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我們先前有針對美髮業以及生輔員撰寫了貼文,終於要來寫大家敲碗很久的餐飲業了(歡呼)。由於如果要對於餐飲業在實務上遇到的勞動問題來討論的話,哪怕是開個三小時的講座都可以,但為了縮短篇幅並讓大家更能聚焦於自身的疑惑,我們整理了前陣子在IG限動收到的回覆,有興趣的趕快看下去吧~
🍜工作強度高,但薪資沒比較高
其實每個工作都有自己面臨到的工作壓力或辛勞之處,但不得不說,餐飲業的確是其中「CP值」較低的行業,因為大多需要在很早的時間出勤或很晚的時間下班,週末或連假期間最為繁忙,但整體來說薪資卻沒有比較高。我們到勞動部建置的「職類別薪資調查動態查詢系統」中來檢視108年度餐飲業受僱員工的總薪資、經常薪資與非經常薪資等指標(最新只能查找到108年度的資訊),可以看到如果是餐飲業的基層服務員(外場)或廚房幫工(內場)等職務,以月為單位的平均總薪資也不會超過24K,這也難怪不少人在找新工作時,比起從事餐飲業更傾向於從事自由程度較高的外送工作了。
🍜休假不固定且沒有正常七休一?
週末與連假絕對是餐飲業者最繁忙的時候。在105年底一例一休剛修法上路時,有些餐飲業者就貼出公告表示「因應一例一休,週六日及連假加收OO%費用」,但事實上,勞基法並無規定週六或週日必定為「例假」或「休息日」,而是要求事業單位應匡列出七天的週期,並在週期內排定至少一例一休,如果真的沒辦法給這麼多休假,則應另外計算休息日加班費。
此外,餐飲業也是適用「四週變形工時」的行業別,與之前介紹過的美髮業類似,只要經過勞資會議同意後,甚至可以不受七休一的限制而讓員工連續工作超過六天,但這也只是增加了更多排班的彈性而已,不代表餐飲業的休假天數較少或工時較長。至於國定假日的部分,只要出勤時有發給加倍工資或協商調移休假,仍然可讓餐飲業的員工與其他行業有一樣的權利。
🍜有客人快來加班,沒客人就砍班?
有些餐飲業會有顯著的淡旺季,如果是可預期的話那雇主還可以在排班時事先考慮與規劃,但有時候總是會遇到不可預期的意外,例如颱風天、下大雨或甚至店門口施工,都會讓生意受到不小的影響,然而,店家可以因此就無預警地砍員工的班嗎?假如勞資雙方已經有事前約定好應出勤的班別,則到了約定出勤日那天雇主卻因不可歸責於勞方的原因而要求別來上班或提早下班,其實勞方是可以依照民法第487條規定主張雇主「受領勞務遲延」,進而要求給付原本排班時段的工資的。
除了單純的砍班外,有時候也會聽到有人表示店家對於月薪制正職員工是採用「欠工時」或「負時數」的方式處理,也就是在生意不好時,要求員工先用自己的假期(例休、國假調移或特休),如果假別用完後,接著再要求先記錄積欠店家的工作時數,以後再慢慢加班補還。我們過去在部落格中就有寫過一篇有關「負時數」的解析文章,結論就是跟上述的砍班一樣,雇主是不能用此方式來規避掉責任而將經營風險轉嫁到勞工身上的。
🍜工作與休息時間不固定
除了上述提到的砍班問題,餐飲業應該也很常遇到工作時間與休息時段不固定的情況。例如遇到繁忙的時候被要求提早上班,或是客人因為訂位遲到、聊天聊到打烊了都還賴著不走導致員工需要加班處理等,都是導致工時不定的原因。先不論是哪種原因所導致,對於勞方來說,只要總共的工作時間超過約定的「正常工時」(原則上是8小時)後,雇主就應依法給付加班費或協議補休,另外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工作開始、終止之時間以及休息時段,都是勞資雙方應在勞動契約中約定的事項,就算沒有特別書面約定,最好也應在排班表中寫清楚應上下班的時段,當有超過該時間時,雙方便能夠清楚地知道是否應計為加班時數。對於資方來說,如果想避免支付加班費的話,可能就得有技巧性地錯開不同員工的班別,或考慮打烊後叫員工先走自己留下來洗地了(誤)。
至於休息時間的部分,依照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只要繼續工作四小時就至少應有三十分鐘的休息時間,不過如果工作具有連續性或緊急性的性質,雇主就可以在工作時間內另外調配休息時間。但我們是認為這項但書規定在實務上大多會被濫用,如果資方所經營的事業是可以預期哪些時段較為繁忙的話,應能事先安排人力讓員工能獲得充足的休息時間,避免長時間連續工作而提高了發生職災的風險。
最後再來說明一下餐飲業常見的「兩頭班」情況,也就是店家要求員工只要在早上與晚間的時段出勤即可,中間會有一大段時間屬於「空班」(休息),舉例來說,某店要求員工早上9時30分至13時30分出勤(4小時)、17時30分至21時30分(4小時),空班休息時間為13時30分至17時30分,這樣的排班是否合法呢?
事實上,一般的休息時間指的是「勞工得自雇主指揮、監督狀態下脫離,並得自由利用之時間 」,因此如果員工在上述的空班時段不需要顧店,甚至可以自由外出、回家等,那該時段就不算是工時,自然不會有超時工作或須給加班費的情形了。不過由於這類班別還是會讓勞工實質上減少了一天可自由運用的時間(畢竟下午休息也沒辦法做什麼),因此勞資雙方最好事前能溝通清楚上班時段,避免產生爭議。
其實餐飲業還有非常多可分享的小主題,以後有機會的話再來針對某個細節進一步分享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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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早上班 加班費計算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嗨嗨大家,連假後的第一天先送上熱騰騰的新文章!大家應該多少都有出差的經驗吧?像我們從事顧問服務工作,很常需要東奔西跑處理各項客戶的需求,很多時候交通的時間都多過於實際服務的時間了(苦笑)。對於受僱的員工來說更是如此,為了配合公司被指派到原本工作地點以外的地方出差、參加教育訓練或開會時,更是得提早出門且更晚到家。那麼,這段交通時間到底算不算工作時間,資方是否需要給加班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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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剛好對出差有一些疑慮,那麼在這篇文章中會提到:
① 關於工作時間的定義
② 出差到指定工作地點的交通時間,算不算工作時間?
③ 實際證明工作時間有延長,資方仍應給付加班費
④ 往來各營業場所間之交通時間,仍應計算為工時
⑤ 出差後在外地住宿,算不算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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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文章傳送門:https://twworkforce.com/2020/09/30/transportation-time/
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去瞧瞧~喜歡這篇貼文別忘了點讚收藏,並分享給你所有的親朋好友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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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日勞動法小知識】
Q1.選舉日誰可以放假?
A1.有投票權的勞工,選舉日為應放假之日,不管你是排班還是責任制都一樣。
(未成年人等無投票權者就平常心上班吧。沒錯,無投票權者無假日,幫QQ。)
Q2.放假的效果如何?我不去上班老闆可以不發薪水嗎?
A2.本來要上班的,不用上班,薪水照給;本來就排放假的,不「另外」給假給薪。換句話說,不管那天本來是要上班還是不用上班,都不會因為那天沒有上班而被扣薪。
Q3.選舉日什麼時候可以放假?如果我晚上才上班,還算是應放假之日嗎?
A3.放假是從午前0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反正投票日整天放假就對了啦,沒有只放投票時間的啦。
Q4.老闆說,選舉日的放假和其他工作日對調了,所以我這天還是要上班,而且還沒有加班費,這樣對嗎?
A4.選舉日之放假,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放假就是要讓你去投票,換一天放假還投個屁。如果真的還是要上班,雇主應發給該工作時間之加班費,且不得妨礙其投票(當然也要考量交通時間囉)。
至於加班費怎麼算,要看選舉日那天的性質是工作日、休息日或例假日,依其性質計算。另外,時薪制和月薪制勞工計算方式也有些不同。因為實在太たま複雜了,鍵盤小律師投降。大家可以自己參考勞動部的簡單扼要說明:https://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42924/,或者其他前輩們的分享。
Q5.如果勞工投票日放假但沒去投票,算不算曠職呢?
A5.當然不算。
Q6.我已經答應老闆說那天要上班了,那我可以直接不去上班嗎?
A6.如果老闆事前經徵得勞工同意於選舉日工作,因為已經同意了,在投票日就有依約出勤工作的義務。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去上班,還是曠職喔QQ。
建議處理方式:
1.和老闆協商個時間讓你能去投票,晚點上班提早下班午休延長blabla都可以。
2.記得要把加班費拿好拿滿。
參考資料;
勞動部108年3月4日勞動條2字第1080130118號書函。
勞委會101年4月6日勞動2字第1010130712號函。
勞委會改制成勞動部,但原本的函釋還是有效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