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購買股票應限於財產總額 5% 僅國內公司發行才能免稅
引用自法源法律網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團法人法自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有關財團法人財產的保管及運用方法,如係購買股票時,依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3項第5款規定,應限於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國稅局說明,財團法人組織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其基金及各項收入,如係用於購買股票或基金,除應注意相關財團法人法規定外,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僅能購買國內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的受益憑證,如購買國外股票或基金,即不符合免稅規定,應就其當年度本身的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的所得,全數課徵所得稅。
國稅局特別提醒,財團法人自財團法人法施行後,財產的保管及運用方法如係購買股票,應注意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3項第5款規定,以免違反規定而遭主管機關糾正,此外,尚應注意免稅規定,避免違反免稅標準,而遭稽徵機關依法課徵所得稅,影響自身權益。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兩年半前的文章,
現在看起來還是沒有違和感~
《蓋廟真的是一門好生意》
最近立法院公布立委的資產,
前立委顏清標之子、國民黨籍的立委顏寬恆,
與妻子申報了2億2207多萬元的存款,
有價證券約585萬元,並有22筆保單、1億元的債務,
還有投資事業4,800萬元。
立委顏寬恒:「我不算富翁啦!
那麼多成功的人士在我前面,
我只不過是一個正在努力的年輕人而已。」
此話一出,
k除了羨慕,還有嚴重的羞愧感,
k身為一個正在努力的中年人,怎麼就沒有兩億的存款?
(一定是我不夠努力!)
話說回來,
因為顏寬恒的爸爸顏清標是大甲鎮瀾宮的董事長,
顏家的財富也許跟媽祖廟無關,
不過也是引人聯想,
想說蓋廟真的是一門好生意!
(當然,前提是你廟裡的神明夠興旺~)
不過勒,
台灣各地有上萬間廟宇佛寺,
生意作得嚇嚇叫,
像是過年點光明燈,就是一門大生意,
(這個你去問龍山寺最清楚了~)
如果以營業額來看,
寺廟佛寺的經營規模或金流,等同於一家公司,
特別是有規模的如中台禪寺或鎮瀾宮,
搞不好可以擠進前500大企業勒!
可是相較於公司行號所受到的法令拘束強度
(公司法證交法一堆金融法令~)
政府在寺廟管理這一塊,
基本上是不毛之地!
1.組織管理:
看來看去只有一個民國18年頒佈的監督寺廟條例,
裡面只有區區13個條文,
有關收入支出的條文,
只有第9條:
寺廟收支款項及所興辦事業,
住持應於每半年終報告該管官署,並公告之。
第10條:
寺廟應按其財產情形,興辦公益或慈善事業。
沒了,
即使違反,效力也只有第11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六條或第十條之規定者,
該管官署得革除其住持之職,
違反第七條、第八條之規定者,得逐出寺廟或送法院究辦。
不痛不癢!
也就是,寺廟是政府幾乎不太管的一個領域~
2.稅務:
因為寺廟佛寺是公益團體(做善事的拉!)
所以稅法對於寺廟收入部分,
大多給予免稅或減免的優惠,
比如:所得稅法第4條第13款:
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十三、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
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
(像前面講的光明燈收入,是免稅的~)
為此政府訂定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明文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免稅,
裡面有一些條件,
比較重要的是,
1.該宗教團體必須登記立案,
2.應從事宗教等公益活動
3.其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
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百分之六十者
(之前好像是80%,一路調降到60%)
看似還是有規範,
但是實際上主管機關認定相當寬鬆,幾乎到了不認定的程度
(廟宇信眾那麼多,政府得罪不起阿!)
比如第2點,
何謂公益活動?
廟宇舉辦路跑,算不算公益活動?
一樣的事情,公司行號來做,就要課稅,
廟宇來做,只要聲稱是公益活動,就免稅,似乎不太公平~
另外既然寺廟收入可以免稅,
那寺廟接受再多的贈與也沒關係(反正免稅),
有心避稅的人,哪有不找寺廟的道理?
我用贈與寺廟物資的名義,贈送價值10萬元的物品給寺廟,
寺廟再開立收受100萬元物資的證明給我,
那我就可以用該100萬元證明去避稅了是吧!
3.財務狀況:
廟宇的財務狀況,法規並沒有嚴格規定,
(說實話,像大甲鎮瀾宮至少還有設立財團法人,必須提財報,
接受主管機關審核,已經是相對公開透明的了~)
有的廟宇財報就一兩張紙,相關單據文件付之闕如,
主管機關也是不管的
(怎麼管?根據監督寺廟條例,頂多也只是把主持趕走而已,
現在這個社會氛圍,你能想像把主持趕走會引起多大的風波?)
這樣的情況下,造就了寺廟財務不透明,
這種政府管不到的環境,正是洗錢的好物阿!
如果我有兩億黑錢,
先成立一家公司,做什麼都好,反正專做某寺廟生意,
把錢捐給該寺廟,
該寺廟再以各種名義向我的公司購買東西,
反正政府規定寺廟每年至少要花掉收入的60%,
要寺廟不花錢還不行勒!
就這樣,
我的黑錢一下子流進寺廟,一下子又流出來,
出來後乾淨得不得了,是吧!
結語:
宗教團體掌握的現金流及資產非常龐大,
可是政府對於宗教團體的監督密度,卻是相當寬鬆,
固然大部分的宗教團體都是心存善念,
但政府這麼寬鬆的監督密度,
往往造成寺廟成為國中之國,
成為政府監督(不管是管理上或稅務上)的盲點,
甚至變成逃稅洗錢的溫床,
訂定宗教團體法,實在有必要,
這也是新國會應該處理的項目,
當然,前提是立委可以頂住來自各大宗教團體的壓力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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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庚醫院恐每年增11億稅捐 #立委黃國昌窮追猛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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