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金法尤物Day⚠️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10607000816-260402?chdtv
有一對夫妻,男方為劍橋畢業的馬來西亞籍人士,女方為哈佛畢業的中華民國籍新竹人,兩人於民國90年結婚定居於香港,又於民國101年移居大陸地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後來因為男方有婚外情的情形,兩人於民國108年經香港法院裁判離婚,近日女方又於台灣新竹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男方給付精神賠償金(即慰撫金)新臺幣100萬元,經法院裁定無管轄權駁回女方的請求。
看到這邊,大家應該很多疑問,畢竟牽扯了三個國家,到底應該由哪個法院審判,對當事人比較公平?我國法律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首先,原告方提出了兩個主張,「最低度接觸法則」和「合理公平原則」,這兩個原則其實源自於美國法,簡單說,就是當事人有沒有依賴當地法院解決紛爭的想法,還有法院如果拒絕審判會不會影響合理公平,會不會對當事人保護不周,如果有違反合理公平,或是違反當事人主觀上信賴的情況下,法院都不應該以無管轄權為由拒絕審判。
再來,看看我國的法律規定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條規定,民事訴訟原則上由「被告的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也就是所謂的「以原就被原則」,目的是為了防止濫訴。而同法15條也規定侵權行為的訴訟,也可以由「侵權行為地」的法院管轄。
最後,法院的結論就是原告主張沒有理由,新竹地院沒有管轄權,理由以下分述:
一、 本案的被告,也就是男方,為馬來西亞籍人士,且長年定居在大陸地區,住居所地非屬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範圍,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條之規定。
二、 本案之雙方,迄101年8月26日始入境我國,停留3日後隨即於同年月29日出境,嗣於民國107年5月29日再入境我國同日隨即出境前往大陸地區,又男方的新歡預產期為民國109年2月19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之管轄範圍,顯不可能為侵權行為發生地(發生婚外情的地點),也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
三、 另外,法院認為原告所提出的兩個原則皆為美國法的概念,於我國並不適用,且兩人在我國停留的時間極其短暫,主觀上沒有信賴我國法院之可能,又原告亦可透過向大陸地區法院起訴,主張自己的權利,較為便捷,毋須捨近求遠,法院拒絕審判沒有違反合理公平原則。
以上,藉由這篇有趣的新聞與大家分享這篇牽扯到兩岸和國際管轄爭議的案件啦,希望大家在防疫之餘也可以獲得一點法律小知識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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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地方法院法律諮詢 在 DJ-Trista«薛薛»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Tues金法尤物Day⚠️
最近有一則新聞,內容大概如下:108年間,有一位男子沒有依照規定穿越馬路,但這位男子的運氣不是很好,在穿越馬路的時候,被一輛急著要右轉而沒有禮讓行人的車子,不小心撞到而發生了車禍,男子因此受到左側胸、左側肢體有多處挫傷,男子便對駕駛提起「過失傷害的『刑事』告訴」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刑事附帶民事』告訴」,民事判決近日宣判,結果為駕駛應賠償行人新台幣16,000元的精神慰撫金。
上面的肇事事實與實際的判決結果,以旁觀者的角度看都相當正常,沒有不合理的地方,那會想要用這則新聞告訴民眾的事情是:「車禍的損害賠償金額,需要去審慎評估與車禍案件的因果關係」,否則就會像本件的男子一樣,被法院在判決中特別載明:「損害賠償不是中樂透」。會被特別載明的原因是因為:這位男子因為車禍所導致的輕傷,要求損害賠償達到1,999萬。其中比較特別的像是:「因為家裡有長壽基因所以請求『餘命』損害」、「因為車禍不能洗碗,要買洗碗機且2年換1台」、「因為車禍不能上健身房,損失未來62年的會籍費用」等損害。
律師表示,因為車禍產生的損害並不少見,但通常雙方和解或是訴訟中,都會以單據實報實銷作為認定的基準,而不是以「車禍被害人」的需求作為認定,而且,如果被害人所提出的損害賠償金額過高,調解委員及法官都會透過言語跟雙方闡明:這個金額確實有點不太合理,並透過對程序的主導權,嘗試讓雙方同意和解的金額,以避免讓輕微的車禍案件進入審判程序,以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
常見的車禍損害認列有:
一、 車輛毀損的損害
二、 受傷所生的醫療費用與可能需要的看護費
三、 受傷而需要休養,致使無法上班的經濟損失
四、 因為受傷造成未來的勞動力減損
五、 精神慰撫金
要特別提醒民眾的是,以上損害的認列與車禍的行為間,必須要有明確的因果關係,而且數額需要「合理」且「適當」,否則,就可能會因為一時的貪婪,提出不適當的金額,而被法院認為是「中樂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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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地方法院法律諮詢 在 法學博士石人仁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法扶會新竹分會遷竹北今啟用 成立原民法律服務中心充分保障原民權益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於今年8月遷至新竹縣竹北市縣政二路105號之新會所辦公,並同時成立全台第二個原住民法律服務中心的西部辦公室,今(19日) 法扶會舉辦新會址落成啟用揭牌典禮暨感恩茶會,新竹縣長楊文科、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新竹地方法院院長周煙平、新竹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鄒茂瑜在內的各政府機關、社福機構及各界代表均到場參與揭牌活動並祝賀新會所啟用。
楊縣長表示,法扶基金會新竹分會從新竹市遷移到新竹縣竹北市縣政特區內,相信對於竹縣不山不市鄉鎮也能夠得到更多幫助,法律確實對於鄉親來說較為複雜,鄉親不知道如何打官司等問題,法扶會的律師都是義務律師,也是一線律師,相信能夠幫助需要法律協助的鄉親,解決各種法律問題,未來訴訟案件數也能降低。
法扶會於新竹地區設立新竹分會已逾15年,15年來由初期每年派任律師扶助將近500件案件,增長到今天每年派任律師扶助案件包含委託專案及檢警陪同偵訊案件已超過2200件,另外每年在新竹縣市各地提供約2800件左右法律諮詢服務,已成為除執業律師外,新竹縣市民眾尋求解決各種法律問題最重要的機構。
隨申請扶助民眾及服務志工人數的增加,原有會所已不敷使用,經新竹地方法院鼎力相助提供所屬少年觀護大樓一樓供作新會所使用,新會所雖遷至新竹縣竹北市,但法扶會仍與新竹地方法院合作在新竹簡易庭派駐法扶律師,維持每周兩次的法律諮詢。法扶會新竹分會長陳恩民表示,法扶會服務目的為幫助弱勢民眾,如經濟狀況不許可,無能力打官司時,他們會運用國家資源,指派律師協助所有中低收入戶,只要是法律紛爭大致都能協助,包括訴訟、債務等,呼籲民眾任何法律都能來做諮詢,承辦人一定會提供最專業的協助。
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辦公室是具有原住民族文化意識及敏感度的法律服務中心,以專責辦公室配置專職律師,能夠顧及原民訴訟案的特殊性,進一步確保法律扶助目的,法扶會原住民法律服務中心主任委員蔡志偉也特別說明,服務中心是為減少類似像尖石鄉司馬庫斯風倒櫸木案等,在沒有充分理解原住民族原有的傳統慣習和制度下衍生的司法衝突案件而設置,在維護原住民族民眾權益同時,也做為原住民族民眾與各級司法及行政機關溝通的橋樑,2年前將總部設置於花蓮,無法兼顧西部地區原住民,因此特別在新竹縣設置西部辦公室,服務範圍將擴大至新竹、桃園、苗栗、台中的原住民族民眾,未來也會考量在南部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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