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換、交易,這套政策工具是源自於南加州的ReCLAIM program的設計,是一套管制之外的經濟誘因,透由Cap and trade的設計,來達成減污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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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汙法修法
#抵換、交換傻傻分不清
從地方角度思考空汙法修法議題
文/好過日團隊
空氣汙染防制法修正案,自提案後就引發了一陣激辯,而在6月25日於立法院完成三讀通過後,網路社群與媒體再次掀起汽機車淘汰與抵換汙染源的爭辯議題。而在六都中一直深受空汙影響的高雄市來說,要如何來思考這次的空汙法修正案呢?
大家都知道,空汙須從源頭管制來進行改善,這次修法提出 #固定汙染源與 #移動汙染源抵換的機制,引發許多的爭議,從環保署的說明來看,此抵換的機制是學習南加州的RECLIAM計畫。然而什麼是南加州的RECLIAM計畫?此計畫的背景是在1999年,其精神是一套Cap and Trade的概念,亦即 #排放權交易機制。
在此之前我們應先了解何謂 #排放權交易機制,排放權以得交易單位的取得為分類基準,可大致分為兩大類型(註1):
第一,排放上限與(核配量)交易(cap and trade, or allowances trading);
第二、排放(現況)基準與溢額交易(baseline and credit trading, project-based/ credit based trading, or offset trading)
排放上限與(核配量)交易是指:
政府針對加入排放量交易的工廠,於管制期間內設定排放總量,再依單位分配給工廠,假若有工廠汙染減量成功,使得實際排放量少於分配量(核配量),多餘的部份則可賣出給其他工廠。不過等管制期屆滿時,各工廠都負有繳回與其實際排放量或法定排放量相等的核配量之義務。
然而此交易制度最為爭議性的設計要素為排放量分配的方式,與依據何種標準計算出核配量基準;以及新加入者該如何分配等問題。
所謂「排放基準與溢額交易(baseline and credit)是指:設定一排放基準,於管制期間內,各工廠實際的排放狀況由政府進行盤查與監督,若管制期屆滿時,亦即是所謂的「溢額(credit)」賣出;經相關單位認證過後,得將此一經由計畫所得的減量單位進行交易,此則被稱為「計畫類型交易」(project-based-trading),京都議定書下的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簡稱CDM)以及共同減量(Joint Implementation,以下簡稱JI)即為此類型的排放權交易制度。
此交易制度較為關鍵的問題是:如何決定基準以及如何避免並處理「溢漏」(leakage)排放的問題。
簡單說,第一類是用分配制,第二類是先訂好基準。
至於 #排放量交易機制所謂的 #抵換(offset)指的是:受到既有的空氣汙染行政管制下的企業欲擴大其生產設備或增蓋新廠房時,勢必增加其總量的排放量,因此管制者規定其必須於既有的汙染源中進行降低排放,抑或是向其他具有此類得交易單位的企業購買,以此來抵銷新生產設備或新廠房的排放量。
回到 #南加州RECLIAM計畫,此計畫便是依據排放上限與(核配量)交易機制所規劃,最先是設定固定汙染(工廠)進行Sox與NOX的抵換方式,等固定空氣汙染源確實降低後,才開始納入移動汙染源的抵換方式。莊秉潔教授便曾質疑,台灣規範的NOx與Sox抵換制度,事實上沒有考量到有毒物質重金屬的排放標準;意即如果交換等量,工廠還多了重金屬排放,實質的汙染源會更毒,於是修法後的空汙法抵換機制現設定為1:3。
換言之,台灣的空汙修法若要符合RECLIAM的計畫精神的話,應是在固定汙染源降低的前提之下,再納入移動汙染源的抵換方式,另外不管抵換基準為何,第一步是建立完整的工廠污染排放監測與回報系統,並且是嚴謹且經認證而得,因為密切追蹤汙染源的數據,才能確實的計算出抵換的公式。
因此從高雄在地的角度,面對此次的空汙法修正案,應該思考的是汙染源抵換的政策工具,是否符合現今的高屏地區空汙的現況,我們對於工廠廢氣排放數據是否以確實掌握,監測是否已具公信力?亦即好過日團隊之前所主張的生態民主,資訊公開透明化。而降低汙染源的計畫目標設定又為何?該如何監督抵換的機制?並且信任是建立市場的基礎,抵換市場該如何產生呢?抵換的範疇設定內容是否合適等。這都是對於空汙法修正案要進一步思考的問題。
註1:施文真,《WTO、氣候變遷與能源》,台北市:元照出版,2013年,頁9-11。
參考資料:〈A Short Guide to the SCAQMD’s RECLAIM Program〉
排放量交易機制所謂的 在 高雄好過日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空汙法修法
#抵換、交換傻傻分不清
從地方角度思考空汙法修法議題
文/好過日團隊
空氣汙染防制法修正案,自提案後就引發了一陣激辯,而在6月25日於立法院完成三讀通過後,網路社群與媒體再次掀起汽機車淘汰與抵換汙染源的爭辯議題。而在六都中一直深受空汙影響的高雄市來說,要如何來思考這次的空汙法修正案呢?
大家都知道,空汙須從源頭管制來進行改善,這次修法提出 #固定汙染源與 #移動汙染源抵換的機制,引發許多的爭議,從環保署的說明來看,此抵換的機制是學習南加州的RECLIAM計畫。然而什麼是南加州的RECLIAM計畫?此計畫的背景是在1999年,其精神是一套Cap and Trade的概念,亦即 #排放權交易機制。
在此之前我們應先了解何謂 #排放權交易機制,排放權以得交易單位的取得為分類基準,可大致分為兩大類型(註1):
第一,排放上限與(核配量)交易(cap and trade, or allowances trading);
第二、排放(現況)基準與溢額交易(baseline and credit trading, project-based/ credit based trading, or offset trading)
排放上限與(核配量)交易是指:
政府針對加入排放量交易的工廠,於管制期間內設定排放總量,再依單位分配給工廠,假若有工廠汙染減量成功,使得實際排放量少於分配量(核配量),多餘的部份則可賣出給其他工廠。不過等管制期屆滿時,各工廠都負有繳回與其實際排放量或法定排放量相等的核配量之義務。
然而此交易制度最為爭議性的設計要素為排放量分配的方式,與依據何種標準計算出核配量基準;以及新加入者該如何分配等問題。
所謂「排放基準與溢額交易(baseline and credit)是指:設定一排放基準,於管制期間內,各工廠實際的排放狀況由政府進行盤查與監督,若管制期屆滿時,亦即是所謂的「溢額(credit)」賣出;經相關單位認證過後,得將此一經由計畫所得的減量單位進行交易,此則被稱為「計畫類型交易」(project-based-trading),京都議定書下的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簡稱CDM)以及共同減量(Joint Implementation,以下簡稱JI)即為此類型的排放權交易制度。
此交易制度較為關鍵的問題是:如何決定基準以及如何避免並處理「溢漏」(leakage)排放的問題。
簡單說,第一類是用分配制,第二類是先訂好基準。
至於 #排放量交易機制所謂的 #抵換(offset)指的是:受到既有的空氣汙染行政管制下的企業欲擴大其生產設備或增蓋新廠房時,勢必增加其總量的排放量,因此管制者規定其必須於既有的汙染源中進行降低排放,抑或是向其他具有此類得交易單位的企業購買,以此來抵銷新生產設備或新廠房的排放量。
回到 #南加州RECLIAM計畫,此計畫便是依據排放上限與(核配量)交易機制所規劃,最先是設定固定汙染(工廠)進行Sox與NOX的抵換方式,等固定空氣汙染源確實降低後,才開始納入移動汙染源的抵換方式。莊秉潔教授便曾質疑,台灣規範的NOx與Sox抵換制度,事實上沒有考量到有毒物質重金屬的排放標準;意即如果交換等量,工廠還多了重金屬排放,實質的汙染源會更毒,於是修法後的空汙法抵換機制現設定為1:3。
換言之,台灣的空汙修法若要符合RECLIAM的計畫精神的話,應是在固定汙染源降低的前提之下,再納入移動汙染源的抵換方式,另外不管抵換基準為何,第一步是建立完整的工廠污染排放監測與回報系統,並且是嚴謹且經認證而得,因為密切追蹤汙染源的數據,才能確實的計算出抵換的公式。
因此從高雄在地的角度,面對此次的空汙法修正案,應該思考的是汙染源抵換的政策工具,是否符合現今的高屏地區空汙的現況,我們對於工廠廢氣排放數據是否以確實掌握,監測是否已具公信力?亦即好過日團隊之前所主張的生態民主,資訊公開透明化。而降低汙染源的計畫目標設定又為何?該如何監督抵換的機制?並且信任是建立市場的基礎,抵換市場該如何產生呢?抵換的範疇設定內容是否合適等。這都是對於空汙法修正案要進一步思考的問題。
註1:施文真,《WTO、氣候變遷與能源》,台北市:元照出版,2013年,頁9-11。
參考資料:〈A Short Guide to the SCAQMD’s RECLAIM Progr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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