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安談政事|禁女性深夜工作違憲!展開修法確保勞動權益】
大法官近日宣告《勞基法》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憲,大致有三大理由。首先,勞基法之所以明定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條款,主要是保護女性勞工人身安全、維護身體健康,但是國家可採取其他安全保護措施(必要時雇主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而非一律禁止女性夜間工作。第二,維護身體健康、避免違反生理時鐘,是所有勞工的需求,不以女性為限;第三,女性勞工是否適宜夜間工作,涉及個人意願及條件等個別差異,未必適宜全由工會或勞資會議代表,代事業單位所有女性勞工決定。最終認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宣告自公布之日起失效。
本號解釋一出,立刻引發許多討論跟擔憂,我更發現原先勞基法第49條第2項(必要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第5項(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性勞工禁止夜間工作之保護)均為同法第1項之延伸,恐因本號解釋一出,有失效的疑慮。事實上,我也接獲女性勞工投訴,今天有主管直接挑明,大法官已宣告禁止女性夜間工作條款違憲,未來要懷孕的她上夜班,公司不會違法!
我認為:
1️⃣在工會尚未全面普及,台灣個別勞工仍處於弱勢的情況下,必須賦予勞工基於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有拒絕夜間工作的權利。
2️⃣雇主不能強迫或讓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性勞工,從事夜間工作。
3️⃣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時,雇主有義務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設施。
針對釋憲案衍生的後續勞工權益保障疑義,我會儘速研議提出修法 ,讓勞工(特別是妊娠或哺乳期間的女性勞工)的值班的人身安全、身體健康都能獲得保障。
#為你想更遠做更多
#蔣萬安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萬的網紅3Q陳柏惟,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呼吸防護計畫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7條之1規定,雇主應採取呼吸防護措施,並規範勞工人數達200人以上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呼吸防護計畫。在有害環境下各單位要做的事情包括:(一) 危害辨識及暴露評估。 (二) 防護具之選擇。 (三) 防護具之使用。 (四) 防護具之維護及管理。...
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設施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女生不能在深夜上班?】
▌如此如此這般這般
#華航 日前被 #桃園市政府 開罰,為什麼?
因為他們沒有經過工會同意,就讓女性員工小美在深夜上班。
這件事被桃園市政府發現,而且他們認真調查之後,發現三年違規了七次,直接最高額100萬給他催落去,並且公布負責人的姓名。
文燦誠懇認真做事,華航卻不爽了,一狀告法院,可是又被法院打臉。
究竟 #女性員工 #深夜工作,錯了嗎?
▌目前關於女性夜間工作的規定在這邊!
每個勞工都是國家心頭最軟的一塊肉,國家要幫家庭跟社會保護每位勞工。
不讓女性夜間工作就是其中一種方式,#勞基法 第49條第1項有說。但是國家也是相當聰明的,知道凡事有原則就有例外,應該要針對員工個人狀況、工作性質、行業等等去細分,所以第84條之1賦予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性質特殊之工作」,這些工作就可以由勞資雙方彼此協調女性得否於夜間工作。
但這不夠,國家真的操碎了老媽的心,又怕資方過於強勢導致其實根本沒有協商空間,所以在第49條第1項但書裡面又說,除了要工會同意外(沒有工會就要勞資雙方協議),還要「#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設施」、「#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 或 #安排女工宿舍」。
▌我們中立一點,來聽聽華航的說法
第一,勞基法第49條規定女性不得在夜間工作,違反平等權跟工作權,我知道你們小法院沒能力處理,所以我要求小法官停止訴訟,去聲請大法官解釋。
第二,祖先有交代,私法要自治,我跟你講,我已經跟我大華航的子民們講好了,我們的團體協約第30條有說:「甲方不得派遣乙方懷孕女性會員於夜間工作時段內從事工作。」
華航可能認為,學過法律的人都知道什麼叫做反面解釋,也就是說只有懷孕的女性才不能在夜間工作,小美沒有懷孕,這樣沒有違法!
第三,這跟 #性平法 根本有衝突,我是要遵守哪個啦!
▌國家為什麼不讓女生在深夜上班?
華航雖然要法院聲請釋憲,但小法官覺得自己就能跟華航講清楚,所以小法官就自己解釋給華航聽。
:「男生跟女生本來生理結構就有差,在女性工作期間,可以生育的年齡就佔了大半,在這段期間,女性的身心健康負荷本來就比男生重,並且也跟下一代的健康息息相關,這可是有優生學上的證據。」
(這裡涉及不少國際公約及我國勞動法令談到的「母性保護」等概念,主要是為了母體安全)
:「所以,為了確保人口結構的穩定,個別世代的健康,給女性勞工多一點保護也是應該的,不要安排女性做違反生理時鐘的工作,這是一種立法選擇。」
:「而且前面不是說過,這樣的限制也不是非常僵化,條件談一談、該安排的事情安排好就行了(業者可以依法跟勞工討論),這跟性平法也沒有違反,我們落實的是實質平等,到底原告你是覺得哪裡違憲?」
:「還有不要玩弄文字的多歧異性!團體協約再怎麼訂定,都不能低於勞基法的要求!」
對於這樣的看法,也有人有不同的想法,覺得這樣真的有保護到女性嗎?
持另一種看法的人認為:「如果是說生理構造,那請拿出證據;如果是說影響生理健康,那麼男性也會被影響;如果說女性要照顧小孩,那男性憑什麼不用照顧;如果說女性深夜回家不安全,那國家應該想辦法讓深夜變安全,而不是就不讓女性在夜間工作。這樣侵害了女性的工作權。」
:「你多出來的那些要求像是女性宿舍等,可能就會增加資方的成本,而讓邪惡的資本主義放棄雇用女性。」
大家覺得怎麼樣呢?
▌讀者也是法白心中最軟的一塊:)
勞基法新增的「加班換補休」並非橫空出世,但不代表它沒有問題 |邱駿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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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勞之島是怎麼煉成的?勞基法的變形工時制度 如何提升台灣競爭力|楊貴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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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遠距工作者的勞權保障|許恬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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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7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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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截圖新聞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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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設施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呼吸防護計畫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7條之1規定,雇主應採取呼吸防護措施,並規範勞工人數達200人以上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呼吸防護計畫。在有害環境下各單位要做的事情包括:(一) 危害辨識及暴露評估。 (二) 防護具之選擇。 (三) 防護具之使用。 (四) 防護具之維護及管理。 (五) 呼吸防護教育訓練。 (六) 成效評估及改善。
在上一屆立法院持續推動下,我們樂見勞動部職安署對於呼吸防護計畫的努力,近幾年積極制定相關指引、技術參考手冊等,也有許多宣傳資料在協助需要呼吸防護的相關職種中,也在網站架設專區。
這些計畫主要針對職場的危害,比如粉塵、有機溶劑等等,希望保護工作者在職場上的安全。不少專家學者反應,表示有幾個層面可以再加強:第一就是能力的培養要加強,具體包括製作教材、呼吸防護計畫訓練、訓練影片製作等。而牙醫師公會在實務面碰到的狀況,覺得牙科從業人員的部分,著力比較不夠,他們自己很希望能夠加入這個計畫,因此我建議行政單位,可以參考一下這樣的需求,是否能針對工會或行業來協助,像是市場管理面、學術研究面、宣傳的方式等等,能透過勞動部、衛生福利部等相關主管單位,繼續推動呼吸防護計劃。
相關單位回覆我,目前訂的呼吸防護具是以工業用口罩為優先,醫療防護具在CAS有另外的規定,然衛福部也有分級管理跟查驗的規定,那上面提到的狀況,會再跟衛福部進一步來做研商,另外再深一層針對醫療用的部分、或牙科部分的防護具,會再做一些精進。
我提醒相關單位,計畫宣布出去,當然大家理所當然覺得就認為,不管是工業用還是醫療用,就應該是齊備了,但目前他們實務的感覺就是還沒被照顧到,希望相關單位能留意這樣的狀況。
促進職場身心健康
第二個部分,我想關心勞工朋友的心理狀態、心理衛生,我在外交國防委員會也很重視心理輔導這部分。我留意到勞動部,目前有幾個方案,比如「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補助計畫」、「事業單位改善工作環境及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補助作業要點」及「推動中小企業臨場健康服務補助計畫」。
實務碰到的問題
我想提供給相關單位兩個方向,第一是員工的協助方案,因為對企業來說,若要在內部事業體設置心理輔導單位,常會面臨層級問題,比如說這單位若比較低階,那經理要來找他,可能會有我要跟薪水比較低的人來講我的心事,我不太敢講。那倘若層級太高,企業主可能會覺得是不是有這個開銷的必要?如果是外包,外包可能又不見得了解事業體本身的狀況,這是企業實務層面遇到的問題。
我們可以多做些什麼?
那以個人層面來看,就像上面的例子,比我高階或比我低階?我講這個不知道會不會被人考核?我可能沒辦法信任我面前這個幫我做心理輔導的人。所以這些問題,我們應進一步積極以勞動部的高度,來研究怎麼輔導企業,要求企業設立這些單位,以真正達成全民心理衛生健康的計畫。
另外,與其要讓一個單位看起來像老師,一天到晚像醫生在看病,不如每一個人都可以成為守門人,每個人都可以發現徵兆,可以願意主動傾聽、回應,並將資源介入,比如轉介去外面或在企業內輔導。希望能看到勞動部針對事業團體具體的計畫,3Q!
2020-11-25,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勞動部 許銘春部長,職安署 鄒子廉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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