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 HIV 更可怕的 TIV —— 人際受害傾向 Tendency for Interpersonal Victimhood
心理學期刊 Personality and Individual Differences,當中心理學家拉哈夫.加貝(Rahav Gabay)和同事發表研究,提出人際受害傾向(Tendency for Interpersonal Victimhood,TIV)的概念,意思指社會上有種人,持續自我感覺在人際關係中受到迫害,並將其受害人身份放大,成為其性格組成的核心部分…… 好吧騙你啦,我是為了約會時嚇唬女生,才在網上找些晦澀到會引發便秘的文章來複述。雖然連自己也不明白,幹嘛總喜歡說在早餐時讀到?恐怕連作者爸媽也不想一起床就讀這些吧!或許引證了「求生之書」(The Gift of Fear)作者所言,作案者愈心虛,其謊言就愈喜歡堆砌細節,這書我真讀過啦,堆砌細節正是第四章討論「七個事前指標」的第三個點…… 好吧,細節又太多了,對吧?話說回來,根據研究,人際受害傾向者通常具備四大特質:
道德精英主義(moral elitism)
認為自己在道德上一直純潔無瑕,甚至從小成績就名列前茅,工作上好打得,事不避難,千錯萬錯皆他人錯,並通過指責他人不道德、不公平、自私或對其誤解來控制別人,無視及打壓異議。
認同需求(need for acknowledgment)
經常複述自身所受的怨屈,渴望自己的痛苦被觀眾看見與被承認,需要施害者為其錯誤行為承擔責任並表達歉意(或依法受刑),從而企圖讓自身獲得社會同情與支持。
對他人痛苦缺乏同理心(lack of sympathy)
過於關注自身受害者的身份,以至覺得自己有權利在過百萬人表示反對其意見後,仍可全然漠視他人所受的痛苦和折磨,直接做出攻擊性和自私行徑。
反芻含怨(rumination)
自問含怨多過入油含鉛,經常反復談論自身以往含怨受屈的經歷,而不是提出可能的解決方案。TIV 者往往會認為自己是他人消極行為的受害者。可能因為世上假新聞和黑記充斥,外界才對他們產生如此強烈的誤解與不公懲罰。當這種反芻持續一段長時間後,會內在加強 TIV 者的攻擊性。即使未有肢體攻擊,仍然可能以「西面」作出表態還擊。
研究中有項實驗,參加者與電腦共同進行一個分錢遊戲,但參加者被騙對手也是人類。而當錢被分得很不均勻時,參加者被告之有一選項,就是可透過減少對手的錢,但不增加自己的錢來向對手進行報復。實驗結果顯示,人際受害傾向較嚴重者,哪怕他們明知自己無法通過此舉來獲利,但仍會更多去選擇減少對手的錢。且參加者的負面情緒愈強烈,就愈有可能進行報復性行為。
廣東話中,人稱“丁蟹”
提出異議意思 在 譚蕙芸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十分鐘的判決]
早前的47人案保釋聆訊,五日四夜馬拉松式開庭至深夜,被告體力不支暈倒庭內。
然而,今次「國安第一審」的唐英傑案,卻沒有出現這個情況。結案陳詞完結,三位法官宣佈,一星期後的今天下午3時宣判。這天開庭時間準時,並於十分鐘內,宣判程序已完成。
然而,為了這十分鐘,有人願意花6個小時,於早上9時便到來高等法院。能進入內庭的公眾票只有20張,入不到內庭,就沒法親眼看到唐英傑。
這天記者也特別多,長長的人龍在千多呎第一庭外的大堂打蛇餅。庭內26張票迅間派完,庭外也派多了40餘張直播票。百計記者關注,公眾也有約一百二十人到來,在兩個直播延伸庭收看結果。
辯方律師劉偉聰依然穿着他愛的條子西服,拿着棗紅色Fendi皮革袋子。控方的周天行專員拉着黑色金屬拖喼進入高等法院一號庭。
在犯人欄裡的唐英傑,依然穿着他那灰藍色的西裝外套,髮型乾爽,額側剷青。開庭前,七、八個辯護律師圍着犯人欄外,跟他傾談,開庭前氣氛還有點輕鬆,輕輕笑着與律師們道別。
「扑!扑!扑!」三下敲打木門的聲響,預視三位法官將會步入內庭。時間是下午3時01分。個子最小的杜麗冰,脫下她那粉紅色口罩,嬌柔細語地以英文說,她並不預備把62頁的判詞讀出來。只簡短讀出8點總結。
在犯人欄內的唐英傑,專心聽着翻譯先生,從欄外以耳機告訴他的命運。連押送唐的懲教職員,也側耳傾聽。杜麗冰再一次說出那八個字:
「光復香港Liberate Hong Kong 時代革命 Revolution of our Times這支旗,在唐案的處境中,展示出來後,有自然及合理的效應(natural and reasonable effect) ,令這些字可以產生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戴着白色口罩的唐英傑,臉容嚴肅起來。
「被告人當時明白這口號有顛覆意思,亦即是把香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裂出來。」
「被告人展示口號的行為,有意向其他人傳遞顛覆國家的意思,煽動其他人去分裂國家。」
「這口號是被告人當時正倡議的政治主張。」
「被告人在警方防線不停車,衝擊防線,是刻意向警察挑戰,而警察是代表香港法律和秩序的象徵。」
「被告人的行為是嚴重的暴力並影響公眾安全。」
「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嚴重社會危害。」
「被告人行為威嚇公眾以圖實現其政治主張。」
「故此,第一項控罪(煽動分裂國家)及第二項(恐怖活動罪)控罪罪成,第三項(危險駕駛)控罪毋須處理。」
審訊進行了十多天,這一刻氣氛肅然,平日歪着坐的唐英傑,這時挺直了腰,頻密地眨眼。
***
此時,六十多頁判決書,就在庭外向記者派發。判決書由三位法官以英語撰寫,長達六十頁,交待三位法官審決的理由。
「這是國安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第一宗案例,沒有先例,法庭需要處理一些事務。」判決書寫道,例如在高等法院不設陪審團,被告曾上訴但被駁回。
判決書然後引用了不少案例,指「煽動」可以是印刷報章或單張,並要考慮個案的處境。
判決書也指出,「恐怖活動」不需要實際造成嚴重傷害,亦不需要局限於人身受害。
判決書詳細記載唐英傑開車那天的路線和行為。當他路經警方防線,即使警方使用胡椒球槍也沒有停下來,有圍觀者拍手喝采,也有人從高處扔物,亦有其他道路使用者在現場。判決書指,唐特意過警方防線,期間車速加快,與警察距離只有短短幾米。
「被告人刻意開車針對警察防線,而且展示有口號的旗幟。」
至於專家證人的口供,判決書用22段去寫控方專家劉智鵬及警方錄影調查的發現;而辯方專家證人的口供內容,在判決書中只有9個段落提及到。辯方的研究如連登大數據調查,全港住戶電話調查,焦點小組等,於判決書完全沒有出現過。
關於口號解讀,判決書寫道,「不認為辯方專家的分析對法庭特別有幫助」。判決書引述李立峯教授的話,「李教授的研究是要證明『光時』口號不只一個意義,但沒有測試口號是否如控方專家劉智鵬所說,含有分裂國家的意義。」
法庭指出:「我們關注的不是口號有沒有多於一個意義,而是口號是否可以煽動別人顛覆國家。」
法庭如此理解:「三個專家沒有異議,在事發的2020年7月1日,中文口號有可能像劉智鵬教授說,含有『將香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裂出去』的意思。」
判決處如此述說:「辯方專家沒有反對口號可以有顛覆意義 (the Slogan is capable of bearing a secessionist meaning)」
判決書特別提到,辯方專家報告有提及梁天琦是在參加新東補選時,對港獨理念表達支持。而判決書指出,「李詠怡教授亦同意,梁天琦口號可能被某些人理解為鼓吹港獨。」
三位法官亦引述辯方專家在報告中指,「光時」口號其中一個含意可以是港獨。判決書紀錄道,「李詠怡教授被盤問時,亦同意『光復』可指恢復失去政權,『革命』可以指推翻政府。」
判決書亦指出,不論是控方還是辯方,三位專家證人均強調理解口號需要強調其「脈絡」(context).
而判決書亦指出,今次要理解口號的脈絡是,被告人在繁忙的高速公路上展示旗幟,當日港島區有大型反國安法示威,被告人在不同方向的車路來回,而且不肯在警方防線停車,而這一天也是香港回歸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周年日子,國安法剛剛生效的第一天。
故此,在這些脈絡理解下,「自然及合理」的效果是,綜合各個因素,這口號在這處境帶有「把香港從中國分裂出來的意思」,而且可以「煽動他人去顛覆」。
判詞又提到,即使被告人理解口號並不代表港獨,「又即使口號像辯護學者專家說,只是想恢復失去的事物及追求徹底改變,我們認為該口號仍是鼓吹一種政治主張。」
法庭指出,不相信被告當天只是擔任救護員或只是約了人午飯。從唐英傑與友人的電話訊息可見,唐知道當日甚麼時候「聚人」(群眾聚集),亦關注自身「安全」及警方設置路障情況,亦知悉警方舉起干犯國安法警告旗是紫色。這些對話或訊息,反映唐知道這支旗不是沒有意思的。
而唐衝向警方防線,挑戰警方權力,令附近的人留下印像。所以,法庭認為唐是有意展示一支帶有港獨意思的旗幟,而法庭認為唐知道自己行為是向其他人傳遞顛覆國家的意思。
判詞又提到,唐開車衝防線的行為,對公眾構成危險:「電單車可以是一個潛在的致命武器」。而「明目張膽於大街大巷衝過警方防線,可令守法的市民感到驚恐,覺得安全及和平的社會有可能變成無法無天。」
三位法官指,恐怖襲擊的「威嚇性」在於,「被告追求政治主張,令社區裡不支持其政治主張的人感到威嚇,令他們不敢張聲或提出反對意見。」故此,「威嚇效果」只要出現於一部分人當中,已是對公眾做成威嚇性。故此,恐怖活動罪的控罪元素被確立。
***
審決宣佈了,緊接的法律程序繼續運行。
杜官說,兩天後星期四早上進行「求情」程序,辯方八旬的外籍大狀Clive Grossman說,唐英傑有大批求情信,會早一點交給法庭。
而控方周天行專員則向法庭申請,把涉事的電單車充公。
十分鐘內,國安法第一審已判決完成。
三位法官只有一位曾經開口說話。
唐英傑還未消化自己的命運,已要脫下耳機交還給翻譯先生。辯護律師團隊走到犯人欄旁,跟唐英傑商討了一會兒。保安員不斷催促旁聽席的人離開,但仍有人不肯走。唐英傑從法院步回羈留室的那幾步路,與旁聽席擦身而過。
旁聽席傳出叫喊聲:「加油!愛你,英傑!」
英傑只有廿四歲,平日會孩子氣地用單手做心型手勢,今天只輕輕舉起了左手,微弱地揮動了幾下,沒有力氣般,他的壯碩身影,倏地就消失於法庭內。
(圖為宣判後記者於高等法院外進行直播的情況)
提出異議意思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政府莫名其妙拿走了你的錢,十年後就變成他的,你沒有權利要回去。
這就是財政部的修法,財長蘇建榮你修這種惡法,搶奪民產你好意思待在這個位子,領人民的納稅錢嗎!『民脂民膏,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想偷偷摸摸將法修惡,人民的👁️眼睛都在看著你。
#稅捐稽徵法 #財政部 #蘇建榮
蔡易餘 家己人 委員所說的:「機關陷於錯誤這件事情,通常人民比較難發現,因為人民會信任機關的核課。」更不用提當人民發現繳納的稅款有誤想提出異議時,必須先走行政救濟,而這些程序也需花費一定的時間,若到最後行政法院判決問題是出在公家機關,但卻已超過法定的10年時限時,這筆帳該找誰算呢?還是要人民摸摸鼻子自認倒霉只因太晚發現?更不用說在行政法院的判決中人民的敗訴率高達90%以上,而其中有多少的案例只是政府不願承認錯誤,我們就不得而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