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泥新城礦區展延20年 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確定:
經濟部核准亞泥新城礦區礦權展延20年,居民不服興訟,一審法院認定未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諮商同意參與程序,撤銷礦權展延處分,亞泥提上訴,二審今天駁回上訴而確定。
亞泥公司花蓮新城山礦場的礦權,原本到民國106年11月22日到期,亞泥於105年間向經濟部申請展延,經濟部於106年3月間核發亞泥20年的礦權展延(限),礦區面積399公頃49公畝46平方公尺,礦業權有效期限至126年11月22日止。
環團及礦場周遭居民認為,經濟部未顧及居民權益就逕自展延,向行政院提起訴願遭駁回,隨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亞泥已展延的礦權。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經濟部在核准礦權展延時,亞泥並未踐行原基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的諮商同意參與程序,顯然違反原基法第21條第1項的規定,經濟部也未依職權要求亞泥補正,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有瑕疵,應予撤銷。
亞泥不服提起上訴,由二審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涉及相關考點
1、經濟部之核准展延亞洲水泥公司區礦權,其法律性質為授益性之行政處分,而附近居民得提起行政爭訟,乃居於第三人地位之利害關係人而受到不利影響其權益,係「第三人效力之行政處分」。
2、經濟部核准展延之行政處分,欠缺原住民之參與,係行政處分之程序上瑕疵,得事後補行法律規定之行為,而加以「補正」,如該處分經濟部未加以補正,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撤銷該行政處分。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去年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已確立同性婚姻是受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然而,中央選舉委員會日前初審通過反對同性婚姻公投提案,引發強烈抗議與高度質疑。面對如此重大的人權保障議題,中選會為何不聲請釋憲? 2.中選會初審通過的公投提案之一為:「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這是屬於...
提審法利害關係人 在 3Q 陳柏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隱身在合法機上盒的盜版問題 公聽會 】
東京奧運期間,台灣運動員的亮麗表現,燃起賽事熱潮,也引發對於影音機上盒與侵權影音內容疑慮的熱議。
繼上個月我曾和 莊瑞雄委員、 蔡易餘 家己人委員共同召開「內容有價,支持合法收視平台」記者會後,今天我們召開公聽會,邀請影視和頻道業者、民間團體、學者專家,從不同角度和觀點出發,共商產業現況和面臨的困境,並探討行政部門相關的配套措施和對策,集思廣益交流解決問題之道。
自就任立法委員以來,我曾就文化影視內容舉辦過幾次記者會,我認為主要應從兩個方向著手,第一,是合法跟非法的討論;第二,希望替業者爭取到相對公平的管道。
舉例在 OTT 這領域,很多節目在台灣未經審查就播送,像是中國兒童節目、戲劇大量參雜中國用語,進而影響到台灣社會。此外,依現行法規定,台灣與中國每年合法可上映的電影作品配額就是十支,基於合法前提下,兩國在電影院或電影平台可看到的電影就是這麼多,這也是雙方皆位在一個對等公平立場,藉此保護我國的影視業者及作品所產生的結果。但是,現在中國透過電視、網路傳遞影視內容,並灌輸中國政府欲讓台灣人知道的各種訊息,雙方已出現不對等的情況。也因為中國毫無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概念,因此要如何讓台灣中國影視節目,回歸到對等談判的立場,是很重要的課題。
除此之外,台灣從二、三十年前的盜版王國逐漸進步,近年民眾對合法管道收視意識逐漸抬頭,現在的問題在於,使用機上盒的民眾不知道他們使用非法的內容,使用合法設備收視非法內容,我們應該要探討哪個單位應負起審查的責任。
因此,透過本次公聽會進行法制面、實務面的討論,希望讓影視業者與作品能保障權益並能互利,並將機上盒亂象納入法制面處理,進而維護台灣本土影視產業發展的環境。
很高興聽到與會的行政部門,包括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法務部等單位,已意識到非法機上盒的危害,並透過跨部會的溝通協調,舉辦研討會、座談會等交流形式,增進和民間利害關係人的合作,盼精進作為,我與立法院的同仁會持續關心,協助台灣的影視工作者在優質環境下繼續產出優秀的作品!
感謝以下出席的各界人士與團體:
元智大學資訊傳播學系 葉志良助理教授、文化大學新聞學系 莊伯仲教授。
中華網路頻道事業協會、中華民國電視學會、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台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
三立電視、愛爾達電視、公共電視、中視、龍華電視、滾動力公司、采昌國際多媒體、靖天傳播、博斯數位、亞洲衛星電視。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法務部。
提審法利害關係人 在 黃子哲政治職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揭露ACIP與高端的緊密連結】
日前「衛福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預防接種組」(ACIP)召集人李秉穎醫師驚爆「很多ACIP委員都參加或主持了高端、國光、聯亞等疫苗臨床試驗」。後續除了我從媒體報導中發現有林奏延與李文生醫師是高端臨床實驗的計畫主持人外,無論是李秉穎、衛福部或指揮中心都不願意再進一步揭露還有哪些委員也是。經過調查,並取得衛福部這份ACIP委員擔任與疫苗有關機構的職務,以及承接藥商委託的研究計畫等資料,正式揭開潘多拉的盒子。
事實上,依「傳染病防治法」第27條的規定,ACIP成員本來就應揭露以下之資訊:
一、本人接受非政府補助之研究計畫及金額。
二、本人所屬團體接受非政府補助之疫苗相關研究計畫及金額。
三、所擔任與疫苗相關之事業機構或財團法人董、監事或顧問職務。
但業管的衛福部或疾管署對此不僅從未主動揭露,即便是外界詢問也東躲西閃的,完全無視於法律的明文規定,反而讓人感到欲蓋彌彰。而端詳這份資料,也確實存在許多問題與疑點:
一、17位委員中有4位接了高端的研究計畫,1位擔任聯亞獨立監督委員會主委。換言之,有將近三分之一的委員與高端及聯亞有所連結,其中又以高端最為關係匪淺。
二、 包括藥商、醫院、以及學術機構等總計有11個計畫補助單位,委託給17位ACIP委員共計28個計畫案,總金額達41,496,261元。而其中高端就有7個案子,占全部的1/4;其總金額也高達19,227,115元,占所有金額的46%,而這都是單一廠商中最高者。換言之,高端似乎偏好找ACIP委員當計畫主持人,對握有國家疫苗採購及接種規畫之決策權的這群人,特別努力打點與經營。
三、高端共有7件研究計畫給4位ACIP委員當主持人,金額總計約1千9百多萬元,其中屬COVID-19疫苗之研究計畫共有4件,由李文生、林奏延、邱政洵醫師3人承接,金額總計1千4百多萬。嚴格來說,這些委員既然接受高端補助,而且高端自己也生產COVID-19疫苗,因此在ACIP會議上處理有關COVID-19疫苗議題時,都屬於利害關係人,理應迴避。但實際狀況並非如此,例如前述3位委員都參加在7月11日ACIP會議,聽起另一家 COVID-19 疫苗廠商賽諾菲的臨床試驗進度報告。而這似也形同廠商機密被迫洩露,甚至違反同行競業的商業規則。
四、林奏延一個人就接了二件COVID-19疫苗之研究計畫,總計高達1250多萬,勇奪ACIP委員之冠。詭異的是,去年11月林奏延就已經鼓吹政府應優先拿出50億元以上,對本土疫苗廠開發的疫苗預先採購。加上林奏延過去是衛福部長的身分,且一路公開力挺高端,宛如拿錢辦事的門神。
五、日前我揭露李文生與林奏延既是高端計畫主持人,又是ACIP委員,恐有利益衝突之嫌。當時陳時中部長舉例說,如果ACIP討論到國產疫苗議題,林奏延就一定得迴避。而 7月25日的ACIP會議決定將高端疫苗放入公費施打計畫內,被點名有接高端案子的李文生請假,而林奏延也對此案迴避不參與討論。但另一位擔任高端COVID-19疫苗第二期臨床實驗計畫主持人的邱政洵並未迴避,明顯有利益衝突,也打臉陳時中,這種選擇性的迴避機制,詭異難解。
六、 7月25日的ACIP會議的第三個討論案,竟是研議ACIP委員利益衝突迴避原則,顯見該委員會從未有相關規範與作為。根據美國CDC對ACIP的要求,在擔任委員期間的任何潛在利益衝突,或者擔任與ACIP工作有關的機構職務以及商業利益等,都被要求應充分揭露,還要向美國政府倫理局(OGE)提交OGE450表格,申報財產狀況。反觀台灣的ACIP連該揭露的資訊都躲躲藏藏,還遑論利益衝突的規範。事實上,我國的「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委員於任職期間應謹守利益迴避原則,即便是兼任委員也並準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似也可以參照,總比現在亂無章法來的強。
疫苗打在人民的身上,其採購的預算也是花人民的納稅錢。但疫苗的審查、採購、以及施打政策等的過程卻像是個黑箱,連基本的會議紀錄,政府都要遮遮掩掩,迄今外界都還看不到完整的高端以及聯亞在EUA審查會上的會議記錄。而ACIP的會議紀錄,雖然有公開在疾管署的網站上,但極其簡略,連委員的發言、討論、以及表決等過程的紀錄,通通付之闕如,根本是便宜行事。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27條的規定,ACIP相關會議應「錄音」,並公開其會議「詳細紀錄」。現在這種不完整的會議紀錄,明顯違法。呼籲陳時中部長,應該依法將完整且詳細的ACIP會議紀錄公開,供外界了解與檢視。
食藥署在8月15日召開聯亞新冠疫苗緊急使用授權(EUA)審查會議,22位專家中有17人不同意,聯亞的疫苗未能過關。反觀高端的疫苗在7月18日召開專家審查會議,即便不少委員對其在Delta、Beta變異株的保護力仍有疑慮,但仍在21位出席專家中,只有1位不同意下,順利取得EUA。同款國產疫苗,一個像是金孫,另一個卻宛如棄嬰。不知是否如同ACIP一樣,高端也在EUA審查委員上,下的功夫與資源較多,而因此讓它完勝聯亞,順利攀上事業高端?
從ACIP、食藥署專家會議、EUA審查會議、相關疫苗協會、疫苗廠商的計畫主持人等……,竟可以發現其成員有高度的重疊性,其中的利益衝突也缺乏配套的規範,形成陽光照不到的陰暗角落。政府應公開化、完整化、可識別化、以及脈絡化會議紀錄,並建立制度性的避免利益衝突之法規,才能取信於民,這種作法與態度,比較健康,國人也才能跟著一起健康。
#黃子哲 #國民黨 #文傳會
提審法利害關係人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1.去年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已確立同性婚姻是受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然而,中央選舉委員會日前初審通過反對同性婚姻公投提案,引發強烈抗議與高度質疑。面對如此重大的人權保障議題,中選會為何不聲請釋憲?
2.中選會初審通過的公投提案之一為:「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這是屬於何種類型的公投?該當《公投法》第2項有關「立法原則之創制」嗎?
3.針對中選會初審通過反對同性婚姻提案之行政處分,利害關係人可否提起行政爭訟?
提審法利害關係人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十二年國教上路,國中會考當天,不論氣溫多高都不開冷氣?立法委員林佳龍今(7)天在教育文化委員會質詢教育部次長陳益興,林佳龍表示,去年國中基測及高中指考時,各考場均開冷氣,但明年的國中會考,教育部卻以近5年全台5月月均溫不到28度為由,拒絕再開冷氣;林佳龍痛批,去年台北每日最高氣溫超過28度的天數有22天、台中有28天、高雄更高達29天,不准考場開冷氣根本是把考生當次等公民看待,漠視考生權益,將引起軒然大波!
林佳龍質疑,不論國中或高中考生,去年大多數人都選擇冷氣考場,以去年為例,國中共計有22萬餘名考生應考,僅有不到3%的考生選擇不吹冷氣;而高中考大學的指考每年也只有少數因體質關係或擔心感冒的考生,各考區才安排讓這些考生在常溫下應試。
林佳龍詢問陳益興,為什麼十二年國教上路後,會決定明年5月的國中會考全國考場不得開冷氣?陳益興回達,這將可以省下4000 多萬預算。
林佳龍指出,陳益興以「5月月均溫未到達28度」為由,明年的國中會考決定不開冷氣,並不能說服他;林佳龍表示,氣象局是把白天跟夜晚的溫度一起平均,但依照氣象局的統計,去年台北每日最高氣溫超過28度的天數有22天、台中有28天、高雄更高達29天,在台中,去年5月平均溫度雖僅有26.9度,未超過28度,但在5月15日最高溫高達33.8 ,去年台北在5月1日的氣溫更高達35.9,前年5月22日,台中的最高溫也高到34.2度,不可能有人有能力保證,明年五月下旬舉行的國中會考溫度不會高於28度。陳益興現場則答覆,將審慎評估,但並未承諾是否開放冷氣。
針對院版「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草案」,林佳龍表示,「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草案」第四條規定,學校勸募所得應專款轉用,學校勸募所得金錢只能用於補助經濟弱勢學生之學費、雜費、代收代辦費、餐費或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不得移作它用,此法條規定過於嚴格,欠缺彈性。當學校遇到三餐無法溫飽的清寒學生,開學期間往往會打包學校營養午餐讓學生作為晚餐,但寒假期間則無餐可用,校方則改為捐助寒署假期間餐費及禦寒衣物給清寒學生,但如依照院版草案規定,則無法繼續幫助,因為寒署假期間餐費及禦寒衣物的費用不屬於「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林佳龍亦提出修正動議,將可動用於勸募資金範圍增加「及其他扶助經濟弱勢學生之必要支出」,讓此法保障弱勢學生的範疇更為完整。
另外,林佳龍也指出,依照行政院版「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草案」第十二條規定「學校勸募行為不得向因職務或業務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監督之人強行為之」,此法令也沒有規範利害關係人的捐贈應該受限制,比方說與學校做生意的廠商,他也會在協商時提出修正動議,也希望教育部能主動提出修正案,讓此法更為完善。
提審法利害關係人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立法委員林佳龍今(25)日在司法委員會質詢檢察總長黃世銘,林佳龍指出,黃世銘自稱因為主張不起訴拉法葉案,從北檢檢察長位子「黯然下台」、「殊屬遺憾」;但在黃世銘出任檢察總長後,卻為了拉法葉案是否上訴,大陣仗召集高檢及北檢的檢察長,做出「會後裁定」、「以不上訴為宜」的結論,根本就是換了位子就換腦袋。而對黃世銘坦承兩次越級向馬總統報告,事後卻才知會江院長一次,林佳龍也質疑,黃世銘此舉已逾越憲政分際,檢察總長直接向總統密告是違憲的行為!
林佳龍表示,根據黃世銘總長在99年3月被提名時送到立院的自傳,黃世銘當年自北檢檢察長去職是因為「處理部分案件不合上位者意思」,所以「黯然下台」、「殊屬遺憾」。黃世銘也在答覆立委質詢時,承認這就是指他與前檢察總長盧仁發對是否起訴拉法葉案的爭執。然而,根據99年11月7日特偵組發的新聞稿,黃世銘當上檢察總長後,針對拉法葉案一審判決是否上訴,用了四天半加半天的時間,召集高檢及北檢的檢察長與特偵組主任,最後做出「會後裁定」、「以不上訴為宜」的結論。林佳龍批評,黃世銘根本就是換了位子就換腦袋,當上檢察總長後做的就是自己在北檢檢察長任內批判的行為!
另外,面對林佳龍的質疑,黃世銘當場坦承曾在8/31以及9/1兩次到官邸向總統馬英九密報,卻在事後才想起應該向行政院長江宜樺報告,而且只報告一次。林佳龍說,黃世銘此舉已經逾越憲政分際,檢察總長跳過行政院長向總統密告,根本就是違憲的行為。林佳龍也要求,面對高度敏感的憲政性問題,黃世銘應審慎思考自己的角色。
林佳龍指出,黃世銘現場答詢時堅稱他當初為拉法葉案召集高檢及北檢檢察長的行為不是關說,也沒有所謂的施壓,同時黃世銘也認為當年盧仁發總長的行為不算關說;但對陳守煌檢察長僅向林秀濤檢察官表示「該上訴就上訴,不該上訴就不上訴」的行為,黃世銘卻認為是關說、且是所謂「司法重大風紀案件」,這明顯是兩套標準,他希望社會能認清矛盾之所在。
林佳龍也引用台灣智庫九月民調質疑黃世銘,有六成民眾認為他已不適任,超過五成主張廢除特偵組;面對所謂關說案在政治、社會層面引起的風暴,難道他都沒有責任嗎?林佳龍強調,黃世銘現在已經是利害關係人,對後續案情發展,社會以及底下的檢察官都緊盯著他的態度,另外北檢近日也已受理近20件控告他的案件。未來如果北檢傳喚,甚至起訴檢察總長,對國家來說難道是好事嗎?林佳龍呼籲,黃世銘在全案釐清前,應該先自行請假、請調、甚至停職接受調查,不該以利害關係人的身份繼續待在總長位子上,也避免司法體系的內鬥與混亂,進一步影響全國民眾對司法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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