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政策目標是山域、水域全面開放(來源法務部公告),所以目前執行上,山域開放了,國家賠償法也修正了,自然公物不負賠償責任(來源法務部),不過在水域上,釣魚上,其實還是很封閉,原因如下:
法規上:發展觀光條例36條給予地方政府限制水域的權力,同法60條給予罰款的權力。
情理上:為了避免有人死傷控告政府管理不當。
利益上:為了保障部分淡水河域船隻的觀光利益,保障海上漁民、娛樂船的利益。
所以水域跟山域的差距,應該只有利益上的差距,所以我目前解讀成因為漁民與觀光的利益衝突,政府選擇漁民與觀光船。
所以利用的法規上的優勢,持續封閉。
而最近新北市政府利用不正確的法規來限制水域浮具釣魚的活動,但是法規上並沒有這樣的法條依據。
我其實前幾年剛開始玩獨木舟的原因,就是看到日本Youtube影片,划的獨木舟,出去釣魚,然後到岸邊搭營,烤一尾自己釣的魚,但是當我開始瞭解法規之後,我就不敢再維持這一個夢想,因為才知道台灣法規上的限制。
山海永遠都在,人很渺小,永遠都會發生意外,所以才需要在教育上學習與山海共存。
登山會摔死,為何挖礦不用禁止,因為利益。
出海會溺斃,為何捕魚不用禁止,因為利益。
每種政策下,一定會有不同的受益者,透過受益者的多寡來決定政策,這是民主的一部份,不過這是目前的利益,還是長期的利益,這是大家需要思考的,荷包上的豐盈,還是精神富足與身體強健,就看大家如何取捨。
賺錢養家是必須的,運動遊憩調劑身心也是現代人必須的,就算利益歸利益,
台灣運動用品業產值:2018年470億台幣(來源 經濟部統計處,製造業的出口、內需),雖然無法查詢到台灣內需戶外產業的產值,但是可以用此想像如果台灣如歐美等國家開放,將有多大的成長空間,利益上來說,還是應該要開放。
目前 還我親水權--台灣開放水域聯盟(開水聯盟) 正在透過FB連署,透過這連署來跟政府請願,廢除發展觀光條例36、60條,也就是台灣封閉水域的主要法源,如果你支持,請在這邊點選"參加",透過統計的數量,可以提高政府的重視程度。
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2618852895075081?ref=newsfeed
---參考資料----
發展觀光條例
第 36 條
為維護遊客安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得對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限制之,並得視水域環境及資源條件之狀況,公告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其禁止、限制、保險及應遵守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 60 條
於公告禁止區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或不遵守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對有關水域遊憩活動所為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之限制命令者,由其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前項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未依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責任保險或傷害保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110001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水域遊憩活動,指在水域從事下列活動:
一、游泳、衝浪、潛水。
二、操作乘騎風浪板、滑水板、拖曳傘、水上摩托車、獨木舟、泛舟艇、香蕉船、橡皮艇、拖曳浮胎、水上腳踏車、手划船、風箏衝浪、立式划槳等各類器具之活動。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水域遊憩活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110024
立法院於 108 年 12 月 3 日三讀通過之 國家賠償法修正條文
https://www.moj.gov.tw/2204/2795/2796/37844/post
新北市政府公告
https://tour.ntpc.gov.tw/zh-tw/ContentPage/List?wnd_id=37&type=26&fbclid=IwAR27lgo_kvpMflpElZJP9CyAfK-w6v4mln5afd_fsJnc7_tXUxiqn-WKpc0
新聞報導:新北不撤禁止浮具釣魚公告 交部:牴觸中央法令失效
https://udn.com/news/story/121972/5221645
經濟部統計處:
https://www.moea.gov.tw/mns/dos/bulletin/Bulletin.aspx?kind=9&html=1&menu_id=18808&bull_id=6233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萬的網紅范琪斐,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影片中口誤將葉毓蘭稱為退休警大校長,實為退休警大教授。 2014年太陽花學運期間,發生了「323佔領行政院的活動」,不過當時台北市警局卻是以強硬手段驅離,因此有民眾提起國家賠償的告訴。;上週10月30號的時候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認定當年員警「執法過當,」,台北市警局要賠償給部分原告共111多萬...
新 北市 國家賠償 法 在 李姓中壢選民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丁怡銘受命打疫苗又成為箭靶,的確倒楣,民進黨裡比絕大多數人金貴的豈止丁怡銘?想問的是,政府編列二百多億預算,守法納稅痴等疫苗的公民,基層院所為其「超前施打」被法辦,但若打不到合乎國際認證的疫苗,能不能狀告政府瀆職,聲請國家賠償?>
又是丁怡銘!哏圖他做,牛肉麵他吃,發票他開,連疫苗他都先打!就在基層醫療院所頻傳「特權搶打疫苗」爭議之際,行政院政務顧問丁怡銘被爆「特權先打」,讓民進黨擺足陣勢,裝滿子彈,以「好心肝搶打事件」瞄準台北市長柯文哲發動的「全面總攻」,立刻有了一個對照組。
行政院愈澄清愈悲催,特別在這個大疫之年,原來人命的價值是有排序的,而且,這個排序是由政府「隨時滾動修正」。舉例而言,前兩天的公費疫苗施打順位,連金管會官員都在「第二類」施打順位,輿論譁然,譁然也沒用,不要說中央部會,地方政府不乏將局處列入第二類,至於他們的工作是否屬於「處於人與人的連結高風險」,並無具體標準;蘇貞昌在國會備詢,面對立委追問第七、八類「維持社會運作必要人員」與「維持國家安全正常運作必要人員」,支吾其詞語焉不詳,陳時中差點動氣說,要由相關部會盤點後上報再匡列。
台灣人有多悲哀?疫苗是人權不是特權,提供民眾充足的疫苗是政府的責任,選擇疫苗接種是人民的權利,平平納稅繳健保費,理當有公平施打疫苗機會,偏偏在政府獨步全球的疫苗政策下,國際疫苗買得晚買得少到得慢,既不讓民間企業捐贈,還不能駡政府疫苗政策錯誤,疫情緊張陷入特權搶打疫苗之爭,沒打到的很悲哀,打到了被法辦更悲哀。
丁怡銘是「合法的特權」先打疫苗,因為名單政府說了算;其他從新竹雲林乃至好心肝,因為政府說你不能算,你就是「不合命令的特權施打疫苗」;就像新竹縣副縣長、萬華警察網傳日本疫苗我方「只要」一百二十四萬劑藥,立刻遭到移送調查,陳時中國會造謠BNT是中國深圳分裝,沒事;專家小組說郭台銘要進口的疫苗是過期的,沒事;綠網軍說國際疫苗未經三期經事實查核中心認定為「假訊息」也沒事…,大疫之年,人在台灣,求職當外送員不夠,頂好趕緊申請加入民進黨才夠力。
夏珍專欄:同黨一命─丁怡銘真的比較金貴
https://www.storm.mg/article/3742806
新 北市 國家賠償 法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開庭當天不知如何到達法庭,沿路問了很多人,有人還報錯方向,導致他遲到1小時才到達板橋簡易庭,早已開完庭,他沒有機會陳述意見就被判敗訴」
我覺得真的不是話務人員的問題...
#索隆4ni?
新 北市 國家賠償 法 在 范琪斐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影片中口誤將葉毓蘭稱為退休警大校長,實為退休警大教授。
2014年太陽花學運期間,發生了「323佔領行政院的活動」,不過當時台北市警局卻是以強硬手段驅離,因此有民眾提起國家賠償的告訴。;上週10月30號的時候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認定當年員警「執法過當,」,台北市警局要賠償給部分原告共111多萬元。
因為警方的蒐證帶裡面顯示出大量的國家暴力,這些國家暴力包含警察拿警棍,肆無忌憚地打民眾的身上,但是這些被毆打的民眾,當時都是在和平靜坐的。
這個判決是指警察執法「過當」。
警察當時可以因為《警察法》第2條「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對民眾進行驅離,不過這個依法行政,還必須要加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警察行使職權,不能超過必要限度,且應該採用對人民侵害最少的方法;如果執法的目的已達,也應該主動終止執行。」
也就是說如果警察要驅離民眾,人民後退的時候就不應該繼續「追打」,如果用搬的就可以把人搬走那就不應該用警棍,用警棍就可以嚇阻,就不應該再進一步用殺傷力更強的攻擊性武器。這就是為什麼內政部長徐國勇一邊說尊重司法、也尊重上訴的權利,同時強調未來警方要注意比例原則。
很多人可能會認為「比例原則」很模糊,的確,警察本來就不應該在沒有接受訓練的情況下被丟出去現場,要第一線員警自己判斷要怎麼辦。而是應該要讓警察在受訓的過程中了解各種案例,還有判斷的標準是什麼。
不過這次的判決,也有許多人認為會打擊到警察的士氣,以及執法的決心,像是前警大校長葉毓蘭就說,這個判決對警察是一個羞辱,還說未來警察執法不會這麼拚命了。
其實,警察的士氣不應該是靠員警凶狠嚴厲執法來維繫。人民想到警察是人民保母,看到警察就覺得救星來了,這樣的警察士氣才高吧?如果能夠更適切的執法,讓民眾更信任警察,而非與警察對立,不是更好嗎?
當然也有很多人在說,憑什麼那天一群暴民闖行政院自己受傷要全民買單。但國賠的原因是執法過當,或許在另一個平行世界裡,那天民眾佔領行政院,警察是藉由優勢警力慢慢的把民眾都抬離現場,那就不會有人流血受傷,也不用全民買單了。
所以說這項判決並沒有要警方放棄執法,主要是要提醒說,警察被賦予公權力,目的是要鎮暴驅離,不是要威嚇別人、把人打到頭破血流,更何況當天多數示威者還是手無寸鐵的學生。
我們是民主國家,所以要保障人民上街頭表達對政策意見的權力。國家可以依法行政,但不能用暴力來讓人民因為害怕而不敢上街。警察被國家賦予公權力,同時更要避免濫權。我們繼續關注這個案子的後續時,也期待香港近期的流血事件也可以盡快有獨立的調查或受到司法的檢驗。
而在討論各國如何處理民眾抗議示威的處理方式時,也要提醒大家,只討論警察面對抗議群眾應如何處理,對警察這些公務單位其實不是很公平。
現在很多政府都會把對政府的抗議操作成警民衝突,其實一開始的民怨又不是警察造成的,下令強制驅離的通常也是警察後面的政治人物,只檢驗警察,不檢驗背後的政治力量完全是治標不治本。
你對於這次的太陽花學運國賠判決有什麼想法呢? 在底下留言和我們一起分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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