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辯論議題】提問:死刑判決該不該交給「國民法官」表決?
最近新北地院有件引發輿論正反面戰成一團的「單親母殺二子死刑判決案」,
我們粉專長期以來也時常張貼與轉貼一些思考死刑的問題,相信時常在本粉專流連的讀者們心中也對這議題有了許多不同的思考角度。
小編們在此認真提問:#大家覺得死刑判決該不該交給沒有法律專業背景的國民法官表決?
歡迎留言提出大家的想法與一起思考。
※國民法官法第83條第3項但書:但死刑之科處,非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為之。
(圖片為法國國王路易十六的斷頭台死刑畫作,來自維基百科:https://bit.ly/347n8od )
編按:目前我國的死刑執行
死刑須由執行檢察官監督執行,執行後,由檢察官與法醫覆驗(就是相驗,當然要看屍體)。
不妨看看這需要什麼樣的「心理素質」,又要如何「人道」?如果是你們,敢不敢?
※執行死刑規則 https://bit.ly/3484DzY
第 4 條
執行死刑,#由檢察官會同監獄典獄長或其職務代理人,或該管分監監長蒞視驗明,確認受刑人之身分。
檢察官應訊問受刑人下列事項,並由在場之書記官製作筆錄:
一、受刑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二、告以當日執行死刑。
三、有無最後留言及是否通知其指定之家屬或親友。但指定通知之人不得逾三人。
四、其他認有訊問之必要。
前項第三款,受刑人之最後留言,得以錄音或錄影方式為之,時間不得逾十分鐘。
前項最後留言,應由書記官立即交付監獄,於執行後二十四小時內以適當方式通知受刑人指定之家屬或親友。但不能或無法通知,或經檢察官認留言內容有脅迫、恐嚇他人、違反法令或其他不適宜通知之具體事由者,免予通知。
除依前項規定通知之家屬或親友者外,第二項第三款之最後留言不公開之。
第一項筆錄,應由檢察官及在場之典獄長或其職務代理人或該管分監監長簽名。
第 6 條
執行死刑,用槍決、藥劑注射或其他符合人道之適當方式為之。
執行槍決時,應由法醫師先對受刑人以施打或其他適當方式使用麻醉劑,俟其失去知覺後,再執行之。
執行槍決時,應 #對受刑人使用頭罩,#使其背向行刑人,行刑時射擊部位定為心部,於受刑人背後定其目標。行刑人與受刑人距離,不得逾二公尺。
第一項藥劑注射或其他符合人道之適當方式執行方法,由法務部公告後為之。
第 8 條
執行死刑逾二十分鐘後,#由蒞場檢察官會同法醫師立即覆驗。
執行死刑後,執行死刑機關應將執行經過及法醫師覆驗結果,併同訊問筆錄、鑑定書、執行照片與相關資料,層報法務部備查。
受刑人經覆驗確認死亡,監獄應將執行完畢結果立即通知受刑人家屬或最近親屬。家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者,得僅通知其中一人。
受刑人之屍體,經依前項規定通知後七日內無人請領或無法通知者,得由監獄協助辦理火化之,並存放於骨灰存放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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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編編早上張貼的報導擷取內容貼文( https://bit.ly/3oKcOu8 )以後,有不明就裡的民眾留言或傳訊息表示:
「為什麼法院模擬審判動不動就拿殺人案件和照片來嚇唬大家?」「為什麼判殺人要看照片,又不是『驗屍官』」「(職業)法官有在看喔,騙肖仔」
以上這些留言都是搞不清楚狀況的誤解。
依照已經通過但還沒施行的國民法官法 第5條第1項
「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之案件外,下列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應行國民參與審判:
一、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
所以不是進行模擬法庭的法院想要「嚇唬大眾」,而是採行國民法官制度的案件本來就是重罪與殺人案件。
在科學辦案的時代,殺人案件的偵查與審理過程不是像包青天劇集裡演的那樣,連鬼神都可以作證,
但很抱歉,現在是21世紀,是法治國,講求的是科學辦案,所以殺人案件的偵查程序中,有個最重要的程序--相驗(包含解剖):
是由檢察官督同法醫相驗,絕大多數殺人案件會解剖以求慎重,這些相驗、解剖報告與照片,當然都是 #殺人罪的關鍵證據,起訴時「相字案」(相驗案)全卷會送至法院,法官審理時當然必須閱覽。
法官不能不看卷就判決,這不是「騙肖仔」,而是鍵盤法官不知道的事情太多了。
鍵盤法官不能一邊喊打喊殺,但真的要你們好好看卷又不敢。
此外,死刑的本質就是國家在執行殺人,
如果害怕屍體與血腥、看到屍體與血腥照片會「身心難以承受」、「影響身心健康之虞」,
但另一方面卻高喊死刑(那死刑犯的屍體大家敢不敢看呢),
到底這是人的本性、還是人在違背本性呢?
值得大家一起想想。
新北地院少年法庭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新聞:「騙扁少年」黃琪(本名黃照岡),前天(28日)因挨告詐欺坐輪椅到台北地院應訊,沒想到庭訊結束離開法院後,又因涉嫌假冒香港首富李嘉誠的秘書向口罩大廠詐騙1萬個口罩及100盒酒精棉,被台北地檢署拘提到案,令人驚訝的是,昨天下午台北地院裁定黃琪羈押禁見後,《蘋果新聞網》記者目睹先前稱病無法出庭的黃琪竟從輪椅上站起來,直接步出法庭、走下樓,連傍晚上囚車,也完全不需要法警攙扶。事後記者查訪得知,原來他之前坐輪椅、蓋毛毯,應是擔心「長相曝光」,而律師幫他推輪椅出庭,每次可領6000元,難怪樂此不疲。
想法:
1.之前看這個新聞時就有這個疑問,
就是「推輪椅」這個服務是不是要加收費用?
答案出來了⋯⋯
2.不過那個價錢(6000元)大家可以接受嗎?
我的想法是
如果當事人不是知名人物,這樣還可以,
如果是知名人物,媒體會拍的,那這個錢太少了,
特別是黃某這樣的負面人物,
一次沒有n萬林北才不幹!
(果然世界上沒有不能成交的事情,只有錢不夠的問題)
3.因為這個客戶信用太差,
我只接受匯款,不收現金(怕是假鈔),
錢要先給,否則免談⋯⋯
新北地院少年法庭 在 漢揚 - 夜行動物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其實牛肉麵才是重點(
【漫畫小劇場】
臺南 司法博物館
臺灣現代司法制度與各級法院之起源肇始於日治時代。明治 28年(西元1895 年)臺灣總督府公布「臺灣總督府法院職制」,除在總督府所在地設置總督法院外,另在宜蘭、新竹、苗栗、彰化、雲林、埔里社、嘉義、台南、鳳山、恆春、澎湖島等地設置法院支部(分院),性質上屬於軍事法庭,採一審終審制,為現代臺灣法院組織奠定根基。
明治29年(西元 1896 年)5月,總督府廢除軍政推行民政,公布律令第一號「台灣總督府法院條例」,將原來的一審終審制改為三級三審制,設立總督府法院,係專職行使國家司法審判權的一般法院,自1896 年7月15日開始運作。其設有地方法院、覆審法院、高等法院,分掌第一審民刑事裁判、作為第二審的「覆審」、以及依第三審上訴所為的最終審。高等及覆審法院位於台灣總督府所在地台北,地方法院起初有13所,即由上述11個支部改制而來,加上台北、台中兩地方法院。後來又修正為二級二審及二級三審制。
日治初期,臺南地方法院原借用原「安平縣」文廟作為院址,後因院務需要,於市區南部原「馬兵營」遺址籌建新院舍,此處是明鄭時的軍營,也是名史家連雅堂先生故居。至大正元年(西元 1912年)落成啟用,相對於其他法院時期較晚,但結構宏偉,具巴洛克式繁複豪華的風格,並採非對稱手法的空間處理,氣象萬千,具豐富多樣的建築美學。與「總統府」、「國立台灣博物館」(前省立博物館)並列為日治時期臺灣三大經典建築。
民國 34年(西元1945年)臺灣光復後更名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依法院組織法及地方法院處務規程改組,其行政監督直屬於臺灣高等法院,嗣後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 36年成立(轄區含雲林,先設雲林庭,於民國53年成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自臺灣高雄、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成立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轄區因而縮小為臺南市及臺南縣。嗣為配合社會秩序維護法制定及民、刑訴訟法修正等國家重大政策之施行,於民國 80年成立臺南、新營、新市三處簡易庭,並同時受理簡易訴訟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舊址自落成後雖歷數次修繕,然而年代久遠,且過於狹窄,不敷公務使用,原擬拆除重建,嗣於民國 80年4月2日經內政部列為國家 2 級古蹟,乃覓得臺南市 5 期重劃區土地興建法院大樓,民國 90 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正式搬遷至新舍。自民國98年起開始執行修復工程,修復工程設計書圖於99年12月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之規定,送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審核。相關修復原則於100年2月24日經該處邀集學者、專家審議後,均強調須依原貌保存之原則予以修復,亦即:外觀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之大型刻字必須保存,內部法庭、拘留室等法院專有相關空間、設備等亦須妥適保留。因此,本件國家古蹟宜由法院妥為保存並善加再利用。又鑑於90年間之臺南地院遷建當時員工僅400餘人,惟目前已近700人,原設計之辦公室、法庭數已不敷使用。又少年法庭及少年觀護業務專業化,須輔導保護之少年,其部分家庭經濟資源為弱勢,本古蹟因地處臺南市中心,交通方便,故本古蹟之再利用,部分將規劃少年法庭及少年觀護業務之用,部分則作為司法文物展示,家長可就近陪同少年進行輔導,於閒暇之際順並接受文化薰陶。是以,除賦予古蹟建築新生命外,於文化資產的保存、司法薪火之傳承,更具深義。
大圖點我:http://imgur.com/a/QtaKL
繪師: 漢揚 - 漫畫就是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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