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4則民事大法庭裁定、20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簡析,其中,大法庭裁定及4則最高法院裁判具有學理或實務上之重要性,茲摘錄主要爭點如下:
🔸【大法庭裁定】
📌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470號裁定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及承租人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於調解、調處不成移送法院審理時,免收裁判費用;問題在於,所謂「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其範圍應如何認定?攸關移送後審理法院是否應徵收裁判費用。
本號裁定的主要議題即:當事人間之耕地租約,嗣後因承租人有同條例規定之「租約無效」情事或「租約終止」情事,出租人乃主張耕地租佃關係已不存在,請求承租人除去耕地上的地上物並騰空返還耕地,其因此所生的爭議,是否屬「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而有免收裁判費用規定的適用?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對此問題統一該院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08年度台聲大字第1525號裁定
關於第三審律師酬金性質,及撤回告訴、上訴或告時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第83條、第90條分別定有明文。
若於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撤回上訴前,被上訴人已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並代為提出答辯狀,爾後上訴人撤回第三審上訴,被上訴人雖未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於訴訟終結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惟其嗣後是否仍得聲請最高法院核定其於第三審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
針對此項問題,大法庭做出本號裁定,惟同時亦有5位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1位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可見問題之爭議性,值得重視。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95號裁定
2019年5月22日修正公布前政府採購法第59條原規定:「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第1項)廠商亦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第2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第3項)……」
若機關以廠商違反上開條文第2項規定為由,依同條第3項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廠商所支付之不當利益者,是否應以「採購契約之價款高於市價」(即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為要件?
📌109年度台抗大字第94號裁定
執行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於分配期日1日前,具狀聲明異議,表明分配表上某債權不存在,應予剔除,惟於分配期日,無人到場,執行法院未更正分配表,亦未將執行債權人之聲明異議狀通知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於此情形,聲明異議之執行債權人是否仍應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自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已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證明,否則,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
🔸【最高法院裁判】
📌意思表示之「瑕疵」,無論其法律效果為「無效」或「得撤銷」,均以意思表示「成立」為前提。本期所選最高法院裁判中,有3則係對意思表示之成立及其效果的判斷闡釋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時,倘當事人之一方並無發生買賣契約法律效果之內部主觀意思,能否僅因其有「表示意思」及「表示行為」,即認其就系爭契約要素(標的物及價金)已為意思表示,兩造就「買賣系爭房地」之表示內容一致,系爭契約因而成立生效?「效果意思」是否為意思表示成立上不可欠缺的主觀要件?
2. A廠商標得B機關招標的工程採購契約後,於簽署B機關製作的契約書時,擅自抽換契約書附件中的標單,B機關當時不察,仍於契約書上用印蓋章。事後發生履約糾紛,在B機關依法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前,雙方是否受該契約標單內容之拘束?
3.甲所創作的美術作品,遭A公司置放於該公司網站上銷售,甲乃以其不法侵害其著作財產權為由,起訴請求A公司及其負責人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A公司及乙抗辯:甲曾簽署著作財產權轉讓及授權代理銷售同意書與A公司,並未不法侵害甲的著作財產權;甲則稱,簽署系爭同意書當時,誤認所簽署者係A公司舉辦某藝術活動的電子書授權事宜,而非系爭著作財產權轉讓同意書,於此情形,簽訂同意書之兩造意思表示是否合致?同意書所示之內容是否成立?
📌民法第191條關於工作物所有人責任之規定,其解釋適用,是否以工作物在其所有人「占有、管領或控制中」肇致他人損害為必要?工作物所有人如基於承攬關係,將工作物交付於承攬人直接占有、管領或控制期間,而因該承攬人的行為,與工作物共同肇致他人損害時,是否仍應負賠償責任?
上開問題,理論與實務上均具有意義,本期所選裁判對此有詳盡闡述,值得參考。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民事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採購法終止契約解除契約 在 陳思宇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用『帳目不清』來批判燈節是抹煞全體公務同仁的努力
燈節是我接下這個職位後第一個由觀傳局主辦的活動,而自1月17日上任後,只記得我的日子每天堆在會議,公文看得天花地亂,甚至連跟局內同仁逐步認識打招呼都沒有,為了處理燈節簽約、回應媒體、確認活動細節,大家都累壞了。而這樣的時間離燈節的舉辦只有將近一個多月的時間,不要懷疑就是一個為期九天將近四五百萬人次,範圍佔地面積五萬多平方公尺的活動。但還好,所有局處同仁,團結在一起,我們辦到了,撐起了燈節。
想在這邊說清楚,承商在辦理過程中,多次開會討論規劃,但踩街遊行活動遲遲未能依原服務建議書規劃履約,三催四請甚至搞失蹤,基於活動辦理在即,時程緊迫,所以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所有過程都是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另外,在預算方面我們也直接說明了,2018臺北燈節總經費8,587萬7,000元,其中市府公務預算為5,384萬7,000元,中央及各界贊助金額則為3,203萬元,上述經費當然全部用在臺北燈節各項活動辦理,一切都是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招標程序作業。其餘則由承商執行2018臺北燈節各項活動,並沒有外界所指流向不明、帳目不清等情事。
曾經 見山是山,見水是水。
辦活動,只看到眼前的瑣碎的問題。看不到背後的價值跟意義。
曾經 見山不是山,見水不是水。
辦活動,只看到新聞稿篇數,內容正向不正向,捷運搭乘次數有無增加等等,看到的只是數字。
現在 見山終於是山,見水終於是水。
辦活動,終於看見的是,參與民眾臉上的笑容。爸爸一邊背著包包,一邊幫媽媽還有小朋友拍合照。看見奶奶蹲下來幫小朋友綁鞋帶,提著提燈的小朋友跟奶奶說他想上廁所。看見背著書包穿著制服的高中情侶在裝置藝術前相擁自拍。看見了好多好多,終於回到辦活動的本質,所有成就感來源,就是大家幸福的微笑,參與的回憶都顯珍貴,因為一起擁有過美好,一起愛上台北。
原來辦大型活動的意義,只是希望參加的大家,可以幸福。如此而已
想說的是,對我們同仁感到很抱歉,對於任何活動都用心盡力規劃執行溝通協調,受盡了委屈,希望我能更強大保護你們,而不是讓你們受到無謂語言或肢體的霸凌。辛苦了各位,我們繼續往前衝。一起為台北市創造幸福的回憶。
我,深深以觀傳團隊為榮。
針對緊急採購的部分補充如下:
2018臺北燈節緊急採購係因得標廠商未能依服務建議書所提方案執行,有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且情節重大,依契約規定辦理解除契約。又鑒於時程緊迫,故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7月5日(88)工程企字第8809771號函略以:「……非屬「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2項「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自不適用本法施行細則第58條規定。惟如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之情形,建議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
攝影:潘俊霖
#觀傳戰隊
#繼續加油一起加油
#謝謝為台北市付出的你妳您
採購法終止契約解除契約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豈有此理!「聲請破產呆帳人民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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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富造船渉嫌利用假的海軍獵雷艦採購案文件,向銀行詐貸30億元被檢調偵辦,慶富資金出現缺口還不出錢,包括美商洛馬公司與國內多家銀行都採取法律行動向慶富要錢之際,慶富造船10月初發函給總統府等單位,要求提供紓困方案,在函件內容中指明,「尋求資金挹注,若無,本公司提出破產聲請」,表明慶富造船處理海軍獵雷艦的方式,提出破產聲請也是選項之一。
欠薪2個月求政府幫
這份由慶富造船在9月30日發給總統府的要求紓困的信函裡,正本也發給行政院、國防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給高雄市政府以及第一銀行聯貸案的代表銀行,此舉讓高雄市政府相當困惑,市府人員特別打電話詢問這份信函是何用意?據指出,慶富造船因積欠員工薪資有2個月,該公司員工已向市府提出勞資協調會,該信函只是向市府說明目前公司的營運上的困境。
在慶富寫給總統府的紓困方案中,特別說明向國防部提出的「變更(協助)方案」無法順利進行,為避免影響營運將另尋他法或資金挹注,參考國內外公司營運困難紓困案例(如韓國韓進海運集團),並就國艦建軍政策之續行,國際政治環境及軍火市場之不定性,勞工保障權益保障等等,本公司初擬下列方案評估採行,後續請予協助:
●本公司已支付三期之「獵雷艦6艘」預付款返款保證金,請國防部同意發還二期,保留第一期,發還款項將用來執行上述各項履約案件專款專用。
●尋求資金挹注,若無,本公司提出破產聲請。
●由政府有條件接管本公司,原有經營團隊成員,保留現有技術人力機具設備及物料持續履行各項契約。
●其他可行方案。
而且在信函中說明請支持該公司的變更協助方案,並請層峰裁奪,也就是請總統來決定。
據指出,政府高層的態度很清楚,這是過去馬政府時代造成的爛攤子,陳慶男以慶富董事長名義二度向馬英九陳情,馬政府隨即協助慶富處理了海科館標案和獵雷艦聯貸案問題,讓他過關,如今慶富執行不下去了,不可能這時候要新政府來幫忙收拾,還照單全收讓他繼續下去,一切都要依法處理。
聲請破產呆帳人民扛
知情人士表示,這次慶富寫給總統府的信函,與今年6月10日,蔡英文總統出席在基隆舉行的海安演習,陳慶男卻藉機向總統遞交陳情書,主要是將「獵雷艦6艘」預付款返款保證金從3期改變為1期,這次是只要發還第2期,因第2期有6億6000萬的返款保證金,但合約對此預付款返款保證金的運用有詳細規範,政府要違反採購法的合約規定,恐怕不容易。
根據「獵雷艦」合約附件三的「採購契約附加條款」,在這份附加條款的第15條「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中,第1項第2點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第7點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也就是如果宣布破產,甲方可以終止或解除契約。
據指出,只要慶富聲請破產,海軍可以依此來終止或解除契約,海軍獵雷艦採購案也就等於宣告結束,接下來雙方將進入法律訴訟,全案真正的受害者將是聯貸205億元的第一銀行等九家公股銀行,已撥貸的150億元,恐成為呆帳,而由全民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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