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起訴就是有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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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是個詐騙滿地開花的地方(應該不會被說辱台吧^_^),也因為這樣,時時警惕防範詐騙好像已經變成我們生活中的必要事項,也常看到被詐騙的人受到二次傷害,也就是,被覺得笨死活該🥲
詐騙很多也就代表被詐騙集團利用的人很多,比如說車手,實際上就真的遇過被脅迫去幫當車手(不去領錢就揍你),或是銀行帳戶被騙去給詐騙集團使用最後被凍結被起訴的情況。
今天要說的故事就是這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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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開始🔻
在這個網路時代,每個人都擁有好幾個帳戶跟相對應的密碼,很容易搞混配對然後就被鎖起來(超煩),因為這種狀況,就有很多人會用小本本來記下密碼方便「自己」使用。
不過這樣做的風險就是,當你小本本遺失的時候⋯^_^
判決中的被告就是這樣,有一天他不小心遺失了他的小本本跟提款卡,然後就被不肖人士撿到,不肖人士就快樂地用這個帳戶去詐騙別人再馬上把錢領走,然後被告就變成了被告,覺得冤🥲
檢察官認為,被告明明就知道帳戶給別人用可能會被用來詐騙,但卻不在乎無所謂給別人使用。
被告反駁說,我沒有要給別人用我是遺失了!我不夠小心沒錯,但扣上幫助詐騙就太過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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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這樣說🔻
一般依照經驗法則來說,在詐騙案件中常認為,詐騙集團對於詐騙使用的帳戶要確保一定的掌控力,不然很容易做白工。
而大部分謹慎的人也都會把提款卡跟密碼分開保管避免被盜用,因此法院常不接受「同時遺失」這種辯解。
但是經驗法則畢竟不是證據,是一種「一般情況是如此」的補充,在少數的情況會造成冤獄而違反嚴格證明原則。因此,經驗法則的使用應該要「幾乎所有人都是如此」才能當證據與證據間的黏著劑或是排除被告的辯解。
簡單來說就是,雖然你覺得同時遺失提款卡跟密碼這辯解很瞎,但他有提出其他證據來證明來支持他是不小心,前面那些經驗法則並不足以否定被告的辯解❌
既然那些辯解是有可能的,根據無罪推定原則,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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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罪推定原則 ❚
被告被追訴的犯罪,在法律上被證明有罪前,「應」推定其無罪。
被告須在訴訟程序中,被證明到讓法院確信心證,法院才能作出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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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身為旁觀者不會真的知道他到底是瞎還是粗心還是壞壞,但在現實生活中真的有遇到過類似的事,比如說,把自己的雙證件給朋友用,以為朋友不會害他😨😨😨結果就是,你以為?什麼時候輪到我以為?GG啦!
好傻好天真的人到處有,不要因為笨就處罰他啊~
看到無罪推定被這樣寫出來,真的,倍感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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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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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款卡被盜用 在 蔣根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好友,早安!
詐騙集團日益猖獗,手法不斷推層出新,上週(14日)新莊警分局才與國泰人壽合作,公開舉辦「反詐騙宣導講座」,邀請林子翔偵查隊長主講,透過講座課程,向民眾宣導詐騙集團最新、最常用的手法,根煌也請好友們參考,提高警覺喔:
1. 冒充銀行電話通知信用卡被盜用。
2. 佯稱網路購物誤設分期,請民眾至ATM操作轉帳。
3. 以假網站,竊取民眾網路銀行帳號密碼。
4. 假冒中華電信語音催繳帳款方式騙財。
5. 藉電子支付綁定漏洞,轉出民眾帳戶餘款。
6. 通知中大獎,要求需先付稅金才能領取。
7. 盜用親友帳號傳訊給您,誆稱急需用錢。
8. 謊稱親人遭綁架,要求贖金。
9. 假造徵才廣告,要求先匯款、繳交證件、金融卡、存摺。
10. 假貸款真詐騙,索取借款人證件、存摺,提款卡。
11. 假冒警察、法院,要求領出存款交付監管帳戶。
12. 吹捧可保證獲利,誘騙加入投資會員。
13. 騙取LINE或社群網站的四位數簡訊認證碼,盜用帳號。
14. 「愛情詐騙」用甜言蜜語、噓寒問暖,博得憐憫,才要求匯款。
萬一您或親友遇到上面這些情況,請立即去電☎「110」報案或「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查詢,切勿依照來電者指示行事,以免陷入詐騙陷阱!根煌也懇請您多多幫忙宣傳出去,讓更多親友得悉上述常見的詐騙手法,誠心謝謝您!
提款卡被盜用 在 三立新聞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大家要小心啊!!別再被詐騙集團受騙了(#住海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