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人傳奇之「遠雄健康生活園區」的違法圖利及包庇調查報告_____
一個造假的國家政策,騙一個違法的BOO,實吞了20.6公頃的國有土地,苗栗縣政府順便領了7799萬元的獎金去吃喝玩樂 ,劉政鴻藉機擴大園區以外的蛋白區的土地變更及炒作的騙局。
「遠雄健康生活園區趙萬枝紀念醫院」靠著一個國衛院配合演出的、假的、未核定的「後龍癌症臨床研究中心」計畫當招牌(圖一),
國衛院的計畫是遠雄案一切違法的基礎及違法的始作俑者,
可以說沒有國衛院的配合就沒有遠雄健康生活園區,
是被人利用?
還是國衛院到底是拿了遠雄多少好處?
還是受高層指示呢?
據此衛生署就可以開始幫忙遠雄蓋醫院喬國有土地,
一張表示該案醫院的設立“原則同意”,認為該醫院有設置必要的認定公文(圖二),
所以讓遠雄取得國有土地20.6公頃的讓售資格(圖三)。
在與國產局簽約之前,趙藤雄跟劉政鴻就開始合謀(圖五),
99年7月14日趙藤雄發文遠雄字第0990093號函送「苗栗縣遠雄健康活園區BOO案」,
以自行提出規畫申請的模式送苗栗縣政府審核,
且該年底雙方簽訂投資意向書時,趙藤雄的好朋友行政府院長吳敦義還參與見證,
雙方並於100年11月8日完成合約簽訂。
所以原來的「遠雄健康園區趙萬枝醫院案」法律上已經形同胎死腹中,不存在了。
因為有行政院長撐著,
難怪明明財團申請的「遠雄健康生活園區趙萬枝醫院」已經胎死腹中卻被借屍還魂,偷天換日成苗栗縣政府主辦的「苗栗縣遠雄健康生活園區」了,
行政院衛生署還裝蒜假裝不知道,
醫院主辦機構已經從遠雄換成苗栗縣政府,
而且兩案的法人主體是有適法性的扞格和衝突。
衛生署卻還敢蒙著眼在102年違法審查通過法律上已經不存在的財團的「遠雄健康生活園區趙萬枝醫院」的設置許可。
署長可說是真大膽的違法啊!
而且依據促參法第8條第1巷第6款規定,
辦理BOO促參方式的前提,必須是「配合國家政策」。
然遠雄蓋私人健康生活區並非屬「配合國家政策」,
苗栗縣政府卻違法以BOO方式辦理。
因為BOO涉及”Build, Own, Operate”所以設施及硬體的永久擁有權歸屬於開發業者,非常有利於業者。
業者誰不是喜歡BOO更勝於BOT?
高鐵股東也要BOO,101大樓,新北市政府的土城醫院哪個不是想如果BOO更好?
所以劉政鴻也是真大膽的敢違法啊!
而且該案20.6公頃土地都不是苗栗縣政府所有,
縣府竟然把他拿來辦理促參已經荒謬了,
縣政府還自己變成是該案主辦機關,
然後委託遠雄去蓋「苗栗縣遠雄健康生活園區」更是荒謬無比。
縣政府甚至違法許可遠雄擁有「苗栗縣健康生活區案」的地上建物永久所有權。
所以趙藤雄當然大聲的說,我在後龍根本沒有買地,
因為他根本不用買地,等待國有土地20年租約一到,
遠雄可以主張醫院,護理之家國際醫療級住宅等的地上權的永久合法性,
要求國產署土地永久租給他,或申請讓售都可以。
我們不禁要問劉政鴻這樣違法行政的,他拿什麼好處呢?
劉政鴻因為該案,不花一毛錢,不用出一塊地就拿7799萬的促參獎勵金,
大夥浩浩蕩蕩馬上去中國吃大閘蟹以外,
嚇得財政部震撼不已,馬上修改法規,
沒想到墮落的苗栗縣政府還食髓知味,還想將剩餘的獎勵金如法炮製再玩一遍!!
但是我們也絕對不會相信劉政鴻跟遠雄違法搞健康生活園區只是為了貪圖7799萬的獎金?
當然不可能,他最擅長將農地變更建地,
在健康生活園區周邊蛋白區搞變更都市計畫,變更後的土地利益才是大利益。
他趁機「變更擴大後龍都市計畫」面積5.7 7 19公頃, 將農業區土地變成商業區住宅區。
他還把後龍都市計畫三通檢討,暫予保留的部份,再提案討論。
把體育場用地3.86公頃變更成商業區2.1264公頃。
這地不知道是誰的?本來是公共設施變成私人商業區,這利益是翻幾倍?
當初以後龍人要醫院當藉口,醫院呢?
土地的事比較重要,誰還在乎醫院蓋不蓋?反正醫院也是幌子而已!
趙藤雄又得到啥好處?
趙萬枝紀念醫院偷天換日變成「苗栗縣健康生活園區BOO案」,
趙藤雄的醫院,國際醫療,醫美,護理之家,月子中心,蓋房子賣員工,
遠雄都可以不用出資直接以促參案就能向銀行免擔保融資.
他可以依據促參法中融資及租稅優惠:
像是主辦機構苗栗縣政府得洽請金融機構或特種基金提供中長期貸款(免擔保)、
參與公建的民間廠商的公開發行新股、
為支應公建資金還可以發行指定用途公司債、
天然災變而受重大損害時,金融機構或特種基金,提供重大天然災害復舊貸款;
租稅優惠部分,包含營運後最長五年為限的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參與公建支出的5%-20%限度內,可以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營建之機械、設備等,
若國內尚未製造供應者,免徵進口稅、
興建或營運期間,直接使用的不動產應課徵之地價稅、房屋稅及取得時應課徵之契稅,皆可適當減免。
簡直是免本的生意啊,
這不是民間出資的促參嗎?
原來是民間免出資的促參啊!
趙藤雄他說政治太可怕?
照他這種搞法,從中央到地方處處都有人量身訂製包庇圖利,打通關節,
處處都有人拿公家資源給他用,處處都有人違法行政(不怕抓去關)將國家的法制踩在腳底下協助他,
遠雄的政治實力真的是太可怕了。
劉趙兩人名列十大惡人排行,果真是名不虛傳,實至名歸!!
這塊肥肉趙藤雄捨得放掉?我認為是不會,避避風頭而已他不會主動解約!
但自始至終這個促參案都是違法,程序面違法,法律實質面也違法,
卻靠高層掩護的違法詐騙案!!
(附件)下載連結:https://drive.google.com/…/0BwiTf7xSZcELUVJ3QWlOTUtnUkk/view
新北市政府公文附件下載 在 吳啟禎書法創作-書法藝術空間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哇!!!新北市的學生美展又來了!
103年「新北市學生美展」簡章
壹、主 旨:提倡美術教育及藝術文化的保存與延續,並落實藝術紮根、展現與開發本市學生藝術濳能。
貳、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文化局、新北市新莊文化藝術中心。
參、徵件項目:書法類、水墨類、水彩類、版畫類。
肆、實施辦法:
一、參選資格:
(一) 參賽者須設籍本市或就讀本市所轄境內之公私立高中(職)、國中、國小之在學學生,並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二) 參賽作品須為近二年內之創作,且不曾獲得任何國內外競賽型展覽優選獎(前三名)以上名次者。
(三) 每人每類限一件作品參賽;並不得冒名頂替。
(四) 限單幅作品。
二、送件方式:
(一) 一階段評審類:書法類各組、水墨類各組、水彩國中組及版畫國小、國中組
1.請繳交作品原件參加比賽。
2.收件日期:103年4月21日(週一)~103年5月25日(週日) 下午5時前送達。
3.請詳填附表一、二、四、五、六,以寄件或親送至新北市新莊文化藝術中心參加評選。
(附件資料不齊者不予審查)
類別 組別 規格尺寸 注 意 事 項
書法 國小 限直式四開。 1.送件時作品以「直式捲軸裝裱」或「裱框」均可。
2.「四開」作品裝裱完成尺寸不得超過55公分×140公分。
3.「對開」作品裝裱完成尺寸不得超過60公分×210公分。
4.「全開」作品裝裱完成尺寸不得超過90公分×210公分。
5.篆、隸、草書作品請附釋文以利校核。
6.作品須親自落款、鈐印,裝裱完整。
國中 限直式對開。
高中 限直式對開或全開。
水墨 國中 限直式四開。 1.送件時作品以「直式捲軸裝裱」或「裱框」均可。
2. 「四開」作品裝裱完成尺寸不得超過55公分×140公分。
高中 限直式對開或全開。 1.送件時作品以「直式捲軸裝裱」或「裱框」均可。
2.「對開」作品裝裱完成尺寸不得超過60公分×210公分;
「全開」作品裝裱完成尺寸不得超過90公分×210公分。
水彩 國中 限直、橫式四開。 1.請繳交未裝裱之原作並外加作品套。
版畫 國小 限直、橫式四開。 1.限量版畫或單刷版畫均可(版種不拘)。
2.請繳交未裝裱之原作,並外加作品套保護。
國中
(二) 兩階段評審類:水彩高中組、版畫高中組
初選:
1.以8×10英吋(25.4×20.3公分)之彩色照片或輸出一張參加初選。初選資料恕不退還,請自留備份。
2.收件日期:103年4月21日(週一)~103年5月25日(週日) 17:00前送達。
3.請詳填附表一、二、三、五,信封上註明「新北市學生美展徵件」,一律以郵寄(日期以郵戳為憑)或親送至新北市新莊文化藝術中心。(附件資料不齊者不予審查)
4.初選結果將公告於新莊文化藝術中心網站。(網址:www.xzcac.ntpc.gov.tw/)
決選:
1.主辦單位發函予初選通過者,另行檢送作品原件參加決選。
2.收件日期:103年6月23日(週一)~103年7月4日(週五) 20:30前送達。
3.請詳填附表四、六,以郵寄(日期以郵戳為憑)或親送至新北市新莊文化藝術中心
參加決選。
類別 組別 初審送件規格 複審送件資料及規格
水彩 高中 8×10英吋(25.4×20.3公分)之彩色照片或輸出一張。 1.作品原件尺寸限「對開」或「全開」。
2.作品須裝裱。作品裝裱後,「對開」不得超過95×120公分;「全開」不得超過120×150公分。
版畫 高中 8×10英吋(25.4×20.3公分)之彩色照片或輸出一張。 1.作品原件尺寸限「四開」、「對開」或「全開」。
2.作品須裝裱。作品裝裱後,「四開」不得超過80×95公分;「對開」不得超過95×120公分;「全開」不得超過120×150公分。
3.限量版畫或單刷版畫均可(版種不拘)。
(三) 注意事項:
1.送件時請連同報名表、送件資料表、收據、戶籍謄本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一同交寄。
2.團體報名者應一件一封個別裝袋交寄或親送,資料混雜難辨或填寫不全者,不予受理。
3.作品裝裱請妥善加裝保護措施,畫框背面須加木板,以避免作品受損,未加裝而導致毀損或髒污,主辦單位不予負責。使用玻璃材質裝裱一律不收。
4.超出尺寸規格者或未按規定事項辦理者,均不予受理。
5.作品郵寄送件須包裝妥善,逾期不予受理(以送達為準);因郵遞過程損壞之責,請由作者自行負責。
三、評審方式:由主辦單位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評選。
四、獎勵:
(一)各組分別錄取一、二、三名各乙名,並依作品水準及評定標準評選佳作三至五名,由主辦單位頒發獎狀、獎金及電子書乙冊,以上各組成績如未臻水準,得以從缺。
(二)獎金:
組 別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佳作
國 小 組 3,500 2,500 2,000 1,000
國 中 組 5,000 4,000 3,000 1,500
高 中 組 10,000 8,000 6,000 2,500
單位:新臺幣
五、展覽時間:103年9月19日(週五)~10月8日(週三);
頒獎典禮暨開幕茶會:103年9月20日(週六)上午10:00。
六、收件地點、時間:新北市新莊文化藝術中心(2424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133號)。
週二~週六09:00至20:30,週日、週一09:00至17:00。
每月第一個週一為固定休館日,不受理收件。
七、退件辦法:
(一)未得獎作品請於103年6月27日(週五)至7月13日(週日),憑公文或收據至新北市新莊文化藝術中心辦理退件。
(二)得獎作品請於103年10月11日(週六)至10月26日(週日),憑公文或收據至新北市新莊文化藝術中心辦理退件。
(三)作品逾期未領回者,主辦單位不負保管之責並得逕行處理,作者不得異議。
八、簡章及報名表索取方式:
(一)紙本索取:新北市新莊文化藝術中心服務臺、新北市藝文中心藝文館、新北市政府一樓大廳服務臺。
(二)網站下載:新北市新莊文化藝術中心網站。(網址:www.xzcac.ntpc.gov.tw)
(三)新北市新莊文化藝術中心(2424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133號);洽詢電話:(02)2276-0182。
九、附則:
(一)參展作品主辦單位得負保管之責,並有展覽、攝影、刊登及出版等權利(如遇著作權爭議,作者應自行負責),惟遇不可抗力及作品結構本身或裝置不良而遭致損壞者,主辦單位不負賠償之責。
(二)頒獎典禮得獎人請親自出席,倘若因故無法到場,請務必安排代理人出席。
(三)參賽作品如有抄襲、重製、冒名頂替、臨摹或違反本簡章規定者(如參選資格、送件方式等),除自負法律責任外,主辦單位將取消其獲獎資格、收回獎勵,且三年內不得再參賽。
(四)凡參加本競賽者,視同接受本徵件簡章之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修正公告。
103年「新北市學生美展」報 名 表
附表一 (由主辦單位填寫)
姓名 類別 □書法類 □水墨類 □水彩類 □版畫類
組別 □國小組 □國中組 □高中組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聯絡電話 (H) (FAX) 手機
(O) 電子信箱:
戶籍地址 □□□□□
通訊地址
(公文寄達地址) □□□□□
□同上
就讀學校 年級 年 班 指導
老師
作品名稱 作品規格 開數: 開
裝裱後: X (cm)
作品
創作時間 □民國101年(2012年) □民國102年(2013年) □ 民國103年(2014年)
創作理念
(50字內)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請浮貼於此
□ 未有學生證,另檢附在學證明或相關文件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請浮貼於此
□ 未領身分證,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影本)
※依規定,填妥檢送以下資料(確認無誤請打)
1. 請詳填報名表(附表一)。
2. 請詳閱報名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規定(附表二)並於同意後勾選簽名。
3. 請詳填送件表(附表三或四),並黏貼於作品或初審照片背後右上方。
4. 請參選者填妥附表五,黏貼於信封袋外。
5. 繳交作品原件者請填妥收據(附表六),與作品一併送件。
以上資料請查收,如有不實或違反規定者,願被取消資格,並負相關法律責任,絕無異議。
作者姓名: 簽章:
(必填) (必填)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表二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稱本局)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8條規定,應向臺端告知下列事項,請臺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
適用於臺端參與本局103年新北市學生美展活動所涉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與利用行為。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臺端於本局相關公務申請書及契約書內容等文件所填載或與本局公務往來期間所產生屬於個資法第2 條所定義之「個人資料」。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資料之保存所訂保存年限(如:檔案法等)或本局因執行公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二)地區:本國。
(三)對象:1.新北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
2.配合依法調查之機關。
3.配合主管機關依職權或職務需要之調查或使用。
4.基於善意相信揭露個人資料為法律所必需。
5.臺端於本局網站或依本局所指定網站所為,已違反網站服務條款,損害本局或他人權益,本局揭露個人資料係為採取法律行為所必要者。
6.有利於臺端權益。
7.經臺端書面同意。
8.基於委外契約關係,本局依約履行提供個人資料義務。
(四)方式: 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得以書面或致電本局保有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得向本局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局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局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臺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得向本局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局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臺端請求為之。
五、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
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臺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局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臺端相關服務。
□本人已詳閱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依個資法第8條所告知事項並清楚瞭解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
簽名處:
附表三 初選送件表(貼於照片背後右上方)
附表五 (黏貼於送件信封袋外)
103年新北市學生美展 103年新北市學生美展
編號: (由主辦單位填寫)
姓名: 電話:
手機:
作品名稱:
作品規格:長 ×寬 (cm)
類別:□水彩類 □版畫類
組別:■高中組
附表四 決選送件表(貼於作品背後右上方)
103年新北市學生美展
編號: (由主辦單位填寫)
姓名: 電話:
手機:
作品名稱:
作 品 規 格:長 ×寬 (cm)
裝裱後規格:長 ×寬 (cm)
類別:□書法類 □水墨類
□水彩類 □版畫類
組別:□國小組 □國中組 □高中組
附表六 收據 (請於送件一並繳交) 103年新北市學生美展
作者姓名:
作品名稱:
編號: (由主辦單位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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