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燈說,如果把我每天思考的事情在這裡分享,大部分人一定會覺得很無聊,觸及和互動數據一定會大幅下降。不信我們就來做個實驗,接下來本燈連續3天分享當天想法,然後來看看數據怎麼說。今天是第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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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技術高速發展的大背景下,VIE協議使海外資本、技術、管理經驗源源不斷進入中國,從政府到整個產業的海內外資本、創業者都獲益匪淺。基於以上種種,香港就成了這些中概股回歸,以及未來更多新經濟企業IPO的首選之地。
港交所新修訂的《上市規則》中第19C章,為香港二次上市提供了便利條件。紅籌架構境外上市、業務在境內的企業,可保留現行VIE結構以及不同投票權架構。VIE架構在香港上市,其VIE部分須是中國境內法律限制外商投資的,港交所也對可以持有超級投票權的股東有各種限制,但對於已搭建VIE架構的企業而言,赴港上市難度較小,容易操作。”
以上文字節錄自新聞,連結在下方留言處。
目前以VIE架構在美國上市的中國公司有100多家,總市值4兆美金,如果未來紛紛回香港上市,港股是不是會有受惠的公司呢?
這些VIE公司現在感覺有點尷尬,中美兩邊都不喜歡他們,裡面應該會有不少投資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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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嗨大家,最近疫情真的越來越嚴峻,不知道各位這個週末是不是都有乖乖待在家裡呢?在這個時間點如果可以減少不必要的外出與社交,便可以間接地降低傳染風險,保護自己也能保護他人。然而,畢竟目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仍未宣布所有行業都要停班,因此相信不少人還是要出勤工作的吧,這時候在職場上還是要做好相關防疫措施,而配戴口罩當然就是現在最最最基本的常識了。
不過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看到前幾天的一則新聞,是說在高雄某企業有一名員工上班時不願配戴口罩而遭到客戶投訴,最後也因此而與老闆發生爭執而離職。在不少新聞中,都有提到是「老闆開除不戴口罩員工」、「員工上班不戴口罩,老闆生氣要開除」,但如果真的有這種情況,雇主確實可以任意開除員工嗎?以下就針對三種勞動契約終止的方式來分析,提供給各位讀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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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勞資雙方協議後員工自請離職:以本次新聞提到的案例來說,依照老闆受訪時的說法,經指證員工上班應配戴口罩後,員工馬上就表示那他就不做了,並且雙方又有再次協商勞動契約便將於月底終止。既然本案是因為這樣終止契約的話,其實勞方只要注意預告以及交接的流程即可,至於離職的原因為何就不太重要了,對資方來說,也不會有發給資遣費或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的問題了。
❷員工不能勝任工作而資遣:依照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當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便可依法以資遣方式預告終止契約。因此如果員工明明可以配戴好口罩再出勤或與客戶碰面,但卻不願意這麼做時,或許資方就能據此認定勞工有「主觀上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意願做」的情況,進而依法終止勞動契約。
❸員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依照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當勞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的情形時,資方就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也不用另外給付資遣費給勞方。實務上如果要判斷是否達到「情節重大」的程度,可能還需要參考就勞工之違規行為態樣、初次或累次、故意或過失違規、對雇主及所營事業所生之危險或損失、商業競爭力、內部秩序紀律之維護,勞雇間關係之緊密情況、勞工到職時間之久暫等因素,綜合考量是否達到懲戒性解僱之程度後才能決定是否開除(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1894號民事判決參照)。
(另外我們部落格中有撰寫過「關於勞動契約終止的15種方式」,有興趣的讀者可以搜尋參照)
綜合以上,如果單就「員工不願意配戴口罩」這件事來說,企業到底是要予以資遣或直接開除,恐怕還是要依照個案的狀況還判斷,但畢竟目前疫情狀況非常嚴重,如果員工拒絕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指示配戴口罩,除了會造成自己、客戶以及共同工作其他員工有被傳染的風險外,也可能會影響到企業的商譽甚至造成財產上損失,所以在非常時期,更應該要用嚴格的角度來審視這類情況。
總之,希望大家都能一起遵守防疫規範,短期內一定會有需要犧牲或不方便之處,但一起挺過這次難關後,相信我們都能變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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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民再擾民
#亂傳訊息讓一堆民眾都搞混到底要不要重綁
#害大家又白跑一趟
這幾天交通局發訊息告訴民眾,表示您的愛金卡如果沒在1月24號以前重綁,就會喪失優惠。此公告一出,民眾完全搞不清楚到底自己沒被扣款是否也要重新綁卡,在簡訊中也寫的非常模糊。
結果網路上各大平台包括Dcard 、ptt台中版、甚至連台中女中的留言板都有民眾表示自己搞不清楚要不要綁,甚至過去又白跑一趟,留言都能看到市民非常憤怒跟不解,交通局事後才說只有被扣款的民眾才要重綁,但是所有沒被扣款的民眾也都收到訊息,而且訊息的寫法完全就會讓民眾誤會。
交通局麻煩再嚴謹一點,一則錯誤訊息的發送方式,讓多少市民白跑一趟,真的太太太誇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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