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提出了《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要求由中央建立囤房稅,直接規定累進稅率區間,並針對單一自住房屋調降房屋稅率。而也正是因為之前大多數地方議會皆無所做為,才會有這樣的進一步修法。
我在議會的下一次定期會也會提出《苗栗縣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修正草案,「自住」維持1.2%,「非自住」從全部1.5%,改為二戶以內者2.4%,三戶以上者3.6%。其實是相當單純的修正,以下做簡單說明。
1. 為何要修法?
財政部在2014年就修正《房屋稅條例》,將住家用房屋區分為「自住」與「非自住」兩種,適用不同稅率,自住房屋稅稅率維持1.2%,非自住稅率則提高為1.5%到3.6%,並授權各縣市訂定差別稅率,但目前除了少數縣市如台北市、桃園市、宜蘭縣、新竹縣、連江縣有不同稅率外,其餘縣市皆採最低標準之稅率。
先不說即便目前最高的稅率3.6%可能都還過低,一堆縣市不管有幾棟自有住宅全都是最低的1.5%稅率,持有成本這麼低,對少數大戶來說,當然是爽爽囤、慢慢炒,而也正是這樣,時代力量才會提案要求中央法規直接建立累進稅率區間。
這樣的法案在立法院能不能通過還不知道,但我的修正草案是在符合現行法規的規範下,落實母法授權地方的囤房稅。
2. 苗栗有這個需要嗎?
很多人可能會覺得苗栗縣大多數的住宅都是自有住宅,囤房炒房什麼的,應該都是都會區比較嚴重吧?但您可能不知道,根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2019年的最新資訊,苗栗縣的房價所得比為7.26,相當接近桃園市的7.39和新竹縣的7.83,甚至還比新竹市的6.91高上一截。
而所謂房價所得比就是「住房價格與城市居民家庭年收入之比」,亦即苗栗縣的家庭平均需要7.26的年收入,才能購得房屋。從鄰近的幾個城市這樣比較起來,大家應該都能認同苗栗也有改善的空間,更何況近年來竹南頭份的新建案是一直蓋一直蓋。
3. 我會不會受到影響?
先說結論,99.5%的人都不會受到影響。
根據財政部規定,個人擁有三戶之上的住家用房屋,才會開始算入非自住用。也就是說,依照本提案修正,前三戶稅率都會是和目前法規一樣的1.2%,第四五戶提高為2.4%,到第六戶以上才會是3.6%。
根據財政部2018年苗栗縣房屋稅籍所有人之統計資料,擁有房屋的人數共為205,699,但僅擁有一戶的183,610人,其實就佔了九成。擁有四戶以上的僅有1,108人,佔0.54%,擁有六戶以上的更是223人,僅佔0.1%。
因此,本自治條例的修正百分之九十九的人不會有任何影響,會被課到囤房稅的,僅有不到百分之一的人。
過去許多縣市議會都是議員們聯手封殺這樣的修正案,新北、竹縣和台南都是血淋淋的案例,屆時苗栗會是哪些議員反對和為建商護航,也請大家一同監督。
4. 我是租屋族,房東會不會把轉移到我身上?
有些朋友會擔心,房東會不會將提昇的房屋稅轉嫁到房客的租金上面。首先,本來就不該這麼做。再來,其實有更聰明的作法。就是加入政府的包租代管服務,一旦登記為公益出租人,房屋稅就能適用自住的1.2%。
房東不僅能增加所得稅免稅額、地價稅房屋稅比照自用住宅,還有修繕補助跟居家安全相關保險補助。而房客則享有租金五折到九折的優惠(依據弱勢情形劃分),並補助3000公證費,代墊租金最多三個月等優惠。
包租代管對政府、房東、房客來說都是利多的政策,而苗栗縣目前推出的「包租代管栗即住」因為才剛上路而已,僅有30位房東登記,目前尚為成功媒合房客,但以六都第一期的執行成果來看,成效應該會逐漸出現。也鼓勵更多的房屋持有人登記參加包租代管服務,讓資源進行更有效之運用。
5. 增加的稅會到哪裡去?
房屋稅是百分百的地方稅,根據財政收支劃分法,四成分配給鄉鎮市公所、兩成由縣府統籌分配給鄉鎮市公所、四成為縣府所有。簡單來說就是六成歸地方公所、四成歸縣府。
我以2018年的房屋稅數字為基礎,再依不同持有戶數做計算,以本次修法的徵收率來算,每年能增加約一億兩千萬的稅金。這對縣府和地方公所來說,會是相當大的助益。
許多鄉親一直期盼的苗栗能有一座國民運動中心,若本次修法能成功,我希望縣府能用這些增加的稅入,來規劃自己蓋一座。中央的補助計畫只到2017年,今年初教育處送過一次案,就被體育署退回了,從計畫說看來,一座運動中心差不多需要五億,如此龐大的金額,以苗栗縣的財務狀況,確實很難全部自籌。
但計劃書內容看來,最麻煩的地已有著落,就是頭份竹南交接處的運動公園前,地為竹南鎮公所所有。日前縣長有說若中央能補助,縣府要擠出一兩億來配合蓋運動中心應該還辦的到,若一年能增加一億兩千萬的稅收,我會建議縣府成立一個頭份竹南國民運動中心專戶,讓縣府和兩邊的公所將經費逐年存入,相信若分配運用得當,兩年左右我們便能啟動完全自籌的國民運動中心計畫。
當然,前提是本法案大多數議員都能認同且支持,我也會努力說服大家。
新竹地方法院公證處 在 阿柏醫師的喃喃自語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失智老人不能管遺產?】
這天我收到新竹地方法院通知,協助進行監護輔助宣告的精神鑑定部分。
所謂監護輔助,就是限制行為能力,也就是傳統上所說的「禁治產」。
患者若因精神病症狀,導致思考功能產生障礙,需要縮限其行為能力,由旁人加以協助重大事宜。
最常見的一種就是「失智症」。
老人家由於失智症造成功能退化,家人為了保護他們,怕被歹徒詐騙或需要家屬代行處分財產,於是向法院申請監護輔助宣告,法院委託醫師從旁協助。
一旦通過,就由監護人協助之。同時,法院也會站在保護的立場,從旁監督後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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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要講的假設案例是這樣的:某位大富豪生前預立遺囑,將大部份財產留給小兒子。
這時候大兒子律師主張:大富豪立遺囑時,是處於失智狀態(或意識不清、不明事理的狀態)。
那麼這份遺囑,有效嗎?
是不是大富豪應該在當初立遺囑時,除了找公證人外,還要找位醫師來「證明自己當下有能力立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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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牽涉到一個算數跟金錢問題:
如果大富豪年輕時智商140,老了有些不清楚,退化到110。雖然仍高於平均值100,但是不是就因為「腦筋有退化,所以不再有能力管理自己的財產」呢?
又另外一個假設:
如果處理財產要根據其能力,那麼假如大富豪過去智商140,有能力處理500億財產。現在智商110,那麼要判定能處理多少錢的財產?標準在哪裡?
現實的狀況是:當大富豪有錢到這程度,恐怕會計師還比較清楚知道他到底擁有多少錢。意思是說:他不知道自己有多少錢。
俏皮地問:如果一個人不清楚自己有多少錢,那麼又有多少能力可以處分這些錢,立遺囑呢?
正是因為有那麼多的不確定,所以才有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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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這是極少數大富豪才會有的困擾,針對一般民眾,回頭還是宣導一下有關「失智症」的注意事項:
【1.失智症並非完全無法治療。早期發現,早期治療。】
失智症是腦部疾病。及早發現不但可以提早治療,也能減少家屬因為拖延病情而消磨的時間與情緒成本。
民眾無法判斷到底是否為失智症,盡早就醫可做初步篩檢。
【2.有些意識不清並非失智症。】
許多老人家忘東忘西,或是產生幻覺,結果發現是內科問題。失智症是慢性病,短時間內就產生的失智症,要排除是身體因素造成的影響。
所幸,若是急性身體出毛病,盡早就醫,大多可以矯正回來。
【3.老人家的憂鬱症可能看起來像失智症。】
憂鬱症除了情緒低落,也可能產生注意力不集中,記憶力不好。
老人家難用抽象字眼描述心情,而是主動抱怨記憶力不佳,其實是憂鬱症。適當藥物能夠針對腦部,改善憂鬱情緒,間接改善記憶力。
【4.老人家想東想西、疑神疑鬼可能是失智。】
懷疑外傭偷衣服,媳婦偷錢,疑神疑鬼,甚至情緒激動破口大罵。家屬不要忍忍就算,要注意是否為失智症。
無法判別,就近早就醫,盡早治療。
【5.失智症治療並非只有藥物。】
失智症的治療不是光靠藥物,還需要家人支持與陪伴,替他們安排活動,動動腦,減緩腦部退化。
家人白天上班沒時間,下班老人家都睡了,怎麼辦?許多醫院開始創立社區失智老人團體活動治療,本院也開始針對【不是光吃藥】的治療,安排此社區計畫。
有需要的民眾可直接到醫療院所詢問。重點是【免費】!
by 阿柏醫師
新竹地方法院公證處 在 賴芳玉(生活與法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看新聞學法律>
"張姓男子花錢與魏姓「代理孕母」發生性關係並生下一女,他主張魏女擅自出養孩子給梁姓夫妻,提告請求撤銷收養、爭取小孩監護權。一審判決收養無效,台灣高等法院昨天改判張姓男子敗訴,女童不用與相處五年的養父母分離。
本案逆轉的關鍵在於,一審認為出養小孩沒獲得生父同意,收養無效;但二審法官認為,子女出養時應得其父母同意的規定,是指「法律上」的父母,而不是「血緣上」的父母,張姓男子沒認領女童,不是女童法律上的父親,孩子出養合法。"
<法律筆記>
1.子女出養應得父母同意
2.所謂父母同意,係指法律上父母,而非血緣上父母
3.縱使離婚後監護權由一方擔任,仍應經父母雙方同意
4.但: (2個例外規定)
民法1076之1:
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案例分析>(以下適合有興趣研讀家事法律者讀者參考:)
1.父親是否同意收養?母親單方出養是否合於要件?
報載案例,法院並未審酌是否符合民法第1076之1的例外規定(經閱讀該案判決書內容),而係直接審酌"是否經父母同意"之收養要件,原審(似台灣新竹地方法院101親字30 號判決)認為生父已經在收養前認領,高院則似乎認為尚未經認領,故由母親單方出養為合法
2.台灣新竹地方法院101親字30號判決:(關於胎兒認領之法律見解)
(1)本件生父為加拿大籍。
(2)按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成立要件,依各該認領人被認領人認領時之本國法,適用99年5 月26日修正前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7條第1 項。
(3)前開規定係採取認領者與被認領者雙方本國法分別適用說,只要任一方之本國法禁止非婚生子女之認領,則此一認領即無法成立
(4)魁北克省民法第525 條規定:「子女於男女婚姻或同居期間所生,或於婚姻或同居關係結束之300 天內所生,則女方之異性配偶或同居人將被視為該子女父親。倘該子女係在法院判決夫妻分居300天之後出生,則有關父親身分之推定將被駁回,除非男女雙方於子女出生前自願恢復同居。子女雖係於男女婚姻或同居關係結束後300 天以內出生,惟若女方嗣另與他人結婚結婚或同居,則有關父親身分之推定亦將被駁回。」;同法第526條規定:「倘父母親之身分無法依前(第525條)決定,則亦得由當事人自願承認方式為之。」;第517 條規定:「父母親之身分得由當事人以宣告方式獲得承認。」
(5)我國民法,非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所謂撫育不限於教養,苟客觀上有撫育之事實者即可,亦不問生父曾否與 生母同居,只須生父有以該子女為自己之子女之意思,而予撫育之事實,即得視為認領;又關於胎兒認領,為保護胎兒利益,且參酌民法第7 條規定,應予承認,但其效力於出生時
,始發生。
(6)原告於被告懷孕期間給付000元、提供金錢承租房屋供被告己○○居住,含租金、押金及水電費用等情...足見原告對於被告丁○○自始即有以該子女為自己子女之意思而與撫育之事實,即得視為認領,亦即被告丁○○出生時,即已經原告認領,視為婚生子女。
3 二審法院顯然未如第一審法院認定胎兒認領之事實,理由為何,尚待查閱高院判決書方得研讀。
新竹地方法院公證處 在 新竹洪筱琍公證人事務所Hung HsiaoLi's Notary Public ... 的推薦與評價
新竹 洪筱琍公證人事務所Hung HsiaoLi's Notary Public Office, Hsinchu, 新竹市/Hsinchu, Taiwan. ... 打算跟韓國人結婚的話,這篇駐釜山辦事處的貼文可以好好參考一下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