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法院通知,很多人的第一反應是「該不會是詐騙吧!」但請小心,如果是「支付命令」,請務必仔細核對,提出「異議」,否則有可能背上債務!
昨(13)天我與林國正委員、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共同召開記者會,指出現行支付命令制度的不合理處,呼籲盡快修正相關規定,以免法院淪為詐騙集團幫兇,並提出民事訴訟法第514條及第521條修正草案、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4及第12條修正草案及實際案例說明。
支付命令制度是一種快速實現債權的手段,只要債權人寫明債務,將狀紙寄到法院後不用經過開庭審理,法院不做實質審查,不問實際上是否有此債務,就會把「支付命令」寄給債務人,債務人20天內若沒異議,支付命令就視同判決確定,不但會被強制執行(扣薪、扣押財產),事後也不能打訴訟向法院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效力非常強大。民眾只能在極端例外的狀況下,向法院請求「再審」。但五年來,再審成功開啟的比例,只有「百萬分之5.3」。
這個制度積弊已久,司法院其實早在2000年就已經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另外,民間司改會整理受害者案例發現多種狀況,例如:詐騙集團以法院名義連續寄發假公文給民眾,目前反詐騙宣導都教育民眾別理會假法院詐騙文件,民眾通常不理會;詐騙集團再以假文件向法院聲請核發真正的支付命令,民眾收到以為又是詐騙未提異議,讓詐騙集團得逞。這類案件,下面這個報導大家應該不陌生:〈法院淪詐騙集團幫兇?一紙支付命令讓無辜婦背債5千萬〉http://ppt.cc/0i2z。
另有父母向銀行借款,竟以未成年子女為保證人,銀行規避保護未成年人規定,還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父母以法定代理人身分代收且未提異議,導致子女成年後就背債,每個月要被強制扣薪;也有太太受丈夫家暴、離家,丈夫向法院謊稱債權並聲請支付命令,支付命令送達戶籍地,丈夫代收後隱瞞,再以支付命令強制執行太太房產。
我們不認為支付命令制度應該廢除,畢竟其存在仍然有必要性,但問題是效力過於強大,太過側重於債權人的保障,卻犧牲了無辜債務人的利益。照理說,效力越強的法律行為,程序越因慎重嚴謹。現行制度的問題在於,賦予支付命令極大效力,程序保障卻付之闕如。
因此,民間司改會提出《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在於一方面維持支付命令的簡便性,另一方面,將支付命令的效力改為僅有執行力、不具有既判力。當民眾發現根本沒有欠那麼多錢,或債權根本就是假的,可以一邊向法院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一邊讓法院「事後把關」,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與債務人異議之訴。
這個議題看似不起眼,但影響民眾權益甚大;我和林國正委員將不分藍綠,努力推動。希望透過更完善的程序,避免人民財產權遭不當侵害。
延伸閱讀:
● 黃國昌:不正義的支付命令效力 http://ppt.cc/oue1
● 沈冠伶:違背訴訟權保障之支付命令制度 http://ppt.cc/RNZu
● 新聞稿:http://ppt.cc/Yur9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3萬的網紅Mira's Garden,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何謂緊急法? (1) 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 (2) 在不損害第(1)款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該等規例可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 (a) 對刊物、文字、地圖、圖則、照片、通訊及通訊方法的檢查、管制及...
支付命令效力 在 Mira's Garden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何謂緊急法?
(1) 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
(2) 在不損害第(1)款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該等規例可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
(a) 對刊物、文字、地圖、圖則、照片、通訊及通訊方法的檢查、管制及壓制;
(b) 逮捕、羈留、驅逐及遞解離境;
(c) 對香港的海港、港口及香港水域和對船隻移動的管制;
(d) 陸路、航空或水上運輸,以及對運送人及東西的管制;
(e) 貿易、出口、進口、生產及製造;
(f) 對財產及其使用作出的撥配、管制、沒收及處置;
(g) 修訂任何成文法則,暫停實施任何成文法則,以及應用任何不論是否經修改的成文法則;
(h) 授權進入與搜查處所;
(i) 賦權該等規例指明的主管當局或人士訂立命令及規則,並賦權他們為施行該等規例而製備或發出通知書、牌照、許可證、證明書或其他文件;
(j) 就為施行該等規例而批給或發出任何牌照、許可證、證明書或其他文件,收取該等規例訂明的費用;
(k) 代表行政長官取得任何財產或業務的管有或控制;
(l) 規定某些人進行工作或提供服務;
(m) 向受該等規例影響的人支付補償及報酬,以及就上述補償作出決定;及
(n) 對違反該等規例或任何在香港施行的法律的人的拘捕、審訊及懲罰,
並可載有行政長官覺得為施行該等規例而屬必需或合宜的附帶條文及補充條文。
(3) 根據本條條文訂立的任何規例,須持續有效至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藉命令廢除為止。
(4) 任何規例或依據該規例訂立的命令或規則,即使與任何成文法則中所載者有抵觸,仍具效力;而任何成文法則中任何條文如與任何規例或任何上述命令或規則有抵觸,則不論該條文是否在其實施過程中已根據第(2)款予以修訂、暫停或修改,只要上述規例、命令或規則仍屬有效,上述有抵觸之處並無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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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禁止蒙面規例?
政府將訂立《禁止蒙面規例》(《規例》),以禁止《公安條例》(第245章)所規範的公眾集會及遊行,以及非法集結、未經批准集結和暴動中使用蒙面物品。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一年。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日(十月四日)下午主持記者會時宣布有關立法措施。
《規例》今日在憲報刊登,並將於明日(十月五日)生效。
《規例》會讓有合理辯解使用蒙面物品而違反禁令的人提出免責辯護。這些合理辯解包括但不只限於:先前已存在的醫學或健康理由、宗教理由、或該人從事專業或受僱工作,並在進行與該專業或受僱工作有關的活動時使用蒙面物品以保障自身安全。
此外,如警務人員在任何公眾地方發現任何人使用蒙面物品,並合理地相信該蒙面物品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該人身分,該名警務人員可截停該人,並要求該人除去有關蒙面物品,以核實其身分。沒有遵從有關要求的人最高可被罰款1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此禁令是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第241章)因應危害公共安全所訂立的《規例》。
政府發言人表示,自六月九日,香港有超過400宗由《逃犯條例》(第503章)修訂建議引發的公眾活動,當中有相當多的公眾活動以暴力事件告終。發言人補充指激進及蒙面的示威者嚴重破壞公眾安寧,對社會造成廣泛和即時危險。
發言人說:「在九月二十九日及十月一日,蒙面示威者使用的暴力極端激進,大肆對人和財產投擲汽油彈、嚴重襲擊警務人員、警車及警署,並大規模蓄意破壞港鐵車站和政府合署等。香港的整體公共安全受到嚴重威脅,香港有迫切需要恢復社會的正常運作。」
「禁止蒙面的行為,有迫切立法需要,以協助警方的刑事調查及搜證,以及阻嚇暴力和違法行為。鑑於蒙面示威者在近期公眾活動中的違法和暴力行為日益升級,有必要及相稱地訂立《規例》以保障公共秩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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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效力 在 江啟臣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很多詐騙集團,經常冒充政府單位,用假公文行騙,但如果收到法院寄來的"支付命令",可要注意了。台中有位黃女士,收到詐騙集團向法院申請的支付命令,要求償將近五千萬元的債務,可是黃女士沒有理會,結果過了20天提出異議的期限,她平白背了龐大的債務。
立法委員江啟臣在103年1月陪黃婦召開記者會,過去法院連審查都不用,就能核發支付命令,啟臣痛批「法院淪為詐騙集團幫凶!」並承諾提案修法。啟臣提出的修正條文明定,未來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時,應釋明債權是否存在或提出借款憑據,法院才會核發支付命令。而法院也須先審查債權、憑據是否為真,才能核發支付命令,讓審查程序更嚴謹。
104年6月15號(一),立法院院會終於三讀通過啟臣所提《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未來支付命令確定後,僅有執行力,而不具確定判決效力,讓被害人還有提起債權確認訴訟的救濟機會。啟臣與您攜手努力,讓民眾從此不再受到詐騙陰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