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也要轉型正義
#司法院不要再迴避威權黑手曾深入大法官會議的真相
#公開為威權服務的大法官姓名
#法德韓都有釋憲過程公開規定
我在9月30日就曾質詢促轉會,促轉會調查到的九號戒嚴時期大法官解釋,其中屢次出現「請院長詢問中央意見」等紀錄,甚至有「總裁手令」指示;鞏固萬年國會的釋字第31號,更從會議一開始就預設不必討論「應改選」。
這些證據顯示,戒嚴時期威權黑手伸入大法官會議,但目前司法院已經提供給促轉會的檔案都 #遮蔽大法官姓名。所以我當時要求促轉會繼續徹查相關檔案,且後續要公開大法官姓名。日前檔案局也已審定相關檔案為政治檔案,並要求司法院在11月前移轉相關檔案。(9月30日質詢促轉會看這裡 👉 https://reurl.cc/GrgoQZ )
#司法院仍抗拒公開相關檔案
但我發現,今天司法院來立法院列席備詢,提交給委員會的「司法機關落實轉型正義」專題報告中,雖然沒有明確拒絕移轉檔案,卻要求未來檔案局在開放應用時應注意「基於審判獨立原則之評議秘密法益衡平」,甚至宣稱相關檔案「並非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9號大法官解釋有違審判獨立原則
今天我當場詢問司法院,是否有看過促轉會的報告?「詢問中央意見」、「請黨中央派員列席」、有大法官持「總裁手令」遊說同仁,這些難道有遵循 #審判獨立原則 嗎?如果根本就並不獨立,為何又口口聲聲說要遮蔽姓名 #保護審判獨立原則評議秘密法益 呢?
司法院來列席的葉副秘書長,一開始不敢明講,不好意思批評過去的大法官前輩們,只說時空背景不同,後來脫口而出 #不好說,我追問之下才承認 #以現在標準有違審判獨立原則。
#不論移轉或應用都不得遮蔽姓名
目前司法院提供的檔案都 #遮蔽大法官姓名,稍早在 愛信任-劉世芳 的質詢下,司法院已經承諾 #檔案移轉給檔案局時不會遮掩大法官的姓名。
我進一步問,若是如此,為何司法院還要檔案局在 #未來開放時注意衡平評議秘密法益?司法院是不是仍在抗拒公開大法官姓名?
2019年7月公布 #政治檔案條例,明定機關不能為了 #隱瞞違失、 #掩飾不名譽行為 或 #拒絕或延遲應公開內容 而規避解密。司法院也沒有該條例第8條明列的限制應用法定理由。而依 #國家機密保護法,即使是總統才能核定的 #絕對機密 最多也是保密三十年。
司法院過去一直主張評議秘密的基礎是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檔卷管理要點,這都只是行政規則,對比法律位階且新訂的 #政治檔案條例,司法院若堅持讓相關檔案遮掩保密,有違 #法律優位原則、 #後法優於前法原則。
#評議秘密原則並非絕對也非永久
即使是受評議秘密原則保護的大法官會議,也是過程中絕對保密,而不是事後也絕對、永久保密。
我特別整理了法、德、韓等國家的立法例:
🇫🇷法國《憲法委員會特殊程序組織法》:
紀錄憲法委員會行止的檔案,在屆滿文化遺產法典規第21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25年後,得供自由閱覽。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
近年因應2016年的歐盟指令修法,2019年起施行新法,第35-b條明訂,檔案30年以上應移轉、60年以上包含評議過程應公開,其《處務規程》第37條則規定,10年以上即可移轉包含評議過程的檔案給檔案局。
🇰🇷韓國《憲法法院法》:
也訂有民眾閱覽複寫案件紀錄的條件。雖然憲法法院院長在出於國家安全等理由時可以敘明理由拒絕申請,但也非絕對不可公開。
#不只公開而且要擴大徵集公開
目前已經被促轉會公諸於世的九號解釋,涉及的是建立萬年國會限縮人民選舉權、放寬國民大會開會法定人數、擴大認定叛亂罪、限制軍事審判救濟權。
但威權時期的大法官解釋,還涉及《違警罰法》、《檢肅流氓條例》、言論自由、人身自由、出版自由、民代言論免責等重要人權議題,甚至所有的戒嚴時期大法官解釋,本質上都涉及人權、憲政的保障,應該要公開受到社會檢視。
所以我今天也要求促轉會、檔案局,不只這九號解釋,還要 #限期擴大徵集其他大法官解釋檔案,必要時也應該去調用檔案檢視,繼續完成大法官的轉型正義。 #促轉會也承諾一個月內提交擴大檢視的書面報告。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掩飾不名譽行為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1971年因美國新聞處爆炸案遭逮捕、刑求、判刑入獄12年的陳欽生先生,前幾天受訪時提到,畢生遺願是找到當年被捕的真相和加害者,他不想報復,只希望對方能說聲抱歉,讓他這一生不再有遺憾(https://reurl.cc/lKyxd)。
台灣歷經了長達近半個世紀的戒嚴時期,解嚴迄今也已三十年。歲月流逝,許多政治受難者帶著這樣的心願離開了我們,也仍有許多受難者懷抱這樣的心願,希望在有生之年知道自己和獄友被剝奪了青春歲月,甚至失去生命的原因。
要釐清案件真相、了解威權體制的人權侵害,甚至面對加害體系及其中的行動者,都需要政治檔案。過去政治檔案的管理和開放應用受限於既有法令,無法因應政治檔案的特殊性與社會對轉型正義的期待而有所調整,也曾引發相關爭議,因此政治檔案的特別立法有其必要。
多年前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展開研究,針對經常發生開放應用爭議的政治檔案,考察其他國家的經驗,提出我國首部《政治檔案法》草案,並於2012年由我正式提案。這部草案深化了轉型正義的討論,並推動相關制度建立。
上一屆在國民黨的杯葛下,這個法案被退回程序60次,讓政治檔案的特別立法、轉型正義的推動原地踏步了四年。直到這一屆,我們才終於有機會在國會殿堂審查這部草案,而行政院也提出《政治檔案條例》草案來併案討論。
遺憾的是,國民黨在這十年的過程中卻始終為反對而反對,漠視政治受難者求索真相的心願,將轉型正義的追尋扭曲成政治鬥爭,也忽略台灣社會了解真相、尋求和解的期待。
這項立法歷經多年的研究、倡議與推動,終於在今天三讀通過《政治檔案條例》。今天通過的法案有幾個重點:
1.強化檔案徵集:
→政府機關應於6個月內清查戒嚴時期之政治檔案
→政黨及附隨組織持有政治檔案應限期移歸國家檔案
2.簡化解密程序:
→重新檢討政治檔案解降密,保密屆滿且無法律依據者,自動解密
→不得因隱瞞違法或掩飾不名譽行為而列為機密檔案
3.加速檔案開放應用並兼顧個人隱私:
→設定不同年限開放檔案,兼顧國家安全及個人隱私
→政治受難者得加註意見,還原歷史真相
4.揭露加害體系:公開政治檔案所載之公務人員、檢舉人,彰顯正義
轉型正義是整體的社會民主工程,而政治檔案更是我們了解真相的基礎。歷經十年,政治檔案專法終於三讀通過,期許這個法案能支持真相的發掘及轉型正義的推動,帶來台灣社會相互理解與和解的契機。
掩飾不名譽行為 在 林昶佐 Freddy Lim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政治檔案條例通過,讓真相見天日!】
前天是陳文成事件紀念日。38年前,受到國際學術界重視、關心民主運動的陳文成教授被警備總部從家中帶走,隔日被發現陳屍於台灣大學研究生圖書館旁,震驚國內外。
此案真相至今仍未釐清,相關檔案至今仍然不明。而這只是國民黨獨裁統治台灣時期、迫害人民的無數懸案之一,有更多被隱藏的案件檔案仍待公開。為了讓檔案能夠儘速解密,還原真相,我們在立法院持續推動「政治檔案條例」,今天經過協商,條例已經三讀通過。我們希望經過全面性的梳理與公開,儘速把真相還給受害者、家屬與社會大眾,讓公義得以彰顯。
針對日前我查出調查局等機關竟以「文書處理手冊」就逕自將保密期限延長三十年,通過的條文已將「逾三十年且無法律依據者,應予解密」入法,停止相關機關繼續規避、拖延公開。
同時,已被列為「永久保密」的檔案應在清查後六個月內,由原核定機關及其上機關共同檢討,不得再因「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掩飾不名譽行為」、「拒絕或遲延提供應公開之政府資訊」繼續列為永久保密;而被認定應繼續列為永久保密的檔案,也必須經過上級機關同意,否則也必須解密。
至於行政院版中,經原機關認定有「影響國家安全」之虞,即使檔案已超過保密期限,仍可限制閱覽、抄錄或複製的權限至該檔案產生日起算達五十年。我認為,「國家安全」過於空泛,容易造成移轉機關主觀恣意認定,應限縮為「國防安全」,很遺憾這項修正沒有通過。但仍然期盼未來相關機關不要再以「國家安全」來濫行限制其公開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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