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作為文化集體權/許育典(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釋字第803號解釋針對槍砲條例與野生動物保育法,處罰原住民持有獵槍打獵之規定是否違憲做出解釋,並啟發對原住民族狩獵文化究竟屬於個人權利或是族群集體文化權之討論。許育典教授在本文中,以加拿大司法判決為例,深入淺出剖析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的特殊性,肯認保障原住民族集體權之重要,並提出憲法增修條文作為將狩獵文化權作為原住民族文化集體權之依據。
✏關鍵詞:釋字第803號解釋、原住民族文化權、狩獵文化權、文化集體權、比例原則
✏摘要:
聲請人王○祿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槍砲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度原上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槍砲條例第20條第1項有關自製之獵槍部分規定、依同條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與野生動物保育法(下稱「野保法」)第21條之1第1項規定、第2項前段規定、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下稱「原住民族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及同條第4項第4款規定等,有關:壹、原住民持有供作生活工具用之槍枝,限於「自製之獵槍」始有免除刑罰規定之適用;貳、系爭規定三至六限制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有違反憲法第15條生存權、第22條保障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第23條比例原則、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第12項前段肯定多元文化存在價值並促進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發展之意旨。另系爭規定二將自製獵槍定義為「原住民傳統習慣專供獵捕維生之生活工具」、「其結構、性能須逐次由槍口裝填黑色火藥於槍管內,以打擊底火或他法引爆,將填充物射出」等情,增加法律所無的限制,已逾越法律的授權,有牴觸憲法的疑義等語,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
✏試讀
🟧個人權利或集體權利的爭點
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的文化權利,究竟是個人權利?還是集體權利?
當然,在這裡我們有必要釐清一個問題,究竟能不能從個人權利出發,藉由體系解釋的方式,讓現有的規範完全實現原住民族的保障,並確保每個人民都能達到最大可能的自我實現?如果有這種可能,那麼,只要透過憲法解釋,讓傳統基本權將原住民族的保障納入即可,而無須採用集體權的模式。對於此一問題,我們可參考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決案例:奇爾科廷族對不列巔哥倫比亞省(Tsilhqot’in Nation v. British Columbia)。奇爾科廷族自稱是「河流的民族」(People of river),長期世居在加拿大威廉湖及其週邊流域,並以傳統的漁獵、伐木為生。他們並不完全定居在一塊土地上,而是根據季節、漁群,而進行一種巡迴、半遊牧的生活。在加拿大被英、法二國殖民後,其居民曾多次與政府爆發流血衝突,自1983年起,加拿大政府畫出一部分土地作為原住民保留區,使該民族居民可於保留區內營其傳統生活,但由於漁獵生活需要廣大土地,且捕獵活動常可能越界,奇爾科廷族仍常和當地省政府產生衝突。2012至2013年間,省政府與該民族對簿公堂,並要求法院判決當地原住民不得越過其保留區邊界、或進入邊緣區域的公、私有土地內進行經濟活動,只能在其「定居範圍內」進行。而原住民則主張自己應就其傳統的活動區域,有完全漁獵、伐木、或其他土地利用的權利。2013年11月,該省的上訴法院判決,奇爾科廷族可以擴大其漁獵範圍,無需地主或政府的同意,但仍然要求原住民「具體、清楚的將區域邊界定下」。該族人民認為,上訴法院的判決忽視了他們傳統文化的特殊性,企圖以歐美文化對所有權的概念,規範他們的傳統生活。因此,他們繼續上訴最高法院,而加拿大最高法院則判決:「奇爾科廷族人就其傳統生活領域,享有土地的『占有權』及『使用權』,而不受限於其『定居』的土地、或因此必須明確的畫分其生活區域」。在這個判決中,我們可以注意幾個特殊之處:
(一)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決,並非針對「所有權」而是「占有(occupation)權」。由於原住民的文化差異性,當地原住民並不打算取得所有權,而獨占週邊的廣大土地。他們想要得到的結果是「無論誰擁有這塊土地,我們都能在這個區域內經營傳統生活」。因此,他們得到的權利並非排他的、將其他人驅趕出該地的權利。相對的,他們所要求的,是傳統文化、生活模式被尊重的權利。也就是說,開發案並非被完全排除,但必須在不破壞自然環境的前提下,和原住民討論後進行。
(二)此一判決並非將土地判給「一人」或「幾人」,而是給予全族人自治、自決土地利用方式的原住民集體性的權利。在這裡,訴訟的當事人是一個原住民族,而其所得的成果,只能也必須由全族討論、全族共享。
從此一案例中,我們可以清楚看到傳統基本權的不足。原住民在這種情形下,單一的個人在一二代人權的體系下,因為並沒有具體、明確的基本權受到侵害(該族人只有在一小塊保留區域內有土地的所有權),因此不具當事人適格。而其所追求的,過傳統生活的「權利」,也無法由傳統的基本權賦予,因為這種權利,只有在整個民族能共同享有自治自決的生活時,他們所爭取的內容才得以實現。在此,我們可以看出,透過社群共有的「集體權利」,而讓一群人能主張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並得以成為訴訟的主體,此一理念具有實益。而應用在原住民族社群,意即他們可以以原住民部落為主體,主張其文化、教育、環境……等權利的自主自治,並能以整個部落作為訴訟的當事人,由此觀察,我們可以肯定對原住民族集體權的保障有其必要。
🗒全文請見: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作為文化集體權──評釋字第803號解釋的釋憲同理心,許育典(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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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萬的網紅高金素梅 吉娃斯 阿麗,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奠定教育基石 邁向民族自治 關於《原住民族學校法》的提案說明 ~高金素梅2020.05.21 教育文化委員會 首先,我先說明:《原住民族學校法》必須要通過、「原住民族學校」一定要成立的原因。 從台灣原住民族血淚抗爭的歷史學習當中,我認識到:要讓台灣原住民族不被滅亡,必須要重建我們民族的思想,而...
族群自決權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250:妳有考慮用台語文推廣自決建國嗎?
A250:
一個論述應該不會受制於使用什麼語言、用什麼樣的文字。
也不代表心中對身分的認同。
其實我是土地認同者。我用中國字來寫文章,只是因為普遍大家都看得懂方便宣傳。
台澎建國是建立長治久安的國家,而不是特定族群人的建國,所以無論說什麼語言、用什麼文字、無論是高山族還是平埔族、無論是說台語還是說客語,希望大家都可以了解客觀史實後,一起來決定台澎土地的未來。
當然如果說其他人有自己適宜的推廣方法我當然支持,大家各自努力💪🏻
引用一段聖峰在社群說過的:
語言是文化、歷史跟知識的載體,語言的價值,展現在它所乘載的內容物上,而不單單是語言本身。
沒有語言是特別高貴的,也沒有語言是特別低賤的。
一個道德觀念,用中國語講,用台語講,價值都是一樣的。如果會因為使用的語言不同就覺得價值不同,可能要去思考這個印象是如何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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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法理建國派對「解華殖、母語復興」的看法 https://wp.me/pd1HGm-mt
(關鍵字搜尋🔍國際法法理建國,敬請期待明天的問與答)
希望大家可以看的資訊❣️
🙌🏻🙌🏻🙌🏻[英語繁中字]為什麼台灣在國際上無法加入WHO?原因與解決方法:https://youtu.be/lss2OdMhi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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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峰演講影片Youtube :
https://youtu.be/-a_qHXh_URM
👉🏻聖峰演講實錄Podcast:
https://anchor.fm/rotpnetwork-shin-hong-ng/episodes/2019-03-29-ep8kln
👉🏻Apple podcast:https://reurl.cc/a5qZjQ
👉🏻 《台澎法理建國指南》電子書: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yFXTxYOtkqrwEyV11w0kQyKujxEZsU8N/view?usp=sharing
👉🏻《台澎主權的未來請交給台澎人民決定》漫畫:
http://www.rotpnetwork.tw/TPSovDBYTP.php?LAN=TW
族群自決權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在越南市場第一次喝到酪梨🥑咖啡
(✪‿✪)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236:台澎金馬住民可以透過住民自決共同決定政治前途,沒有任何國家可以干涉,已可認定台澎金馬住民具備台澎金馬主權行使能力。
A236:
台澎人跟金馬人不一樣這個也說過了。
美簽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91595519089003/
法理建國論述不是血統論 https://wp.me/pd1HGm-45
台澎建國後金馬人呢?https://wp.me/pd1HGm-6R
法理建國派主張的住民自決權,根據寫在這:
內部自決權 vs 外部自決權、民族自決權 vs 住民自決權、自決權的行使 https://wp.me/pd1HGm-5S
你所謂的「已可認定台澎金馬住民具備台澎金馬主權行使能力」這只是「『內部』自決權」的範疇,例如:在中華民國政權體制內的選舉。
聯合國憲章第二條有提到自決權,這是涵蓋「『內部』自決權」與「『外部』自決權」。
其中「『內部』自決權」是以他國不干涉原則的具體展現,例如選舉、投票、立法、制憲都是「『內部』自決權」的行使態樣。換句話說,內部自決權就是國家內部行政組織規劃完成的選舉、選體制等等,這個不一定都會是和平的手段,也是有武裝革命的情況出現。主權國家在國際法上有一個保護,就是他國不干涉原則,因此某國若人民行使內部自決權發生內戰、革命,基本上他國是不可介入的。他國要介入某國的事務時,必須是要以外交關係,來尋求協助。但若是叛亂政權來要求他國動武,就會有侵犯他國的問題。實質上無法干涉他國內政,但還是可以間接的影響,例如經濟制裁、道德譴責。如果某國內部發生了革命,原本的政府要被殲滅了,其他國家可能也會看情況,因為換「承認」某國合法政府是可以隨時就換的喔!(我們在這個影片有說過 https://youtu.be/lss2OdMhi90)
而「『外部』自決權」的部分,就是提到人權、族群等等的保障,例如建國(建立國家法人格)。換句話說,外部自決權就是依國際法法理來行使,包含建國、併入他國自由邦、成為他國的一部分。所以國家法人格是無法透過「『內部』自決權」來完成,比如主張「正名制憲或修憲」做的都是無法達到建立國家法人格的方式,層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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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台澎上的狀況。
中華民國政權受盟軍《一般命令第一號》來台受降並軍事佔領代管台澎,僅具有治理權,沒有佔領地台澎領土主權。
中華民國政權身為中國政權統治中國領土金馬東沙沒問題。
盟佔代管身份在台澎進行的治理也沒有問題。就「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這項工作來說,中華民國政權的憲法、法律,乃至於整個政府機關體制、軍警公人員,全都只是為了完成這項工作所使用到的「工具」。
經過數百年的實踐,國際社會對於軍事佔領該怎麼進行、要遵守什麼規範,已經形成一些必須遵循的規則。具體明文化的內容可參考《海牙公約》及《日內瓦第四公約》。
ROC政權在執行佔領代管台澎這項任務時,所運用的人員、工具、規則(憲法、法律、命令)及手段,只有在符合國際法中關於軍事佔領所形成的規則與慣例的範圍裏面,才能合法產生法律效果。如果是超出或違反相關規則慣例的行為,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若要追究ROC政權在執行過程中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基本上要在自決建國之後才有辦法有效追究。
👉🏻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國際社會對軍事佔領的規範、中華民國政權身為盟佔代管者的可與不可、八二三炮戰的真相 https://wp.me/pd1HGm-na
如果你思考邏輯沒辦法跳出中華民國政權框架,總想著(按你邏輯來說)改(中華民國)門牌,這是無法產生國際法效力,無法改變台澎欠缺國家法人格的事實。
別再執迷不悟了(・_・;
貼心❤️的把這位提問者之前問題分享上來:
Q&A229:台澎金馬,在民主政治學理上,絕對是一個主權國家,不只侷限於台澎。妳們會侷限於台澎,才是受限於五五憲草的結果。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71435231105031/?d=n
Q&A230:還是希望妳能好好讀讀盧梭的社約論,融會貫通。這樣溝通起來就不會雞同鴨講了。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72057151042839/?d=n
Q&A231承上題: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72677707647450/?d=n
Q&A232: 中華民國或中華民國台灣,都只是一個門牌而已。國際上用台灣來稱呼我們的也不少,這都沒問題。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73299834251904/?d=n
Q&A233:知不知道你們主張台澎主權未定,是在否定台澎住民行使自決權的權力嗎?不懂政治基本理論,才會題出這種犯了嚴重邏輯誤謬荒謬的主張。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73942514187636/?d=n
Q&A234:從神權到君權到民權的演進過程,都是政治理念的改變而促成的,不是因為法律。相關法律則是在這些政治演進完成後才因應而生。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74551034126784/?d=n
Q&A235:妳的理解能力似乎很有問題,政治形態的轉變,從來不是由法律帶動的。所以,要正確解讀法律,就必需理解背後的政治學理。政治學理才是最終的法理。依我的政治理,不存在國家的法理地位。講完了。補充,政府可以法人化,但政府只是國家的一部份。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75223257392895/?d=n
(關鍵字搜尋🔍國際法法理建國,敬請期待明天的問與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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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峰演講影片Youtub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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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峰演講實錄Podcast:
https://anchor.fm/rotpnetwork-shin-hong-ng/episodes/2019-03-29-ep8kl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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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澎法理建國指南》電子書: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yFXTxYOtkqrwEyV11w0kQyKujxEZsU8N/view?usp=sharing
👉🏻《台澎主權的未來請交給台澎人民決定》漫畫:
http://www.rotpnetwork.tw/TPSovDBYTP.php?LAN=TW
族群自決權 在 高金素梅 吉娃斯 阿麗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奠定教育基石 邁向民族自治
關於《原住民族學校法》的提案說明
~高金素梅2020.05.21 教育文化委員會
首先,我先說明:《原住民族學校法》必須要通過、「原住民族學校」一定要成立的原因。
從台灣原住民族血淚抗爭的歷史學習當中,我認識到:要讓台灣原住民族不被滅亡,必須要重建我們民族的思想,而這個重建工程的核心,就是原住民族語言、知識、哲學與情感的教育。這樣的民族思想教育運動,是無法寄生在現有的主流教育體制中去完全實現的。
聯合國大會2007年所通過的《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中提出:「原住民族有權建立和掌管它們的教育體系和機構,用自己的語言和適應其文化的教學方法,提供教育」。
所以,原住民族的下一代必須要用自己的語言、創立自己的學校、培訓自己的老師、編寫自己的教材,制定自己的課綱及課程,透過自主自決的、覺悟的學習,讓原住民的莘莘學子們,建立原住民族的集體思維,讓我們在得到知識的同時,也能促進教育體制的改變。
這是原住民族邁向「自治」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多年來,努力建構、推動原住民族自主教育及《原住民族學校法》的中心思想。
星期一,我們召開了《原住民族學校法》草案公聽會,聆聽了各方意見,我想分享陳張培倫教授的看法,他從立法、行政、理想、實務四個層面做了周全的考量,他在制定《原住民族學校法》時所強調的四項原則,很有參考價值:
第一、學校就讀、主導和營運的原住民族主體性原則。
第二、原住民不同族群教育的差異需求原則。
第三、原住民族人才培育以文化傳承與集體創新的「返本開新」原則。
第四、關於原住民族學校校務推展的理想與實務並重原則。
原住民族的教育刻不容緩,我們有責任要整合出既能秉持理想、匯集資源又能切實執行的辦法出來,盡快讓我們的孩子在歷史和文化自主自決的認識、學習和體會之中,鍛鍊民族自信,深化民族情感,維護民族利益,讓我們在學有所成之後,貢獻智慧和熱情,豐富全人類多樣化的知識體系。 吉娃斯期望政府部門及社會大眾能夠尊重、理解,並且支持原住民族學校法。
所有有志於原住民族教育的校長、老師,還有就學的孩子們,讓我們一起努力,以熱誠、耐心和智慧,用《原住民族學校法》打造我們民族自己的教育基石,邁向民族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