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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捐款#
#政治獻金法之相關規定#
1.個人捐款上限為每年度10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總和不得超過 30 萬元。
2.營利事業捐款上限為每年度 100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總和不得超過 200 萬元。
3.人民團體捐款上限為每年度 50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總和不得超過 100 萬元。
4.個人抵稅額上限為 20 萬元。營利事業抵稅額上限為50萬元。
5.本活動是政治獻金捐款,參加者請自行注意捐款有無符合政治獻金法之規定。
-\-\-\-\有以下情形之個人、公司、團體,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1. 政府或公營事業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企業。
2. 與政府機關有巨額採購,且正在履約期間之廠商或個人。
3. 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
4. 未具選舉權之人。
5. 宗教團體及財團法人。
6. 外國、大陸地區、港澳地區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它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大陸地區、港澳地區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7. 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主要成員指董事長、佔董事或監察人或執行業務股東席位 1/3 以上、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30% 以上或有限公司持股 1/3 以上)
8. 與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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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樂島聯盟總部
#喜樂島聯盟FormosaAlliance
#左營區楠梓區立法委員候選人
#左楠區莊于萱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乾坤門五術,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反滲透法,即將在2019年12月31日進行三讀了!如果真的順利通過,那麼整個國家的公務人員或是百姓都要人人自危了!因為只要你去過大陸,跟中國官員那怕是芝麻官見過面,吃過飯,你就可能要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伍佰萬以下罰金?這是真的嗎? 以下是民進黨版的「反滲透法草案」的細則: ...
政治獻金法之相關規定 在 乾坤門五術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反滲透法,即將在2019年12月31日進行三讀了!如果真的順利通過,那麼整個國家的公務人員或是百姓都要人人自危了!因為只要你去過大陸,跟中國官員那怕是芝麻官見過面,吃過飯,你就可能要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伍佰萬以下罰金?這是真的嗎?
以下是民進黨版的「反滲透法草案」的細則:
第一條
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 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亦同。
二、滲透來源:
(一)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 派遣之人。
(三) 前二款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 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 罷免法第四十三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 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以強暴、脅迫或其 他非法方法擾亂社會秩序,或妨害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條
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條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 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
第九條
滲透來源從事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 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第十條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第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政治獻金法之相關規定 在 苗博雅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五分鐘懶人包:法律怎麼修,才能吃得「安全」又「安心」?
【法網恢恢,為何食安一直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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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制政商勾結,還我安心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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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管法)八年來歷經8次修法,食安風暴卻越演越烈。立法委員這麼愛修法,人民卻很疑惑,法網恢恢,為何食安一直漏?
食管法對於食品安全雖有繁複的規範,但卻未命中要害。好的食品安全管制架構應該是三道判斷關卡:
1. 是否為「食品」?
2. 是否「適合供人食用」?
3. 是否「有毒、有害人體健康」?
好的食安規範架構,應該要建立足以判斷上述三項問題的標準,才能將不適合供人食用、有毒有害人體健康的產品排除於市場之外。
食管法雖然規定繁複,但卻未無法有效防守三道關卡:
1. 是否為「食品」?
食安相關法令並未明確規定各種食品的「身分定義」,導致「攙偽或假冒」實際上難以界定 ,使高價品混充低價或劣質原料的情形層出不窮。
2. 是否「適合供人食用」?
只處罰「有毒而有害人體健康」卻未針對「無法證明有害人體健康,但大眾不願意食用」的情況管制。隨著食品製造科技日新月異,有可能會出現更多法律無法管制的情況(回收油精鍊?人造雞蛋?人造鮭魚?蟑螂高蛋白?人肉叉燒包?)
3. 是否「有毒、有害人體健康」?
目前食安檢驗的項目過少,無法早期發現,往往要等到毒素長期累積後才會發現不良後果。
【未來進入國會,針對食品安全,我將推動三項改革】
1. 建立「食品身分標準」,清楚定義國民日常飲食食品標準,明確區分「真食品、非食品」
2. 建立「不宜供人食用」的管制類別,排除雖然難以證明有害人體健康,但基於文化與社會心理的理由,而不宜供人食用的產品。
3. 強制廠商揭露原料資訊,增加食品安全檢驗項目,以獨立的食安委員會落實食安法令相關規範。
「吃得安全」只是最低標準,「吃得安心」更是政府要努力的目標。請大家給苗博雅一個機會、給 #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 一個機會,讓我們進入國會,打破政商勾結的長期結構,修補食安破網,給台灣人更安心的生活環境!
【延伸閱讀】
《頂新案案件整理表》
王正嘉/中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1Fnb_NEVORtdTZVZGMwd3hQbW8/view
《從迷失的身分重新找尋食品攙偽假冒管制的可能途徑——以食品身分標準為分析焦點》
邱文聰/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http://lawdata.com.tw/tw/doi/?doi=10.3966%2F1023982020150601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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