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見解,分享!】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09號
📍共有人所興建之房屋,在土地共有關係消滅時,是否有民法§425-1適用?
這是老爭點了,同學有沒有印象呢?
趕緊用實務見解幫大家複習一下!
👉法院怎麼說:
共有人在分管之特定部分土地上所興建之房屋,於共有關係因分割而消滅時,該房屋無繼續占用土地之權源。且因共有人間互負擔保義務,不因分割共有之土地,而與地上物另成立租賃關係,此與民法第425條之1規範意旨,係為解決同屬一人所有之土地及其上房屋由不同之人取得所有權時之房屋與土地利用關係,其目的在於房屋所有權與基地利用權一體化之體現,以保護房屋之合法既得使用權,而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之情形尚有不同。
👉詳細內容: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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