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新聞
#日本同性伴侶犯罪被害補償案
日本名古屋地方法院昨日(6/4) 駁回一起犯罪被害人家屬請求補償金案件,理由是原告與(被第三人謀殺的)死者在一起二十年的同性伴侶關係也不能視為「事實婚」(事實上夫妻)來比照辦理。
面對這個挫敗,原告律師表示將會上訴。
但去年九月日本的宇都宮法院真岡支部在一起女同志伴侶外遇的案件中,判令外遇一方賠償,在一定意義上,認可兩人的同性伴侶關係。
雖然是不同法院的裁判,不過我今早一邊喝咖啡一邊想:同性伴侶移情別戀造成的損害,難道竟然比伴侶被殺害來得更值得被同情,所以還較容易獲得補償與承認嗎?還是說,反正外遇那案子是由當事人負責賠償,可是犯罪被害的賠償,是由公共財政支付,所以判斷結果有此落差?但就算是公共財政吧,同志作為公民其實也是要繳稅的呀!情理法上實在都有失衡平吧!
總之,在婚姻平權尚未能通過立法的狀況下,日本的同志伴侶關係藉由多起不同向度的訴訟(包括一系列主張被拒登記結婚而提起的國家賠償訴訟)與司法體系及社會持續對話。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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