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週四胖犬物語 l 蘋論陣線 】
大家早安!
這是我針對台中市政府交通局「路口慢看停」影片在網路上引起討論所寫的文章,感謝蘋果新聞網 刊登於今日紙本。我知道許多人都沒有花錢訂閱(跟我一樣😂),所以在這邊貼出全文給大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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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石虎陪型男局長跳舞為何變災難
台中市政府交通局日前公佈一支「路口慢看停」的政令宣導短片,影片中的音樂旋律簡單,被稱為中市府「韓系型男」的交通局長葉昭甫親自下海跳舞,口號也很容易朗朗上口,但網路罵聲不斷,眾多批評者多強調浪費公帑、缺乏質感甚至反對消費石虎(吉祥物)等。身為一個超過十年資歷的公務員,我想試著跳脫藍綠,從公務機關的制度惰性談這個議題。
首先,不合時宜的招標規定是全台灣公務員心中的痛,大家聽到採購案便眉頭一皺。政府採購法是非常複雜專業的規定,一般公務員很少能真正搞懂例如價格標或是最有利標等細節眉角,往往交由總務同仁規劃,或是比照往年前例公文照抄。整部法令是「防弊大於興利」,簡單說就是怕公務員貪污或獨厚特定廠商。今年年初在吳思瑤等立委的努力下,總算修正了部分條文,放寬了例如藝文案採購的限制等。
在這個背景之下,各政府機關的影片拍攝採購案就會面臨一個結構性難題:要求品質,預算必定跟著上升,但隨之而來的是採購程序上的麻煩。為什麼?因為採購法規定,新台幣十萬塊的以下的案子屬於小額採購,可由機關自行決定得標廠商;新台幣十萬到一百萬的標案屬於限制性招標,得以三家比價;一百萬以上的標案必須公開招標。簡單說,如果這支影片可以在十萬塊之內搞定,那對承辦同仁最方便,因為可以自行決定廠商。那假設超過十萬,只要不超過一百萬,限制性招標勉強可以接受,畢竟三家廠商也不難找(更別提有些時候其中兩家廠商只是來陪榜)。如果公開招標就麻煩了,程序時間也會跟著冗長。說到這,就不難解釋許多政府機關的影片標案,預算都壓在例如99萬7千之類的數字,原因就是不想要變成公開招標。
台中市政府交通局這支影片,從場景、演員、拍攝手法等觀察,我猜測應該是屬於十萬塊以下的小額採購(如果預算超過十萬,那這品質我也是無言了)。但影片品質真的是一分錢一分貨,十萬塊真的很難拍出有質感的影片。如果是五十萬的預算,當然會差很多,但那樣就是限制性招標了。
再者,官僚文化是全國中央及地方公務機關的通病,程度不一。在拍攝政令宣導影片時,得標廠商最常私下抱怨的就是,某某長官完全不尊重拍攝專業,還要下指導棋之類的,甚至把好的創意改得面目全非。以台中這支影片而言,很明顯有些基本的瑕疵,例如非專業演員、服裝沒有統一、拍攝光線也不盡理想等。平心而論,「路口慢看停」是中央部會交通部的政策,各地方政府事實上是點名接力拍攝,音樂是全國通用,創意不壞,包括台南、台北、新竹等,例如台北市政府就找來學姊親自跳舞。但影片拍攝的創意產出受限於官僚體系的結構缺陷,所以看得出來各地方政府的影片都是差強人意。一個給台中市政府的私心建議是,既然「韓系型男」葉局長親自下海拍攝,為何不多花一點預算,拍出有韓風美男的質感影片?要知道,花九萬九拍支沒人看甚至引起負評的影片,反而是扣分的。
最後,台灣真的對「口號文化」有股莫名的迷思跟執著。早年是「三民主義 反攻大陸 統一中國」等,學校裡也會出現一堆有押韻的口號標語教學生要洗手等等,一直到現在,連男生上個廁所都會有一些看似幽默的標語貼在牆壁上逼著我們必須每次看個十秒鐘。「路口慢看停」的口號有沒有效我不曉得,也許需要時間去驗證,但對於「口號文化」的必要性,我們真的可以再好好思考。
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
#護台胖犬
#劉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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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雲老師雲端行政法爭點整理2
📝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
🔎檢視順序🔎
⭕️依法行政原則
1.消極:法律優位(憲§171、§172、地制§30)
2.積極:法律保留(中標§5、§6、J443)
⭕️明確性原則
1.法律明確性:意義非難以理解、受規範者可預見、司法機關可審查。
2.授權明確性:
(1)具體明確受權:目的、內容、範圍
(2)概括授權:就該項法律整體所表現之關聯意義為判斷
3.行政行為明確性:具體行政行為之內容、對象均須明確。
⭕️平等原則: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1.不法之平等(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684號判決)
2.重複錯誤請求權(最高行政法院93年判字第1392號判例)
⭕️比例原則(適當、必要、衡平)
⭕️誠實信用原則(禁反言)
⭕️信賴保護原則
1.要件:基礎、表現、值得保護
2.效果:存續保護(行程§117)、財產保護(行程§120、§126)
⭕️一體注意原則
1.實務見解:稅捐稽徵應考量納稅義務人有利即不利證據。(最高行政法院 108年度判字第155號判決)
⭕️合義務裁量原則(裁量逾越、裁量濫用、不為裁量)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行程§94)
1.實務見解:廣播電視經營權換照之附款有違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245號判決)
📖考題觀摩📖
(一)某整型醫師甲於隆乳材料之「果凍矽膠」開放使用前二個月即為病患使用,經台北市政府衛生局以違反醫師法第 28 條之 4 第 2 款規定:「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二、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依「台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各項醫療衛生法規案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2 項規定,違反使用禁止使用藥物,第 1 次處罰鍰 10 萬元,停業 1 個月,第 2 次處罰鍰 20 萬元,停業 3 個月,裁處甲「罰鍰 10 萬元,並命停業 3 個月。」甲就關於停業 3 個月部分之處分不服,試問甲得如何提起救濟?理由為何?(99司法官)
📌解題關鍵📌
行政程序法第4條到第10條逐條檢驗。
(二)甲、乙、丙三人各有農地一塊,比鄰而居。甲向該管縣政府申請於其農地上設置工廠,經縣政府審核後發給設立許可。乙見甲設置工廠,亦向該管縣政府申請其農地上設置同類工廠之許可,縣政府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14 條第 2 款規定,以農地不得設置工廠為由,予以駁回。隨後,丙發現甲工廠排放之廢水污染其農地,請求縣政府依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21條第1項規定,對甲作成限期拆除並予罰鍰之處分。縣政府以人手不足為由,予以駁回。請問:乙可否主張平等原則,主張縣政府應核發其工廠設立許可?(107警特三節錄)
📌解題關鍵📌
不法之平等、重複錯誤請求權。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民國92年11月6日工程企字09200438750號函(以下稱A函),規定將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情形,認定為符合同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之「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違反廠商所繳押標金應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應予追繳。試問:政府採購法之主管機關,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得否以發布行政函釋(即上述A函)方式,補充同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之內容?(104法警)
📌解題關鍵📌
A函之定性、法律保留。
你,清楚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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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陳師孟
大約每個月尖尾會有一天「輪值」,當天「陳情中心」的同仁會先大致瞭解陳情民眾的主要訴求與監察權是否相關,再對照電腦檔案查閱是否屬舊案,若還沒有其他監委已立案處理,則會詢問值日監委是否面見陳情人當面溝通,通常尖尾是來者不拒的。
輪值當天,除了「陳情中心」收受的案件之外,「業務處」也會湊熱鬧,另外送來一堆案件給值日委員,這些都是自上次輪值以來寄給同一位委員的陳情信件,藉著這次值日,正式登記為該委員的「核批案件」,從此由值日委員指揮進一步的處理方式。所以每逢輪值,就像醫生看診的掛號,有些現場、有些預約,相當「熱鬧」。
由於監察院的主要功能就是整飭官箴、保障人權,套用經濟學的術語,這是監察院的商標「產品」,但是有產出、必先有投入,所以接受陳情正是製程前端的「投入」,也因此是監察院最重要的業務。即使目前科技發達,電子及平面媒體不時也會揭發一些「大尾」的不肖官員,做為監察權糾彈的對象,但是絕大部份的「民瘼」卻無從由媒體得知,而要靠身受其害的當事人出面陳訴檢舉,才有可能出現在監察委員的視野。所以尖尾就職一年多,歷經一打左右的輪值日,一直覺得應該把這個監察院的獨家「商業機密」,做為週記主題。以下就是這個星期四值日收到的陳情內容,五花八門的民生疾苦,無以名之,就用「芸芸眾生的 50 道陰影」吧。
先談當天親自來院陳情的 7 案,其中與司法官相關的就有 3 件,分別是:第一、法院所提供的庭詢錄音光碟,送鑑定被剪接變造,陳情人將二份鑑定報告提送,法官卻不理不睬;第二、當事人檢舉前後兩件詐欺案,地檢署卻視為同一件而違法簽結;第三、法務部矯正署審查假釋申請不公,有些實際執行率未過半,可通過、有些已達 2/3 刑期,仍遭駁回,形同「有關係就沒關係」,關說空間鉅大。這 3 件個案若在一年多前,尖尾會覺得「稀奇古怪」,現在看來則「稀鬆平常」,或許這是尖尾「成長」的証明?
另一件是警民衝突的案件,這位脾氣火爆的眷村子弟在花市與熟人口角,卻對前來處理的女警罵三字經,又不肯道歉,被以「妨害公務」上銬起訴,即將服拘役 55 天,入獄前,還來要尖尾懲處女警執法過當。尖尾看他像極了小學同班同學,都是四川口音、後來都唸空軍幼校、官校,他說:「我沒唸畢業,不然今天也和李天羽一樣,我們同一個眷村的,我還和李媽媽打過麻將。」其實就像許多尖尾那個年代的眷村子弟,大都心直口快、只是不甘示弱,不像今天的「韓流」痞態,一無可取。尖尾對他好言相勸,臨走時他笑著丟下一句:「名不虛傳、受益良多」,好在尖尾的喜形於色,沒被旁人看見。
接下來 2 件則與政府的政策釐訂與執行有關。首先是一群退休的幼教老師從南部來陳情,她們多年努力爭取任職幼教年資可以併計退休金,沒有獲得政府回應、黯然申辦退休,不料未幾這個辦法終於通過,卻因為法律「不溯既往原則」,本身無法適用,成了名符其實的「前人種樹、後人乘涼」。另一個案件也與法規變更相關,當事人在應用科技上的成就非凡,擁有眾多國際專利,由國外回台後,以專利作價 3 億抵繳公司股權,不料被國稅局以「技術入股要立即課稅」為由,不管他尚無分文入袋,就裁定追繳 7 千餘萬稅金,並且不理陳情、不准「復查」、強制執行,進而沒入財產、凍結帳戶、禁止出境、甚至要入監服刑,好在檢察官拒收。其實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 35 條之 1 的增訂,已經顯示「技術入股立即課稅」為不合理,而政府對「實物」(股權)所得也正研擬得以該實物抵繳稅金,只是如同上一例:
這也正是尖尾著力之處。
最後這件事關「國民年金保險制度」的問題,也類似以上的情形,就是政策在執行上若有困難,不能兩手一攤、硬幹到底,尤其當問題癥結在於社會弱勢族群的權益,更不能主張「犧牲少數、成全大局」,政府有責任找到一個過渡或折衷方案,使照顧弱勢不致淪為空言。國民年金保險開辦的目的,是要讓社會保險網遍及全民,使那些沒有軍保、公教保、勞保、農保的人民到了 65 歲,可以獲得老年年金等給付。現在問題出在以往不曾繳納、或有積欠保費的國民,必須在本月底前至少湊出首期還款,否則將被衛生福利部排除在外,而目前在 102 萬人欠費中。其中估計有 4 成是無力負擔每月 $932 保費,這其中又有 16 萬人在月底即將屆滿 65 歲,勢必成為第一批失去領取基本保障的「下流老人」。據陳情代表新助伯表示,不少老人街友找上地下錢莊,由他們先代繳保費,並領到每月 $500生活費,但以後政府所給付的 $3,500 年金則全數由錢莊領走。
政府對這種趁人之危、一本萬利的行徑,可以視若無睹嗎?
答案再清楚不過。
至於業務處這次送來的 12 案,如果一一細數,可能大家會看到「目睭脫窗」。只敢約略分類簡述如下:毒品販售不服判決有兩件;與土地相關的共四件,包括鄉公所於農地違法發放建照、市政府不准更正地目、縣政府違法劃定古蹟並變更道路、國有財產局違法放租土地。另有三件是民事訴訟而認裁判不公的案件:一是因為土地增值稅欠稅而致,所有家產被強制拍賣,遭低價決標,還不夠清償債務;一是外商公司任意解僱引發勞資糾紛,法院裁判前後不一;再有病患脊椎手術後幾乎癱瘓,醫事審議會卻認為醫師無過失,而法院竟也判醫師無罪。最後三件都是對政府機關的檢舉:一是中選會對犯詐欺罪的地方民代候選人,竟容許參選;二是警察局拒絕提供個案資料給申請人;三是公共工程委員會就《採購法》爭議所推派的調解委員,似偏袒一方。
親愛的讀友,你累了嗎?我也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