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裁判精選】
本期由李建良老師精選行政法院裁判5則,依次整理事實概要,節錄法律見解,提要說明簡析,並附加案名與標題,俾於引用;並就本次所選裁判進行綜合論述,付之文末,以助思考。
行政法院裁判向有一定制式與語句,行文未盡通順,理解不易,特予適度改寫,分段呈現,以利閱讀。讀者宜先掌握事實、針對爭點自行思考,再細閱裁判見解,而後對照簡析綜論,交互參詳,印證所思。
📌行政訴訟權能與「當事人程序選擇權理論」?(籌設醫院水土保持案)
【主要爭點】
一、財團法人醫院之籌設人得否就廢止醫院用地水土保持計畫及施工許可證之處分(廢止處分)提起撤銷訴訟?
二、非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得否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
三、行政處分之廢止是否需有法律依據?
四、審核監督辦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與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1款之關係?
五、行政程序法第124條「除斥期間」之如何適用與是否適用?
📌行政契約之終止與損失補償請求(臺北西站土地使用案)
【主要爭點】
一、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5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之意涵?
二、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1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之意涵?
三、行政程序法第149條「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之意涵?
四、行政契約約定與行政程序法第146條之關係?
五、申請拆除重建許可之切結書的法律性質及其與基地使用契約之關係?
📌傳染病防治之場所與人流管制及其合法性控制(龍發堂傳染病防治案)
【主要爭點】
一、公告1、2之法律性質?特別是公告1所載「執行期間」的法律性質?公告1、公告2與公告3的關係?
二、本件之訴訟類型為何?特別是上訴人2之程序標的及其訴訟類型為何?
三、系爭公告的合法性審查準據為何?
四、何謂「只出不進」之管制措施?如何執行?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4款之「撤離特定場所或區域之人員」如何適用?
📌原住民保留地之存否與公法上法律關係確認訴訟(原住民保留地確認案)
【主要爭點】
一、「原住民保留地」是否為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所稱之「公法上法律關係」?
二、何謂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所稱之「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三、依國有財產法請求承領或承租國有耕地,與請求確認原住民保留地法律關係不存在之關係?
📌命遊樂業停止營業之法定要件與期限(八仙樂園停止營業案)
【主要爭點】
一、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4條第1項規定為停止營業處分,是否需先令限期改善?
二、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4條第1項規定為停止營業處分之法律性質為何?
三、系爭停止營業處分是否定有期限?
四、系爭停止營業處分是否違反明確性原則?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第313期(2021.6),行政法裁判精選/李建良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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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 補償 行政 程序法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行政執行法命題(選擇及申論)重點複習:各位請依課本內容複習下列各單元
一、行政執行的概念
1、行政執行的意義、種類(第2條)、原則(比例原則第3條)、執行機關(第4條)、執行時間(第5條).
2、行政執行法第6條(執行協助)VS行政程序法第19條---->區別?
3、行政執行法第7條(執行時效)VS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請求權消滅時效)VS行政罰法第27條(裁處時效)----->區別?
4、行政執行法第9條,義務人不服行政執行方法、命令、程序的救濟,不服聲明異議得否進一步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97年丶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這題很會考問答題,必須熟練!
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1、何謂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2、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何強制執行(行政執行法第11至16條)?
3、公法上金錢給付如何拘提、管收(釋字588號、行政執行法第17、19條)?
4、禁奢條款(行政執行法第17之1條)
5、另外行政執行法第18、20、21、24、26條,選擇題要注意!
三、行為、不行為義務
1、執行名義(行政執行法27、33條)
2、如何強制執行
(1)、間接強制:代履行(第29條)、怠金即執行罰(第30、31條),以上2條選擇必考!
(2)、直接強制:要件前提(第32條)、執行種類(第28條2項)
3、行政罰(罰鍰)VS執行罰(怠金)----->區別?
四、即時強制
1、即時強制係人民沒有義務存在的處理緊急事件之強制措施(行政執行法36條),其時機、執行方法?
2、對人的管束要件、限制(行政執行法37條)
3、對物的扣留(38條)、使用處置限制之要件(39條)
4、對住宅建物之進入(40條)、其他必要之處置
5、合法實施即時強制之特別犧牲損失補償(41條)------>此題選擇常考!
6、直接強制VS即時強制的區別------->問答常考!
損失 補償 行政 程序法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行政契約係行政機關代替行政處分,經由雙方當事人恊議,並設定、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而成立的公法契約。各位可以依下列次序複習:
一、行政契約的基本概念(以下是選擇出題的基本考題)
(一)行政契約的意義丶種類(機關與人民締結之和解契約、雙務契約):行政程序法第136丶137條
(二)行政契約的合法要件
1、法定程序:第138條
2、法定方式:第139條
3、涉他契約:第三人同意丶其他行政機關的同意丶核准、會同辦理(第140條始生效力)
(三)行政契約無效的原因(第十141、142條)、效力(第143條)
(四)行政契約中約定得對相對人實施行政指導(第144條)
(五)行政契約不可預期之損失補償(第145條)
(六)行政契約的調整、終止
1、第146條:行政契約締結後,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該契約對公共利益的重大危害。
2、第147條:行政契約因情事變更之調整丶終止。
二、有關行政契約的貫徹(申論的重要命題區域)
(一)行政處分VS行政契約的併用?
1、行政機關得否以行政契約代替行政處分(學理上採除外說丶行政程序法第135條、釋字第348號亦採除外說之見解)。
2、行政契約締結後,行政機關得否以行政處分貫徹行政契約之內容?
(1)原則上:行政契約定之後續效果亦應隨之,行政契約締結後如行政機關另作成行政處分,勢必變動相對人的救濟途徑,以及強制執行的程序。
(2)例外:如「法律有明文規定」時,行政機關得於行政契約締結後,作成行政處分,如公立學校與敎師(敎師法)、健保署與特約醫院(健保法)
(二)當事人有關行政契約的爭訟途徑
(1)有關行政契約的請求:請求權人必須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1項)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2)被請求人不服他方之請求,須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
(三)有關行政契約的強制執行
1、當事人「未約定自願接受強制執行」:請求權人須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待勝訴判決,以取得強制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
2、當事人「有約定自願接受強制執行」:請求權人不須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得以該契約為執行名義,準用行政訴訟法第305條規定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
三、行政契約的相關爭點
(一)私人之間得否成立行政契約?
(二)行政契約VS私法契約判斷標準:契約標的說(主)、契約目的說(輔)近年常考!
(三)有關行政契約準用民法(第149條)
1、有關行政契約締結前之「準備程序」(要約之引誘丶要約之拒絕)
2、有關警專與學生於行政契約中約定畢業後2年內考取警察特考並分發任職的約定:準用民法第250條「違約金」之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這個部分已經連續考出申論5次!
3、有關軍事學校與學生,於行政契約中約定中途退學須賠償公費丶津貼,係準用民法第226條有關「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規定。(司律行政法己出題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