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偵濫權 法官審查非萬能
林裕順/中央警察大學刑事系教授(桃園市)
法務部研擬科技偵查法草案,讓執法人員可從遠端駭入民眾手機、電腦,連先前的通話紀錄都可取得,引發侵犯人民隱私爭議。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日前法務部公布「科技偵查法」草案,條文開宗明義:「保障人權,並有效追訴犯罪」,但其監控方式「上窮碧落、下黃泉」,實施模式「神不知、鬼不覺」,並且繞過「刑訴法」現行規範,朝野政黨評價不一、民間團體更表疑慮。
本項法案授權檢警調偵查辦案,認為有「必要時」即可隱身幕後,對特定個人監視攝錄、追查位置,並可使用無人機空拍蒐證、衛星定位跟監追蹤。但是,本項實施對象並不限於犯罪嫌疑人本人,「草案」期待一網打盡,但不免傷及無辜「第三人」。
再者,檢警對於特定犯罪認有「相當理由」,亦可隱於無形化身藏鏡人,監控隱私空間進行監看、辨識。或者,偵查過程扮駭客、植木馬,對於類如LINE、Skype等實施通訊監察,另就數位證據蒐集保全,亦可上雲端複製備份等等。
亦即,相關監控模式從早到晚、無時無刻彷如「楚門的世界」,或者無論與犯罪有關與否均可「一掃而盡」。然而,「草案」卻對實施過程漏未規範,如何避免過猶不及未多言及,縱使條文明定事前應經法官審查,仍如簽發空白支票、恣意授權。
如同大法官釋字六○三號解釋:「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同時,現行實體空間「線下監控」,無論對於人身、物件、住宅等,「刑訴法」訂有拒絕機制、夜間停止、第三人在場等管控措施。相對地,本項虛擬世界「線上監控」,科技偵查侵害隱私權的疑慮「有過之而無不及」,「草案」雖另闢蹊徑卻無相應節制濫權之規範措施。
一九九九年,日本通訊監察的法律制定開啟該國科技偵查濫觴,確立限於重罪、相關性、最小侵害、最後手段等等立法原則。二○一七年,有關GPS犯罪偵查日本最高法院進一步認為:「伴隨著持續地、全面地個人行動之監控,難以特定裝設GPS機器之車輛及其罪名,即可抑制過度蒐集無關犯罪事實之使用者行動資訊,並有違法律規範要求法官審查令狀聲請之意旨」。換言之,科技偵查涉及情報、資訊或數位蒐證,法官審查「令狀原則」並非法律規範「正當程序」的特效藥。
「運籌帷幄之中、決勝千里之外」,現代社會科技偵查人民或不反對。但是,科技偵查持續性、拖網式、搬家式的蒐證保全,能否客觀公正監控、人民付出何種代價、社會耗費多少成本等等,「草案」應該講清楚、說明白。否則,台灣科技偵查立法,將會落後日本廿年。
支票追訴期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歷史上的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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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年前的昨天,檢察官起訴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與前臺灣高等法院庭長李文成,認為他們有意誤導檢方辦案,「教唆」或「幫助」陳哲男貪汙案中的證人作出「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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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謊言,只會引來更多謊言
一家公司的前董事長 A 涉入某宗刑事案件,為了不要坐牢,透過朋友介紹,認識了當時陳水扁政府的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並前後多次給他數額龐大的支票,陳哲男收了錢,也同意協助 A「擺平」官司,沒想到,A 在隔年仍然被判有罪確定而須坐牢,因此逃到中國。
越想越生氣的 A 在總統選舉期間透過媒體指控陳哲男跟他拿了超過 600 萬元,卻沒有完成約定。陳哲男雖然公開否認,私底下卻找上商界朋友 B 和 C 討論,決定對外界宣稱這些支票是「A 要還 B 的錢」,跟陳哲男無關。
之後,陳哲男找上臺灣高等法院庭長李文成,並介紹給 B,李文成在得知事情的來龍去脈後,認為檢調很難查出來,安慰陳哲男說只要 B 肯幫忙,就會平安無事。同年,B 依照上面的說法告訴檢察官,讓檢察官認為陳哲男沒有犯罪嫌疑。
2006 年,A 再次透過媒體指控陳哲男關說的事情。檢察官重啟偵查後,再次找 B 作證。B 又再一次告訴檢察官支票是 A 要還他的錢,後來,檢察官認為 B 先前的證詞和事證不符,分別以「貪汙」及「偽證罪」等罪嫌起訴陳哲男和 B。2010 年,又涉犯「教唆偽證」和「幫助偽證」起訴陳哲男和李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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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謊的人要吞一千根針
如果證人在作證時,經過「具結」後還豪洨,會成立刑法第 168 條的偽證罪。「具結」是證人在作證前必須擔保自己接下來都是說實話的程序,如果沒有「具結」,那證人即使說謊也不會成立偽證罪。
然而,B 雖然兩度以「證人」的身分對檢察官說謊並且「具結」,法院在後來的判決中,卻認為 B 只在「第一次說謊」時構成「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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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可以拒絕作證?
《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如果害怕自己的證詞會導致「自己」或「跟自己有一定關係的人」被刑事追訴或處罰,可以「拒絕作證」。而檢察官或法官必須在證人作證之前,告訴證人有拒絕的權利,這個權利,在訴訟法上叫做「拒絕證言權」。(其他訴訟制度也有類似的規定)
因此,法院認為檢察官第二次找 B 作證時,就已經察覺 B 之前可能在說謊。B 如果在第二次作證時對檢察官據實以告,就可能會導致自己被以「偽證罪」追訴。
然而,檢察官卻沒有跟 B 說他有「拒絕證言權」,還讓 B 具結,因此這個「具結」不合法,等於沒有具結,因此 B 雖然繼續豪洨,但沒有成立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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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不是減輕國家責任的工具
在「無罪推定」的原則下,證明被告有罪是檢察官的「責任」。如果檢察官故意用「證人」傳喚嫌犯,讓他「被據實以報」之後再把他改成被告,形同檢察官在訴訟上開外掛,「證人」本身也會陷入「偽證罪」和「東窗事發」的兩難。
另外,如果證人誠實作證可能會導致與自己親近的人受到刑事追訴,也會陷入「大義滅親」和「偽證罪」的兩難,而「拒絕證言權」的設計,以及檢察官和法官對於證人有這個權利的「告知義務」,正好緩和了這個衝突,不讓法律成為「道德綁架」的工具。
畢竟,刑事程序不是保障壞人,是保障每一個「人」。
支票追訴期 在 區諾軒 Au Nok-hin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We are Hong Kong】香港人,一齊爭一口氣
今日在堅尼地城街站,我說了這一句:「香港人真係畀人蝦夠喇。」
2016年,傘後新力量在選舉中交出亮麗成績,在議會中展現前所未有的新想法;2017年,保皇親共者卻要用盡一切方法輾碎我們的希望。
由褫奪羅冠聰的議席,到將之鋒、阿聰雙重追訴至入獄;這次選舉,政治審查前所未見,在選舉主任確認我的候選資格前,選舉團隊人心惶惶,最後一刻確認入閘,大家不禁鬆一口氣。但我不服。取消周庭參選資格,由我參選並不是一件值得高興的事。
免於恐懼的自由、平等參選的自由、忠於自己信念的自由,從來都是我們應得的權利。香港人真係被蝦夠,DQ一代人,即是DQ我們的未來。今次補選,香港人一定要為自己爭返一口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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