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源頭防狼師教育部將修法:性騷前科者不得參加師資考。
本人建議,有效防狼,因將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ㄧ併納入規範。
除防狼師,我也想幫負責、敬業的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請命。教育部應研擬如何輔導「兼任老師轉為專任老師,並適用教師法。」如此才能有效管理校園,並讓良幣驅逐劣幣。
以下資料供參,大家就可發現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享有的權利與義務有多衝突。所以好老師不受保障,要驅逐狼師出校園也成不容易的事。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第 7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意見。
二、享有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依法令規定之權益。
三、參與教學有關之研習或活動。
四、對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待遇及解聘之措施,認為
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準用教師法之申訴程序,請求救濟。
五、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拒絕參與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第 8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參加經指派與教學、行政有關之研習或活動。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八、其他法令規定應盡之義務。
第 9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待遇規定如下:
一、兼任及代課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給。
二、代理教師待遇分本薪、加給及獎金三種。
前項各款待遇支給基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10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擔任中小學導師或各處(室)行政職務。但情
況特殊,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代理教師得擔任之。
第 11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七款、第十款至第十二款及第十四款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其聘期
未滿三個月者,由校長予以解聘之;其聘期在三個月以上,或有本法第十
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情形者,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七條規定審議;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
除情節重大者外,教師評審委員會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
得聘任為教師,並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存續中,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
九款情形者,其調查不因聘約屆滿而終止;其停聘、解聘,準用本法第十
四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前項經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得支領任何待遇;其經調查無性侵害及
性騷擾事實者,得申請補發該停聘期間應領之鐘點費或本薪。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
後段情形之一者,學校除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外,各級學校應辦理
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
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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