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求職面試的時候總會需要提供一些文件,其中有一項「良民證」不知道大家有無聽過呢?聽起來就像是個證明自己的好人的證明一樣,這個東西到底是什麼呢?我一定要繳交嗎?就跟著Workforce勞動力量一起往下看看吧
☛ 良民證是什麼呢?
良民證的正式名稱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主要是證明個人有無刑事犯罪紀錄的公文書,比較常使用在留學、移民(申請永久居留)、求職或旅遊上。如果有需求的話,可以準備相關的身份證明文件(身分證或戶口名簿),至各地方政府的警察局臨櫃辦理(但最好先確認一下各地方的服務時段),或是先在網路上申辦後,再至領件地點領取。
☛ 雇主可以要求求職者提供嗎?
還記得我們之前有分享過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的規定嗎?雇主不能違反求職人或員工的意思,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其中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也明訂了隱私資料的範圍,而個人生活資訊中的「犯罪紀錄」就是其中之一,因此在未取得求職者或勞工的同意前,其實雇主是不能任意要求員工提供良民證的。
不過在該法中還是有但書的規範,如果雇主要求求職者或員工提供這些隱私資料是基於經濟上需求或是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而又再必要範圍之內,那麼還是可以請求職者提供良民證以確認是否勝任這項職務的。
☛ 可以合法要求提供良民證的常見行業?
上面提到就服法施行細則的規範其實還是會讓有些雇主有所疑慮,畢竟「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還是太過抽象了,那麼到底有沒有可能可合法地要求員工提供隱私資料呢?畢竟對一些老闆來說,有時候就真的必須要確認員工的背景才能安心的聘僱或是保護客戶的權益呀!其實是有的,但只有特定的行業與職位才有相關依據得在面試時要求員工提供良民證,以下舉幾個行業為例:
❶計程車駕駛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
有觸犯過特定刑事案件之紀錄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❷保全人員(保全業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
曾觸犯特定刑事案件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即使是任職後才有觸犯特定刑案,保全業者(資方)在知道情形後也應即予解職。
❸教育工作者(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及第8項、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及9款)
擔任補習班的教職員工,如果有性侵害、性騷擾等法令列示的情況且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時,業者應予解聘或解僱;教保服務人員有法令列示的情況之一者,不得在幼兒園服務,雇主知悉的話也應予以免職、解聘或解僱。
❹托育人員(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8條)
擔任托育人員(俗稱的保姆)者,依法應檢具「最近三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等文件才有辦法向主管機關辦理托育服務登記。
以上只是列舉一些行業作為參考,實務上可能還有一些職務,雇主在說明其正當性後,仍然可以合法地要求求職者或員工提供良民證的;反之,如果沒辦法清楚地說明有哪些正當的需求或是維護公益的目的,就有可能會違反就服法規定而受到檢查,進而被處以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
本篇文章提供了關於良民證的一點點小介紹,希望可以幫助大家多瞭解一些。總之,求職面試時不管要繳交任何資料前,都需要再三思考與確認其必要性,個人資料是很珍貴且私密的啊!祝大家一切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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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 條例 第 10 條 在 鄭正鈐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三讀通過!特別預算提高至8400億】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修正案,新增4200億元特別預算,給予地方政府經費不得低於10%,提高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上限至8400億元,並將特別條例期限延長至2022年6月30日。
在上週朝野協商時,我也提出附帶決議,考慮到要降低疫情對人民的衝擊,為減輕家長負擔,請政府在「孩童家庭防疫補貼」部分,包含高中以下每位孩童加發放1萬元,預計15日結束停課後開始發放。這次紓困條例修正,我提出的附帶決議案,通過與民生相關的有:
1. 長照機構長輩就醫,應實施PCR核酸檢測,協助長照機構工作人員及長輩接種疫苗,以降低機構感染風險。
2. 此次停課教保教育行業受傷慘重,應針對教保教育行業(不含公私立學校)實施紓困。
3. 教保教育行業及學校、補習班、安親班老師第一線面對學生及其學生家長,為避免相互感染,應優先施打疫苗。
4. 針對學校停課,家長需請防疫照顧假,然而疫情並未顯著改善,為了照顧子女所請防疫照顧假沒有薪水可領,家庭生計恐成問題,應提供現金或無息貸款紓困。
5. 針對去年各式有關疫情紓困振興方案,各行政機關門檻不一,為避免民眾被遺漏,要求編列疫情紓困金,以現金方式發放給國民。
6. 目前疫情險峻,PCR核酸檢測量能不足,政府應盤點公立單位之核酸檢驗儀器,以擴大篩檢量能。
7. 目前新冠疫情感染問題嚴重,為確保科學園區產能不中斷、加強防疫及維持科學園區營運不中斷,政府應該為科學園區員工優先施打疫苗、設立快篩站。
8. 針對疫苗預算,應公開預算執行詳細狀況,並說明未履行完畢之契約履行時程表。第四會期開議後,衛環委員會隨即成立疫苗採購調閱小組。
教保 條例 第 10 條 在 賴品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終止霸凌,校園不該有加害者!】
這兩天新聞媒體報導,新北市有女童在幼兒園遭遇同學性霸凌一事,但老師卻絲毫不關心,讓許多家長感到憤怒與不安。
在我獲悉這件事的第一時間後,就已經向 #教育部 以及 #新北市教育局 表達關切,新北市教育局回覆已經進入調查的階段,後續將視調查的結果裁罰。
我非常在乎兒童的權益,孩子們在學校要得到的是知識與快樂,而不是傷害!我想要確保每位孩童在幼兒園都能得到妥善的照顧!
第一個會期,我已經提出關於《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的修法,目前幼教法只約束幼保服務機構的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與幼兒接觸最密切的教保服務人員反而被遺漏,因此我提出修法,要將教保服務人員納入規範之中,如此才能填補目前法規解釋上的漏洞,給孩童一個更好的教育環境及保障。下個會期開始後,我一定會和其他委員一起讓法案儘速通過。
而新北市的家長若想了解幼兒園之前有沒有違法而被裁決的紀錄,可以上新北市 #幼兒教育資源網查詢,裡面關於立案幼兒園的資料,以及過去因為違反幼教法令而被裁罰的公告都能找到。
另外,我認為教會孩子身體的界線以及尊重他人,建立孩子自我尊重以及保護自己的正確觀念,這件事越早越好,幼教老師也應該要教導並落實這個價值。
而我會繼續進行相關法規的研擬,並與教育部討論,提出更好的解決方案。我會繼續關心這件事情,並推動這個方向的修法,讓各位父母能夠安心地送孩子上學,讓孩子能在安全的環境下長大。
#新北市 #幼兒園 #兒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