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立即修法『解凍』幼兒保護機制】
新北市有某幼兒園教保人員體罰,讓受害孩童手臂都布滿瘀青,當事家長向新北市教育局申訴,但新北市教育局回應竟是目前《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沒有規範,教保人員不適用《幼兒照顧及教育法》不得體罰與不當管教的規定;且幼教法第25條規定「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及兒童有體罰、不當管教或性騷擾之行為,但該條文中沒有列入「教保服務人員」,讓幼教法中禁止傷害兒童之法規僅適用於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正是因為這個法規漏洞,讓該名體罰的老師能在轉換幼兒園後繼續任教。
從這起體罰案可以看出,我們目前的法規不足,還是有漏洞需要去填補,且教育部針對此點說法也沒有統一解釋,都是說交給地方教育局去裁量,但地方教育局往往各自為政,會針對個案有不同裁量結果,我也詢問過教育部,教育部說該法條「應該有規範到教保服務人員」,但人本的夥伴問教育部時,教育部卻說法條中「並未包括教保服務人員」,那我就想請問教育部到底是如何解釋?
針對這些漏洞,我將提出修法,修改《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5條以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2條,要將教保服務人員納入規範之中,如此才能填補目前法規解釋上的漏洞,給孩童一個更好的教育環境及保障。
#拒絕體罰 #不適任教保人員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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