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裁判時報-109台抗257裁定-最高院法官為子關說案裁准再審】
#駱克OS:
以駱克經驗,這種關說、貪汙、賄選之類密行性的案件,通常都用暗語、動作表示,會這樣大喇喇地跟人家說「他(指蕭仰歸)要的不是這個啦!他要的是無罪判決」,實在是太罕見啦。
🎬案例事實:
本案情節大略是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的兒子蕭賢綸,因為肇事逃逸罪,基隆地院(98交訴2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3萬元,蕭賢綸上訴後,高院(98交上訴169號)改判無罪。
本案最大爭議在於高院的部分,高院審判長高明哲、受命法官高玉舜要去開審理庭的路上,高明哲向高玉舜表示被告蕭賢綸是蕭仰歸的兒子,希望可以判無罪。該案辯論終結後,高明哲、高玉舜、陪席法官林洲富在評議的時候,高玉舜先表示意見,認為該案事證明確,應該維持原審有罪判決(即有罪+緩刑2年+支付公庫)。但是高明哲卻以被告是蕭仰歸的兒子,蕭仰歸有找他。高玉舜原本表示可以將一審判決主文中緩刑宣告所附之捐款部分撤銷(即改判有罪+緩刑2年)。高明哲竟然說:「他(指蕭仰歸)要的不是這個啦!他要的是無罪判決」。因為2人相持不下,高玉舜於是依己意製作駁回上訴的有罪判決書。高明哲另外製作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的判決書。陪席法官林洲富選擇在改判無罪的判決書上簽名(即高明哲版本判決),所以該案以2比1評議為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定案。經送達當事人之後,高檢署檢察官未上訴而告確定。高玉舜徵得高明哲同意,將其原製作之駁回上訴之判決書,訂入評議簿,作為不同意見。(人名、事實,參考自公懲會100鑑11895號議決書、 高院108交聲再11號裁定、最高法院109台抗257號裁定)
高檢署檢察官不知為何,於該案經過10年後,向高院聲請再審,高院(108交聲再 11 號)裁定開始再審,准許再審的條文依據是「參與原判決之法官,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刑訴法第420條第1項第1款)、「無罪之判決確定後,有第420條第1項第5款之情形者,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得聲請再審。」(刑訴法第422條第1款)。
蕭賢綸不服,提起抗告,主要主張為再審聲請人應該要舉證「證明」,高明哲違法失職的情節,已足以影響原確定判決結果,不得憑空臆斷或推測;高明哲之失職行為與無罪判決間,有無因果關係?
🌞爭點:何謂「參與原判決之法官,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關鍵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合理相信、#足以動搖原判決結果
🖊最高法院於109年2月26日作成109台抗257裁定,此裁判對於上述爭點,有所闡釋,整理、摘要如下:https://reurl.cc/vDW9YN
相關裁判:
👩⚖️基隆地院98年交訴字第20號刑事判決:
https://reurl.cc/1xmrED
👩⚖️高等法院98年度交上訴字第169號刑事判決:
https://reurl.cc/oLQO3D
👨⚖️高等法院108年度交聲再字第11號刑事裁定:
https://reurl.cc/exOjoW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https://reurl.cc/V61yoY
新聞連結:
最高院法官蕭仰歸關說 子肇逃脫罪 10年後再審(自由時報)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364888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1萬的網紅Boba ETtoday,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7/04(二)】雲端最前線第138集 主題: 民代與財團簽約! 周勝考遭爆護航到底 趙藤雄緩刑恐撤銷? 主持人:楊文嘉 來賓: 弘鼎法律事務所律師 陳又新 資深媒體人 鄭師誠 時事評論員 王時齊 Q :遠雄海山煤礦 周勝考遭爆從頭到尾護航? Q:打通關不改行賄作風 ...
撤銷緩刑抗告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刑事訴訟法在5/24修了什麼呢?
參考一下一起讀判決的詳細說明吧!
<限制出境、出海的七件事>
過去,限制出境、出海在刑事訴訟法上並沒有明文規定,實務上大概是從限制住居這個羈押替代手段來作為限制刑事被告出境、出海的依據。
不過,因為限制出境、出海,實質上限制人民在憲法上的居住遷徙自由,一直有檢討聲浪。這次刑事訴訟法除了閱卷權規定翻修外,也新增一個全新的第8章之1「限制出境、出海」,以下是關於限制出境、出海的7件事情。
一、#誰可以限制出境出海
檢察官跟法官都可以。不過,偵查中的檢察官,最多只能限制8個月,再多就要轉為法官保留,聲請法院裁定。
二、#限制出境出海有幾種?
有兩種。
第一種是和羈押一樣,屬於獨立的強制處分;第二種則是,當有羈押原因、無羈押必要時,作為和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一樣的替代手段,這兩種除了發動的門檻跟條件、可否延後通知不同外,其餘都一樣。
(一)#獨立的強制處分
首先,被告必須是犯罪嫌疑重大。
其次,所犯罪名如果只有拘役跟罰金刑,並不可以限制出境、出海。這是因為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既然被告不一定要到,也就沒有限制出境、出海的必要。
再來,限制的原因有三,檢察官或法官限制的時候,必須要講出是因為什麼原因:
1. 無一定之住、居所。
2.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
3.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最後,即便有限制原因存在,仍然要符合必要性。
(二)#羈押的替代處分
新法的第93–6規定:「依本章以外規定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者,亦得命限制出境、出海,並準用第九十三條之二第二項及第九十三條之三至第九十三條之五之規定。」
這個部分,也就是原本實務上以限制住居作為「限制出境、出海」依據的作法。過去並沒有法律明文規定,這次的修法明白地把「限制出境、出海」作為羈押的替代處分之一,和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的地位相仿。
三、#限制怎麼做,#要通知被告嗎?
限制出境、出海,必須以書面的方式通知,這個通知是為了讓被告有救濟的依據。如前面提到的,這次修正的限制出境、出海有兩種類型:獨立的強制處分,以及羈押的替代處分。
這兩種情況,在通知的規定並不完全相同,獨立的強制處分可以先限制、6個月內書面通知;羈押的替代處分,則是要當庭諭知並提供書面。
(一)#獨立的強制處分
除非是因為被告住、居所不明而不能通知,最晚要在限制後6個月內通知。從另外一方面來說,限制出境出海的當下,可以不用馬上通知,有6個月的緩衝期間,這個緩衝期是給檢察官的偵查潛水時間,避免被告知道之後,開始有所動作。
所以,如果檢察官或法官在通知前已經問過被告,被告已經知道被偵查了,那麼就應該當庭告知,並且提供限制的書面文件,讓被告可以針對限制出境出海,提起司法救濟。
或者,被告在通知前就已經知道自己被限制出境出海,比如到機場出不去,這種情況下,被告也可以請求交付限制的書面,來進行後續的司法救濟。
(二)#羈押的替代處分
和獨立的強制處分不同,當法官或檢察官經過訊問被告後,在有羈押原因、無羈押必要的情況下,改為其他處分。這種情況是法官或檢察官在訊問後、當庭告知,就要同時以書面通知被告,沒有先限制、6個月內通知的可能。
四、#可以限制多久?
這次的修法,很重要的是明定了限制的期限。
首先,偵查中檢察官的限制,不需要經過法院,但最長不能超過8個月。超過8個月時,檢察官必須向法院聲請裁定,聲請書的繕本要送給被告跟辯護人,保障被告的意見表達權。
其次,如果法院裁准繼續限制出境、出海,第一次最多4個月,第二次最多2個月,偵查中最多延長2次。換言之,偵查中被告如果被限制出境、出海,最長14個月(檢察官8月、法院裁定延長第1次4月、延長第2次2月)。
然後,當檢察官起訴到法院,法院在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最長8月,這代表法院每8個月要應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重行檢視被告的限制原因還在不在,有沒有限制必要性。
最後,在審判中的限制時間,原本在刑事妥速審判法中規定,最重本刑10年以下之罪,審判中累計不能超過8年;更重的罪名,原本並無限制。這次修法將速審法的這個規定刪除,都回到刑事訴訟法來規定:最重本刑10年以下之罪,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更重的,累計不得超過10年。
五、#不起訴或無罪,#當然撤銷嗎?
如果,被告受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經判決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的情況,視為撤銷限制出境、出海。但是在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原本的判決仍然有翻盤可能,如有法院認為有必要,還是可以繼續限制出境、出海。
六、#可以提起救濟?
可以,被告可以對法院的裁定提起抗告或對法官、檢察官的處分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或變更。
七、#什麼時候施行?
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正限制出境出海等規定,在修正公布後6個月實施。刑事訴訟法施行法也規定,在施行前被限制出境、出海的情況,應該在施行之日起2個月內,重行處分。超過這個期限,原本的限制出境、出海,就失效了。
在檢察官或法官重行處分後,限制出境、出海的時間,重行起算。在最重本刑10年以下的案件,新法施行前後的限制時間要併計,也就是不能超過5年。
http://casebf.com/2019/05/25/travel-ban/
撤銷緩刑抗告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易科罰金,是把刑期換算成金錢來處罰。
1⃣罰金的價目,依法有1000、2000或3000元來折算。
2⃣只有輕罪(#最重本刑5年以下)可以用易科罰金,不是有錢最大。
3⃣只有 #宣告刑6個月以下 才可以易科,不是有錢最大。
以已上線判決來看,判折算1000元有百萬件以上,2000元約1萬件,3000元只有2千件左右。
本案件為酒駕,最重2年以下,這個被告被判2個月(宣告刑),所以可易科;法院判1000元折算一日,被告若不想坐牢,要繳6萬元。
#緩刑,是法院認為雖然你有罪,但值得原諒、知錯能改,#暫不執行刑罰 比較適當。
暫不執行,就是讓你在外面受觀察,先不關進去,如果乖乖的,緩刑期限一到,先前的宣告刑就當沒這回事。
當然也不會輕鬆讓你在外面溜搭,法官判緩刑會附帶一些條件,例如道歉、做公益,或是直接叫你繳錢進國庫。
以本案件為例,酒駕宣告刑二個月,緩刑三年條件是給國庫8萬5。如果被告乖乖的繳錢,在三年內也沒做壞事,就當作沒判你這二月,讓你重新做人。
🤔宣告刑與緩刑傻傻分不清楚?
開學第一天就大遲到,老師罰你抄「我再也不遲到」100遍,不想抄的話下個禮拜每天7:30到校來打掃教室。
罰抄就是宣告刑,提早到校就是緩刑。只要你下周乖乖提早到,就不用罰抄100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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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律看完這個新聞想了想:
為什麼在判刑當時法院或被告沒有溝通清楚呢?
這其實是個你一問、我一答就可以搞定的問題,卻發生這種烏龍,我是覺得雙方都有責任。多跑一個抗告審,也是在耗費司法資源啊…
另外,被告一開始想要撤銷緩刑是因為沒錢,後來發現其實不用繳那麼多,就願意接受緩刑。接受易科罰金只需要繳6萬,緩刑要繳8萬5,為什麼要選貴的?是害怕有前科嗎?
可是本案是易科罰金,繳完錢只要5年內沒再被判有期徒刑,是不會在警察的前科紀錄上記載的。
(前科問題傳送門:https://goo.gl/ua6hgX)
#吉律都有教
#首頁可以設定搶先看
#瞬間幫你省兩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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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二)】雲端最前線第138集
主題:
民代與財團簽約!
周勝考遭爆護航到底 趙藤雄緩刑恐撤銷?
主持人:楊文嘉
來賓:
弘鼎法律事務所律師 陳又新
資深媒體人 鄭師誠
時事評論員 王時齊
Q :遠雄海山煤礦 周勝考遭爆從頭到尾護航?
Q:打通關不改行賄作風 趙藤雄連累新北市?
Q:真有內鬼?廉政署查遠雄 周勝考早知道?
Q:新北官員3人交保 朱立倫高喊不寬貸?
Q:模板工變大總裁 趙藤雄從300元賺到450億?
Q:窮人年賺4.7萬 有錢老董身價450億提抗告?
Q:合宜弊案 趙藤雄繳2億換緩刑!
Q:躲不掉!趙藤雄涉6罪 緩刑恐遭撤銷?
Q:相隔43天純屬巧合?每回動工挖樹就遭收押?
Q:趙家私下節儉、重情惜情?網:做人與貪污無關
Q:趙藤雄涉嫌掏空遠雄人壽 金管會介入查金流?
Q:門神護體?公民團體:遠雄有官員幫忙把關!
關於《雲端最前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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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端最前線》於2016年12月5日正式首播,每周一至週五中午12時現場直播,網友們可同步於《ETNEWS新聞雲》的官網、新聞雲、筋斗雲、播吧等臉書粉絲頁、ETNEWS新聞雲APP,即時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