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底時,有民眾來跟我陳情,說他們家因為 #捷運信義東延段的施工,使得家裡 #多處損壞,讓他們住得很不安心。
我前後已安排了三次會勘,親自到現場鑑定鄰房的損壞情況,結果發現,除陳情人的住家以外,一共有 #10戶住家 出現鄰損,包括建築的牆壁、地坪、平頂,都有出現裂縫、滲水、剝落等情形,甚至讓公寓的樓梯背側的鋼筋都外露,這樣的居住品質,實在令人堪憂。
我要求捷運局應對此事負責,在鄰房現況鑑定後,比對施工前狀況進行後續賠償責任。捷運本應是便民設施,但信義線東延不僅延宕多時,現在又發生鄰損爭議,如果這些損壞要民眾自己吞下去,就實在太誇張了!請民眾放心,我會持續追蹤、要求捷運局對施工所造成的鄰損負責!
信義線東延工程長度為1.4公里,周遭 #居民密集,這10戶恐怕不是唯一的鄰損案例;有關工程所引發的 #鄰損爭議,淑華今年已收到36案,如果你的住宅也遇到一樣的問題,請跟我的團隊聯絡,你的居住權益,姐來爭取!
☎️服務處聯絡電話:02 2729-7708
🏠服務處地址:台北市信義區虎林街164巷68號
也可以加我line一起聊聊 :lin.ee/ckbHGYA
#捷運工程 #不要便民變擾民 #請捷運局負責 #為你而戰姐給你靠
施工前 鄰房現況鑑定 在 Ingay Tali 穎艾達利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無關建方或鄰方,請回到立法初衷】
1/24日的臨時會期法規委員會審查僅有一案,就是工務局提出的《臺南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及評審自治條例》第七、十二條修正草案。
Ingay在前文說過(詳見 https://goo.gl/bNbwhU ),會在擔任法規委員會的法案審查期間,對雙方(起造人與受損戶)衡平的提出應該進行的配合義務與權利主張,來協助在爭議發生時有個準據、促成減少爭議的立法目標!
所以在審議時,Ingay也提議並協助在工務局提案的第七條修正案裡,新列了合理的通知的時機與間隔規定。但是針對「鄰房現況鑑定報告書」的提出,為了確保日後受損舉證的憑據能確定,Ingay主張第十二條第一項應該科以「應」而非「得」的責任。這部份因為跟其他委員們不完全相同,所以援引《臺南市議會各種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條前段規定,聲明保留在大會之發言權。
以下是今天(1/25)上午在大會進行二讀時的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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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議會同仁、市長及市府團隊:
對於1/24法規委員會審查市府工務局法規提案:修正《臺南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及評審自治條例》第七條、第十二條法規提案。本席依據《臺南市議會各種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條前段,聲明保留在大會之發言權。現在在此發言。
首先必須先強調:本席對審查之修正案並非全然不同意,並非是前述辦法第十條所述「對決議不同意」之情形。相反的,1/24法規委員會出席委員跟現場錄影記錄都可以看到,甚至在市府版修正條文之外,法規委員會最終審查通過的《建築爭議自治條例》第七條版本,也是在本席與委員同仁協助增定了第二、三項,也就是關於通知的時機與間隔的合理規定。
本席在此向大會報告,本席所不同意而保留大會發言權者,是《建築爭議自治條例》第十二條中,關於起造人或承造人在申報開工時,對於完成「鄰房現況鑑定報告書」的義務,本席認為應在法條中科以程度更高的「應」、而並非僅是現行條文中的「得」。
根據本件《自治條例》市府工務局修正提案總說明,謂以:本法規定係為「處理建築爭議事件及疏減訟源」;施工前「鄰房現況調查」之作成,乃係為嗣後施工造成損鄰事件,可據以釐清責任歸屬與損壞修復費用之依據。且本條例第一條開宗明義指出:「為處理建築爭議事件及疏減訟源,特制訂本條例」;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一條之法規情境亦皆科以「應」之規範義務。
顯見本條例立法初衷,應係兼顧起造方與受損鄰房之雙方權益。尤其是訴訟資源通常相對弱勢之受損鄰房市民,發生損鄰爭議時之舉證能力可能處於相對弱勢、疏於留下紀錄的受損鄰房。
既然如此,則在立法初衷與法規範情境下,關於第十二條第一項之「鄰房現況鑑定報告書」之完成,即應一貫的科以「應」而非「得」的法規責任,以作為日後爭議判斷之基準。
本席審酌同樣規範「鄰房現況鑑定」的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的損鄰爭議規定,也都科以「應」的標準。並且,據工務局出席代表指出:根據現況,營造方為免日後爭議,也通常都會提出鄰房現況報告書。既然如此,結合立法初衷與現實情況,本席無法理解逕予規範「應」之義務何難之有?
況且,就算認為若第十二條第一項科以「應」的標準較高,但第十二條第二項仍有「鄰房經通知而不接受鑑定」或者「經通知而拒絕會同鑑定者」「則不予列管」、「日後由爭議人自行循司法途徑解決」等規定。亦即,對於怠於配合鑑定者,仍保留相當的彈性空間,並非片面的提高營造方責任、而無理由的一面維護鄰戶。
據此,本席認為自比較法規點、自本條例立法宗旨、自確保並維護受損鄰戶市民權利、自保障營造方免於日後纏訟、自確認爭議調處判斷基準、自避免日後舉證不易、自減少訴訟爭端、自督促雙方共同積極履行法規義務、促成建築產業興順並兼顧鄰房權利和諧、從市府保障市民權益、從市議會為民發聲、從立法應著眼預防等多重理由,建議《臺南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及評審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鄰房現況鑑定報告書」之提出,應修正為「應」而非「得」之責任標準。
亦即,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修正為「起造人或承造人應於申報開工時,完成鄰房現況鑑定報告書,以利界定將來鄰房損壞之責任」為妥。
據此,本席保留發言權,在此向大會提出以上陳明,請大會公決。』
大會發言影片:https://youtu.be/BXkCY1wr_C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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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前輩 蔡育輝議員 杜素吟議員 蔡淑惠議員及其他同仁發言,充分檢視此案的仍有審酌之處,最終大會議決對此修正案先行保留,請工務局回去再行研商、參考各縣市狀況,在下次會期時再提交大會審議。
#臺南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及評審自治條例
#法規委員會
#保留在大會之發言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