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立倫質疑蔡英文的博士學位有瑕疵,結果引起民進黨群起護主。顏若芳說,「朱為了選主席口不擇言」;王定宇接著說,「參選主席要有閱讀障礙?」鄭運鵬也批,「朱選主席選到政治人格有明顯瑕疵。」
看到了嗎?民進黨採取的辯論方式,就是邏輯上所謂的「人身攻擊」,亦即潑你髒水,藉此迴避你所質疑的問題。
這不反而顯示,他們對護航蔡英文的論文也沒有百分之百的把握?
朱立倫的質疑,也就是大家心中的疑問。為何一個念過博士的人,Google或圖書館都找不到她的論文?而且被質疑後,才拿出一個手寫改正的初稿,甚至還有缺頁情形。超怪的啊!這是任何拿過博碩士學位的人都難以置信的。
民進黨對於這點一直解釋不清,只能勉強回應說,英國倫敦政經學院有發過聲明,認證蔡英文的博士學歷。
可是取得學歷和論文瑕疵根本是兩回事,他們對於大家心中的疑問,根本不敢正面回答。
看看這些人的護航方式,不就更讓大家覺得蔡英文的論文有問題嗎?他們自以為拔刀相助,但其實是補刀蔡英文。這真是越幫越忙,蔡英文會開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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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俠老咗之後(上)
少年豪俠,策馬江湖,行俠仗義,偶遇佳人。
從此雙劍合璧,持劍衛道,譜出一段佳話。
之後呢?小說從來唔會話畀你聽,大俠同佳人退休後會做啲咩。
亦唔會話畀你聽,大俠後生嗰陣造成嘅舊患,會令佢老咗之後有風濕。
依加,五十年前名震一時嘅「銀劍飛龍」飛大俠,一路敷風濕膏藥,一路囉囉嗦嗦話想飲酒。
不過,我都唔再係五十年前嘅江湖第七美人,我只係一個「扭住老公耳仔,警告佢,大夫叫佢唔好飲酒」嘅阿婆。
當年郎才女貌,依加男殘女老,某程度上,我哋依然係咁襯。
當年我哋一齊行走江湖,去到某個風光如畫嘅小鎮,停下腳步,開咗一間酒館,請咗兩個伙計。
初頭嗰幾年,老公仲會去驅逐吓啲惡霸,路見不平拔刀相助咁。
後來,有個大門派喺附近嘅山頭立足,想行俠嘅弟子太多,壞人都唔夠用,搞到啲惡霸唔敢蒲頭,老公亦唔再需要出劍。
就咁過咗三十幾年,雖然鎮上嘅人依然尊稱佢一聲「飛大俠」,叫我「飛嫂」,但我哋只係一對平凡嘅老夫妻。
聽講最近個大門派搬走咗,不過我哋早已經退出江湖,呢啲嘢都唔關我哋事。
呢三十幾年嚟,我哋過得平靜而幸福,間唔中有啲風濕頭痛腳痛便秘咁囉。
直到有一日,酒館嘅客人喺度傾計,佢哋講起:「鍾老虎真係好過份。」
「係囉,好好地一個後生仔,打斷咗人隻腳。」
「唉,本來人哋準備考秀才㗎嘛。」
老公八八卦卦咁痴埋去:「發生咩事啊?」
原來,有個叫鍾老虎嘅惡霸,搬咗嚟呢個小鎮。
佢買咗一個大宅同一啲田地,然後,佢想收購某個書生嘅田地。
因為塊哋係祖產,所以書生唔肯賣,鍾老虎就半夜搵人破壞田地上嘅莊稼。
書生梗係不忿,上門搵鍾老虎算帳。
佢哋發生爭執,結果書生被打斷咗一隻腳,掟出大宅外。
老公拍枱大叫:「實在太過份啦,冇王法㗎咩。」
客人解釋:「鍾老虎個妹,係縣太爺最新納嘅小妾。我哋呢個小鎮連秀才都唔多個,鍾老虎咪王法囉。」
我插嘴:「呢啲衰人,總會有人替天行道嘅,遲早俾天收!」
「講就好聽,邊有咁多大俠路過……係喎,飛大俠當年都係大俠嚟,不如你去為民除害啦。」客人嘻嘻哈哈咁起哄。
老公冇出聲,唏,大家都係講笑啫。
但五日後,老公突然支支吾吾,遮遮掩掩。
我捉住佢一睇,先發現佢隻左眼腫咗,腫到豬頭炳咁。
我好嬲:「你搞咩嚟?」
「我呢幾日去考察咗,發現鍾老虎真係欺男霸女,無理地打斷咗人哋隻腳,依加仲霸佔埋人哋嘅田地!」老公義憤填膺咁講。
我問:「所以呢?我唔係問鍾老虎,我係問你身上嘅傷點嚟。」
老公吞吞吐吐:「所以我咪去搵鍾老虎理論……跟住佢唔講道理,打咗我一拳……」
「你係咪傻㗎?都話明係惡霸,點會同你講道理?」我一手扯佢埋嚟,點知佢大叫:「啊,痛!」
「又邊度痛啊?」
「佢仲踢咗我一腳……」
我扯開佢件衫,連條腰都瘀埋。
我一路幫佢捽藥酒,佢仲囉囉嗦嗦:「俠之大者,理應為國為民。大家叫得我一聲『飛大俠』,我就有責任……」
我忍唔住打斷佢嘅說話:「你今年七十七啊,唔係二十七啊!呢啲嘢留番畀啲後生仔做啦。」
「你當年唔係咁講㗎,你當年同我一齊行俠仗義……」
我反駁:「當年你一招輕功可以飛上屋頂,上年你行樓梯仆咗落去啊。」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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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見不平,拔刀相助,是林作除了抽水外的一大特點。自參加拳賽以來,深深體會到搏擊運動的魅力,也認識了各路英雄好漢,交流多之餘,也交了不少新朋友。最近得知一件事,認為應該挺身而出,不吐不快。
兩名泰拳冠軍賽參賽者邵悅彤和廖憲宗(本人不認識),3天前被香港泰拳理事會(我也沒有交過手)取消資格(見圖),原因是他們在開賽前「13日」參加了另一個不屬於他們的拳賽,而參加比賽並沒有申請並獲理事會同意。
在眾多誹議下,理事會在原post下作出解釋,指出是根據該會比賽守則第19條,《駐場醫生》而取消兩位資格。
好了,各位,我現在以前大律師身分及甚至獲香港大律師公會頒發獎學金到倫敦專門跟隨頂尖體育法大律師學習的經驗,同大家講:泰拳理事會這個決定,毫無根據,甚至是胡亂人治,需要推翻決定並重組負責作出決定的委員會。原因有三:
第一,理事會根據報名須知第五條條例規定參加其他比賽必須作出申請並獲得理事會同意。其實,理事會根本只需要列出該條文即可。理事會見事情不妙,作出補充,但列出的僅僅是《駐場醫生》條文,而不是申請並獲得同意的相關條文。這證明該條文有其問題,因為有此條文,根本一句KO,何必拿醫生條文出來?實際上,連TVB都不會明文規定藝人不能接受蘋果訪問或出席其他電視台節目,只是沒TVB人夠膽而已。這裡的情況無異,你是小氣,OK,但你不能扮有根有據。要麼就是有這條條文,那麼13日休息期與否,不相關。要麼就沒有這條條文,那麼就不要講有。
好,本人附上報名須知第五條規定的圖片。裡面寫到,如果沒有申請及批准,理事會「有可能」取消資格,英文是 “can”,「可以」的意思,並非一定會、必須。那麼準則在哪裡?沒有講。也不要緊,因為理事會自己之後在留言下給出了準則,就是違反駐場醫生條文(見圖)。那麼我們就要看看,是否13日休息不夠就不能參加比賽:
第二,該《駐場醫生》條文,他媽的是給醫生看的。運用醫生條文懲罰選手,等於拿超速法例懲罰亂過馬路途人。醫生要給選手足夠指示休息,就僅僅是這樣而已,整條規定根本沒有給選手任何責任,反而是規範醫生。關選手什麼事?是誰用這條條文來作出判決的,必須要重新上小學,接受基本邏輯思維訓練。
第三,故意說由於只有13日休息期,兩位不能參加,是典型「身有屎」的證明,關鍵就在於13這個數字。根據該條給醫生看的條文,選手們估計是要休息14日方能再作賽。理事會竟然將日期定在13日,也就是少醫生需要建議的一日,這不是故意是什麼?在法律上要證明其實是13還是14日,絕對有爭議空間,條款從未寫明是”up to and including” 之類的說法,究竟其實夠不夠14日,至少是受爭議的。這都不重要。法律精神一直是酌情處理,在13/14日之差下,合理做法應該最多是予以警告,但繼續讓兩位作賽。這分明是為取消資格而故弄玄虛。
為取消而取消兩個人的參賽資格,毫不公平,而且暴露了香港泰拳理事會的壟斷心理,這對搏擊業的發展是很不良的。
我鼓勵大家站出來,多share我在這裡的看法,並挺身而出,一齊都參加其他的比賽,讓該理事會明白:不能這麼做。
Energy Fight,會是大家的一個好的參賽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