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評分要點看108年司律二試刑法考題:Part I 】
大家好,我是周易。各位都知道,自從刑法考題變成一題100分後,考選部每年都會公布評分標準,以及近乎擬答的答題大綱。筆者強烈建議同學下載閱讀,有助於釐清問題思路。
不過,如果各位只看評分標準,沒有理解背景知識的話,可能還是沒辦法達到完整複習的效果。基於此,在接下來的日子裡,老師會分批刊登這三年司律二試刑法評分要點的補充,將來如果再考到類似爭點,同學也能順利作答。
一、108司律二試刑法考題:丙的刑責探討
首先,丙潛入居酒屋,可能成立刑法(下同)第 306 條第 1 項之無故侵入建物罪。
看到「居酒屋」,應該會想說這類公共場所原則上是允許客人自由進出的,則是否有「無故侵入」的問題?由於本題已經說明,丙是在居酒屋「打烊後」才闖進去的,自屬未得權限者之允許在物理上進入 他人持有之場所,成立本罪。
評分重點對於本罪的敘述不長,老師覺得主要原因在於:本罪不是主要考點。本題主要的考點在於後面競合關係的處理,如果同學有想到這點,應該可以猜到本罪無論如何都必須給它成立,否則如何競合?因此,只要進行簡單涵攝,說明丙構成本罪,即可進入下一罪名。
接下來,丙持鋁棒砸乙居酒屋內的餐具及裝潢擺設,可能成立第354條毀損器物罪。
這裡的重點很顯然要放在:丙受甲的唆使而毀損,究竟成立本罪的正犯還是共犯?評分重點花了很多篇幅描述各種見解,但究其內涵來看,除非採取極端的主觀理論,丙是為了甲的利益而砸店,僅構成本罪的幫助犯外,無論採取通說的「犯罪支配理論」,抑或是實務所採之「主客觀擇一標準說」,基本上都是成立正犯。筆者不知道,為什麼評分要點要花這麼多篇幅討論一個現在沒什麼人採的「主觀理論」?重點應該擺在「甲唆使丙」的行為評價才對(到底是間接正犯、共同正犯還是教唆犯?),此處的說明固然是理論史的呈現,然筆者覺得有些輕重失衡。
再者,丙毆打乙的行為,應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既遂罪無疑。這裡就不用花什麼篇幅去寫了,兩三句話帶過即可。
最後便是本題的重頭戲:競合。
由於丙違犯無故侵入建築物罪,目的是為了違犯毀損器物罪及傷害罪,因此評分要點說明,首先要討論「無故侵入建築物罪」與「侵入後所違犯之目的罪名」之間的競合關係。這裡就必須提到有沒有「夾結效果」適用的問題,有肯、否兩說,筆者建議採否定說,後面才有更多爭點可以寫。
採否定說(也就是所謂「去夾結效果」)之後,此時對於毀損器物罪及傷害罪這兩個行為複數的罪名數,該如何認定?評分要點有說明三種見解,以下分別參考王皇玉老師和蔡聖偉老師去年的文章,加以說明:
見解1:繼續犯應先各自與不同狀態犯論以想像競合,各自從一重處斷後再數罪併罰。(註1)
見解2(實務見解、王皇玉老師之見解):繼續犯僅能與第一罪論以想像競合,然後再與第二罪數罪併罰。(註2)
見解3(蔡聖偉老師之見解):應先就各自狀態犯數罪併罰,並依刑法第51條定出執行刑的量刑範圍後,再接著與繼續犯論以想像競合,並將「併罰數罪之量刑範圍」和「繼續犯之法定刑」 相互比較輕重,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註3)
這三個見解沒有哪個是完美無瑕疵的,因此採哪一個都行,只要敘明理由即可。
註1、註2:王皇玉,2018年刑事實體法之回顧,臺大法學論叢48卷特刊,2019年11月,頁1695。
註3:蔡聖偉,參與犯罪組織罪與加重詐欺罪的競合——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292期,2019年9月,頁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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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y 周易老師
#題目(本次難度:★★★☆☆)
⒈關於刑法上故意、過失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行為人之行為非出於故意、過失,不罰
(B) 刑法係以故意犯之處罰為原則,過失犯之處罰為例外
(C)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只要有預見者,即依故意犯處罰之
(D) 若未設有對過失犯處罰之規定者,即僅處罰故意犯
⒉甲持刀砍殺乙,於未達可生死亡結果之程度,因發現對象不是乙,乃中止其犯行。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由於行為客體並非甲原本想殺之人,應阻卻殺人故意
(B) 甲因等價客體錯誤而中止殺人行為,成立普通未遂犯
(C) 甲因等價客體錯誤而中止殺人行為,成立不能未遂犯
(D) 甲因等價客體錯誤而中止殺人行為,成立中止未遂犯
⒊甲騎車返家遇警攔檢,不顧警員乙已示意停車受檢,依然騎車衝越攔檢點,乙見狀閃避不及,遭機車擦撞倒地,因而受有手腳數處擦傷及紅腫。乙事後對甲提出告訴。依實務見解,甲應論以何罪?
(A) 僅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並依刑法第134條規定加重其刑
(B) 僅成立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並依刑法第134條規定加重其刑
(C) 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及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依法條競合論處
(D) 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及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依想像競合論處
⒋甲為某公司負責人,該公司所屬工廠多次違法排放廢污水入河川。甲為掩飾公司違法排放廢污水的犯行,乃要求負責監視並製作水質檢測紀錄的員工乙,偽造不實水質數據於其所負責的水質檢測紀錄簿上。乙明知此事違法,原欲婉拒,但甲告以若不配合,則將其立刻開除。乙因一家老小都仰賴這份薪水,為保住全家賴以生活的唯一工作,不得已只好配合甲之要求,偽造不實水質數據於其所負責的水質檢測紀錄簿上。依實務見解,關於甲、乙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應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甲應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之間接正犯
(B) 乙應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甲應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之教唆犯
(C) 乙之行為係為避免財產上之緊急危難所為之不得已行為,得主張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不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甲基於共犯從屬性,不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之教唆犯
(D) 乙之行為係為避免財產上之緊急危難所為之不得已行為,得主張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不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但甲仍可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之間接正犯
⒌關於緊急避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凡是刑法上所保護之法益,面臨緊急危難時,均得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B) 只有法益之所有人,於法益面臨緊急危難時,方得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C) 來自非人為因素之緊急危難,得對之主張正當防衛,亦得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D) 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於實施公務或業務時,不得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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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⒈
【答案】(C)
【解析】
依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尚須不違背行為人之本意,始屬間接故意犯;且依刑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對於犯罪事實有預見,而確信其不發生,則屬有認識過失,並非一概論以故意犯,答案選 (C)。
⒉
【答案】(B)
【解析】
甲之行為不成立中止未遂犯,僅成立普通未遂犯,參最高法院73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定(一): 「殺害或傷害特定人之殺人或傷害罪行,已著手於殺人或傷害行為之實行,於未達可生結果之程度時,因發見對象之人有所錯誤而停止者,其停止之行為,經驗上乃可預期之結果,為通常之現象,就主觀之行為人立場論,仍屬意外之障礙,非中止未遂。」故答案選 (B)。
⒊
【答案】(D)
【解析】
實務認為,若以一行為觸犯妨害公務罪與傷害罪,由於兩罪保護法益不同,應依想像競合論處,參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41號判決:「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傷害罪處斷。」論述可知,答案選 (D)。
⒋
【答案】(B)
【解析】
依題意,乙負責監視並製作水質檢測紀錄,有製作檢測紀錄文書之權限,為從事業務之人,卻明知而登載不實,應成立刑法第215條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
另參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977號判決:「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從事業務者登載不實文書罪,係以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 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構成要件,屬於身分犯之一種。故非從事該項業務之人,除與特定身分、關係者有正犯或共犯情形,得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處理外,即無成立該罪之餘地。至若他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從事業務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因本條文無如同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相類規定,法律既無處罰明文,亦不能再擴張援引間接正犯之理論論處。」之論述可知,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無法成立間接正犯,(A)、(D) 均錯誤。
又乙能否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筆者認為,乙所面臨的是困境是「工作不保」,是否為「財產」法益受到危難?退步言之,縱承認屬於危難,然是否緊急,亦有疑問;且縱使肯認,則乙所實行的避難行為,能否通過衡平性(利益衡量)檢驗,更有問題。綜上,乙無法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C)、(D) 均錯誤。
基此,唯一能選的只有 (B)。
⒌
【答案】(D)
【解析】
(A) 錯誤,刑法第24條第1項僅規定「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四種法益。
(B) 錯誤,無論是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法益面臨緊急危難,均可實施緊急避難。
(C) 錯誤,由於刑法第23條規定「現在不法侵害」,而只有人類行為才有不法可言,故僅對於人類行為可主張正當防衛,非人類行為僅得對之主張緊急避難。
(D) 正確,參刑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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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傷害刑責 在 神學是粉紅色的秋 theologia autumnitas rosea est - 陳韋安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譴責元朗暴力慘案,靠主仍存盼望
https://docs.google.com/…/1FAIpQLSerTQ-HYom6Webcl…/viewform…
7月21日晚上在元朗(包括西鐵站外圍地方、車站大堂、月台、車廂)發生大批市民受到白衣人無差別襲擊的慘案(甚或是「恐怖襲擊」),震驚全港,對於這種目無法紀、公然恃惡橫行的肆虐行為,一群基督教神學人、教牧信徒,懷著無比悲憤,謹作以下聲明及呼籲:
(一)我們強烈譴責涉及七二一元朗慘案的暴徒及背後策劃者。這是一場具組織及周詳策劃的襲擊市民事件,有人誤導村民,刻意製造仇外情緒,以保衞家園為由施行暴力。暴徒不問情由的施襲,其所作所為,兇殘至極,完全超越了人性與良知的底線,令人髮指。元朗慘案不僅導致多人身體受到不同程度的傷害,更令元朗區以至全港市民,心如刀割,承受難以癒治的心靈創傷。翌日新界不少地區更陷入白色恐怖的情緒,充分表明市民對警方保護市民的責任與能力已失去信任,亦毀壞平民百姓以香港為家的安全感,我們感到無比痛心。
(二)我們對於七二一警方事前的情報工作及相應部署、當晚元朗警區處理暴徒施襲的手法,以至警署有警員當值但仍落閘關門等行為,深感震驚。當天晚上現場警官及翌日元朗分區指揮官的解釋,絲毫無法釋除市民關於警方縱容施襲者的疑慮及恐懼,更危害香港擁有治安良好的美譽。同樣,我們對於有立法會議員及地區人士涉嫌教唆及策劃是次施襲,更感到無比憤怒。我們嚴正要求政府針對是次元朗暴民襲擊事件,展開獨立調查,追究各涉案者刑責。自六月以來,警方在多次大型示威事件中涉及使用過度武力的問題,業已引起公眾憂心,嚴重衝擊香港警隊的形象,七二一元朗慘案更令警民關係陷於前所未有的低谷。
(三)作為基督教的神學人、教牧信徒,我們看見深藏在慘案背後的罪惡權勢。元朗黑夜,將人性的惡與墮落赤裸裸地暴露在眾人面前。暴徒毫無血性地以木棍、鐵棒、藤條、竹枝無差別地向市民施襲,無疑恣意釋放潛藏人性深處的惡。涉事者不以行惡為恥,反倒傲慢地以施暴為樂,以行惡為榮,執法人員公然放棄職守,容讓暴徒以私刑方式傷害他人,這是何等荒謬與醜陋。不過,即或在黑夜之中,我們仍見到人性的美善:無懼威嚇的傳媒及救護人員,在危難中仍忠於職守;市民為保護老弱婦孺免受傷害,奮不顧身地以身軀抵擋;還有願意放下政見及立場分歧,本於人性與良知的底線而譴責暴行者,凡此種種,盡顯人性一絲美善,乃上主美善形象的彰顯。另外,我們憂慮近日示威愈趨激烈,基督信仰指出,我們與惡的距離,只在咫尺之間。面對刻下種種危機,求主救我們免於兇惡,拒絕以惡報惡,同時更要召喚人心,誠實地面對罪惡,並完善監察及制衡人性的制度。
(四)我們深信,基督徒信仰群體既然活在黑暗世代,就要讓眾人看見信仰的願景。香港社會誠然陷於極大的恐懼與傷痛之中,即或信徒也蒙受各種身心靈的傷害,但務必記著,上主仍是我們的主,在亂世中唯一的希望與出路。我們呼籲眾教會及信徒,在此時此刻,群策群力,尋找切實可行的方法,與哀哭者同哭,與受苦者同行。靠著上主的恩典,藉著我們的生命與服事,讓眾人能夠在悲傷中經歷醫治,在絕望中相信希望,在恐懼中得著平安,在懷疑中得見信仰,在仇恨中化解冤仇。同樣,我們誠懇地呼籲,政府及官員應直面公眾憂慮及訴求,落實化解矛盾,為六一二以來社會紛爭,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平息民憤。因為「作官的原不是要使行善的懼怕,而是要使作惡的懼怕」(羅十三3a)。我們在禱告中,切切記念一切在位者,盼其施政,務必「使我們能夠敬虔端正地過平穩寧靜的生活」(提前一2)。
發起人(按中文筆劃序):
尹凱榮、王少勇、王礽福、王美鳳、王家輝、王德福、任志強
江丕盛、何榮漢、呂慶雄、李駿康、李耀坤、邢福增、周惠賢
洪國謙、洪清流、孫寶玲、殷兆威、袁天佑、郭偉聯、陳韋安
陳恩明、陳張慧嫈、陳淑娟、陳德晶、程展鵬、黃佩芳、黃國維
黃嘉樑、葉菁華、葉漢浩、董智敏、雷競業、趙崇明、劉振鵬
蔡元雲、蔡少琪、蔡揚眉、鄧美美、鄧偉棕、鄧紹光、鄭家輝
盧智榮、霍玉蓮、羅永光、龔立人
201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