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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
【作 者】王文宇.林國全.曾宛如.王志誠.蔡英欣.汪信君等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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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力邀國內各大學主授商事法課程之著名教授,秉持深入淺出之撰寫原則,配合實例問題之精闢解析,以嚴謹之分析方法,簡要介紹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票據法、海商法及保險法之重要內容,一改傳統商事法教科書刻板印象,以提高學習商事法之興致及效率,值得細細品讀。
✔收錄最新修正之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海商法等最新內容。
【章節簡介】
第一編:公司法/王文宇、林國全
第一章 序 論
第一節 公司組織之意義及由來
第二節 公司組織之核心法則──資產分割
第三節 有關公司之經濟分析理論
第四節 公司法下之利益衝突
第五節 公司治理之發展
第二章 總評:我國公司法特色與二○一八年修法
第一節 我國公司法之特色
第二節 二○一八年修正內容
第三節 修正評析
第三章 總 則
第一節 公司之概念
第二節 公司之設立
第三節 公司之章程
第四節 公司之能力
第五節 公司之負責人
第六節 公司之監督
第七節 資訊平臺與資料申報
第八節 公司之併購
第九節 公司之解散及清算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節 設 立
第二節 股 份
第三節 股東會
第四節 董事及董事會
第五節 監察人
第六節 會 計
第七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資金籌措
第八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重整
第九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其他規定
第五章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節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沿革
第二節 閉鎖性公司與非公開發行公司之重要規定
第六章 有限公司、無限公司、兩合公司
第一節 有限公司
第二節 無限公司
第三節 兩合公司
第七章 關係企業
第一節 總 說
第二節 關係企業之定義
第三節 關係企業之分類
第四節 關係企業之規範內容
第八章 外國公司、公司之登記及認許、附則
第一節 外國公司
第二節 公司之登記
第三節 附 則
第二編:證券交易法/曾宛如
第一章 總 論
第二章 名詞定義
第一節 有價證券
第二節 發行與招募
第三節 公司與發行人
第三章 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私募
第一節 初次公開發行與再次公開發行
第二節 有價證券之募集
第三節 有價證券之私募
第四章 有價證券之買賣
第一節 集中市場
第二節 店頭市場(櫃買中心)
第三節 公開收購
第五章 證交法上之公司治理
第一節 獨立董事
第二節 審計委員會
第三節 薪酬委員會
第四節 董事、監察人間親屬關係之限制
第五節 其他規定
第六章 民事責任
第一節 公開說明書
第二節 一般反詐欺之民事責任
第三節 不實財報之特別民事責任
第四節 歸入權之行使
第七章 操縱市場與內線交易
第一節 操縱市場
第二節 內線交易
第八章 證券市場之參與者
第一節 證券商
第二節 證券交易所
第三節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第三編:票據法/王志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節 票據之意義及種類
第二節 票據之功能
第三節 票據之法律關係
第四節 票據行為
第五節 票據權利
第六節 空白授權票據
第七節 票據之瑕疵
第八節 票據之喪失
第九節 票據之抗辯
第十節 票據時效
第十一節 票據之利益償還請求權
第十二節 票據之黏單
第二章 匯 票
第一節 匯票之意義
第二節 匯票之種類
第三節 匯票之款式及效力
第四節 背 書
第五節 承 兌
第六節 參加承兌
第七節 保 證
第八節 到期日
第九節 付 款
第十節 參加付款
第十一節 追索權
第十二節 拒絕證書
第十三節 複本及謄本
第三章 本 票
第一節 總 說
第二節 本票之見票
第三節 本票之強制執行
第四節 甲存本票
第四章 支 票
第一節 總 說
第二節 支票之發票、付款與追索
第三節 支票之保證
第四節 支票之特殊規定
第四編:海商法/蔡英欣
第一節 導 論
第二節 海上企業組織
一、船 舶
二、海上企業主體
三、船舶金融
第三節 海上貨物運送
一、海上貨物運送契約之類型
二、海商法有關傭船契約之規定
三、件貨運送契約
四、載貨證券
第四節 海上損害
一、共同海損
二、船舶碰撞
三、海難救助
第五節 海上保險
一、保險人之法定免責範圍
二、海商法有關要保人等義務之特別規範
三、委付制度
四、保險金之給付時限
第五編:保險法/汪信君
第一章 導 論
第二章 保險法之基本概念
第一節 保險制度與保險法
第二節 保險契約之分類
第三節 保險契約法之性質
第四節 保險契約法之原則與解釋
第三章 保險契約法總論
第一節 保險契約之當事人、關係人與輔助人
第二節 保險契約之成立
第三節 保險契約之效力
第四節 保險契約終止、解除與無效
第四章 損害保險契約法總論
第一節 保險利益
第二節 複保險
第三節 請求權代位
第四節 超額保險
第五節 損害防阻義務
第五章 定額保險契約法總論
第一節 人壽保險契約之當事人與關係人
第二節 人壽保險契約之法定免責事由與當事人或關係人之故意行為
第六章 傷害保險、意外保險之特殊問題與道德危險
第一節 保險給付之內容
第二節 定額給付保險重複投保與契約危險事實
第三節 傷害保險與保險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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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論| 王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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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證券交易法實例研習| 劉連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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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空白背書 在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錢沾計畫現形…
前瞻一期執行不力
二期接力綁樁!
蔡政府舉債8千8百億的前瞻計畫特別預算,行政院去年第一期編列1070.71億元,但10個月僅執行27%,國發會對外聲稱年底前可達9成。國民黨立院黨團22日舉行記者會批評,政院各部會拖到選舉期間才趕進度執行,顯有撒錢綁樁之嫌;另外,第一期執行成效這麼差,但行政院上週仍通過第二期預算2275億元,國民黨團要求行政院長賴清德開議後到立院報告前瞻預算執行狀況,否則不會替第二期預算背書。
黨團書記長曾銘宗指出,前瞻第一期預算城鄉建設354億元,金額最多,其中提升道路品質計畫高達122億元,分配給415個鄉鎮區,每個鄉鎮能分到2000萬到3000萬,其中屏東縣政府的55個計畫,嘉義縣政府的48個計畫等,分配最多的幾乎都是民進黨執政的縣市,他強烈懷疑有配合年底選舉綁樁的意圖。
針對前瞻第二期預算共2275億元,曾銘宗批評,其中城鄉建設就占了731億,同時將實施到109年,民進黨明著說是國家建設,卻暗度陳倉要綁樁到後年總統大選;然而國家當前最迫切,在野黨提出急需解決的少子化、食品安全、人才培育等建設,預算數僅128.7億元,顯示前瞻計畫毫無前瞻性,純粹撒錢綁樁,執政黨為選舉綁樁的的企圖一一現形。
曾銘宗說,第一期待執行數合計高達783.29億元,以目前的執行能力來看,在年底前能否執行完畢,令人高度質疑;第一期的執行率已如此不彰,第二期編更多,人民的納稅錢、跟後代子孫借的錢,是這樣搞的嗎?他呼籲全民一起來抓鬼、共同嚴厲監督。
立委賴士葆指出,城鄉計畫中的提升道路品質計畫目前執行率不到9%,這麼多的錢留在最後選舉前幾個月消化完畢,「這不是綁樁什麼才是綁樁?」蔡英文總統口口聲聲說前瞻計畫多重要,那要不要出來解釋為什麼執行率會這麼差。
費鴻泰提出國發會資料表示,前瞻計畫第一期特別預算1070.71億元,截至107年6月底,近10個月執行數僅287.42億元,預算執行率27%,其中法務部、金管會執行率為0%,國發會也僅執行6%,執行率不到10%的就有6個單位。
費鴻泰痛批,第一期預算執行率那麼爛,第二期的預算又要送到立法院,「國民黨團無法替這張空白支票背書」,要求賴清德在立法院下會期開議的時候,針對前瞻預算的執行狀況進行專案報告,否則國民黨團拒絕替第二期預算背書。
支票空白背書 在 立法委員 呂玉玲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公投反空汙 不為錯誤能源政策背書!
今天,我與幾位國民黨委員一同召開記者會,準備繳交2萬多份的反空汙公投聯署書至中選會,要把人民對反空汙的怒吼,藉由公投來向政府表達,拒絕為錯誤能源政策背書,與要乾淨空氣的決心!
昨夜桃園中壢一場火災,導致中原大學商家無法營業,原因在於燃燒所產生的廢氣、惡臭,人都受不了,只好掛著口罩,停止營業,另外,像是之前桃園泰豐輪胎火災、桃園煉油廠爆炸,所產生的廢氣與汙染,對我們影響都很大,這就是空污!誰都不願意子孫未來都要身處在日日空污的環境裡。
今天我們站出來,提出反空汙公投,就是要為未來子孫的健康來奮戰,蔡政府錯誤的能源政策,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始終無法有效提出解決良方,唯一能做的,就是不斷用火力發電,狂蓋燃煤/燃氣電廠,用民眾乾淨的肺,去為錯誤的能源政策來背書。今天的公投案提出,就是要為台灣2300萬民眾,向蔡政府的能源空白支票,發出最強烈的怒吼!我們的肺不要成為錯誤能源政策下的犧牲品,不要用肺發電!不要用愛發電!
#反空汙公投
#拒絕為錯誤能源政策背書
#不要用肺發電
支票空白背書 在 法律賦格- <二、淺談票據背書及追索權> 撰文者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又記名背書以及空白背書之差別,在於記名背書的被背書人若想要再度背書並轉讓 ... 又於本票及支票關於禁止背書轉讓的規定亦準用匯票規定(本票: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3 ... <看更多>
支票空白背書 在 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抵押權設定#見證人#張榮發-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 支票 抬頭#開立金額之禁止 背書 轉讓 支票 性質# 支票 受款人抬頭欄位為 空白 且無禁止 背書 轉讓狀況#依消費借貸、清償和解契約之法律關係#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 ... ... <看更多>
支票空白背書 在 Re: [請益] 104 合庫票據法考題- 看板Finance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goptina18 (哇哈哈哈哈)》之銘言:
: 想請教以下這題~
: 52.甲簽發無記名支票一紙交乙收執,經乙為空白背書後返還於甲,再由甲持以向丙借款
: ,該支票後經提示未獲付 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丙得對乙行使追索權
: (B)乙為空白背書後返還於甲,構成設質背書
: (C)乙不得為空白背書後返還於甲,該票據無效
: (D)雖該票據有效,但丙仍不得對乙行使追索權
: 答案為C 但我選了A
: 因為乙為空白背書後返還甲 加上票據為無記名,故丙應該是無從得知乙曾為背書,如何
: 對乙行使追索權?
: 謝謝大家!
空白背書是不記載"被背書人" 所以無記名支票的空白背書返還給甲 不構成回頭背書
給發票人 因此在追索上仍得對乙行使追索權 當初是在A D之間思索 最後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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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Finance/M.1431158853.A.9F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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