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城鎮中崙路95巷口遭余姓地主以空心磚圍地,阻礙通行,當地居民抱怨,救護車、消防車無法進出,昨日更有中風老翁被用抱得跑百公尺才能上救護車;但宜縣府訴願委員會去年認為,該道路是無尾巷,非不特定的多數人在行走,不符公用地役關係成立要件,撤銷頭城鎮公所的既成道路行政程序,地主圍地合法,居民怨聲載道,問題卻無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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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第9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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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精選內容】
《月旦講堂 》
.物先經他人繼承登記,後遭其無權處分,所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起算日──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62號及108年度台上字第26號民事判決評析/詹森林 大法官
《裁判時報 》
🔸中斷締約交涉之責任──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1362號民事判決/陳洸岳 教授
🔸商標未使用之廢止事由──評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383號行政判決/林洲富 法官
🔸論私設通路──評內政部訴願決定書第1080480046號/王珍玲 教授
🔸斷開髒話與公然侮辱的鎖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31號刑事判決簡評/黃銘輝 教授
🔸大學教授是勞資爭議處理法上的勞工嗎?──評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927號裁定/林更盛 教授
《智匯觀點 》
🔸動產物權變動/顏佑紘 教授
《司律評台》
🔸物權登記與從屬權利隨同移轉之程序法上關聯──以抵押權隨同移轉受讓人於強制執行之地位為例/郭玉林 法官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必要建議──以不同審級起訴不同被告及聲請移送民事庭為中心/楊智守 法官
🔸談偵查中的羈押要件──以羈押必要性為中心/吳冠霆 法官
《實務法學 》
🔸108台上2657判決—間接正犯之利用他人為工具實現犯罪/林鈺雄 教授、王士帆 教授
【編輯手札】
本期月旦講堂部分,詹森林大法官特稿專文評析同一事件兩個前後不一致之最高法院判決對時效起算點的最新見解,探討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之消滅時效期間及其起算點應自何時開始,深具高度學術及實務雙重意義,值得細讀。
裁判時報欄位民商法部分,陳洸岳教授撰文分析最高法院之新近判決,第一次處理中斷交涉作為締約上過失之具體化案型,具有指標性意義。林洲富法官為文闡述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人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滿三年者,構成廢止商標之事由的法律意涵。
公法部分,王珍玲教授撰稿論述私設道路之意涵及其與計畫道路、既成道路、法定空地等基本概念之關聯。黃銘輝教授賜稿論述一則刑事判決,探究刑事實務上常見咒罵三字經髒話之意涵區分,以及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的合憲性。林更盛教授則以一則最新最高法院判決為對象,詳引比較法探討大學教授是否為勞資爭議處理法上勞工的法律難題。
其餘欄位部分,顏佑紘教授論動產物權變動之相關問題、郭玉林法官討論物權登記與從屬權利隨同移轉之程序法上關聯、楊智守法官整理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注意的實務上建議、吳冠霆法官討論偵查中羈押必要性之羈押要件等大作,亦均屬重要司法實務具現時社會意義之研究成果,可供讀者逐篇細細品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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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武漢肺炎疫情緊繃,
確診者固然是強制就醫,
接觸者也被要求在家隔離14天,不得外出,
不然就會面臨高額罰款!
另外對於這些被強制隔離者,
行政院之前固然提出「防疫隔離假」概念,
要求雇主不得拒絕給假,
也不得視為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
也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其他不利處分,
但這樣的作法還是有不足的地方!
畢竟這是國家等級的災難,
總不能將防疫隔離的成本
全部由人民(被隔離者或雇主)吸收,
這時候就要考慮以國家補償的概念去處理,
也就是將隔離者當成
為了全體國民而特別犧牲自己的人身自由,
給予一定的補償!
要說明的是,
「國家補償」跟「國家賠償」的概念是不一樣的!
關鍵在於國家措施是否合法!
如果是國家「不法行為」造成人民損害,
比如南方澳大橋斷裂導致車輛或漁船受損,
人民當然可以提起國家賠償,
這是國家賠償法所明文承認的。
但是如果現在有國家使用「合法行為」,
比如防疫隔離措施,造成人民損害,
人民是否可以有辦法救濟呢?
答案是肯定的!
這算是因公益而特別犧牲的補償責任,
它的理論基礎
是基於平等原則而衍生的「負擔平等」概念,
如果基於公益上的理由,
導致特定人因此而受到特別沉重的負擔,
被迫為了公眾而勉強這個人民忍受一定的犧牲,
國家就應該透過補償的方式,進行平衡,
這種類型的補償,主要有四種:
徵收、準徵收的侵害、具徵收效力的侵害、公益犧牲的侵害。
之前比較常見的國家補償,是徵收土地,
大法官也針對這樣的案件做了解釋:
比較有名的解釋如下:
1.大法官400號解釋:「憲法第15條關於人民使用財產權應予保障的規定,只在確保個人依財產的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並且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的侵害,才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如果因為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的必要,國家機關雖然可以依法徵收人民的財產,但應該給予相當的補償,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的意旨。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為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的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的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也應該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如果在某一道路範圍內的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只是因為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不用同時徵收補償,顯然與平等原則相違。至於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既成道路喪失其應有功能者,則應隨時檢討並予廢止。」
2.大法官第440號解釋:「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15條設有明文。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之財產受損失,如果超過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形成個人的特別犧牲者,國家應該給予合理補償。主管機關對於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依法徵收或價購以前埋設地下設施物妨礙土地權利人對其權利的行使,導致發生損失,形成其個人特別的犧牲,自然應該享有受相當補償的權利。」。
以武漢肺炎疫情的情況來看,
防疫是為了全體國民健康,
要求與確診者接觸之人
或從中國疫區回來之人民必須強制隔離14天,
也是為了全體國民健康著想,
對於這些被隔離者的犧牲,
理應由政府以國家補償的概念進行一定的補償,
而不能將全部風險任由人民或雇主承擔才是!
#這不是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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