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生梁國雄 ,梁振英最開心】
「放生」不是法律用語,只是「政治小學雞」的慣用語,作用是要方便作政治定性之用。由於律政司剛已決定就「梁國雄案」上周的裁決不提上訴,即是馬上符合林鄭的大和解方向,此時再定性為「放生」會比較嚴謹,也更能得到公眾對「放生說」的認同。
法庭程序不是打仗
法律政治化之後,對法治多了很多似是而非的形容,這自然有礙市民對法治的正確理解,在政治掛帥的氣氛之下,這倒是無法避免的現況,弄到筆者每周幾乎都要為政客、市民和低質素律師補補法律常識,今次也不能例外。
例如上周一「梁國雄案」有判決之日,亦有市民入稟DQ兩位議員資格的案件,因為存入法庭的支票無效而擱置程序;泛民一眾小學雞自然高興,但形容一天打了兩場司法勝仗則莫名其妙。
司法公義(Justice)不涉及任何勝敗,亦不涉及民主自由人權的道理。這字源於古希臘文,從亞理斯多德給予的定義起,一直至今都只是指公平公正(fairness),能達到這一原則便算公義得到保持。自然法學派為公義這個字眼加了很多價值,但從來只是一家之論,未有普世法學家的認同,而法庭程序更不是在打仗。
當然,官司判決有利自己集團的利益便是公義所在,反之便是司法死亡,那是泛民長期帶給市民的錯覺;這裏也非是法理上的爭論,只是提醒大家法治的基本只是人人一樣,遊戲平等或是一律不平等,最怕是為政治所累,變得一時一樣。
「梁國雄案」的結果他當然開心,另一開心的人是梁振英。因為據此案李運騰法官的看法是,公職人員有利益衝突時不申報不一定構成行為不檢,控方要證明超逾合理懷疑被告存心不申報,例如梁振英可以說,他以為那筆補償金額只是交給老婆作家用,並無個人得益便會沒事,控方有責任在這情況下證明他講大話,甚至連老婆不用出庭作證有這回事也絕無問題,因為那是控方的責任去證明。
梁振英也許會很開心,但自2003年「程介南案」開始以來,數十名因公職行為不檢而入罪的被告便難以接受有司法公義這回事,他們都各有故事,申辯無心犯錯,但法官都不信,而梁國雄的故事法官卻輕易相信了。
大家知道,公職人員行為不檢的出現是要補救貪污法律的困境,困境在於被告只有眼前見到的不當行為,控方無法證明被告有犯罪的意圖,還要高於合理懷疑的檢控標準。
在不同的判詞中,法官承認公職人員行為不檢的定義是故意地寬的。法律只要求控方證明收取利益事實的存在,便足以定罪,那是針對公務員的情況;但貪污的意圖難以證明下,行為不檢同樣可以構成刑責,控方只須證明收取利益的存在而無合理解釋,便已足夠;合理解釋不同隨便虛構出來的解釋,它必須合理,而提出合理解釋的責任是在辯方,不在控方。
李運騰法官的法理邏輯顯然與兩宗新近的公職人員行為不檢案不一致,分別是「曾蔭權案」與終審的「許仕仁案」。
兩案中,辯方的申辯皆不否認收取利益事實的存在,這與「梁國雄案」的情況一致;兩案的申辯皆是收取金錢或是其他利益時,被告並無犯罪的意圖,而控方也無法清楚證明意圖的存在;而所謂證明已經超過合理疑點只是一個推論的過程。
「曾蔭權案」正在上訴,本文不應以此案為例子,因為此案的判決在制度上必然受到「許仕仁案」的制約。大家對申報利益的違法理解,也應以終審庭的判詞為準,但「曾蔭權案」有一點沒有爭議的原則被肯定,那是申報利益是申報者自己的責任,不申報其他人無以得知特首在進行公正的討論。
「黃金枷鎖」的效果
在「許仕仁案」中,控方同樣始終未能證明許仕仁有犯罪行為,能清楚證明的,只是他收取了新鴻基的金錢利益,法庭便可推論他已無法獨立恰當地履行公職。
判詞引用其他上訴案的判詞,指並不須要證明串謀者有清楚指明的失當行為以取得金錢(an additional, identifiable specific act of misconduct in return for his money),公職人員對付錢者有利的傾向(favourable disposition),就已經是嚴重的失當行為(見第13段,FCCA 12-15/2016)。
這就是所謂「黃金枷鎖」的情況,所謂損害公眾,便是公職人員收錢後無法以無懼精神作出真誠的公眾服務。這是公職者自己的責任。
在引用另一案時,強調公職者不單是要公正,亦要保證無利益衝突,要令自己的行為不引起公眾批評,以及失去他履行公職的信任(見第25段),法律會要求公職人員履行公職時極為小心,不能有秘密收錢的事情(secret payment,見第27段),秘密收錢以有利的傾向作為回報(替付錢者說好話)是濫用並毀壞公眾對公職的信心和信任(見第36段)。
法庭強調付錢一方的辯解完全忽略貪污所存在的隱伏的、心照不宣的本質(The insidious and tacit nature of corruption)。這不單是私人金錢的交付和利益,正如陪審團所確認的,是對公職的行賄(第72段)。
這也在另一方面反映了李運騰法官的裁定不單未能令公眾釋疑,更不能解釋公眾指控港府只起訴梁國雄而不起訴付錢者黎智英的不合理性。
筆者原以為梁定罪之後可以作為控方證人,再起訴黎智英行賄,現在一併解決了兩個人的問題,但解決不了公眾的質疑,也解決不了認真研究同類案件者對法治可以隨便為大和解的政治需要而暫放一旁的疑惑。
信報財經新聞 2017-08-08
A14 | 時事評論 | By 王岸然
損害補償原則定義 在 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當發電廠不再是公用事業-電價失控的開始!!! (01/07/2017 上報)
“..... 缺乏有力的電價管控機制,發電業的售電費用就會無法控制。
新修電業法草案將發電業定義為「非公用事業」,電力的來源失去了公共性與公益性的約束,再加上缺乏配套的電價管制措施,在可預見的將來,電費必然失控,成為蔡政府的重大「失政」。....."
目前,消息指出,民進黨立院黨團打算在下週三(01/11)將電業法修訂完成三讀通過。
作者:方儉
「公用事業」在一般人的印象中,就是自來水、電、瓦斯、石油、電信、下水道、垃圾清理、道路等,因為這是社會大眾現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資源、生命線,其重要性和公共性不言可喻。
我國憲法中有大量的社會主義精神,憲法第108條規定,公用事業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憲法第144條,「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佔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其經法律許可者,得由國民經營之。」
發電的公共性
過去大家認為,只要是公用事業都是國營或公營(省、縣營),但近年的自由化,電信、瓦斯、甚至高速公路收費都改為民營,不賺錢的都沒有民營,只剩下還有獲利能力的電力事業,特別是發電一定賺,只要看一下各民營電廠的財報就知道了。現在電業法打著自由化,就是把台電賺錢的電廠民營化的「最後一哩」。
公用事業,不論公營或民營都有其「公共性」,也就是為了維持供需穩定,保障人民基本的需求,以及照顧偏遠地區、扶助弱勢等,公民營的公共事業對於有其公益產,即使賠錢都必須去做。
像是公用事業的費率經常不是按照直接成本來計算,而是「均化」後,各地的費率均一,像全台灣的民生電費是一致的,不因在深山離島而與城市有差異,但就電的成本而言,偏鄉離島的成本遠比城市貴得多,但公用事業就要承擔「截長補短」的責任。
公用事業有其「獨占性、壟斷性」,經常都是特許經營,有了公用事業的經營權,等於拿到了利潤保障的權利,因為為了穩定、充分供應公用資源,公用事業必須是有一定的盈利,才能支撐下去,否則公用事業破產,就會造成「地動山搖」動搖國本的後果。
經濟部把台電當提款機
台電是典型的公用事業公司,這幾年宣稱破產,這並非電業法之不當(電業法保障電業經營者合理利潤),而是經濟部等單位把台電當成提款機,如離島建設、國軍軍眷電費、立法委員敦親睦鄰等,再加上台電經營不當,購買燃料成本過高,閒置電廠過多,核四蓋不成也損失3千多億,這不破產才怪。
草案欠缺電價管控機制
但是在行政院新修的「電業法草案」第2條第2款,竟然開宗明義把「發電業」列為「非公用事業」,將顛覆了過去所有的法令、公眾認知、全世界共識。因為發電業解除了公用事業的定義,就是一般事業,完全由經營者自負盈虧,在資本家利潤極大化的原則下,草案條文中缺乏有力的電價管控機制,發電業的售電費用就會無法控制。其主要原因如下:
一、發電成本不透明。目前台電和民營電廠的發電成本一直是不透明的,我們無從得知各電廠、機組的產能、產量、發電效率、營運成本等內部成本資料,我們更得不到外部成本(如二氧化碳排放、空氣污染物排放、景觀破壞、社區損害、輻射污染、健康風險,以及核廢料處理等)以及災害風險成本(如天然氣儲槽、管線洩漏爆炸,核電爐心熔毀等)。目前連公用事業都無法公開其成本,未來不論公營或民營,不是公用事業,更無法得知其成本。
二、免除應負的社會責任。公用事業有其特權,就會付出相對的社會責任,像各電廠的敦親睦鄰基金,都是基於電廠設置,對當地環境、生活品質、發展機會的負面影響,而採取必要的補償機制,如果不再是公用事業,就像開一般的工廠,沒有特別的社會責任。像《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20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於核配予公用事業之核配額,應扣除其提供排放源能源消費所產生之間接排放二氧化碳當量之額度。」所有的發電業都免除了碳排放的額度限制。
三、在新修條文中增加了「輔助服務費用」,也就是該電廠不能發電時由其他電廠來補充發電,這一制度在台灣從未實施,如果不配合「均化電力成本」(這次修法並沒有把國際上採用各型電廠合理電力成本的「均化電力成本」納入),會讓電力成本更難以計算,也會讓各發電業者漫天要價,把經營不善的成本轉嫁到電價上。
四、電力調度失控。電力調度決定了電力的成本,如果某電廠被調度越多,其發電成本就越低,就像一輛車每天都開,每公里的成本就低,如果不常開,單位成本就越高。目前草案第9條規定的電力調度由輸配電業執行,而在6年內電力調度仍由現在的台電公司「輸配電業」負責,台電又有「發電業」,如何保障公平調度,如何監督、勾稽都是問題,可以想像未來至少6年內台電更是獨攬電力產銷的大權,比現在更加「合法化」。
五、假自由化產生的管理成本失控。這次修正電業法,把「台電組織」入法是最大的敗筆,原先打著是要電業自由化,所以把台電拆分成三部分,發電廠會變成不知多少公司,輸配電是台電的,公用售電部分也是台電的,再加上台灣電力公司「轉型」成控股母公司,這裡我們看不到有什麼「自由化」的成分,但是未來「台電集團」會有更多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高階主管人數必然增加,現在一家公司的內部矛盾外部化,從管理上都是提高經營成本之處。
台電從一個變成三頭六臂,而且都有《電業法》的保障,再怎麼虧損都是國家的,而且沒有罰則、問責,集天下寵愛於一身。全世界除了中國曾把國家領導人接班人林彪入法外,沒有比這更荒謬的。
六、用戶毫無著力點且無制衡電價機制。今天已是消費者主導的時代,然而電業法只有規定用戶的義務,而用戶的權益只由「電業管制機關」來維護,這對台灣這樣從村里長到總統都是直接民選的民主國家而言,是一種「電力專制」,消費者只是台電眼中的「沈默羔羊」,未來即使電價不合理上漲,消費者也投訴無門,只要在民進黨完全執政下,漲電價是必然的。
雖然有草案中有「電價穩定基金」,但只有其名、收取來源,卻無使用的規範與消費者監督的設計,這又將成為錢坑的名目。
要管制電價,最重要的是建立基準線,立委諸公與行政部門卻未將台電現在的發電、輸電、配電、售電的成本揭露,未來如何有比較的基準線?
如果在修法期間都沒有把具體的數據、事證收集齊備,未來電價要如何漲,就如何漲,這一切都是從「發電業為非公用事業」開始。
(後記:我盡量把這篇寫得簡單易懂,但我相信大多數人仍看不懂,這才是台灣電力危機的核心問題,只能等著電價上漲後,再怨天尤人吧。)
文章內容資料原始來源: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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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補償原則定義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颱風來了,該怎麼投保?
問題:
1. 房屋老舊,每次颱風來就漏水,家具裝潢常常受損,有保 險可以買嗎?保險費貴不貴?
2. 大樓地下室淹水,停放的車輛全泡了水,汽車保險的甲式全險賠不賠?如果大樓本身有投保颱風洪水附加保險,車輛在地下室遭水淹,保險公司有沒有理賠?
最近一連來了兩個颱風,威力都不小,打開電視新聞,隨處可見不是整條街道成了水鄉澤國,就是廣告招牌或路樹倒了一地,災情十分慘重。我想,一定有許多人想知道,這樣的損失有沒有可能買保險?如果可以,保障範圍又是如何?保費貴不貴?就讓我順應時勢,來為大家介紹一下颱風洪水保險相關的常識吧。
我們先來談住宅好了。這該是大家最關切的問題。
因為颱風夾帶豪雨造成家裡淹水,窗門被漫天飛舞的異物砸破後屋內進水,導致家中的財物損失,這些災害於颱風來襲時十分常見。若是要用保險來分擔這一類型的財產損失,確實是可以為房屋投保颱風洪水保險。
然而,首先要知道的是,颱風洪水保險在目前的保險市場中並不是獨立的商品,可供客戶單獨投保,想要買颱風洪水險的人,必須是家中的房屋已經有投保住宅火災保險,才能向保險公司要求加繳保險費,投保颱風洪水附加保險。也就是說,只有投保住宅火災保險的家庭,遇上颱風的損失,保險公司是不會理賠的。
除了前面所說的投保模式之外,另一種方法是直接投保同時涵蓋火險與颱風洪水險的居家綜合險,在颱風侵襲時,也可以獲得保障。
至於保險費,由於台灣地區各地遭遇颱風侵襲之機率及受災情形並不相同,建築物的形式亦有所差別,因此,不是每個區域及住宅投保金額都一樣,通常來說,地下室及一樓的保費就比較貴,而參考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的文獻資料,基隆、宜蘭、花東、屏東等每次颱風來受災最嚴重的地區,保費也較高。一般而言,國內30餘坪一般住家投保足額住宅火險加保颱風洪水險為例,平均約四千元的颱風洪水險。
但有些民眾比較精打細算,愛貪小便宜,颱風季快到時,才想加保颱風洪水險,颱風季節一過又想辦理退保,拿回部分保險費。這種情形叫做逆選擇,高風險時節才加保,低風險時便退保,這樣將會造成保險費率的扭曲,因此,保險實務的做法是每年5~10月中途加保者,必須按全年保費的100%計算保費,且中途退保的人也不會給予退費。
其次,家中所有的財物損失必須是直接因颱風洪水所造成的,才屬於理賠範圍,如果是間接因為颱風洪水所造成的損失,則不在理賠的範圍內。我舉個最簡單的例子好了,家中因為颱風停電二天,造成冰箱內部存放的食物腐敗毀損,這就屬於間接損失,因為冰箱內的食物並不是直接因颱風或洪水造成損壞;但是,如果是因為家中淹水,冰箱被洪水沖走,那麼除了冰箱之外,連帶裡面存放的食品,保險公司都應理賠。
再來,颱風洪水保險的理賠範圍,建築物本身及其裝修、擺放在建築物內的動產都在承保範圍之內,但是,除此之外,被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所支出之下列各項費用,保險公司亦負賠償責任:
一、 清除費用:指為清除受損保險標的物之殘餘物所生之必要費用。例如清理淤泥、垃圾或毀損財物的人工費用。
二、 臨時住宿費用:投保建築物毀損致不適合居住時,在修復或重建期間,被保險人必須暫住旅社或租賃房屋,所支出之合理臨時住宿費用,每一事故之補償限額每日最高為新台幣參仟元,但以六十日為限。
這裡有一點要特別提出來提醒大家的,颱風來襲期間,若是因為門窗緊密度不夠而滲水,或屋頂結構不良而漏水,造成屋內裝修或動產之損失,並不在理賠範疇。颱風洪水附加險的除外不保事項便有特別聲明:因雨水、砂塵等引起之損失,保險公司是不理賠的,但投保建築物的屋頂、門窗、通氣口或牆壁先直接遭受颱風損壞,造成破孔,致使該投保建築物之內部裝修或置存於建築物內之動產,遭受雨水或砂塵等所致之損失,不在此限。請大家注意一下喔。
在結束住宅颱風洪水附加保險的討論前,我們最後來介紹一下,保單條款對颱風及洪水的定義,讓大家明白。
所謂颱風,係指經中央氣象局就台灣地區發布有陸上颱風警報者,定義簡單清楚,毫無爭議;至於洪水呢,定義就比較複雜,保單是這麼規定的:本附加條款所稱洪水係指由海水倒灌、海潮、河川、湖泊、水道之水位突然暴漲、氾濫,或水壩、水庫、堤岸崩潰,或豪雨、雷雨之積水導致地面遭水迅速淹沒之現象。條文看起來很長,。在我的經驗中,大概除了自來水公司的水管爆裂所造成的淹水有過小小的爭議外,基本上也不會有太多問題。
談完住宅颱風洪水附加保險後,現在該聊一聊汽車了。
一般的汽車保險,不論是甲、乙、丙何種形式的保單,對於颱風或洪水所造成的車輛毀損並不負理賠責任,車主必須另行加保汽車車體損失保險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附加條款,才能讓愛車獲得保險的保障。
汽車車體損失保險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附加條款的保險費大約是汽車價值的0.79%,也就是100萬的汽車,保費約7900元,感覺上不是很便宜;又因為汽車是可移動的財產,在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後,車主可以選擇安全的地方停放車輛,來避免風災的損害,買保險並不是唯一的避險方法,因此,汽車的颱風洪水附加條款的投保比率並不高。
若想要為愛車投保,又要經濟實惠些,目前有些保險公司推出「汽車保險泡水車補 償損失險」或「汽車天災事故損失補償 險」,亦即承保範圍僅限縮在車輛泡水的損失上,其他如廣告招牌或路樹砸傷的損失,均不在承保範圍內。
根據產險公會所刊載之文獻資料顯示(黃淑燕著,保險實務(一)第六十四期) , 不論是「汽車保險泡水車補償損失 險」或是「汽車天災事故損失補償險」的保險金額大致上都採限額投保,最高為20 萬元,最低為5萬元,在保險金額內的損失是以實損實賠的方式賠付。舉例來說,不分價位的國產車選擇投保限額10萬的「泡水車補償損失險」,倘採固定費率,一年的保費約一千元。
車主若投保汽車車體損失保險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附加條款,在遭遇損害時,保險公司理賠的方式 是以車輛修復的實際費用為原則,可是,如果整車泡水,或被倒塌路樹或廣告招牌壓垮等損失較嚴重的情形下,若車輛已無修復的價值,保險公司將會比照全損方式賠付車輛當時的實際價值。
最後要提醒大家,即便住宅已經投保颱風洪水附加保險,但停放在家中或地下室的車輛泡水,並不在保單保障範圍之內,仍然需要投保汽車車體損失險,附加颱風及洪水附加條款,才能獲得相關保障。
聊了這麼多,希望對大家對於颱風洪水險有比較完整的認識。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我們下次再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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