友失蹤請立即報案,不用等24小時】
「失蹤要等走失24小時才能報案喔」
「失蹤24小才能立案喔」
這是普遍台灣人對尋人案件的錯誤印象
可能是來自電視電影 或是各種馬路消息訛傳訛
說真的我還沒唸法律以前也是這麼以為
但其實根據「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規定」
不管是成年人老人還是幼兒
都沒有要失去聯絡24小時以後才能報案的規定
而是規定除了查明後有
👮♀️因案通緝者。
👮♀️入監服刑或因案羈押者。
👮♀️出境滿二年未有入境紀錄,且戶籍已遷出國外者。
👮♀️死亡或已受法院死亡宣告者。
👮♀️為詐領社會福利補助、保險或其他事由者。
👮♀️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受理者。
等情況外
「警察機關對於失蹤人口報案,應不分本轄或他轄立即受理,不得拒絕或推諉。」
失蹤案件應該在第一時間報案
才能在黃金時間協尋
尤其兒少失蹤案件 如果是誘拐兒童 很有可能在很短的時間內被更換穿著或是髮型 甚至24小時以內就被送到海外
如果不在第一時間報案 會增加協尋的困難度
所以如果警察跟你說什麼「再找找吧」「24小時才能報案」「會留案底喔」「要有自殺傾向才能協尋喔 他有嗎?」「你這樣是誣告(我真的聽過這種說法...當事人直接請我去警察局吵架XD)」
請不要因此就放棄 可以直接打110報案
24小時後才能報案是台灣民眾長久以來的錯誤印象
但其實只要有人失蹤都可馬上就近報案(不用到住所或是戶籍地所在的派出所 就近的派出所都可以受理)
讓警方立即建檔,通報全台,第一時間全力搜尋。
才比較能在黃金期間內把人找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