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329青年節
大家好,我是全國各界慶祝青年節籌委會的總召昱佑,很遺憾今年度的系列慶祝活動因為疫情而多受異動或取消,但我們不要忘記青年節的歷史意義。簡言之,就是為青年為正義與真理而鬥爭具體行動,改變了國家的前途與命運。雖然形式性的紀念已經延後,但當代青年也在躬親實踐,用不同的形式來推動社會變革。我希望用青年節的今天,和大家訴說一位好朋友的故事 ——
陳旻傑,19歲,一位來自洄瀾的普通大學生,從他國中我們相識五年以來,他從來就是因為看不慣社會上的不合理,或大聲疾呼、或大聲抨擊的烏鴉,我還笑過他大學應該要讀與人結怨系。
一年多前,他告訴我遭遇了學校的不合理待遇,因為拒絕參加升旗,而被紀錄三次警告。但依據「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第八條規定,非學習節數活動之參與狀況,不得列入出缺席紀錄;但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之正向輔導管教措施。而記警告以示懲戒,其實並非「正向輔導管教措施」[1]。
在此期間,我與旻傑時常互相討論對策,他也向監察院提過陳情。途中有幸受惠於釋字784,可以不限於對身份影響的處分,對學校提出行政訴訟。經過努力,他成為開天闢地第一起,幸而於幾天前始獲勝訴。
當然我為他感到高興,因為不義、違反規定的懲處已經不復存在,但隨之而來的是更多保守的輿論抨擊。「好好參加朝會很難?」「就是有這種學生。」這些言論並非毫無根據,但批評應該有輕重之別,究竟不聽訓嚴重?還是權利被政府侵害嚴重?其實不言自明。
我相信這種聲音,不論何時何地都會牢固地存在,但身為青年,就應該懷抱為不義而鬥爭的勇氣。當年的黃花崗烈士也被視為叛徒逆賊,饒國樑烈士在就義前慷慨陳詞:「吾輩不死,國民不生。」就連孫文、陳少白等人都被稱為四大寇並懸賞捉拿,區區無端批評,並不足道。
總而言之,我想表達的是,其實未必需要奉獻生命於社會,畢竟我們很難想像上世紀的意識形態鬥爭是何等激烈,但我們仍然可以用自己的方式為革新而努力。作為青年,其實還可以再反骨一點,不必畏懼輿論無情。因為「自由的花、平等的樹,還專待我們熱血來培養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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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校本於權責訂定各該學校之「學生獎懲規定」,係依據「高級中 等教育法」第 51 條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 21 條第 3 項所訂定;而所謂之正向輔導管教措施,各該校係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及「教師法」第 17 條、第 32 條所本權責訂此外「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附表二)」,亦有明文闡述何謂正向輔導管教措施,故被告使用「學生獎懲規定」記過懲處的手段,非正向輔導管教措施。
[2]賴和,〈代諸同志贈林呈祿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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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為旻傑與我,攝於松園別館旁,de 洄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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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連結:https://bit.ly/3axwevO
教師法 第 32 條 在 蘇巧慧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會做事團隊,有感法案成果讓你Bingo不停!
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在昨天結束了,身為區域立委,每天地方、立院來回跑,但重要的法案,我一次也沒漏掉!
這個會期我們修正了包括 #教師法 #兒少法 #家庭教育法 #刑法 在內的 #護兒四法,為孩子們建構安全的成長環境;制定了 #文化基本法,讓未來國家文化政策推動,有所依據;修正 #刑法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用重刑嚴懲酒駕;修正 #貨物稅條例,輕稅簡政,愛地球也顧錢包;更在假訊息的遏阻、國家主權與安全的維護上有更周全的保障。
從教育、治安、到民生,這麼多有感法案,都是在為下一個世代,拚一個幸福的未來。會做事團隊,不管是下個會期、下下個會期,每個會期,都會繼續衝下去!
#蘇巧慧會做事
#國會有表現 #地方有成績
教師法 第 32 條 在 柯志恩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教師法修法凸顯教育部無能!
我過去曾為家長,也同樣是老師,自己的很多學生也是老師和校長,今天審「教師法」真是百味雜陳,尤看到教師和家長團體在街頭對立,如火車對撞,搞成今天這種場面,真的要說教育部實在無能!
不少團體把狼師及不適任怪罪「師師相護」,事實上,任何校園發生性侵性騷擾事件,一律由學校組成性平會調查,且2009年修改「教師法」,只要性平會確認屬實就解聘,不必再經過教評會同意,因此教評會教師比例與解聘狼師根本兩回事,今天以此理由,未經溝通,硬要修改教評會比例,實在是岳飛打張飛!
院版草案以「加速處理不適任老師」為理由,在教師法條文上擴充許多不合理的嚴苛規定,猶如撒下天羅地網,目的就是要老師服膺於行政管控,否則即有可能被提報為不適任教師,這實是開民主倒車,製造老師的恐慌以及校園的不安!
例如,增加「違反教師職務之尊嚴」,即可解聘。(草案第14條第1項第13款、第15條第1項第7款)。請問何謂「損害教師職務之尊嚴」?又如,罵元首小孬孬算不算?上政論批評教育部政策或批評部長?參加反課綱陳抗過於衝動,衝到部長室"佔領"?或上課說笑話被錄音檢舉算不算?燒毀國旗算不算?
再者,原本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明定,「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緩刑宣告」方構成解聘、不續聘之事由。如今,雖獲緩刑宣告,亦得解聘,或雖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同樣構成解聘事由。例如,批評政治人物「垃圾」,構成刑法305條公然侮辱罪,只要被害人提起告訴,就會判三百元以下罰金,也構成草案第15條第1項第1款的解聘事由。
最常見的,檢舉學校弊案被視同毀損校譽,或老師戶頭帳號被詐騙集團盜用,被認定是詐欺共犯,此於司改會和法扶中心皆有不少案例。換言之,未來教師最好是聖人,平日言行都必須小心翼翼,否則連輕微的不當行為、不小心或過失都將構成解聘,等同要求教師的道德必須近乎完美。且這一條款也將限制教師從事社會運動或街頭陳情活動,教師因上街陳抗,違反集會遊行法時,或上臉書留言都可構成第14條第1款,或同條第13款違反「教師職務尊嚴」;即便判處罰金,也構成解聘事由,等於限制教師進行社會運動及表達言論自由。
不適任老師確實要汰除,但如何避免製造冤錯假案,或避免連輕微的不當行為、不小心或過失構成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的要件,或讓老師有被檢舉為「減損教師職務之尊嚴」的風險,於修法時必須審慎。
教育部該好好檢討,為何搞成各團體之對立,建立一個尊重及友善的教學環境,有那麼困難嗎?
🔷質詢回顧:
教師法修法,凸顯教育部無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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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
教師法修法 立委憂教師不適任定義被擴大解讀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904150047.aspx
教師法草案定義未清 上街抗議、批評政策恐成解聘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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