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訊實聯制的法與情】
現今民眾要進入營業場所前必須要掃QRcode回傳場所代碼,或者是手寫個人資料,若不配合,則會面臨3千到1萬5千元的罰款。六月底時有法官發現辦案的警察將為了防疫用的簡訊實聯制運用在偵查犯罪之上,且指揮中心曾經承諾過該簡訊僅供防疫之用,不會被挪作他用。司法院在例行記者會上表示,就簡訊實聯制所取得的資料可否使用,交給法官個案裁量,或者是由立法機關立法規範。簡訊實聯制取地的民眾地理位置資訊,究竟可否用來偵查犯罪之用?警察可不可以向法官聲請搜索票調取簡訊?或者可否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通保法)請法官核發通訊監察書?
🎸【檢警可否針對簡訊聲請搜索票或通訊監察書?】
首先要先釐清的是,何時聲請搜索票?何時聲請通訊監察書呢?簡單來說,如果嫌犯已經將訊息傳遞「完畢」,用的是搜索票;如果仍然在「傳遞當中(嫌犯按下傳送後到指揮中心真正收到前)」,則要聲請通訊監察書,所以要聲請哪一張是取決於偵查機關要抓的簡訊是已經傳送完畢或者是正在傳遞中的。然而無論是哪張,原則上法官若核發搜索票或通訊監察書,應是合法的。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2條,若檢警想要搜索存放在電信公司的簡訊,只要有相當理由可信嫌犯的簡訊確實是存在該電信公司當中,並且符合法定聲請搜索票的程序,就可以請法官合法搜索票;而依照通保法第5條,聲請通訊監察書雖有較多限制才可核發通訊監察書,如:必須是符合重罪(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等等)、情節重大等要件,然而基本上只要嫌犯犯下的罪夠嚴重,符合通保法規定,法官也應該要核發通訊監察書。
所以,在法律層面看來,檢警聲請搜索票或通訊監察書取得簡訊實聯制的資料,應該沒有違法的問題,但……你/妳應該跟我一樣覺得哪裡怪怪的吧(被騙感情的感覺)?
🎸【應立法解決簡訊實聯制遭挪用的問題】
指揮中心承諾不會挪作他用、但檢警聲請調搜索票或通訊監察書又沒違法,問題的根源可能在於這次指揮中心為了把防疫效果放到最大,而有諸多權力,比如像本案的簡訊實聯制,民眾被強制公開自己去過的店家,不配合就開罰。但同一個政府卻可以在強迫人民配合實聯制時,一邊承諾僅供防疫用、一邊又用來追訴犯罪,想必一定會造成人民的不信任。指揮中心雖然承諾不會挪作他用,但該承諾在法律上並沒有強制力。應該要「立法規範」電信公司不得提供因實聯制所取得的資訊以及該簡訊不可用於防疫用途,民眾才不會幫助防疫同時,又要擔心今天傳出去的簡訊、未來會不會被用在對自己不利的用途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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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編手記:警察隨意盤查民眾,配合一下就好?】
昨天早上在桃園市中壢區,一位詹小姐下了火車走在大街上正準備進行自己一天的行程,卻被一名身穿警察制服、騎著警用機車的員警,以「沒看過你、你神情緊張」為理由,「 #合理懷疑」詹小姐有犯罪嫌疑。
當下詹小姐雖然拒絕回答,但是同意員警可以和她一起前往目的地,沒想到員警卻限制她的行動自由、搶奪手機、施加暴力造成多處擦傷,甚至上了手銬以現行犯身分押送到派出所做筆錄。隨後詹小姐被送往中壢分局的拘留室待了兩個小時半,更被送到桃園地檢署拘留三小時餘,等待開庭審理。
過程中詹小姐詢問員警現在我 #沒有人權 嗎?員警回應,沒有!
詹小姐「失去了九個小時的 #人身自由、身體受傷、尊嚴盡失、蒙受羞辱、無法工作、無法上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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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在這篇貼文下留言「 #配合一下就好 」,但真的是這樣嗎?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文提到,對人的臨檢要「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也就是說警察不可以主張「因為你看起來很可疑,我想盤查,你就要乖乖配合我」,要說得出哪裡可疑,為什麼要進行臨檢。
甚至在第535號解釋出爐後,2003年通過的《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七條也明文規定,警察只能問你的基本資料、看你的證件,甚至也規定了警察如果無法查明民眾身分,而需要帶往派出所等地方的時候,不可以使用 #強制力,也不可以 #超過三小時。
麻煩找菁琪律師-Better call Zoe 曾經處理過一個 #配合一下 而吃上莫須有官司的案件。案件當事人剛回台下了飛機,在回家的計程車上遇到警察臨檢,員警要求打開行李箱檢查。當事人乖乖配合警察打開了行李箱,行李箱有一支外國友人送的,自己都沒有吹過的卡祖笛(一種簡易樂器)被警察認為 #很可疑,最後這支卡祖笛被驗出大麻陽性反應,這名當事人就被依「持有二級毒品」起訴,
雖然最後無罪,但過程中卻飽受恐懼。
文化部長李永得、台大教授李茂生和苗栗縣議員曾玟學,也都曾經遇過警察不合理、不合法的違法盤查;就算警察是為了執法,也不該抱持著「寧可錯殺一百」的心態對民眾違法濫權!
【延伸資訊】
Podcast 》菁琪律師聊「臨檢」:https://reurl.cc/v5z1ly
YouTube 》警察非法搜索現場:https://reurl.cc/3NnLdl
我不同意搜索安全小卡》下載連結:https://reurl.cc/v5z53o
#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警察違法盤查
#我不同意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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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聊聊科技偵查法草案
9月8日法務部剛公布的#科技偵查法草案!也在最近吵得非常火熱🔥
再介紹草案的內容之前,先跟大家介紹什麼是「強制處分」?強制處分也就是國家在調查犯罪時對人民使用的有強制力的偵查方式,例如:搜索、扣押、傳喚、監聽等,因為強制處分常會對人民自由會造成侵害,所以在法律上也常會設下一些程序來防止檢警濫權,來保護人民!
這次的法律草案,主要是增加4種跟#科技有關的強制處分,讓我為大家簡單整理一下吧!
📍1. 以科技裝備對非隱私空間的調查(又分成非空中及空中調查)
#非空中調查,如:架設攝影機拍攝公寓大樓入口
➡️檢察官只要認為有必要;警察有調查犯罪、蒐集證據的必要都可以實施,且無時間限制!
#空中調查,如:以無人機拍攝公共空間
➡️檢察官於有必要時就可實施;警察則需立案且不得超過30日,超過則需報請檢察官許可。
📍2. 定位系統偵查
也就是所謂的GPS偵查,過去因為沒有立法,也讓法律界有很多的爭論!因此這次草案也終於明文了GPS偵查方式。
➡️程序上,檢察官認為有必要就可調查,警察則是需要由檢察官許可、或於急迫時先行實施,三日內報請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與警察的偵查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超過就需要由#法院許可!
📍3. 以科技設備對隱私空間實施非侵入性調查
如以高倍數錄影機朝住家窗戶拍。
➡️程序須最重本刑三年以上之罪,原則上須由法院許可,但若檢警於情況急迫得先實施,並於3天內聲請法院許可。
📍4. 設備端通訊偵查
如LINE對話紀錄等
➡️原則上程序如現行之通訊監察法規定,須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或其他重罪,才可由法院發放通訊監察書,檢察官須於一定急迫情形下可先實施並在24小時內聲請法院許可。
⚠️ 隨著科技的進步,這個法案可以讓刑事偵查與時俱進,進而察覺更多犯罪,不過我覺得仍有幾個疑慮點:
1. #非隱私空間之調查 也會涉及第三人隱私(例如:為了調查鄰居出入狀況,也會拍到你),但程序上卻連警察都毫不受限,可能會有疑慮。
2. 針對#GPS調查,檢察官只有認為有必要就可以實施,不需要法院許可,時間可以甚至長達兩個月!一個人兩個月來去哪裡做了什麼樣的事,都會無所遁形,程序是否可以這麼寬鬆也有疑慮。
3. 針對#隱私空間的非侵入調查,檢警可於「急迫」情形時三日後再報請法院許可,但法條上只#概括 地寫「有相當理由認需實施前條之調查而情況緊迫」得逕行實施,並沒有像刑事訴訟法第131條#明確列舉 四種可以緊急搜索的情形,很可能有違反明確性的問題,讓檢警可以輕易繞過法院許可。
雖然科技偵查法目前還只是草案,不過科技日新月異,未來出現更多新的強制處分應該也是可預期的,大家有甚麼想法歡迎一起討論吧❤️
話說明年的考生就可以多注意刑訴#強制處分 、憲法有關#隱私權的違憲審查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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