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盤查臨檢要件】以及【罵盤查不合法的員警「臭俗辣」而不起訴處分之案例】
關於第一線警方執法注意事項與講義,其實作者在職時就已經在個人臉書有很多公開貼文,粉專之前已經寫了一篇網誌,只是後來FB取消網誌功能,該文經搬遷到方格子並多次公告提供了,但是因為很多人在問,所以再一次提供連結:https://bit.ly/37gXhwy
請有心學習的警職讀者自行前往爬文。
至於想要了解為什麼台灣警察無視警職法要件而瘋狂盤查的原因,在《扭曲的正義》( https://bit.ly/38JfGSD )第二部中有詳細說明背景因素。說來話長,我們就不在這裡開花了。
對於現狀不滿,一個法治國公民能做的事情,不是只有謾罵,更應該了解問題原因,一起改革我們的體制、國家與社會!
至於這兩天引發媒體與大眾關注的「很蠢」新聞,
請參考以上連結文章的「貳、警察機關演講/教學講義(公開版)–*新北市警局2018年上半年度:警察職權行使法「盤查臨檢實務」講義」,
該講義部分內容涉及個案辦案技巧,雖然已經離職但在職業倫理的要求下仍認為不宜全部公開,但是該檔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法制室在去年發生「中和踹頭案」後,有徵得作者同意並將完整檔案發送給轄下各單位,如果是警職人員,可以透過內部管道取得。
這兩天的「很蠢」時事,中壢分局有將密錄器影片提供給媒體,請參考:https://bit.ly/3erwoIf (本文圖片擷取自影片)
從警方視角的影片來看,該員警自己也不知道是依照警職法第6條哪一款發動盤查,從頭到尾都在跳針「我沒有見過你」、「怕你是失蹤人口」、「你一直看我」之類顯然醉翁之意不在酒的鬼話;
更沒有依照警職法第4條「告知事由」。
依照警職法規範,盤查有其步驟和要件(請見「*新北市警局2018年上半年度:警察職權行使法「盤查臨檢實務」講義」),
提出姓名、出示證件,本質上都是 #隱私權的干預,我國不是極權國家、台灣也不是中共、台灣的警察當然不是中國公安或港警,想當然耳, #政府沒有權力要人民無時無刻被檢查身分(請注意:警察代表的是國家權力),
人民也有權利知道「我是依照法律的哪一條、什麼原因被盤查」,在盤查發動合法的情況下,人民才有義務提出證件、告知姓名。
但遺憾的是,在本案影像檔案中,當事員警說不出盤查事由,也沒有依法告知人民盤查事由。
影片中的當事人表達不服與抗議時,員警也應該要教示救濟管道「聲明異議」並使其填寫聲明異議表,但當事員警也沒做。
穿著制服,卻不遵守白紙黑字的法律,
#你不蠢嗎?
相信只要有點法律觀念的公民,看完影片後,很多人心中也會OS:罵蠢都是客氣。
在「*新北市警局2018年上半年度:警察職權行使法「盤查臨檢實務」講義與課堂中有一個真實的 #妨害公務不起訴處分 案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32376號不起訴處分書)
員警接獲大樓住戶報案表示住宅中有人在「賭博」(這顯然又是巨嬰客戶因為公寓大廈糾紛動輒報警處理的案件),但前往現場並沒有發現什麼不法,員警被住戶坳要留在現場,正巧被告出門,員警在「大樓電梯與大廳」對被告發動「身分盤查」,被告也提出身分證供查驗,但是員警一路尾隨被告出大廳詢問該住宅內的人在做什麼,但也沒有說明自己是要通知被告做訪查或詢問筆錄,因此被告不斷質疑「找麻煩」,表示要「申訴」,接著雙方開始抬槓,後來打到110勤指中心「申訴」,在與110通話「投訴」過程中被告突然轉頭問一位員警:「你叫什麼名字?」遭員警拒絕,被告遂脫口「臭俗辣」。
然後被認為辱罵公務員而逮捕了。
抬槓的內容在偵查中也經檢察官勘驗,隱去當事人姓名摘錄如下:
警員B:阿不開門?
被告:阿關我什麼事,我找朋友的,你叫什麼名字?(指警員A)
警員A:你有查她身分了嗎?
警員B:我有什麼義務要跟妳講我的名字嗎?妳依據哪一條法 律要找我的名字?
被:(問朋友)要投訴警察的電話是「119」嗎?
A、B:打「110」啦。
A:你打,沒關係,119是消防隊,讀一下書好嗎?
被:我沒有讀書捏。
A:我看得出來。
A:(對被告友人問)你是她的誰?你是她的朋友嗎?
被告友人:什麼朋友?
(被告撥打110勤指中心投訴,與勤指中心通話)
被:喂,我要報案,OO路OOO巷,哪個地區喔?
A:新莊區啦。
被:新莊區,我要投訴你們你們那個警察態度惡劣,那個 你們派人過來,我要投訴他。
A:我人就在這邊了啦,是要派什麼人。
被: OO路OOO巷X之XX號。
A:X到XX號啦。
被:X到XX號。
A:妳直接說X號就好了。
被:(問A)你叫什麼名字?
A:我為什麼要跟妳說我叫什麼名字?妳自己去查阿。
被:你「臭俗辣」。
警員A與B旋即逮捕被告。
其實這件案件最大的爭點在於:員警到底在執行什麼公務?
本案員警在偵查中經檢察官以證人身分訊問「發動盤查的依據」 #自承不符合盤查要件、到庭員警也不認為被告案發時走在公寓裡、路上有什麼危害。
而妨害公務罪章中,包含侮辱公務員罪、對公務員施暴罪等的要件解釋,成立犯罪的前提都是「公務員合法執法」,如果不是合法執法,該公務員在違法時代表的不是我們的法治國家,那麼對違法在先的公務員施暴、侮辱等,不應成立妨害公務罪章的罪名。
該等公務員代表的是他自己,他如果想要興訟的話,應該提告公然侮辱或其他個人法益的罪名,讓檢察官和法官判斷看看這算不算侮辱、又或是 #合理評論。
而在以上新北檢的案例中,員警並沒有提告公然侮辱罪。
檢察官認為,本案不符合盤查發動要件,警察並非依法執法,因此為 #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處分原文很長,內容涉及個資者也不宜列出,
僅摘錄講義中提到的不起訴處分理由:
「刑法妨害公務罪章之立法目的為使公務人員得以順遂執行公務,且避免公權力之行使受到重要性之貶低,而非要求人民進退應對無時無刻均彬彬有禮。」
「被告與執勤員警發生爭執之原因,在於被告對於上開警察法規並不熟稔,其主觀上之用意在於質疑盤查程序,但其並不瞭解其可以觀看員警臂章判斷員警身分、要求員警於不影響執勤安全下提出警員服務證、或表示「聲明異議」要求開立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紀錄表並記載員警姓名。......
而依本署檢察官之經驗,時有民眾在法治教育不足之情況下,誤以為撥打110報案電話可以進行全方位的各類案件「投訴」,或找檢警進行各類糾紛之「陳情」等案例,而本案執勤員警於值勤時,在被告自承「沒讀過書」之智識程度下,仍未能理解被告要求知悉警員姓名真正之用意,始發生如上開譯文雞同鴨講之誤會,而依被告之智識程度,其主觀上認為執勤員警不敢透露姓名,因而於一時情急下脫口而出不雅之用語,衡情亦未違背我國之社會生活經驗。
本署檢察官於本案偵查中業已提醒相關員警,爾後面對民眾時,依照我國之社會文化背景,難以要求民眾使用專業之用語,是以必須揣測民眾真意,在盤查或臨檢發生爭執時,於不影響安全情況下,提醒民眾注意警察制服之編號或提出警員服務證,並在民眾表示不滿時當場教示不服警察職權行使時之救濟方式,以避免再發生類似之衝突。......」
「......觀之被告與A、B你一言、我一語、答非所問、近乎「抬槓」而令人啼笑皆非之上開對話內容,難認被告主觀上有針對員警執行勤務而為攻訐與謾罵等妨害公務之惡意存在。從而,被告所為顯非純屬空泛攻訐、無任何思想或意見表達之言論,亦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目的,其對於員警執行盤查之程序有所不滿,亦屬對於可受公評之事提出評論之範疇,尚無從以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相繩。......」
當然,不同的檢察官、不同的個案情節,也可能會各自有不同的見解和結論,
而本案中壢分局員警用「逮捕」之術,來挑戰桃園地檢檢察官的意見,
徵詢檢察官:「我蠢嗎?」
勇氣可嘉,我們應該向中壢分局以及下手逮捕的員警表達敬佩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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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https://bit.ly/3sKRGWo
21世紀的台灣民主法治奇蹟:
警察盲目追逐績效,以「陌生臉孔」為由盤查激怒民眾「罵蠢」,上銬逮捕移送;
警官喝酒與黑衣人起衝突,警局遭大批黑衣人囂張侵門踏戶砸電腦,卻可以和解了事。
這個叫做「警察尊嚴」。
總統說可以對她大聲拍桌,承諾當選後抗議聲音可以被聽見;
但是落單退警路旁按喇叭,卻被國安局認定「驚嚇駕車官」,警官指示警員設局「假摔」逮捕。
這個叫做「民主價值」。
好混亂的台灣價值。
這是法治國還是人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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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第二部,聯經:https://bit.ly/3uDtBmC
★偵查與第一線警職法、刑事訴訟實務講義/貼文彙整(公開版):https://bit.ly/37gXhwy
★「有毒」的毒品查緝政策系列
〈(一):績效催生警方違法惡習〉: https://bit.ly/3evPBq6
〈(二):放聲「出去讓你死」的警察〉: https://bit.ly/39fN5mJ
〈(三):強闖民宅違法抓人三部曲〉: https://bit.ly/31ivxTu
〈(四):無視程序違法「上訴到底」的檢察官〉:https://bit.ly/3kN0Squ
〈(五):被績效牽鼻子走,焉能「安居」?〉: https://bit.ly/3mTYYW9
💥獎懲不公所踐踏的「法治國警察形象」:
〈違法踹頭獲表揚,依法調查被懲處?被體系踐踏的「警察形象」〉:https://bit.ly/35U5ILf
★踹頭事件:
〈中和警「踹頭」爭議:私刑或正義?讚聲下的法治國危機 ft. 吳忻穎〉:https://bit.ly/3ajvLvW
〈中和警「踹頭」事件:警方的私刑,法治國的死刑?〉:https://bit.ly/2RyyECV
新北市毒品查緝中心 在 新聞人 黃旭昇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侯友宜:拒吃萊豬如查緝毒品 應追本溯源
(記者黃旭昇新北19日電)新北市長侯友宜(圖)今天表示,多數國人不吃萊豬,教育部也要求學校供餐須用國產豬,許多運動選手也不吃萊豬。地方政府稽查的人力與物力都一定會有疏漏,應該源頭管制,萊豬產地、進口商、盤商的中下游去處、消費端等資訊應公開透明,「政府把源頭公布清楚有困難嗎?」
侯友宜表示,國人無法抗拒萊豬進口,他多次大聲疾呼盼望中央做好溯源管制與資訊透明,讓消費者可自主選擇、自己決定,地方政府查緝時也有明確資訊判斷豬肉來源。
新北市供應膳食的醫院、產後護理之家、一般護理之家及社福機構代表,擔心萊克多巴胺影響老人、孕婦、嬰兒、心血管疾病患者的健康,今天在市長侯友宜見證下,宣示全面自律使用國產豬,維護敏感族群健康。
侯友宜表示,萊豬如果不進口就不會產生如此多風波,距離萊豬進入台灣只剩下1個多月,但中央卻聽不到基層心聲,缺乏萊豬的溯源管制與資訊,讓基層忙翻天。
侯友宜說,對萊豬進口,新北可做的只能依新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要求中下游食材供應商、團膳業者登錄食品產地來源,但再怎樣努力也無法全部顧及食安,起碼讓消費者有選擇的依據。
他說,「我講的這些難道沒有道理嗎」,也已經在許多場合大聲的疾呼。他以刑警查緝走私毒品的經驗比喻,毒品走私者抓不勝抓,無法剷除,唯有追本溯源剷除毒品源頭才是根本。
侯友宜接受媒體聯訪時表示,這段時間已與蔡政府說了很多次,不希望萊豬進口,但政策已經擋不住,地方政府只能以行動拒絕萊豬,保護市民的健康。
他說,為保護0到18歲學童,已與團膳業者變更契約,要求供膳托嬰中心、幼兒園、課照中心、學校等,一律採用國產豬肉,違規者嚴懲。今天再與護理之家等機構攜手,陸續擴大拒吃萊豬的規模。
侯友宜說,源頭把關永遠最重要,才是重中之重,請中央政府將資訊透明化,讓民眾自己來檢驗、自己來決定。今天市府有許多活動,因此,無法親自去行政院會表達立場,但已經多次重申市府作為。 2020/11/19
新北市毒品查緝中心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用科技治科技犯罪 突破執法困境
林建隆/刑事局科技犯罪防制中心主任(台北市)
科技發展改變了民眾的日常生活,而犯罪者亦熟知運用各項科技工具躲避偵查追緝,舉凡毒品、詐欺、槍砲彈藥及組織犯罪等,都是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以往透過通訊監察得以有效查緝,隨著行動網路普及,犯罪者利用通訊軟體加密的特性,使得偵查人員難以取得通訊內容,讓犯罪者肆無忌憚利用科技躲避偵查。
兒少性剝削案件是全球公敵,犯罪者將違法影片儲存於網路雲端空間,並利用通訊軟體散布違法影片,使得危害迅速擴大,南韓N號房案件,嫌犯就是使用通訊軟體設立聊天室群組散播性剝削影片。製毒工廠成員多不使用行動電話聯繫,且工廠位置多位於偏鄉或山上,查緝人員難以用傳統跟監得知處所,增加曝光風險,造成執法人員危害,若使用科技器材輔助,始能有效得知犯罪地點與犯罪物品藏匿處所。
這些執法困境並非僅發生在台灣,去年十月美國聯邦調查局局長Christopher Wray在美國司法部所舉辦的合法接取會議(Department of Justice Lawful Access Summit)中指出,無法取得通訊軟體的通訊內容,已成為反恐及偵查犯罪時的嚴峻挑戰。目前先進國如德、英、法及西班牙等對於取得通訊軟體的通訊內容,均是立法授權執法機關得使用設備端通訊監察的方式,例如德國的來源端通訊監察及英國的設備干擾等。而在今年七月二日歐洲司法組織(EUROJUST)就曾發布新聞指出,因為使用設備端通訊監察,才使法國及荷蘭執法機關、歐洲刑警組織和歐洲司法組織得以共同破獲跨國重大販毒及非法槍枝走私集團,查獲超過一萬公斤古柯鹼、七十公斤海洛因及一萬二千公斤大麻、一千五百公斤安非他命及各式非法槍械。
科技帶來的問題,應該用科技解決。定位追蹤與遠端攝影監控科技,讓執法人員得以掌握犯罪地點;設備端通訊監察科技,得以解決通訊軟體加密而無法監察的困境;數位證據蒐集與保全,則是因應網路與數位產品特性,讓執法人員可以將搜索範圍延伸到犯罪者所使用的雲端空間。
科技偵查法的目的,是希冀在法律規定的要件與程序下,授權讓執法人員使用科技偵查工具,對象是「犯罪者」,而目的則是「偵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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